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0110(2)
行政处罚决定书
(金安)应急罚〔2025〕2 号
被处罚人:吴*令 性别:女 年龄:52
身份证:340702********0549 邮政编码:237000 联系电话:136****8989
家庭住址: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栖凤苑
所在单位:六安市城*置业有限公司 职务:总经理
单位地址:三十铺镇巢湖路六安市**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号办公楼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 年 5 月 7 日,金安区三十铺镇金鼎学府项目商业街区域道路发生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车辆伤害事故,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125 万元。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根据区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处理意见,金安区应急局对六安市城*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吴*令立案处罚。吴*令,六安市城*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管理工作。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项目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未督促、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该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主要证据有:《施工工程合同》1 份、《安全技术会议纪要》1 份、《安全技术交底》1 份、《调查询问笔录》3 份、《公司领导分工》文件 1 份、《金安三十铺金鼎学府商业街路面小散工程“5•7”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以及区政府批复各 1 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决
定给予上一年(2023 年度)年收入百分之四十(人民币贰万壹仟壹佰捌拾伍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六安市金安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中心(邮储银行梅山路支行),账号 10041001717001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 个月内依法向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六安市金安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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