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09-28 16:17来源:金安区应急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行政处罚决定书
(金安)应急罚〔202418
被处罚人:吴*朋
性别:男
年龄:52
身份证:342421********1117
邮政编码:237000
联系电话:139****8428
家庭住址:六安市浙东商贸城B
所在单位:六安市奥奇油脂再生能源有限公司
职务:法人代表
单位地址: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城北工业园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 8 2 日上午,接到市局指令,金安区应急局行政执法人员黄金
、胡文婷赴六安市奥奇油脂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核查群众举报线索,经现场核查,六安市奥奇油
脂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与六安鸿源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有租赁合同,六安市奥奇油脂再生资源
有限公司将内部一处厂房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六安鸿源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证
据有现场检查记录((金安)应急责改〔202447 号)一份、((金安)应急现记〔202449
)一份,调查询问笔录六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 10000 元(壹万元整)罚
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六安市金安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中心
,账号 10041001717001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
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六安市金安区应急管理局
2024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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