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预案】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金安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区直相关部门:
现将修订后的《六安市金安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6个文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
1.《六安市金安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六安市金安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六安市金安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4.《六安市金安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5.《六安市金安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
6.《六安市金安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2025年5月5日
附件1
六安市金安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6
1.1 编制目的…………………………………………………6
1.2 编制依据…………………………………………………6
1.3 适用范围…………………………………………………6
1.4 工作原则…………………………………………………6
1.5 事故分级…………………………………………………7
2 组织指挥体系……………………………………………………8
2.1 领导机构…………………………………………………8
2.2 区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8
2.3 区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9
2.4 区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9
2.5 区以下组织指挥机制…………………………………14
2.6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15
2.7 基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16
2.8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组织………………………………17
2.9 技术支撑………………………………………………17
3 预警预防机制…………………………………………………17
3.1 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17
3.2 安全生产预警…………………………………………18
3.3 事故信息报告…………………………………………21
4 应急响应………………………………………………………23
4.1 分层级响应与响应分级………………………………23
4.2 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响应…………………………24
4.3 一般及较大涉险生产安全事故响应…………………25
4.4 信息发布………………………………………………29
4.5 应急暂停、扩大与结束…………………………………29
5 后期处置………………………………………………………29
5.1 善后处置………………………………………………29
5.2 保险……………………………………………………30
5.3 应急处置评估…………………………………………30
6 保障措施………………………………………………………30
6.1 信息保障………………………………………………30
6.2 队伍保障………………………………………………31
6.3 资金保障………………………………………………32
6.4 物资装备保障…………………………………………32
6.5 避难场所保障…………………………………………32
6.6 技术保障………………………………………………33
6.7 治安和交通运输保障…………………………………33
6.8 医疗卫生保障…………………………………………33
6.9 通信保障………………………………………………33
6.10 社会动员保障…………………………………………34
7 附则……………………………………………………………34
7.1 宣传……………………………………………………34
7.2 预案启动格式框架……………………………………34
7.3 新闻发布内容框架……………………………………34
7.4 应急结束宣布格式……………………………………34
7.5 预案管理………………………………………………35
7.6 预案实施时间…………………………………………35
8 附件……………………………………………………………35
8.1 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35
8.2 安全生产预警分级……………………………………37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全面提高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与救援能力,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六安市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六安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六安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和《六安市金安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规定的工作和处置原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事件的应急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和区安委会、各专项委员会及应急指挥中心组织协调下,区各有关部门和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和分工,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相关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区内各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依靠科学,依法规范。依托区内各相关部门,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应急预案响应级别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实施相应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与各相关部门、单位共同处置区管辖范围内的相应生产安全事故。
1.5 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等,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以及重大、较大涉险事故。分级标准见附件8.1。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领导机构
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区人民政府是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关,负责健全完善应急管理领导体制和安全生产应急指挥机制,做好区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在区主要领导的领导下,区应急指挥部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研究、决策和部署。
2.2 区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平战结合、战时启用)
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设立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全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区长任总指挥(启动一级响应时,由区长任总指挥,有关专项预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安全生产工作副主任和区应急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区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和应急指挥协调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任务。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区应急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区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做好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单位之间的关系;调配相关应急救援物资;决定启动六安市金安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做好事故情况的信息发布工作。
2.3 区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区有关部门、单位组成。其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所监管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具体包括:编制管理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等工作。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区应急局、区发改委(粮储中心、人防办)、区工信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区重点处、区城管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水利局、区文旅局、区卫健委、区市场监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气象局、区人武部、区融媒体中心、区消防救援局、区机关事务中心、城郊供电公司、通讯部门(电信、移动、联通)。
2.4 区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1)区应急局: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指挥工矿商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向区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负责区人民政府应急值守工作,及时汇总报告重要情况;传达和督促落实区领导同志指示;协助区领导同志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区发改委(粮储中心、人防办):负责指导、协调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应急物资承储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开展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等工作;负责配合做好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具体组织、协调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处置及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负责指导、协调公用人防工程使用和维护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突发事件发生后石油天然气资源调度及安全供应;参与突发事件处置协调、调查和总结评估工作。
