六安市金安区粮食应急预案
六安市金安区粮食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2.2 各乡镇(街道)粮食应急工作组
3 应急准备
3.1 粮食储备
3.2 粮食应急保障体系
3.3 加强区域应急保障能力建设
4 监测预警
4.1 市场监测预警
4.2 突发事件监测预警
4.3 应急报告
4.4 加强风险防范化解
5 应急响应与处置
5.1 应急状态等级划分
5.2 信息报告
5.3 应急响应程序
5.4 分级响应
5.5 舆情引导
5.6 应急结束
6 后期处置
6.1 费用清算
6.2 补库
6.3 应急能力恢复
6.4 总结评估
6.5 培训演练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和人员保障
7.2 信息化保障
7.3 通信保障
7.4 培训与演练
7.5 奖惩与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8.2 其他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粮食安全的重要论述,坚决扛稳粮食安全政治责任,进一步加强粮食安全领域风险防范,提升应急保障能力,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本区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安徽省粮食应急预案》和《六安市粮食应急预案》等,结合本区粮食应急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出现粮食(包括稻谷、小麦、大米、面粉、食用油,下同)应急状态下,对粮食储备、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出口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引起区内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区域范围内出现粮食脱销断档、供应中断、价格大幅度上涨、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健全体系、底线思维。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把保障粮食安全和应急供应作为首要任务,加强粮食储备和应急保障体系建设,确保关键时刻“拿得出,调得快,用得上”,最大限度减轻突发事件的风险和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协调联动。在区委统一领导下,按照区政府的部署安排,各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对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协调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3)依法依规、科学监测、预防为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开展粮食应急工作,健全风险发现、监测预警、分析研判机制,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4)反应迅速、高效处置、适时干预。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要立即做出反应,迅速采取相应措施,及时报告有关情况,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必要时,经区政府批准,可实施强制性干预措施,确保取得实效。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总指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政府办主要负责同志、区发改委主要负责同志、区发改委分管负责同志(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粮储中心主任)
成员: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委(粮食物资局)、区粮储中心、区财政局、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统计局、农发行六安分行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单位和各乡镇(街道)有关负责人参加。
2.1.1 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以及国家、省、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对突发事件要求,负责粮食应急保障工作。
(2)根据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上涨状况,判断粮食应急状态,向区委、区政府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区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负责区内粮食应急重大事项的决策,统筹协调和指导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落实粮食应急措施,并组织督导检查。
(4)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及省、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
(5)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粮食应急事项。
2.1.2 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委(粮食物资局),主任由区发改委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单位有关人员组成。办公室主要职责:
(1)监测和掌握全区粮食市场动态,根据应急状态情况,向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相应的措施建议和方案。
(2)根据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指示,联系粮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乡镇(街道)开展应急工作;
(3)综合有关情况,起草审核重要文稿,上报相关文件和简报,承办相关会议。
(4)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经费,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5)组织相关部门对本预案进行演练。
(6)完成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 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区发改委(粮食物资局)、区粮储中心负责粮食应急综合协调工作,做好粮食市场监测,向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负责组织应急粮食的采购、加工、调运和销售供应,适时提出动用区级储备粮、申报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建议,并做好舆情应对工作。负责粮食市场价格的监测、监管,必要时按法定程序依法采取有关价格干预措施。组织电力调度,协调铁轮运力,保证粮食加工和调运的优先需要。
(2)区委宣传部会同区发改委(粮食物资局)制定区粮食应急新闻发布预案,组织发布相关新闻,正确引导舆论。
(3)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审核实施预案所需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4)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周边治安秩序,保证周边道路交通运输的通畅,依法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
(5)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粮食应急预案与区总体应急预案协调衔接工作,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6)区交通运输局根据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及时安排落实应急粮食的运输,对粮油应急运输车辆给予优先保障、优先通行。
