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金安区2025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安徽省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关于做好2025年中央财政提前下达资金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皖农经管〔2025〕1号)文件精神,为实施好2025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促进全区粮油生产和农业生产现代化,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基本情况
金安区位于安徽西部、江淮之间,国土面积1657平方公里,辖17个乡镇、2个涉农街道。全区现有耕地面积113万余亩,农户16万余户、户均耕地约7亩;目前,全区流转土地面积约68.9万亩,现有小农户约6.3万户、承包地44.1万亩。全区农业生产主要以水稻、小麦、油菜等粮油作物为主,年粮食种植面积和产量分别稳定在132万亩/次、52万吨,是全省粮食生产大县。全区现有社会化服务组织273个,其中涉粮服务组织207个,拥有育秧中心73家、年育秧能力达65万亩/次,烘干中心60家、批处理能力7200吨,农事服务中心22个,主要农作物综合机械化率达90.2%以上。
二、目标任务
依托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加快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将先进品种、技术、装备和组织形式等现代要素有效导入农业生产,推进农业生产过程的专业化、标准化、集约化,引导小农户广泛接受农业社会化服务,着力推进服务带动型的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2025年,全区社会化服务项目任务25.84万亩、资金2584万元,其中:农业农村系统任务21.67万亩、资金2167万元,供销系统任务4.17万亩、资金417万元,具体见《2025年度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计划表》(附件5)。项目主要支持服务效果好、服务能力强、群众反映好的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农户提供高效便捷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促进全区粮油规模化生产。
三、实施内容
(一)支持范围和环节。结合我区粮油生产实际,项目主要围绕水稻和油菜生产开展,在全区17个乡镇和2个涉农街道,支持水稻深耕深翻、机插秧、病虫害统防统治(飞防)和油菜秋种等环节服务作业,重点支持社会化服务基础好、工作积极性较高、农户意愿强的乡村实施。其中:农业农村系统计划实施水稻深耕深翻作业服务5万亩(折算任务面积1.8万亩)、安排资金150万元,水稻机插秧作业服务25万亩(折算任务面积6.75万亩)、安排资金1267万元,水稻病虫害统防统治(飞防)作业服务60万亩(折算任务面积6万亩)、安排资金150万元,油菜秋种服务(含耕、种、防、收)作业服务8万亩(折算任务面积8万亩)、安排资金600万元。供销系统(含2024年项目结余资金28万元)计划实施水稻机插秧作业服务6万亩、折算任务面积1.62万亩、资金330万元,水稻病虫害统防统治(飞防)作业服务 25万亩、折算任务面积2.5万亩、安排资金75万元;油菜秋种作业服务0.5万亩、折算任务面积0.315万亩、安排资金40万元。
(二)补助对象和方式。补助标准分类执行,重点补助粮油生产关键薄弱环节,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单季作物亩均补助总量不超过100元,单个服务主体单季补助累计不超过100万元,对接受服务的单个规模经营主体的补助不超过10万元。为重点支持小农户(70亩以下)接受社会化服务,结合我区农业生产服务作业市场价格,具体补助标准为:
1.水稻深耕深翻服务作业,服务小农户(70亩以下)补助30元/亩,服务规模经营主体(70亩以上)补助20元/亩。
2.水稻机插秧服务作业,按照“种子代购、秧苗代育、主体代插”的总要求,优化统一服务的水稻品种,扩大机插秧面积,提高水稻生产综合效益。服务小农户补助55元/亩,服务规模经营主体补助45元/亩。
3.水稻病虫害统防统治(飞防)服务作业,服务小农户补助3元/亩,服务规模经营主体补助2元/亩。
4.油菜秋种服务作业,服务小农户补助80元/亩,服务规模经营主体补助60元/亩。
采取先服务后补助的方式支持,补助对象主要是负责项目实施的社会化服务组织,服务组织要给予服务对象价格优惠,原则上服务小农户优惠价格占比不低于该环节补助资金的40%,服务规模经营主体优惠价格占比不低于该环节补助资金的30%;补助金额严格按照实际服务作业面积计算,经审计核定后补助至服务组织。服务对象优惠资金由服务组织负责登记造册,可直接打卡(或现金)发放,也可在合同约定优惠金额,并在实际收费中予以扣除。
(三)落实相关标准
1.服务主体遴选标准。申报2025年社会化服务项目的主体需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有一定的社会化服务经验,原则上从事社会化服务达两年以上。二是拥有与其服务内容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设备和人员,具体为:①水稻深耕深翻服务能力2000亩以上,自有大型深耕深翻机械1台(套)以上;水稻机插秧服务能力2000亩以上,自有育秧中心1座以上、高速插秧机3台以上;水稻病虫害统防统治(飞防)服务能力5000亩以上,自有植保无人机3台(套)以上。②油菜全程托管服务能力2000亩以上,拥有“耕、种、防、收”机械设备10台(套)以上。三是服务组织近两年来无不良服务记录,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其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服务对象的认可和好评。四是能够接受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录入中国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名录库。五是供销合作社系统的服务主体主要包括基层供销合作社和由供销合作社持股50%以上的社有企业,不包括农民合作社和农民合作社联合社。