(3)区工信局: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指挥民用爆炸物品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组织、指挥、协调通信、信息网络安全等事故的应急处置,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的应急通信保障;会同区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保障。
(4)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现场警戒等工作;组织、协调烟花爆竹燃放等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戒毒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区属看守所、拘留所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5)区民政局:负责组织指导事故群众救济工作以及遇难人员遗体处置等相关事务,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协调转移人员生活安置的保障工作。
(6)区财政局:负责保障应由区级财政承担的应急工作所需资金,并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7)区人社局:负责组织指导统筹地区对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作。
(8)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协调地质勘查、测绘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做好林区、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做好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技术支撑工作。
(9)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环境应急监测;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次生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0)区住建局:负责指导、协调房屋市政工程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1)区重点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区重点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12)区城市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城镇燃气等公用设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13)区教育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区教育系统校园安全和教学活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区科技局:负责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应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5)区水利局:负责组织、协调水利工程施工事故及农村供水(原为城市供水)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提供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水情等信息。
(16)区文旅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区重大文化旅游活动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监督广播电视机构及其设施设备和本系统重要场所安全管理;指导、协调文化经营活动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涉及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星级饭店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农家乐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做好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17)区卫健委: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机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及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卫生防疫和职业卫生工作;配合开展危险化学品中毒事故中有害物质的调查。
(18)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9)区交通局:负责指导、管理本系统专业救援队伍建设;指导、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组织、协调公路、水路建设工程施工事故、码头事故、运输场站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全区邮政快递业运行安全的监测、预警;组织、协调邮政快递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0)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协调道路外农业机械作业事故及渔业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休闲渔船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1)区商务局:负责指导、协调商贸服务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成品油以及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保障。
(22)区人武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所属部队和民兵力量参加事故的抢险救援和转移群众等工作。
(23)区融媒体中心:负责统一协调事故宣传报道,组织信息发布工作。
(24)区气象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的气象服务。
(25)区消防救援局:负责组织、指挥辖区内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抢险和人员搜救等工作;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抓好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6)区机关事务中心:负责车辆调度、安排和保障工作,协助区应急指挥部工作。
(27)城郊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组织、协调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电网设施设备的应急处置工作。
(28)通讯部门(电信、移动、联通):由区工信局联系协调,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通信保障;组织、协调通信网络大面积断网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预案中未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职责的其他成员单位,在应急状态下,根据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协调指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职能。对涉及职能交叉和新业态新风险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应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履行相关职责。必要时,可由区应急指挥部指定牵头部门。
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工作方案。各成员单位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和资源共享。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的需要,在区应急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区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在第一时间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为区应急指挥部组织应急救援提供有效保障。
2.5 区以下组织指挥机制
2.5.1 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级领导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在本级党委统一领导下,负责健全完善应急管理领导体制和安全生产应急指挥机制,做好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2.5.2 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应急指挥机构
在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领导下,设立乡镇(街)级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2.5.3 乡、街道及基层组织
乡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本村(社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2.5.4 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应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应急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组织机构,加强应急准备各项工作,依法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职责。
