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安区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安全管理制度

2025-04-01 10:01来源:金安区民政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养老机构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安徽省养老机构预付费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要求,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行为。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抽查合规

1.养老机构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办理备案并接受抽查;

2.养老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

3.养老机构按照工程消防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4.养老机构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查验;

二、消防安全合规

1.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员及职责。

2.养老机构应当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具体包括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奖惩等。

3.养老机构与其他单位共同使用同一建筑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同时明确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共用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责任。

4.养老机构应设置在合法建筑内,不应设置在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厂房和仓库、大型商场市场等建筑内。养老机构内除可设置为满足其使用功能的附属库房外,不应设置生产场所或其他库房,不应与工业建筑组合建造。

5.养老机构与其他单位共同处于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与其他单位进行防火分隔。

6.养老机构的楼层布置,机构内老年人居室、休息室、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的具体布置,应当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对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要求。

7.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

8.养老机构应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畅通;保持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关闭状态,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具有信号反馈功能;保证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完好有效;保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不安装栅栏,建筑每层外墙的窗口、阳台等部位不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确需设置的,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在各楼层的明显位置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配备轮椅、担架、呼救器、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疏散用手电筒等安全疏散辅助器材。

9.养老机构应当选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电气设备,严禁使用“三无”产品。

10.养老机构室内活动区域、廊道禁止吸烟、烧香。禁止使用明火照明、取暖。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焊、气割等明火作业的,应当依法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并由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实施。养老机构或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全程看护作业过程,作业前、作业后应及时清理相关可燃物。

11.养老机构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使用管道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自动切断装置。养老机构厨房灶具、油烟罩、烟道至少每季度清洗1次,燃气、燃油管道应经常进行检查、检测和保养。

12.养老机构装修应当依法报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不得擅自停用消防设施,不得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减少安全出口。

13.养老机构内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大型医疗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检查,操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14.养老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养老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符合地方性法规要求的可单人值班),且值班人员应当持有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证书,熟悉消防控制室消防设备操作规程,确保其正常运行。

15.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并由专人统一管理。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情况等,并及时予以更新。

16.养老机构应当明确人员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老年人居室、公共活动用房、厨房等重点部位白天至少巡查2次,其他部位每日至少巡查1次。养老机构应当加强每日夜间巡查,且至少每两小时巡查1次。每月和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前,养老机构应当至少开展1次防火检查。养老机构开展防火巡查、检查时,应当填写巡查、检查记录。

17.养老机构防火巡查重点应当包括:用电、用火、用气有无违章;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锁闭;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是否完好;常闭式防火门是否保持常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好有效;消防安全标志是否标识完好清晰;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是否在岗;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其他需巡查的内容。

18.养老机构对于防火巡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对于无法当场纠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形成清单,并建立整改台账,实行销号管理,整改完成一项、销号一项。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19.养老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开展1次对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对新上岗员工或者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应当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对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队员、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特种岗位人员等人员,应当组织经常性消防安全业务学习。

20.养老机构消防安全培训主要包括: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方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等。

21.养老机构应当通过张贴标语海报、发放消防刊物、播放火灾案例视频、举办消防文化活动等形式面向入住老年人宣传消防安全常识。重点提示火灾危险性、安全疏散路线、用火用电常识、灭火器材位置和使用方法等。

三、食品安全合规

1.养老机构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应悬挂在养老机构食堂醒目位置,食堂实际经营项目与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应保持一致醒目位置张贴监督检查结果表;公示从业人员的健康证;入网餐饮提供者在线上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名称、地址、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

2.养老机构具有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有培训记录;有每日健康检查(晨检)记录,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未患有碍食品安全病症或手部有伤口;在岗从业人员保持良好个人卫生,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专间、专用操作区和其他操作区的从业人员工作服有明显区分且用口罩遮住口鼻

3.养老机构具有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有进货查验记录和合格证明文件;食品贮存区不存在食品与非食品混放情形,食品贮存符合分类、分架、离墙、离地、有标识等要求;需冷冻(藏)的食品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及时按要求进行冷冻(藏)。冷冻(藏)设施中的食品不存在原料、半成品、成品混放等情形;冷冻(藏)设施设有可正确显示内部温度的测温装置,冷冻(藏)温度符合要求;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具有供货者评价和退出机制,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对供货者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现场评价在加工间和贮存设施内随机抽查的食品原料感官性状无异常、食品包装和标签标识符合要求;未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等,并如实记录食品加工用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加工制作现榨果蔬汁和食用冰等直接入口食品的用水通过净水设施处理,或使用预包装饮用水、煮沸冷却后的生活饮用水。