2.作业服务及验收标准。按照《安徽省水稻农业社会化服务规范(试行)》《安徽省油菜农业社会化服务规范(试行)》等制度要求,结合我区农业生产实际,明确相关标准如下:1.水稻深耕深翻服务作业:旋耕深度≥20cm,田块平整无残茬,高低差不超过3cm,高不露墩,低不淹苗。2.水稻机插秧服务作业:插苗均匀,深浅一致,一般漏插率≤5%,伤秧率≤4%,漂秧率≤3%,插秧深度在1-2㎝,以浅栽为宜。3.病虫害统防统治(飞防)服务作业:根据病虫发生实际,采用无人机精准施药防治,恒速作业、喷雾均匀,无漏喷、重喷、后滴等。4.油菜秋种服务作业:田块整平、整饬、开沟,播种(含人工移栽)落籽均匀,漏 (重)播≤5%,覆土均匀。
四、项目实施流程
(一)项目准备阶段。区农业农村局、供销社组织相关人员赴乡村开展农业生产调研,了解水稻、油菜等作物产量和生产过程存在的矛盾问题;同时邀请农户、农业生产大户、社会化服务组织座谈交流,了解水稻、油菜社会化服务方式价格以及农户需求;在此基础上,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经审核通过后实施,并在区政府网站公示。
(二)项目实施阶段
1.选定服务组织。依托中国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完善全区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严格落实资格审查、信息录入和动态更新等工作;按照择优择强、严格标准的原则,由区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乡镇开展服务组织遴选工作,经主体申报、乡镇初审推荐、区级审核公示遴选确定服务组织,每个服务环节最少遴选5个以上服务主体。严格规范“带机入社”行为,符合条件的服务组织只允许吸纳周边零散农机手带机入社,严禁不具备服务能力的主体租借机械设备参与项目实施,严禁服务组织之间机械相互加盟;此外,同一法人(家庭)名下主体只允许以1家主体名义申报项目。符合条件的主体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具体申报条件和时间另行通知。
2.监督项目实施。根据农业生产实际合理确定各环节服务作业起止时间,指导服务组织使用《安徽省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督促服务组织按照作业标准和合同开展服务作业,跟踪检查和监管服务作业质量。区项目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相关单位,加强培训指导和检查督查,及时督促服务组织依据农时开展服务作业,指导服务主体安装符合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的监测设备,并通过监测平台跟踪检查服务作业情况,适时实地检查抽查服务作业质量效果,全过程跟踪监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所在乡镇街指导服务组织与农户签订规范合同,加强合同履约监管和过程核查,确认服务作业质量;项目实施村集体要全程参与项目实施,现场核实服务作业质量面积。
(三)项目验收阶段
1.现场确认。服务主体开展服务后,按要求填写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业确认单,由服务对象现场确认作业面积,并经村集体核实确认。
2.集中核验。服务作业完成后,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验收,依据《安徽省水稻农业社会化服务规范(试行)》和《安徽省油菜农业社会化服务规范(试行)》,结合服务合同、日常监管、农机监管平台数据等,组织相关单位现场核查服务作业质量成效。其中:水稻深耕深翻服务:由区农技推广中心依据《安徽省水稻农业社会化服务规范(试行)》和农机作业平台监管数据,结合服务合同和区乡两级现场核查情况,综合确定服务作业面积。水稻机插秧服务:由区农机管理服务中心依据《安徽省水稻农业社会化服务规范(试行)》和农机作业平台监管数据,结合服务合同和区乡两级现场核查情况,综合确定服务作业面积。水稻病虫害统防统治服务:由区农技推广中心依据《安徽省水稻农业社会化服务规范(试行)》,结合服务合同和区乡两级现场核查情况,综合无人机飞防数据确定服务作业面积。油菜秋种服务:由区农技推广中心依据《安徽省油菜农业社会化服务规范(试行)》,结合服务合同和区乡两级现场核查情况,综合无人机实测数据确定秋种服务作业面积。
3.审计核定。验收后邀请审计部门或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项目审计,以实际服务面积作为补助依据。
(四)资金拨付阶段。验收审计后,依据审计结果向财政部门申请项目资金。根据服务作业面积和补助标准,明确各环节补助金额,经研究确定后,在政府网站公开公示,并按要求履行资金拨付手续,将补助资金直接打卡发放至服务组织,确保2025年12月底前完成服务作业和资金拨付。
(五)绩效评价阶段。项目实施完成后,区农业农村局、供销社要及时总结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和质量效果,对面向小农户的服务效果、服务模式、关键和薄弱环节市场化培育效果及资金使用情况等内容进行绩效评价,及时上报绩效评价情况和项目实施工作总结。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成立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筹划安排、督查调度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具体负责项目实施和日常督查指导等工作。落实责任分工,全力推动项目落实,区农机中心负责水稻机插秧服务作业的主体遴选、组织实施和项目验收审计等工作,区农技推广中心负责水稻深耕深翻、病虫害统防统治、油菜秋种服务作业的主体遴选、组织实施和项目验收审计等工作,区供销社负责供销系统项目实施、主体遴选和验收审计等工作。相关乡镇街要高度重视,督促服务组织规范合同签订,严格落实服务标准,强化过程监管,规范行业行为。