2.6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根据事故等级确定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组成。
涉及多个领域、跨镇级政府行政区域,发生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超出乡镇政府、金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由区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在事发地设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做好抢险救援、医疗救助、人员疏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气象监测、环境应急、新闻发布等工作;设立应急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区应急指挥部任命,各应急工作组组长由现场指挥部指挥长任命;在指挥长到达现场前,由事发地镇级政府负责人履行指挥长职责。
一般以下(无人员伤亡的,产生一定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由相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村(社区)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村(社区)主要负责同志为现场指挥长,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村(社区)和所属派出所等有关部门参加。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事故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报告同时抄送区安委会办公室。
涉及多个领域、跨区级行政区域或影响重大的事故,根据需要由市安委会或市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如下:
(1)根据事故灾情、相关预案和区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组织、指挥参与现场应急工作各部门、各单位的行动,迅速控制或切断事故链,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2)实施属地管理,维护治安、交通秩序,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安抚民心,稳定局面。
(3)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做好调查和善后工作,防止出现事故“放大效应”和次生、衍生事故,尽快恢复当地正常秩序。
(4)及时掌握、报告重要情况,应急处置情况书面报告及时报区人民政府和区安委会办公室。
(5)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影响程度和类型,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拟写新闻统发稿或事故灾情公告,报有关领导同意后由区委宣传部向媒体和社会公布。
2.7 基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
基层政府可参照本预案组织体系,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相应的组织体系,明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统筹协调相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风险排查,组建基层应急救援队伍,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和现场救援工作。
2.8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组织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应落实预防预警措施,健全应急机制,做好应急资源保障,编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与所在地镇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做好事故应对工作。
2.9 技术支撑
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专家组,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区安委会办公室应定期调整、更新并向社会发布区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专家库信息。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安全生产风险清单、台账。加强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和监测监控工作,强化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生产经营系统、装置和岗位的重点管控,构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风险管控双重预防机制。
区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持续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制度化规范化,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体系,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以及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和应急资源保障情况,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监管责任,推进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工作,根据风险普查数据,确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风险管控重点区域,有针对性地制定事故防治对策,提升事故预防控制能力。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风险会商机制,及时掌握安全风险动态,针对生产安全事故易发的关键领域、关键时段,发布安全生产提示、警示信息。
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当其他灾害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时,相关单位应及时通报当地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信息,应及时报告区应急局,并上报区人民政府。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通报同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3.2 安全生产预警
生产经营单位发现生产设施及环境异常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时,应确定预警区域、影响范围同时发布本单位安全生产预警,并及时向事发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区应急指挥办公室应落实安全生产监测预警工作,当研判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应对方案,通知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当可能影响临近行政区域时,应及时通报相邻区域有关部门;当可能发生的事故超过本级政府处置能力时,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汇总分析事故隐患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人员进行会商评估,并根据可能发生事故的严重程度,做好相应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
3.2.1 预警级别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对可以预警的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根据事态发展,发布单位可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安全生产预警分级见附件8.2。
3.2.2 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要采取有效措施向可能受影响人群发布,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新媒体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预警内容包括:预警原因(事故或事故风险、自然灾害)、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时间、影响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原则上由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发布;跨行业领域或跨行政区域的预警由应急部门发布;超出行政区域的,三、四级预警由相邻行政区域人民政府应急部门联合或分别发布,一、二级预警由市人民政府应急部门发布。
3.2.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发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重大危险源、关键设施检查监测,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必要时组织停产撤人;并组织应急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准备。区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应急理职责的部门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不限于)措施:
(1)组织收集、分析事故险情信息,研判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订预警行动方案,建立并保持信息渠道畅通。
(2)组织协调涉险区域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或降低事故危害。必要时采取区域警戒和管制,疏散转移和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限制使用或关闭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
(3)通知应急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通知相关单位做好应急资源准备。
(4)及时发布事态信息,公布应急措施,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5)受影响区域乡镇、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根据需要适时启动应急联动机制,按照预警通知要求,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应急准备。