(7)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根据粮食生产及市场供应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增加粮食产量,促进产需基本平衡,防止粮食生产大起大落。
(8)区商务局负责完善应急商品投放网络。
(9)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粮食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价格串通、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对粮食加工品、食用油及其制品生产经营环节进行质量安全监管,严厉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10)区统计局负责与粮食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和消费的统计监测。
(1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六安市分行负责落实采购、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食所需贷款。
(12)其他有关部门或单位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有关配合工作。
2.1.4 专项工作组
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粮食供应保障、交通运输保障、应急资金保障、安全保障、宣传应对专项工作组。各专项工作组根据职责分工和应急工作需要,分别负责制定工作方案,做好相关领域监测预警,分工负责有关专项应急工作。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定期组织召开有关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应急工作任务。
2.2 各乡镇(街道)粮食应急工作组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区粮食应急预案的要求,成立相应的粮食应急工作组,具体负责辖区内粮食应急状态的监测、预防与应急工作。区级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要按照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3 应急准备
3.1 粮食储备
3.1.1 按照市有关部门下达的区级储备粮计划要求,完善区级储备粮制度,保证区级储备粮规模到位、数量到位。区发改委(粮食物资局)、区粮储中心要严格制度、严格责任、严格管理,切实做到区级储备粮储得实、调得动、用得上,确保应急投放需要。
3.1.2 区发改委(粮食物资局)、区粮储中心应当根据粮食应急工作需要,落实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对能力。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有关企业要根据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及时增加成品粮油供给,满足应急保障需要。
3.1.3 区发改委(粮食物资局)、区粮储中心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引导社会和居民适度存粮。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规模以上经营者要按照《粮食流通条例》要求执行特定情况下的粮食库存量。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和应急准备的监督检查。
3.2 粮食应急保障体系
区发改委(粮食物资局)、区粮储中心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保障网络体系,依托现有地方粮油储备、粮食加工、物流配送企业和“放心粮油”网点等资源,统筹建设辐射全区的粮食应急保障体系,确定一批仓储、加工、配送、供应互相衔接、功能齐全的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承担本区应急保障任务,确保粮食应急工作需要。
3.2.1 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网络。按照统筹安排、布局合理、能力相适的原则,区发改委(粮食物资局)、区粮储中心掌握、联系并扶持一些交通便利、设施完善且常年具备加工能力的粮食加工企业,作为粮食应急加工企业,承担应急粮食的加工任务。
3.2.2 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根据城镇居民、当地驻军和城乡救济的需要,完善粮食应急销售和投放网络。区发改委(粮食物资局)、区粮储中心要加强与乡镇(街道)的对接联系,按照每个乡镇(街道)具备一个应急供应网点的要求,选择认定一批信誉好的粮食零售网点、连锁超市、商场,委托其承担粮食应急供应任务。
3.2.3 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网络。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应急配送中心的布局,科学规划,提前确定好运输路线、储存地点、运输工具等,做好应急粮食的调运准备。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3.2.4 区发改委(粮食物资局)、区粮储中心应当与应急加工、储运、供应和配送等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的动态。区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名单要报市发改委(粮食物资局)备案。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重点保证应急粮食的加工和供应。
3.2.5 区政府要增加投入,加强粮食加工、储运、供应和配送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工作需要。要组织人员定期对仓储、装卸、运输等粮食应急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应急状态下正常运转。在应急状态下,各级粮食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同级粮食应急设施设备的抢修工作。
3.3 加强区域应急保障能力建设
依托重要成品粮油批发市场、粮食园区、骨干应急加工企业、粮食储备企业等,统筹整合粮食加工、储运、配送、供应等资源,建设区域粮食应急保障中心,提高区域应急保障能力。
4 监测预警
4.1 市场监测预警
4.1.1 区发改委(粮食物资局)、区粮储中心、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商务局、区统计局等部门,建立健全统一的全区粮食监测预警体系,加强对区内外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进出口、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同时加强粮食市场信息发布,有效引导市场预期。市场监测应充分利用现有信息资源,加强信息整合,实现信息共享。
4.1.2 区发改委(粮食物资局)、区粮储中心要加强对辖区内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与预警,并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各乡镇(街道)也要加强监测区域内粮食市场波动状况。
4.2 突发事件监测预警
4.2.1 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及时监测职责范围内因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粮食应急状态的异常现象,对异常原因进行初步分析,提出预防和处置措施建议。各成员单位按分管领域及时向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监测及处置情况,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发布相关信息。
