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蒙“面”危险品违法运输难逃执法人员的火眼金睛
2024年11月7日09时30分,六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金安大队金安开发区交通执法中队例行辖区公路巡查,在金安区皋陶路与皋城路交叉口发现一辆轻型普通货车,车外套了遮盖的黑丝布,驾驶员及车辆有些特别,经检查了解,车内装载物为液氧钢瓶十三个,液氧钢瓶内都装有液氧,驾驶员高某不能当场提供蓝皖N×××××轻型普通货车的《危险品道路运输证》,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对此违章事实,驾驶员高某确认不讳,此案正在调查处理中。
普法宣传: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当中的第五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下一步,我中队将进一步强化普法宣传力度,联合相关部门对非法运输等行为进行监管,严厉打击各类交通运输违法违规行为,消除事故隐患,切实防范道路交通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