3.2.4 预警调整和解除
发布预警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
当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发布单位立即宣布解除警报,在接到解除预警信息后,由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全区转发,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措施。
3.3 事故信息报告
3.3.1 事故信息报告程序和时限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应立即组织先期处置,并立即报告区应急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远离单位的事故,事故单位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拨打119、110报警,同时向区应急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依照下列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报告本级政府:
(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上报至区应急局和区级其他有关部门;
(2)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逐级上报至市应急局和市级其他有关部门;
(3)有亡人的或较大社会影响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上报至市应急局和市级其他有关部门。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紧急敏感情况一旦发生,事发地政府及区级有关单位必须尽快掌握情况,在事发1小时内,向区委、区政府和区安委办报告或通过紧急信息渠道报送初步情况,在事发后2小时内、力争1小时内书面报送相关情况;因特殊情况难以在事发后2小时内书面报送情况的,须提前口头报告并简要说明原因。
3.3.2 事故信息报告内容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和准备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采取应急措施,依照国家及省、市、区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区人民政府及区应急局、上级主管部门,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需要上级支援的立即上报请求支援。特殊时期事故信息报告按照《六安市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信息紧急报告和应急处置工作规定》执行。
4 应急响应
4.1 分层级响应与响应分级
生产安全事故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应对一般事故、较大涉险事故,全力协助配合应对重大涉险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重大涉险事故、较大事故报市级人民政府组织应对,全力协助配合应对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特别重大、重大事故报市级人民政府,由市级人民政府报请省应急指挥部组织应对。当事故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的处置能力时,由上一级政府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
事故发生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等根据事故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响应后果,综合研判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期间的,可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情调整响应级别。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以及重大、较大涉险事故和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进行先期应对。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及较大涉险事故,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处置,区有关部门视情指导。
4.2 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响应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以及重大涉险事故后,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先期处置,采取下列(不限于)应急救援措施:
(1)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2)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4)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5)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6)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8)积极配合市级人民政府的应急救援工作。
区人民政府不能有效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指挥应急救援。
4.3 一般及较大涉险生产安全事故响应
4.3.1 事故单位应急处置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下列(不限于)应急救援措施:
(1)迅速、科学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2)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3)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5)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建议;
(6)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4.3.2 先期处置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后,事发地乡镇街道、开发区主要负责人或者相关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全力配合区政府的统一处置。区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助做好处置工作。
发生一般及较大涉险生产安全事故,由区人民政府根据本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及时处置,事发地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和事故单位应同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区应急指挥部接到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和可控情况,作出如下处置:
(1)对事发地政府、办事处、管委提出事故应急处置要求,指令区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2)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
(3)派出工作组、专家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赴事发地进行指导;
(4)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救援物资救援,必要时请市应急局协调有关方面给予支持;
(5)区应急指挥部负责人赴事发地,现场指挥;
(6)发布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指令;
(7)对可能或者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及时上报区政府,同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8)认真按照区人民政府有关指示,进一步采取有关处置措施。
4.3.3 现场指挥
为统一组织、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启动响应之后,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区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人员参加的现场指挥部,由区应急指挥部指定的区有关方面负责人或当地人民政府负责人任指挥长,负责制订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和措施,指挥现场抢险救援,协调有关保障、支援工作,及时向市应急指挥机构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
区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成立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先期设立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纳入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对工作。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要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到达事故现场的各方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现场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进展情况。
区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在组织先期处置的事发地人民政府现场指挥机构的基础上,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调整或设立下列(不限于)工作组:
(1)应急处置组:由区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牵头,应急、公安、生态环境、消防救援、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单位参加,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与救援。
(2)医疗卫生组:由区卫健委牵头,组织开展医疗救援、卫生防疫等工作。
(3)治安管理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组织协调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保护事故现场,事发地道路交通管制,依法侦查涉嫌犯罪行为等。