4.养老机构具有与其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加工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原料、半成品、成品及其盛放容器和加工制作工具区分标识明显、分开放置和使用;防止食品交叉污染的措施有效;不存在《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食品原料洗净后使用。各类水池有明显标识标明用途,分类清洗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和水产品。未经清洁的禽蛋使用前清洁外壳。盛放调味料的容器保持清洁,加盖存放;煎炸油的色泽、气味、状态无异常;油炸类食品、烧烤类食品、火锅类食品、糕点类食品、自制饮品等加工过程符合要求;专间及专用操作区的标识、设施、人员及操作符合要求。养老机构食堂按规定留样

5.养老机构食品添加剂存放、使用、管理符合要求;未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等国家禁止在餐饮业使用的品种

6.养老机构备餐场所、备餐人员个人卫生、盛装食品成品的容器和分派菜肴整理造型的工具、菜肴围边和盘花符合要求;食品存放温度和时间符合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供餐过程中食品受到污染餐区附近应当设置供用餐者清洗手部以及餐具、饮具的用水设施具备符合贮存、运输要求的设施设备。食品的传送电梯、配送车辆、存放食品的车厢或配送箱、与食品直接接触的配送容器符合要求

7.养老机构未在机构内饲养、暂养和宰杀畜禽;场所及设施设备布局合理;保持餐饮经营场所环境清洁,墙壁、天花板、门窗、地面、排水沟、操作台、食品加工用具等无破损、霉斑、积油、积水、污垢等;冷冻(藏)、保温、陈列、采光、通风、洗手、消毒、三防等设施设备能正常使用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具有设施设备维护记录;有害生物防治措施有效,不存在明显的有害生物活动迹象;养老机构食堂有定期除虫灭害记录;卫生间设置位置符合要求,能够保持清洁。餐厨废弃物的存放及清理符合要求。

8.养老机构餐用具清洗水池专用,标有明显标识,满足清洗需要。使用的洗涤剂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标识齐全采用物理消毒的,消毒设施(包括一体化洗碗消毒机)运转正常并能满足消毒需要。采用化学消毒的,使用的消毒剂为正规产品,消毒液使用、配制等符合要求。保洁设施符合相关要求,保洁设施内存放的餐饮具保持清洁。使用集中清洗消毒餐饮具的,查验、留存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消毒合格证明;餐饮具包装无破损、标识符合要求、在使用期限内。未发现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饮具、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9.养老机构应有完善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制定加工操作规程。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连锁餐饮企业总部、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养老机构食堂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留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任职文件等证明资料;机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抽查考核食品安全知识,结果符合要求;养老机构食堂有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有食品安全自查记录,自查频次和内容符合相关规定。自查内容真实反映管理现状,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自行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定期对大宗食品原料、加工制作环境进行检验检测,有检验检测结果记录

四、特种设备合规

1.养老机构使用特种设备的应当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设置登记标志及定期检验标志。

2.养老机构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3.养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明确管理职责。

4.养老机构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对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和定期检验,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5.养老机构应当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6.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养老机构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五、服务规范合规

1.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对老年人的身心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照料护理等级。老年人身心状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照料护理等级的,养老机构应当重新进行评估。养老机构确定或者变更老年人照料护理等级,应当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

2. 养老机构按照服务协议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3. 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饮食、起居、清洁、卫生等生活照料服务。养老机构应当提供符合老年人住宿条件的居住用房,并配备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及用具,定期对老年人的活动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和清洗。养老机构提供的饮食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适宜老年人食用、有利于老年人营养平衡、符合民族风俗习惯。

4. 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开展日常保健知识宣传,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养老机构在老年人突发危重疾病时,应当及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并通知其紧急联系人。养老机构可以通过设立医疗机构或者采取与周边医疗机构合作的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5. 养老机构发现老年人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配合实施卫生处理、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养老机构发现老年人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应当依照精神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养老机构应当根据需要为老年人提供情绪疏导、心理咨询、危机干预等精神慰藉服务。

