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安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24〕14号

2024-04-01 16:45来源:金安区自然资源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金安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2024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金安区2023年第50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时间文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委托六安市人民政府于2024年3月27日以皖政地六〔2024〕29号文件批准。

二、征收范围、面积目的

征收金安区三十铺镇猴枣树社区,1乡镇1个村(社区)集体土地3.7448公顷。其中,地块1,涉及三十铺镇猴枣树社区,面积3.7448公顷。地块1属于成片开发类项目,属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中建设区

征收土地用于工矿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属于成片开发,涉及项目的成片开发方案已批复(皖土开发〔2023〕52号),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征收情形。

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

货币补偿。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规定执行;涉及被征收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房屋、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安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和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六政秘〔2020〕120号)规定执行。

四、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口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按照《六安市金安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金政〔2007〕41号)规定:在金安区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土地或人均实际耕地面积不足0.3亩的农业人口,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均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

社会保障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社会保障费用标准执行。

五、法律途径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事项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由金安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或三十铺镇人民政府负责按照前期土地现状调查和补偿登记结果(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实际的调查结果为准)实施土地征收事宜。

(二)2023年11月2日《金安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2023〕65号)发布后,在征收范围内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不予补偿安置。

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2024年4月1日    

 

 

 

 

 

 

 

 

 

 

 

 

 

 

 

 

金安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2024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金安区2023年第31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时间文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委托六安市人民政府于2024年3月27日以皖政地挂六〔2024〕17号文件批准。

二、征收范围、面积目的

征收金安区三十铺镇猴枣树社区、枣树回民村,1乡镇2个村(社区)集体土地12.5927公顷。其中,地块1,涉及三十铺镇猴枣树社区,面积3.9225公顷;地块2,涉及三十铺镇枣树回民村,面积6.1562公顷;地块3,涉及三十铺镇枣树回民村,面积2.5140公顷。地块1、2属于成片开发类项目,属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中建设区。

征收土地用于工矿用地、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交通运输用地,部分用地属于成片开发,涉及项目的成片开发方案已批复(皖土开发〔2023〕52、53号),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征收情形。

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

货币补偿。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规定执行;涉及被征收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房屋、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安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和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六政秘〔2020〕120号)规定执行。

四、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口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按照《六安市金安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金政〔2007〕41号)规定:在金安区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土地或人均实际耕地面积不足0.3亩的农业人口,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均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

社会保障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社会保障费用标准执行。

五、法律途径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事项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由金安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或三十铺镇人民政府负责按照前期土地现状调查和补偿登记结果(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实际的调查结果为准)实施土地征收事宜。

(二)2023年11月2日《金安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2023〕61号)发布后,在征收范围内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不予补偿安置。

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2024年4月1日    

 

 

 

 

 

 

 

 

 

 

 

 

 

 

金安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20241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金安区2023年第46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时间文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委托六安市人民政府于2024年3月29日以皖政地六〔2024〕32号文件批准。

二、征收范围、面积目的

征收金安区三十铺镇四十铺社区集体土地6.9379公顷,其中,地块1,涉及金安区三十铺镇四十铺社区,面积6.9379公顷。地块1属于成片开发类项目,属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中建设区。

征收土地用于工业用地、商业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交通运输用地,部分用地属于成片开发,涉及项目的成片开发方案已批复(皖土开发〔2021〕137号、皖土开发〔2023〕52号),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征收情形。

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

货币补偿。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规定执行;涉及被征收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房屋、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安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和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六政秘〔2020〕120号)规定执行。

四、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口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按照《六安市金安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金政〔2007〕41号)规定:在金安区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土地或人均实际耕地面积不足0.3亩的农业人口,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均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

社会保障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社会保障费用标准执行。

五、法律途径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事项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由金安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或三十铺镇、先生店镇人民政府负责按照前期土地现状调查和补偿登记结果(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实际的调查结果为准)实施土地征收事宜。

(二)2023年9月11日《金安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2023〕51号)发布后,在征收范围内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不予补偿安置。

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202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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