(4)处置保障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牵头,工信、财政、住建、交通、发改、电力、应急、商务等单位参加,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资金、交通、通信、电力的供应,负责群众紧急疏散安置以及应急救援人员和疏散安置人员的生活保障等。
(5)综合组:由区应急局牵头,新闻宣传、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等单位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参加,负责事故信息综合整理及报送、发布以及媒体接待、事故处置综合协调、重要事项记录和相关档案资料管理等工作。
(6)技术支撑组:由安全生产专家组成,负责研究救援方案,提供技术咨询论证,提出处置技术措施,供决策参考。
4.3.4 安全防护
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发现可能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部或者经授权的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
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安全防护工作:
(1)督促事故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4.4 信息发布
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事故信息发布工作,在同级党委宣传部门的组织指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发布相关信息。未经现场应急指挥部批准,参与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故信息。
4.5 应急暂停、扩大与结束
在救援中发现可能直接威胁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等情况时,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可以决定暂停救援,并应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化解风险。在隐患已经消除后,继续组织救援。
采取现有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有效处置事故,区指挥部视情况需要,及时向上级请求给予事故应对支援,以尽快完成事故控制和处置工作,将事故损失降到最小,让事故发生地尽快恢复到正常状态。
在确认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或者暂停救援不具备恢复应急救援条件并经科学论证后),负责组织应对的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宣布应急响应终止,结束应急响应。各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要及时终止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对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应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对污染物应进行收集清理与处理。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消除生产安全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5.2 保险
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各类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履行保险职责,快速介入,及时做好理赔工作。事发地镇级政府应制定救助方案,明确救助职责和受灾人员申请救助的程序,确保事故发生后的救助工作及时到位。
5.3 应急处置评估
应急工作结束后,区应急指挥部将事故处置有关档案资料移交区应急局归档。
履行事故调查职责的人民政府根据事故检测、鉴定的数据,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应急响应情况,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总结评估报告要及时报送区人民政府。
6 保障措施
6.1 信息保障
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区应急局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区应急局负责及时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有关信息。
6.2 队伍保障
区消防救援局是金安区应对事故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公安分局是事故现场秩序维护、保障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其他专兼职消防力量及企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重要补充力量。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和指导。区应急局应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
应急队伍的救援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应急队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训练。
区应急局应当定期将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报送区人民政府,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以及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以及危险物品稀释、掩埋、收集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区应急局指导全区各级及社会应急力量建设,组织开展建立安全生产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应急力量和应急装备物资调查,建立健全应急资源信息数据库。区应急局应完善应急物资信息管理和调用制度,保证应急状态时调用。
6.3 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事故发生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镇级政府协调解决。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将应急保障和处置事故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按规定落实。鼓励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商业保险或建立行业联保机制,拓展应急处置救援资金渠道。
6.4 物资装备保障
区人民政府和相关企业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组织协调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调拨、紧急配送和紧急生产工作。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区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完善应急物资、装备数据库和调用制度,保证应急状态时调用。
6.5 避难场所保障
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设或确定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需要的应急避难场所,建立维护和使用保障制度,保证疏散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6.6 技术保障
区应急局建立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充分发挥相关行业、领域的机构和专家的作用,研发专业处置技术,加强技术储备。
6.7 治安和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一般事故后,根据需要对事故现场实施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区交通局、区公安分局、区城管局和事发地乡级政府应根据救援需要,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运输管制,开辟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
6.8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应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针对不同事故的人员伤亡情况,加强应急救援医疗服务网络建设,确定相关应急救援医院,配备必要的医疗物资器材,并依据应急工作需要,制定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方案。
6.9 通信保障
电信、移动、联通等公司应协调保障现场指挥部与现场应急救援队伍的通讯畅通,并制定应急保障方案,确保音频、视频、数据等信息双向传递。
6.10 社会动员保障
区政府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可以调集、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以及个人的物资、装备,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给予补偿。鼓励、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应对生产安全事故提供物资、资金以及人力支援。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门和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的应急救援动员机制。
7 附则
7.1 宣传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广泛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提高全民安全生产和应急避险意识。
7.2 预案启动格式框架
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来源;生产安全事故的现状;宣布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等级;发布单位或者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7.3 新闻发布内容框架
生产安全事故的基本情况;区领导的指示;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
7.4 应急结束宣布格式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伤亡和损失情况;应急处置成效及目前状况;宣布应急结束,撤销现场指挥部;善后处置和恢复工作情况;发布单位或者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7.5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负责解释。
