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公示(王运圣)

2024-10-31 16:59来源:金安区生态环境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六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六环(金安)罚〔20248

王运圣:

性别:男,身份证:34242119*********X住址:安徽省六安市*****

你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823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所拥有使用的叉车(皖N03082)最后三次烟度测量值的平均值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表1排气烟度限值类标准规定的排气烟度限值。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六安市生态环境局、六安市公安局关于开展柴油货车路检路查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入户抽测工作的通知》复印件1份,证明案件来源。

2.王运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王运圣身份信息
3. 20248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叉车(皖N03082)所有人,记录检测过程及检测结果不合格。

4. 2024823日照片证据4张,证明叉车(皖N03082)在六安力达机械有限公司内进行检测以及该叉车基本信息 5. 2024828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六安力达机械有限公司被授权委托人沈孝友和叉车所有人王运圣陈述车辆所有权以及在该案中的责任认定情况。
6.六安力达机械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和委托人吴**及被委托人沈**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六安力达机械有限公司委托沈**作为生态环境有关情况处理代理人,协助办理生态环境工作事宜和授权委托人身份信息。

7.《租赁合同》(六安力达机械有限公司与王运圣签订关于叉车的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六安力达机械有限公司向王运圣租赁该叉车,且本案责任人为王运圣。

8.六安市生态环境局与六安市途安机动车有限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一份,证明六安市途安机动车有限公司受六安市生态环境委托进行此次柴油货车路检路查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入户抽测工作。
9.叉车(皖N03082)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检测报告单件以及报告单送达回证一份,证明该叉车的三次烟度测量值以及该叉车类限值不合格并告知王运圣。

10.六安市途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六安市途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法业人身份信息及相关资质。

11.检测人员刘正春及杨春的检验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检测人员刘正春和杨春有从事对该叉车尾气排放的检测资质。

12.《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王运圣已确认《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告知事项、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                                                                                          
13.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沙鸥、姚厚斌行政执法资格。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关于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规定

我局于20249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六环(金安)罚告〔20247号)告知你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关于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五千元(¥5000元)的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银行办理缴款手续。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审核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六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4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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