4.2.2 区发改委(粮食物资局)、区粮储中心、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商务局、区统计局等部门及时监测辖区范围内因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粮食应急状态的异常现象,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稳定粮食市场价格和秩序,并及时向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件监测及处置的简要情况。
4.3 应急报告
区发改委(粮食物资局)、区粮储中心会同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建立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及时向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相关情况,待调查核实后,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时向区政府、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1)发生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粮食市场出现异常情况发出预警信号的。
(4)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4.4 加强风险防范化解
区发改委(粮食物资局)、区粮储中心会同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要密切关注辖区内粮食脱销断档、供应中断、成品粮油价格大幅度上涨、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等情况,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提前预判预警,第一时间向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对重点地区出现的引发粮食应急状态的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进行综合研判,建立相关工作专班机制,统筹协调解决粮食供应保障可能存在的问题,避免局部问题引发全局问题。
5 应急响应与处置
5.1 应急状态等级划分
按照突发事件引发粮食应急状态的危害程度、造成损失、影响范围等因素,本区粮食应急状态从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
5.1.1 特别重大:全市(含我区)4个以上县(区)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按照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需要启动粮食应急预案进行处置的情况。
5.1.2 重大:全市(含我区)3个以上县(区)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按照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需要启动粮食应急预案进行处置的情况。
5.1.3 较大:全区较大区域出现粮食市场价格波动异常,粮食供应形势紧张,甚至脱销断档,社会反响强烈,以及区政府认为需要进行处置的情况。
5.1.4 一般:全区主要粮食品种价格波动,造成本区粮食价格连续上涨,并可能引发较大区域出现粮食市场波动,需要区政府采取应急措施处置的情况。
5.2 信息报告
5.2.1 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应急状态发生后,各部门、各乡镇(街道)要按照接报即报、随时续报的原则,在接报后30分钟内以电话形式、1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粮食应急状态基本情况;对已经或者有可能引发舆情炒作、造成负面影响的,要第一时间向区委、区政府和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对区委、区政府和区粮食应急指挥部要求核实的情况,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区领导同志作出批示、提出要求后,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要及时报告落实情况。
5.2.2 信息报告内容。电话报告一般包括报告单位、报告人姓名、突发事件种类和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程度、范围等信息。书面报告还应在电话报告内容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对事件的初判级别、需要调运的粮食品种、数量和已采取的措施、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以及现场负责同志和报告人的姓名、单位、联系电话等,并及时续报事件动态和处置进展。
5.3 应急响应程序
本区粮食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四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粮食应急状态时,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发生重大粮食应急状态时,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粮食应急状态时,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粮食应急状态时,启动四级应急响应。
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第一时间报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总指挥,组织有关部门和事发地乡镇(街道)对报告事项进一步调查核实,迅速掌握分析有关情况,召开专题会议评估和判断,确认粮食应急状态等级,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提出粮食应急响应建议,开展应急响应工作,并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有关事态发展变化情况。
5.4 分级响应
5.4.1 一级、二级应急响应
出现特别重大和重大粮食应急状态时,根据事态发展情况,按照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安排部署,在区委领导下,区政府立即启动一级、二级应急响应,迅速执行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由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采取相应措施,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供应。
5.4.2 三级应急响应
出现较大粮食应急状态时,根据事态发展程度,按照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由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统一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和事发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各项工作。
(1)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要随时掌握粮食应急状态发展情况,及时组织成员单位提出区级储备粮动用方案、粮食应急供应政策等,迅速采取各项应对措施,做好粮食应急工作部署,及时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区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并通报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2)经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批准,区发改委(粮食物资局)、区粮储中心负责区级储备粮动用计划的落实,具体负责粮食调拨、加工和供应等,确保应急粮食及时到位。
动用区级储备粮按照先动用区级成品粮储备、再动用区级原粮储备的程序投放。区级储备粮的调拨由区发改委(粮食物资局)、区粮储中心向相关企业发出。
区级储备粮不能满足市场需求时,经区政府同意批准后,区发改委(粮食物资局)向市发改委(粮食物资局)提出补充粮源的申请。
