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水普以外河流管理范围划定结果的公告

2025-07-03 09:56来源:金安区水利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根据《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安徽省总河长令(第2号)》《六安市河湖管理范围和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六政办〔2018〕13号)要求,对金安区木场岭等河流进行了测量勘界和界桩埋设,完成了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现就公告如下

一、木场岭河

1.划界标准:有堤防段以背水侧堤脚线外不窄于5米护堤地为管理范围;无堤防段以历史最高洪水位为管理范围。

2.划界范围:木场岭河从张店镇太平桥村石船院至入张家店河河口(张店镇松林岗村),划定河道长11.95千米,划定管理范围面积0.38平方千米。

3.管理责任主体:六安市金安区张店镇人民政府。

二、石笋河

1.划界标准:有堤防段以背水侧堤脚线外不窄于5米护堤地为管理范围;无堤防段以历史最高洪水位为管理范围。     

2.划界范围:石笋河从毛坦厂镇东石笋村董家圩至入五显河河口,划定河道长12.98km,划定管理范围面积0.4km2。

3.管理责任主体:六安市金安区毛坦厂镇人民政府。

三、金圩河

1.划界标准:河道开口线外扩3米为管理范围。

2.划界范围:从马头镇胡楼村金家水圩至寿县交界处,以历史最高洪水位为管理范围,划界河道长3.28km,划定管理范围面积0.04km2。

3.管理责任主体:六安市金安区马头镇人民政府。

本次河湖管理范围的划定暂不涉及耕地、林地、房屋、道路等权属问题。有关乡镇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安徽省湖泊管理保护条例》等涉水法律法规规定,强化组织领导,切实做好河湖管理和保护工作,严厉打击乱堆、乱建、乱占、乱采等侵占河湖管理范围的违法行为。要按照河湖管理事权划分,依法加强对辖区内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区直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河湖管理保护的相关工作。今后,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跨河、临河、穿河等项目以及其他涉河湖有关活动,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对于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原关于石笋河、木场岭河、金圩河管理范围划定结果同时废止。

 

 

       2025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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