区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区政府备案。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根据实际制订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区有关部门根据需要进行指导。
7.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1年12月12日经区政府批准实施的《六安市金安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金政秘〔2021〕93号)同时废止。
8 附件
8.1 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1)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进行事故分级: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较大涉险事故依据《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统计工作规范》(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监总厅〔2012〕130号)进行分级:
重大涉险事故: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造成10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紧急疏散人员5000人以上和住院观察50人以上的事故;可能升级为重大事故的较大事故(如具有危重伤员有可能抢救无效死亡,以及现场搜救尚未结束、死亡人数可能增加等情形的事故);有可能造成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危险化学品严重泄漏(危及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严重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险化学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高铁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安全的事故;其它重大涉险事故。
较大涉险事故:涉险3人以上10人以下的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和住院观察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危及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险化学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安全的事故;其它较大涉险事故。
(3)上述表述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本预案中,重大涉险事故比照重大事故执行应急事项,较大涉险事故比照较大事故执行应急事项。
8.2 安全生产预警分级
安全生产预警分级具体分为以下情形:
1.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分级标准
I级预警(红色预警):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造成或可能造成100人以上重伤(中毒);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受困、下落不明;需要疏散、撤离5000人以上或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造成或可能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损失的事故;
II级预警: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造成或可能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困、下落不明;需要疏-散、撤离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造成或可能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上直接损失的事故;
III级预警:
①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中毒);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受困、下落不明;需要疏散、撤离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造成或可能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直接损失的事故;
②超过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③发生跨县区级行政区生产安全事故。
④区委、区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IV级预警: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下重伤(中毒);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受困、下落不明;可能需要疏散、撤离100人以下;造成或可能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损失的事故。
依据相关部门发布的相应级别的气象等自然灾害预警,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视情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即:
对应自然灾害一级(红色)预警,视情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一级(红色)、二级(橙色);
对应自然灾害二级(橙色)预警,视情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二级(橙色)、三级(黄色);
对应自然灾害三级(黄色)预警,视情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三级(黄色)、四级(蓝色);
对应自然灾害四级(蓝色)预警,视情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四级(蓝色)或不预警。
2.通过安全检查、自动监测系统报警等方式,发现安全隐患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扩大或衍生次生事故,依据预计发生的事故危害程度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即:
预计可能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一级(红色);
预计可能发生重大事故或其他重大涉险事件(需要紧急疏散人员5000人以上;危险化学品严重泄漏,危及人员密集场所等;严重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如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险化学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高铁、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及其他重大涉险事项),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二级(橙色);
预计可能发生较大事故或其他较大涉险事件(需要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危险化学品泄漏,危及人员密集场所等;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如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险化学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及其它较大涉险事项),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三级(黄色);
预计可能发生一般事故,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四级(蓝色)。
3.对应事故等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一级为最高级别。
附件2
六安市金安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44
1.1 编制目的………………………………………………44
1.2 编制依据………………………………………………44
1.3 适用范围………………………………………………44
1.4 工作原则………………………………………………44
1.5 事故分级………………………………………………45
1.6 危险目标的确定………………………………………45
2 组织机构和职责………………………………………………45
2.1 区级层面组织指挥机制………………………………46
2.2 区以下层面组织指挥机制……………………………47
2.3 现场指挥机构…………………………………………48
2.4 应急救援队伍…………………………………………49
2.5 专家组…………………………………………………49
3 预警预防机制…………………………………………………50
3.1 预防……………………………………………………50
3.2 预警……………………………………………………50
3.3 事故信息报告…………………………………………53
4 应急响应………………………………………………………55
4.1 先期应急处置…………………………………………55
4.2 分层级响应与响应分级………………………………56
4.3 现场指挥………………………………………………58
4.4 安全防护………………………………………………60
4.5 信息发布………………………………………………62
4.6 应急结束………………………………………………62
5 后期处置………………………………………………………63
5.1 善后处置………………………………………………63
5.2 保险……………………………………………………63
5.3 恢复重建………………………………………………63
5.4 应急处置评估…………………………………………63
6 保障措施………………………………………………………64
6.1 通信保障………………………………………………64
6.2 队伍保障………………………………………………64
6.3 资金保障………………………………………………64
6.4 物资装备保障…………………………………………65
6.5 避难场所保障…………………………………………65
6.6 技术保障………………………………………………65
6.7 治安和交通运输保障…………………………………66
6.8 医疗卫生保障…………………………………………66
6.9 通信保障………………………………………………66
6.10 社会动员保障…………………………………………66
7 附则…………………………………………………………67
7.1 宣传……………………………………………………67
7.2 预案启动格式框架……………………………………67
7.3 新闻发布内容框架……………………………………67
7.4 应急结束宣布格式……………………………………67
7.5 预案管理………………………………………………67
7.6 术语定义………………………………………………68
7.7 预案实施时间…………………………………………68
8 附件…………………………………………………………68
8.1 预案编制依据…………………………………………68
