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0110(1)
行政处罚决定书
(金安)应急罚〔2025〕1 号
被处罚单位:六安市城*豪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2MA2W85MC58)
地址:三十铺镇巢湖路六安市*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号办公楼
邮政编码:237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敏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52****40029313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 年 5 月 7 日,金安区三十铺镇金鼎学府项目商业街区域道路发生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车辆伤害事故,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125 万元。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根据区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由金安区应急局对六安市城*置业有限公司立案处罚。六安市城*置业有限公司,作为该工程发包单位,对该小散工程安全生产认识不足,管理不到位,施工时无现场管理人员,对承包工程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安全技术交底一交了之,施工单位进场施工时间不清,未督促、检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督促整改,对该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主要证据有:《施工工程合同》1 份、《安全技术会议纪要》1 份、《安全技术交底》1 份、《调查询问笔录》3 份、《金安三十铺金鼎学府商业街路面小散工程“5•7”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以及区政府批复各 1 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 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
六安市金安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1月10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决定给予六安市城*置业有限公司人民币 500000 元(伍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六安市金安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中心(邮储银行梅山路支行),账号 10041001717001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 个月内依法向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专题首页
政策解读
回应关切
在线办事
依申请公开
皖公网安备 341501020000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