(二)强化监督管理。严格按照省农业农村厅要求,加强技术指导、督查检查、验收审计、绩效评价等工作,强化项目全过程监管,防止被转包分包,确保服务作业质量效果;各乡镇街要加强所属服务组织和本区域服务作业管理,对服务作业任务落实和履约等情况进行监管,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对未按照合同约定开展服务的,要及时取消其服务资格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三)加强信息化应用。积极创新信息化监管手段,推进北斗作业监测终端应用,将终端作业监测数据作为作业补助面积核定、相关补贴资金发放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推进作业监管平台与中国农服平台数据对接,探索通过中国农服平台“项目管理”板块,对项目进行数据化、智能化管理;指导服务主体安装符合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的监测设备,确保数据真实准确,保证服务质量,提高项目监管效率。
(四)严格资金监管。严格执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农办经〔2024]3号)提出的项目资金使用“六不得”规定。项目资金只能用于生产过程的服务补贴,防止出现以“托管”名义搞“流转”,套取财政资金。按照“完成一个环节、 审计一个环节、报账一个环节”的要求,及时组织验收审计并拨付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率,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对不能按合同规定完成服务任务的,要相应扣减补助资金;对于挪用、套取、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查处。
(五)全面公示公开。严格落实项目公开公示要求,在区政府网站公开项目申报、项目方案、补贴标准、项目验收、补助对象、资金安排以及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服务监督电话等信息。项目所在的乡镇和村要加强政策宣传,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让农户和社会化服务组织了解政策。
附件:1.金安区2025年度农社会化服务项目工作领导小组
2.金安区2025年度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申请表
3.金安区2025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作业确认单
4.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5.2025年中央财政提前下达资金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
项目实施计划表
附件1
金安区2025年度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
服务项目领导小组
组 长: 戚成功 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张 莉 区政府办副主任
丁德武 区委农办主任、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杨伟军 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长
成 员: 叶开文 区财政局副局长
金圣初 区委农办专职副主任
刘跃华 区农机管理服务中心主任
陈 刚 区农业农村局总畜牧师
傅维友 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副理事长
左绪金 区农技推广中心主任
毕玉昌 区种子管理站站长
凡 飞 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站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具体负责项目实施和日常督查指导等工作,陈刚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金安区2025年度社会化服务项目申请表
服务组织名称 |
|
法 人 代 表 |
|
|
|||||||
经营地址 |
|
联 系 电 话 |
|
|
|||||||
申报服务环节及面积 |
|
|
|||||||||
机械设备数量 |
|
|
|||||||||
服务组织 承 诺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
乡镇农业部门 审查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
乡镇政府 推荐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
区审核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
|
附件3 金安区2024年度社会化服务项目作业情况确认单 |
||||||||||
|
服务组织(盖章): |
|
|
|
|||||||
|
序号 |
服务对象名称 |
服务环节 |
作业面积 (亩) |
服务对象签 字 |
联系电话 |
备注 |
||||
|
1 |
|
|
|
|
|
|
||||
|
2 |
|
|
|
|
|
|
||||
|
3 |
|
|
|
|
|
|
||||
|
4 |
|
|
|
|
|
|
||||
|
5 |
|
|
|
|
|
|
||||
|
6 |
|
|
|
|
|
|
||||
|
7 |
|
|
|
|
|
|
||||
|
8 |