区发改委(粮食物资局)、区粮储中心组织本区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开展应急生产,并及时通过粮食应急供应网点投放。当发生较大突发事件影响应急供应网点粮食应急供给的,事发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迅速组织建立临时供应网点,确保粮食应急供给渠道畅通。
(3)在特殊情况下,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经区政府批准后,有关单位可依法统一征用粮食经营者粮食、全社会可用于粮食运输的运力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必要时在重点地区对粮食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4)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统筹运用各成员单位粮食应急保障力量,以实际需求为导向,结合区域风险实际,规范引导应急力量依法有序参与粮食应急保供行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维护社会秩序。同时,依托事发地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有关社会组织,建立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粮食应急保供渠道,确保粮食应急供应不间断,保障群众用粮需求。
5.4.3 四级应急响应
出现一般粮食应急状态时,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启动四级应急响应,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应急粮源的调拨、加工和供应,指导事发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供应,并及时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5.5 舆情引导
特别重大、重大粮食应急状态发生后,按照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部署,通过区级政府官方网站、属地新闻等途径向社会发布权威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较大、一般粮食应急状态发生后,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委(粮食物资局)、区粮储中心等相关部门,按照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制定新闻播报方案,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及时公布有关政策措施、市场监测情况和粮食应急供应网点位置等,积极回应社会关注焦点,并持续发布权威信息,信息发布做到及时、准确、公开、透明。
5.6 应急结束
粮食应急状态危害已基本消除,市场成品粮油供应充足、价格平稳,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一级、二级应急响应的终止,按照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指令宣布结束。三级应急响应的终止,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宣布结束。四级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研究决定并宣布结束。
6 后期处置
6.1 费用清算
区发改委(粮食物资局)、区粮储中心会同区财政局对应急动用区级储备粮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等开支进行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对应急动用区级储备粮占用的贷款,由农发行六安分行会同区财政局及时清算、收回贷款。被征用的粮食和物资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按有关规定处置。
6.2 补库
区级储备粮应急动用后,由区发改委(粮食物资局)、区粮储中心及时核查出库粮食数量,会同区财政局、农发行六安分行及时完善动用出库、划转、核销等手续。区发改委(粮食物资局)、区粮储中心会同区财政局、农发行六安分行,研究提出补库计划建议,适时下达补库计划,及时安排同品种、同数量的粮食补库,原则上12个月内完成。
6.3 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粮食需求和动用等情况,及时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增加粮食收购、增加储备规模、完善应急保障体系等措施,及时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6.4 总结评估
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要及时对应急处置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修订粮食应急预案,完善有关政策。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和人员保障
区政府要保障粮食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所需资金,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设施设备,建立专业粮食应急保障队伍。
7.2 信息化保障
区政府支持建设粮食应急信息化平台,实时掌握粮食应急保障企业产能、库存、价格、销量动态,综合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现代物流信息等技术,实现应急状态下粮源统一调度、重大信息统一发布、关键指令实时下达、多级组织协调联动、发展趋势智能预判。
7.3 通信保障
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各乡镇(街道)要向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并及时进行更新,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粮食应急状态下数据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7.4 培训与演练
区发改委(粮食物资局)、区粮储中心要加强对本预案的学习培训和演练,结合重大或较大突发事件情景构建,每三年开展一次应急演练,重点演练应急指挥、响应机制、协调联动、综合保障等工作,增强应急保障队伍的实战能力。
7.5 奖惩与责任
7.5.1 对在粮食应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作为评优奖先、选拔任用、考核评价的参考依据。
7.5.2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
(2)在粮食销售中以次充好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3)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指定加工企业和销售网点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不按指定供应方式供应或擅自提价的;
(4)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粮食经营、储备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
(6)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8.1.1 本预案由区发改委(粮食物资局)负责解释。
8.1.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级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工作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应急粮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需做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2 其他
8.2.1 以上、以下的含义: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2.2 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