6. 养老机构应当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教育、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养老机构开展文化、教育、体育、娱乐活动时,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7. 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家庭成员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提供便利,为老年人联系家庭成员提供帮助。

8. 鼓励养老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或者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等服务。

9. 养老护理员应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10. 养老机构应制定昼夜巡查、交接班制度,并对检查、服务开展情况进行记录。

11. 养老机构应制定老年人个人信息和监控内容保密制度。

12. 养老机构内防止兜售保健食品、药品。

13. 养老机构内的污染织物应单独清洗、消毒、处置。

14. 养老机构内老年人生活、活动区域禁止吸烟。

15. 养老机构在老年人入住前应结合老年人日常生活活动、精神状态、感知觉与沟通、社会参与进行服务安全风险评估(包括噎食、食品药品误食、压疮、烫伤、坠床、跌倒、他伤和自伤、走失、文娱活动意外方面的风险)。每年还应至少进行 1 次阶段性评估,并保存评估记录。

16. 养老机构应为有噎食风险的老年人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食物(流质、软食);有噎食风险的老年人进食时应在工作人员视线范围内,或由工作人员帮助其进食。

17. 养老机构应定期检查,防止老年人误食过期或变质的食品。提供服药管理服务的养老机构,应与老年人或相关第三方签订服务药管理协议,准确核对发放药品。

18. 养老机构应对有压疮风险的老年人进行检查:皮肤是否干燥、颜色有无改变、有无破损,尿布、衣被等是否干燥平整。

19. 养老机构在为老人倾倒热水时应避开老年人;在老人洗漱、沐浴前应为其调节好水温,盆浴时先放冷水再放热水;应避免老年人饮用、进食高温饮食;应避免老年人接触高温设施设备与物品。

20.养老机构应对有坠床风险的老年人重点观察与巡视;应帮助有坠床风险的老年人上下床;睡眠时应拉好床护栏;应检查床单元安全。

21. 养老机构应该保持老年人居室、厕所走廊、楼梯、电梯、室内活动场所地面干燥,无障碍物;应观察老年人服用药物后的反应;对有跌倒风险的老年人起床、行走、如厕等应配备助行器或工作人员协助;在地面保洁等清洁服务实施前及过程中应放置安全标志。

22. 养老机构发现老年人有他伤和自伤风险时应进行干预疏导,并告知相关第三方;应专人管理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尖锐物品以及吸烟火种;发生他伤和自伤情况时,应及时制止并视情况报警、呼叫医疗急救,同时及时告知相关第三方。

23. 养老机构对有走失风险的老年人应重点观察、巡查,交接班核查;对有走失风险的老年人外出应办理手续。

24. 养老机构应观察文娱活动中老年人的身体和精神状态;应对活动场所进行地面防滑,墙壁边角和家具防护处理。

六、资金安全合规

1.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含医养结合机构)为弥补设施建设资金不足,通过向未入住人员销售预付费性质“会员卡”“贵宾卡”“预付卡”(以下统称“会员卡”)收取的会员费以及向已入住老年人提前收取的养老服务费和医疗备用金等形式进行营销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并利用自建或自有设施举办;

2)床位规模在 300 张以上;

3)依法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

4)正常运营一年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的养老机构实行会员制,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承诺明显低于市场价入住或折扣返利等优惠条件等形式诱导老年人及家属交纳会员费;

2)预收的单个会员费金额不得超过本机构最高养老服务月收费标准的 12 倍;

3)“会员卡”客户总数不得超过该机构实际可用床位的 80%;

4)收取的会员费总额不得超过本机构扣除银行贷款后的可抵押物估值;

5)收取的会员费仅限用于弥补本机构设施建设资金不足及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债券、期货等投资及其他借贷用途;实行连锁化、集团化运营的养老机构,不得将本机构收取的会员费用于其他关联养老机构;

6)“会员卡”应当实行实名制,且仅限本人使用;

7)应当向“会员卡”客户出具风险提示函、收费凭据,并签订合同,明确收费标准、权利义务、退费处理、争议解决等事项。

2.公建公营、公建民营、政府与社会资本方合作建设的养老机构以及不符合第 1 条规定条件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不得实行会员制、收取会员费。