8.2 事故分级………………………………………………69
8.3 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70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全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生产安全事故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国家、省、市和区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见附件8.1)。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六安市金安区行政区域内,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下列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1)一般及以上级别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2)跨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跨多个行业领域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安全事故;
(3)超出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急救援能力,需要增援的生产安全事故;
(4)区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本区涉及危险化学品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要与本预案相协调。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科学决策、专业救援的原则。
1.5 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等,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以及重大、较大涉险事故(见附件8.2)。
1.6 危险目标的确定
截至2024年12月,与本预案相关的金安区现有涉及危险化学品企业有:
(1)带储存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企业。
(2)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工贸企业。
带储存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分两类,一类为加油站,分布在各乡镇、街道,需要重点防范火灾、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等事故,另一类为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气体、液体、腐蚀品和烟花爆竹等企业,需要重点防范火灾、爆炸、其他爆炸、灼烫、中毒和窒息等事故。
涉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工贸企业分布在经济开发区、各乡镇、街道,在机械、轻工、建材等多个行业中使用,需要重点防范火灾、其他爆炸、容器爆炸、灼烫、中毒和窒息等事故。
自然灾害、人为破坏、安全管理不当、设施设备故障等因素均有可能导致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造成交通堵塞、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环境破坏等严重后果。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区级层面组织指挥机制
2.1.1 领导机构
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区人民政府是全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关,负责健全完善应急管理领导体制和安全生产应急指挥机制,做好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在区长领导下,区政府对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研究、决策和部署。
2.1.2 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平战结合、战时启用)
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设立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危化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全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副区长任总指挥(启动一级响应时,由区长任总指挥,有关专项预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应急管理工作副主任、区应急局及事故相关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总指挥。
区危化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导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局局长兼任。
区危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履行全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管理综合协调职能,承担区危化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1)统筹管理、协调处理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的具体事务,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知识的普及,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预防工作。
(2)编制和修订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及其操作手册,组织协调预案演练、业务培训和应急物资储备,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责任与措施。
(3)督促指导各街道(镇)制定相关预案,并做好预案的备案工作。
(4)动态掌握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隐患和事故信息,做好预测和预警。
(5)组织或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统计、核查、上报、新闻发布和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6)承办区危化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 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区危化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区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区有关单位组成。其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具体包括:编制管理危险化学品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指导危险化学品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等工作。
区危化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分工(见附件8.3)。
2.2 区以下层面组织指挥机制
2.2.1 乡镇、街道及基层组织
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本村(社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2.2.2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应急工作要求,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应急组织机构,加强应急准备各项工作,依法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职责。
2.3 现场指挥机构
发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园区管委根据事故应对处置需要,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组织制定并实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参加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根据应对工作需要,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区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如下:
(1)执行区指挥部各项应急指令。
(2)划定事故现场的警戒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
(3)研究判断危险化学品事故性质及危害程度,制定抢险救援方案,组织实施现场抢修,组织控制和消除事故危害源。
(4)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转移、疏散受威胁的人员和财产。
(5)向区危化应急指挥部报告现场应急救援进展情况,为区危化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实时信息和数据。
(6)向区危化应急指挥部提出现场应急结束的建议,经区危化应急指挥部同意后宣布现场应急结束。
2.4 应急救援队伍
应急救援队伍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工艺处置由企业工艺技术人员来进行辅助,突发情况下可以协调和调用相关企业工艺技术人员和设备操作人员进行设备工艺处置,其他各相关部门和人员在区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下参与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2.5 专家组
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危险化学品领域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专家组,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区安委会办公室应定期调整、更新并向社会发布全市急管理和安全生产专家库信息。
主要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持工作;对应急准备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分析会商,开展专题研究,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应邀参与事故调查。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预防
