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安区进一步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 一 章总则
第 一 条 为规范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加强项目建设质 量监管,持续提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质量和绩效,依据《安 徽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 质量监管的意见》(皖农建〔2024〕40号)、及《六安市高标准 农田建设导则(2023 年版)》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中央、省、市,区四级政府财政资金投入,纳入国家年度实施计划的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县区、乡镇、村自筹资金、自主实施的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规划编制、前期准备、申 报审批、计划管理、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监督评价、建后管 护等管理程序。
第二章规划编制
第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坚持规划先行。规划应遵循突 出重点、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分期建设的原则,坚持以提升耕地质量等别和拓展耕地数量为目标的价值导向,统筹做好新 建和改造提升两类项目选址。新建项目要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 保护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和大中型灌 区布局;改造提升项目要重点针对建设标准偏低、设施不配套, 工程年久失修、损毁严重,粮食产能不达标的高标准农田,依据 建成年限“由旧及新”的原则安排。
第五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接省、市农田建设规划任务, 牵头组织编制全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并与区水利、自然资 源等部门规划衔接。
第六条 区农业农村局会同乡镇等编制项目建议书等入库 材料,入库材料应当达到可行性研究深度,同时要组织相关部 门和专家进行评审,对评审可行项目纳入项目库。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 区农业农村部门应组织项目初步设计编制单位,会 同镇村干部、村民代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设计人员,共同 对项目建设现场进行勘察设计;组织水利、交通、林业、电力、 住建等部门、镇村干部、村民代表及有关专家对拟建内容、工 程布局等政策合规性、设计合理性、使用便捷性及农民意愿开 展现场调查、讨论审核、修改完善,形成初步设计文件报市级 农业农村部门审批。
第八条 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内容包括:项目区基本情况、项目建设目标及任务、总体规划及工程布局、施工组织、投资概 算、投资来源、工程效益、项目组织实施和运行管护及有关图 纸 等 。
第九条 项目建设乡镇、村要加强政策宣传,公开项目相关 信息,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激发群众、新型 农业经营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项目设计、建设和管护 的积极性、主动性。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十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 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按期完工,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原则上“当年项目当年完工”。
第十一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当积极推行项目法人制、 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项目涉及的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服务采购等, 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 购法》及农业农村领域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依 法进行招标、采购。区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 标准农田建设招标、采购活动。
第十二条 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开工 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项目区乡镇(街道)、村及农 民代表进行技术交底。设计单位应负责说明设计意图和关键部位的设计内容、技术要求、质量指标等,做好施工过程的技术 指导、设计变更等后续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用于高标 准农田建设工程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按 照有关规定或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进行 见证取样、平行检验。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 程材料、设备、构配件,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严禁在工程 上使用。项目监理机构应责令施工单位限期将其撇出施工现场。
第十四条 参建单位应严格按照投标承诺组建项目部或项 目监理机构,派驻项目管理或监理人员并实行生物识别考勤,出勤天数应满足招标要求、投标承诺、施工合同约定,原则上 每月不少于22天,未经区农业农村部门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更换 人 员 。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地方、行业有关工程 建设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要求进行施 工。加强各专业工种、工序施工管理,上一工序未经验收或质 量检验评定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确保施工安全、质量、投资和进度等 满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设计图纸以及施工合同的要求。监 理机构人员要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多种形式开 展全过程监理,加强施工材料质量、隐蔽工程施工、单项工程 验收等关键环节监理,对施工现场存在的质量、进度、安全等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复查。及时收集、整理、归档监理资料, 按合同约定如实向区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工程施工进度、工程质 量、安全生产和相关控制措施落实等情况。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按照年度实施计划和初步设 计批复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进行调整的,应按照“谁 审批、谁调整”的原则,由施工单位或项目受益单位提出申请, 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等参建单位现场确认、 签证,编制调整变更方案及资金安排情况,报市级农业农村部 门审批同意后实施。原则上,单项工程数量变化不超过10%,单 项工程金额变化不超过30万元。
第五章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 原则,由农业农村部门牵头,联合水利、交通、林业、电力、 住建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规划、项目库及项目评审管理情况;
(二)项目立项、征求群众意见及公开公示情况;
(三)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日常监管情况;
(四)批复的初步设计和实施计划中工程完成和工程质量情 况,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运行情况;
(五)项目调整的申报审核审批材料;
(六)项目资金落实及支付情况,竣工决算编制及审计情况;
(七)工程管护制度建立和管护主体落实情况;
(八)耕地质量建设工作情况;
(九)上图入库工作情况;
(十)项目档案收集整理归档情况。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乡镇组织项目自验,自验合格后,提出 验收申请报告。区农业农村局收到项目建设乡镇验收申请报告 后组织区级初验,初验合格后,再申请市级验收。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一个月内,要在 项目区设立统一规范的公示标牌和标志,将高标准农田建设项 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年度、建 设区域、投资规模以及管护主体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 群众监督。
第二十二条 区农业农村局加强内部控制建设与管理,对高 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加强事前、事中、 事后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严 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区农业农村局应当及时叫停项目,协助有 关部门追回项目财政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建后管护
第二十四条 区自然资源部门应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将已建 成的高标准农田及时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 执行国家、省关于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永久基本农田 “非粮化”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占用高标准 农田或改变高标准农田用途。
第二十五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范围范围主要包括:
(一)灌排系统。保证各类渠道、排水沟和渠系建筑物能够 正常使用并且无安全隐患,满足规定的灌溉设计保证率和排涝 标准;
(二)田间道路。保证道路系统完好,路面平整,通行顺畅, 满足车辆荷载和质量寿命等要求;
(三)农田防护和生态环境保持工程。保证农田林网当年成 活率达到85%(含)以上,三年后保存率达到80%(含)以上;
(四)输配电工程。保证输电线路、交配电设施、弱电设施 及相关配套工程设施完善,运行安全,围栏和警示标志完整,低 压输电线路满足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要求;
(五)公示标牌和标志。保证公示标牌和标志完好,信息完整,设施安全。
第二十六条 工程管护主体,根据受益范围和受益对象确 定:
(一)受益范围明确为某一个行政村的,项目工程由村民委员会直接负责或委托受益范围内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进行管 护;受益范围跨行政村的,由乡镇政府直接负责或监督村民委员 会进行管护;受益范围跨乡镇的,由区主管部门直接负责或委托 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中心进行管护。
(二)由新型经营主体承建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由项目 建设主体负责管护。
第二十七条 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以及项目工程特点,因地 制宜,采取不同管护模式。对土地已经规模流转的农田建设工 程,由流转土地的经营主体负责管理、维护;土地未进行流转的, 由所在村村民委员会明确专人或专业组织负责管护。具体可采 取以下模式:
(一)专业组织管护模式。由村委会牵头,组织受益农户通 过成立管护协会、村民理事会等形式,对辖区内田间工程设施 进行管护,并接受乡(镇)、村和群众的监督;
(二)专职管护员管护模式。由村委会将建成后项目区域管 护的范围、内容、管护期、报酬、职责张榜公布,聘用管护员, 签订管护合同,优先考虑建档立卡的贫困户。管护员履行管护 职责,并接受受益群众和乡(镇)的监督;
(三)流转主体管护模式。对土地已经规模流转的农田建设 工程,由流转经营主体进行管护。应具体负责田间工程设施的 管理使用、安全运行和检修养护,管护主体接受受益群众和乡 (镇)的监督;
(四)其他管护模式。鼓励有条件的乡镇根据本地实际情况, 在合理合法情况下,拓展管护渠道,采取引入专业化管护公司、 组织受益农户投工投劳等其他方式进行管护。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