3.符合规定条件的养老机构实行会员制应当事先向属地民政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机构名称、社会信用代码、银行账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其他股东(合伙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拟发行“会员卡”的种类、数量、数额、用途等。属地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养老机构名单及有关备案信息。

4.实行会员制的养老机构应当在指定商业银行设立存管账户,并与属地民政部门、开户银行签订存管账户资金监管协议,明确监管范围、资金管理使用、监管账户开立、违约责任、协议终止等事项。

养老机构应当将收取的会员费全部缴入存管账户,不得转入其他任何银行账户或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

5.实行会员制的养老机构应于每季度首月10 日前向备案民政部门报送上一季度会员费收取、使用等情况;每年 3 月底前,向备案民政部门报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机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养老机构应对有关情况和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属地民政部门定期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养老机构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检查。

七、突发事件应对合规

1.科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养老机构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组织机构、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等内容。预案应当充分考虑天气情况,夜间、节假日特殊时段等因素对灭火和应急疏散的不利影响。针对失能失智老年人,预案应当明确专门的疏散和安置措施,逐一明确负责疏散的工作人员。

2.定期开展消防演练。养老机构应当每年至少组织1次消防演练。其中,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养老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消防演练。重点检验相关人员报告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安全疏散、消防设施使用情况以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可操作性等。消防演练应当通知老年人积极参加。演练后应及时总结,并根据情况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加强应急力量建设。养老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养老机构,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应当接受辖区消防救援站的指导,积极与周边微型消防站、专职消防队等实现联勤联动。

八、运营管理合规

1.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食品、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

2.养老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依法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定期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养老机构中从事医疗、康复、消防等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养老机构应当加强对养老护理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建立健全体现职业技能等级等因素的薪酬制度。

3.养老机构应当依照其登记类型、经营性质、运营方式、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照料护理等级等因素合理确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并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养老机构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接受社会监督。

4.养老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养老机构应当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妥善保管视频监控记录。

5.养老机构内设食堂的,应当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执行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并依法开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养老机构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供餐单位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

6.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检测、维修,开展日常防火巡查、检查,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训。养老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养老机构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报告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7.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场所内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突发事件发生后,养老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处置措施,同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职责分工向有关部门和民政部门报告。

8.养老机构应当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收集和妥善保管服务协议等相关资料。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服务协议期满后五年。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护老年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

9.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鼓励养老机构为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在机构内开展服务提供便利。

10.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降低机构运营风险。

11.养老机构因变更或者终止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并书面告知民政部门。老年人需要安置的,养老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协议约定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协商确定安置事宜。民政部门应当为养老机构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养老机构终止服务后,应当依法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

九、备案事项合规

1.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

2.营利性养老机构设立分支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 10张以上的,应当分别向分支机构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服务网点,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 10张以上的,均应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

3.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向民政部门报送备案申请书、养老机构登记证书、承诺书(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等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

备案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养老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信息等;

(二)服务场所权属;

(三)养老床位类型和数量;

(四)服务设施面积;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4.养老机构应于收住老年人后 10个工作日内,向民政部门提出备案申请。民政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及时予以备案;对于备案材料不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全材料后备案。

民政部门出具备案回执时,一并书面告知养老服务机构应当遵守的基本要求,以及本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

十、合同管理合规

养老机构应当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服务协议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

(二)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和紧急联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三)照料护理等级和服务内容、服务方式;

(四)收费标准和费用支付方式;

(五)服务期限和场所;

(六)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七)暂停或者终止服务时老年人安置方式;

(八)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九)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十一、服务收费合规

养老机构应当依照其登记类型、经营性质、运营方式、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照料护理等级等因素合理确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并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并在机构内醒目位置对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进行公示。

二、信息公开合规

养老机构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公示栏,公开机构基本信息、服务质量管理信息、服务过程信息、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等,接受社会监督。

 

联系方式:

区民政局电话:0564-3634627

地址:金安区正阳南路71号金安区民政局二楼养老服务股

区住建局电话:0564-3266517

地址:安丰南路金安区政务服务中心后楼

区卫健委电话: 0564-3953106

地址:皋城东路金安区政府第三办公区十四楼卫生监督所

区市场监管局电话:餐饮服务安全监管管理股:0564-3921162;特种设备监督股:0564-3921191

地址:金安区安丰南路77号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