|
|
|
|
|
|
||||
|
9 |
|
|
|
|
|
|
||||
|
10 |
|
|
|
|
|
|
||||
|
11 |
|
|
|
|
|
|
||||
|
12 |
|
|
|
|
|
|
||||
|
13 |
|
|
|
|
|
|
||||
|
14 |
|
|
|
|
|
|
||||
|
15 |
|
|
|
|
|
|
||||
|
村集体负责人签字盖章: |
|
年 月 日 |
||||||||
|
注:1.以行政村范围内服务对象填写;2.需服务对象和村集体签字确认。 |
附件4
合同编号:
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
示 范 文 本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制定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使 用 说 明
1.《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双方)》为参照使用文本。
2.农业生产托管指农户等经营主体在不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条件下,将农业生产中的耕、种、防、收等全部或部分作业环节委托给农业生产性服务组织完成的农业经营方式。
3. 合同当事人甲方一般为农户和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 新型经营主体。乙方一般为专业服务公司、服务型农民合作社、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服务专业户等服务组织。
4.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具体情况,根据《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双方)》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 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
5.本示范文本由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共同制定、解释,在全省范围内参照使用。
甲方(接受服务方):
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提供服务方):
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方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服务内容
甲方将 乡(镇、街道) 村(社区) 村民小组(居民小组)的 亩 作物(如:水稻等)的 (如:耕种防收等农机作业)委托给乙方开展生产托管服务。(甲方如托管两个地块以上作物的,可按本格式补充。)
第二条 服务标准
甲乙双方就服务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等协商达成约定,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可参照《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就服务事项协商约定相关标准并附于本合同之后。)
第三条 服务期限
乙方根据农时需要和生产技术要求,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完成甲方委托的 作物 环节的生产托管服务。(如乙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需在不同时间内进行,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分项约定具体服务时间。)
第四条 服务费用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价格为 元/亩(市场价格为 元/亩),服务面积 亩,总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 )。(如乙方提供的服务无法按照上述方式计算服务费用,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服务过程中的具体情况协商约定服务费用。)
第五条 支付方式
甲方于本合同签订当日,支付乙方服务费用总额的百分之
(小写: %)计人民币 元(大写: )作为订金。乙方所有服务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于 日内支付乙方剩余服务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 )。(甲乙双方可约定签订合同之日支付全部服务费用,或约定完成服务后一次性支付全部服务费用,或约定从甲方委托乙方销售农业收益中扣除服务费用。)
第六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托管服务期间始终享有对托管地块的承包经营权,托管地块产出品归甲方所有。
2.按照合同约定接受乙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要求乙方按照《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约定标准开展服务。对乙方服务进行监督和评价,验收服务成果。
3.有权阻止乙方实施破坏农用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若因乙方故意或过失破坏托管地块种植条件、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4.为乙方开展生产托管服务提供必要条件。(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甲方应提供必要条件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5.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要求甲方在约定时间内提供必要的作业条件,并对服务结果进行验收。
