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目前,我区无对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或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处罚的信息,亦未产生《行政处罚决定书》,特此说明。
序号
处罚数量
国家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1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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