2.按照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符合《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要求的生产托管服务,并向甲方解读服务内容。
3.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逾期未支付服务费用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支付服务费用总额的百分之 (小写: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不超过应付服务费用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二)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服务,造成甲方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具体赔偿金额和方式双方协商确定。
(三)任何一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均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四)因不可抗力等重大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以协商解除本合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服务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向服务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未尽或须调整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三)服务所在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对甲乙双方的托管服务关系予以指导和监督。
(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其他约定事宜: 。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时间 : 年 月 日 时 间 : 年 月 日
附件5 |
|
|
|
|
|
|
|
|
|
|
|
|
项目县:金安区(盖章)
服务 农产品 品种 |
服务环节 |
服务区域 |
服务 面积 (万亩) |
折算任务面积 (万亩) |
每亩服务市场价格(元) |
每亩补助标准(元) |
资金安排(万元) |
服务对象数(户) |
承担项目主体数量(个) |
完成 期限(起止时间) |
备注(农业农村或供销) |
|||
小计 |
补贴服务主体资金 |
补贴农户资金 |
小计 |
其中: 小农户 |
||||||||||
水稻 |
深耕深翻 |
木厂镇、翁墩乡、张店镇、施桥镇、马头镇、东桥镇、双河镇、东河口镇 |
5 |
1.8 |
100 |
30 |
150 |
90 |
60 |
4285 |
4178 |
10 |
2025年1至7月 |
农业农村 |
水稻 |
机插秧 |
淠东乡、木厂镇、马头镇、东桥镇、翁墩乡、城北镇、先生店镇、中店镇、张店镇、施桥镇、椿树镇、三十铺镇、孙岗镇、双河镇、东河口镇、望城街道、白鹭洲办事处 |
25 |
6.75 |
180 |
55 |
1267 |
760 |
507 |
21428 |
21215 |
40 |
2025年4至7月 |
农业农村 |
水稻 |
飞防 |
淠东乡、木厂镇、马头镇、东桥镇、翁墩乡、城北镇、先生店镇、中店镇、张店镇、施桥镇、椿树镇、三十铺镇、孙岗镇、双河镇、东河口镇、望城街道、白鹭洲办事处 |
55 |
5.5 |
10 |
3 |
150 |
90 |
60 |
47313 |
47072 |
40 |
2025年4至10月 |
农业农村 |
油菜 |
耕、种、防、收 |
淠东乡、木厂镇、马头镇、东桥镇、翁墩乡、城北镇、先生店镇、中店镇、张店镇、施桥镇、椿树镇、三十铺镇、孙岗镇、双河镇、东河口镇、望城街道、白鹭洲办事处 |
8 |
8 |
300 |
80 |
600 |
360 |
240 |
6976 |
6857 |
40 |
2025年9至2026年4月 |
农业农村 |
水稻 |
机插秧 |
先生店镇、淠东乡、椿树镇、木厂镇、 双河镇、东桥镇、三十铺镇、白鹭洲办事处、张店镇、中店镇、横塘岗乡 |
6 |
1.62 |
180 |
55 |
330 |
198 |
132 |
3200 |
3000 |
5 |
2025年1-12月 |
供销 |
水稻 |
飞防 |
先生店镇、淠东乡、椿树镇、木厂镇、 双河镇、东桥镇、三十铺镇、白鹭洲办事处、张店镇、中店镇、横塘岗乡 |
25 |
2.5 |
10 |
3 |
75 |
45 |
30 |
13000 |
12000 |
5 |
2025年1-12月 |
供销 |
油菜 |
耕、种 |
先生店镇、淠东乡、椿树镇、木厂镇、 双河镇、东桥镇、三十铺镇、白鹭洲办事处、张店镇、中店镇、横塘岗乡 |
0.5 |
0.315 |
300 |
80 |
40 |
24 |
16 |
510 |
500 |
5 |
2025年1-12月 |
供销 |
说明:1. 作物品种为小麦、水稻、玉米、大豆等环节为当地农业生产亟需的关键和薄弱环节以及提升粮食单产新技术,如深耕深翻、施用有机肥、机插秧、病虫害统防统治等。2. 任务面积通过“综合托管系数”对各环节服务面积加权平均得出,其中耕=0.36×服务面积;种=0.27×服务面积;防=0.1×服务面积;收=0.27×服务面积。3. 每亩市场价格、收费标准、补助标准和资金安排按照实际服务面积计算填报。4.按照服务品种和服务环节分项逐条填报清楚,服务区域具体到乡(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