各级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的“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普查,建立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形成风险隐患、救援物资、专家队伍、避难场所等应急资源信息数据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有关规定,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企业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加强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和检测、监控工作,强化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生产经营系统、装置和岗位的重点管控。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配套体系,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加强应急教育培训,使从业人员熟悉应急措施,掌握防护装备和救援设备的使用方法,提高应对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社区(村)建立应急互动机制,制定保护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
遇恶劣天气、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交通事故、突发事件等,公安机关可以临时限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并做好告知提示。
3.2 预警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企业生产设施及环境异常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发布本单位安全生产预警,并及时向事发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报告。
区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落实安全生产监测预警工作,当研判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向涉险单位发布预警信息,报告区人民政府并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当可能影响临近县区区域时,接到通报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当可能发生的事故超过金安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3.2.1 预警级别
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对可以预警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一级为最高级别。根据事态发展,发布单位可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安全生产预警分级按照《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3.2.2 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要采取有效措施向可能受影响人群发布,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预警公告内容包括:预警原因、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
预警公告原则上由金安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发布;跨行业领域或跨行政区域的预警由应急管理部门发布;超出本区域的,三、四级预警由相邻县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联合或分别发布,一、二级预警由市应急局发布。
3.2.3 预警行动和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预防事故发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重大危险源、关键设施检查监测,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必要时组织停产撤人;并组织应急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准备。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协调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依据应急预案规定立即做出响应,加强风险信息收集,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其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研究制定预警行动方案,建立并保持信息渠道畅通,及时发布和更新风险信息。
(2)组织协调涉险区域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或降低事故危害。必要时采取区域警戒和管制,疏散转移和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限制使用或关闭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
(3)通知应急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通知相关单位做好应急资源准备。
(4)及时发布事态信息,公布应急措施,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5)受影响区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根据需要适时启动应急联动机制,按照预警通知要求,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应急准备
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后,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发布单位立即宣布解除警报,在接到解除预警信息后,由区危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全区转发,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措施。
3.3 事故信息报告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包括事故发生区域的管理单位,下同)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及区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远离单位的事故,事故单位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拨打119、110、120。
事故单位有关负责人接报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发地区应急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需要政府提供应急支援的,应当立即报告。
乡镇(街道)应急管理所或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依照下列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报告本级政府:
(1)较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或有亡人的或较大影响的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市应急局或市级其他有关部门。
(2)其他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上报至区应急局和区其他有关部门。
(3)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危险化学品事故或紧急敏感情况一旦发生,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级有关单位必须尽快掌握情况,在事发1小时内、力争30分钟内,向区委、区政府和区应急局报告或通过紧急信息渠道报送初步情况,力争1小时内书面报送相关情况;因特殊情况难以在1小时内书面报送情况的,须提前口头报告。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规定向本级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需要上级支援的立即上报请求支援。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性质、影响范围、事故发展趋势、造成伤亡人数(包括失联人员)、事故涉及危险化学品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单位应及时、主动向乡镇(街道)应急管理所和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为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应急处置
4.1.1 事故单位初期处置
事故单位在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必须迅速作出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组织自救和先期处置,并加强对事故现场的监控。
(1)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组织现场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减少人员伤亡;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
(2)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事故发生地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4.1.2 事发地政府先期处置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园区管委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
(1)核心区控制。对事故核心区实施现场控制。
(2)核心区警戒隔离。根据化学品特性和泄漏、扩散的情况及火灾、爆炸所涉及的范围设立警戒区,并对通往事故核心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
(3)现场处置。迅速了解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情况,掌握所涉及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特性、状态等信息,调集公安、消防、医疗、交通、生态环境、气象、危险化学品等相关应急救援队伍、专家,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医疗救治、环境监测等工作。现场救援人员应根据事故危险特性和危险化学品处置方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4)人员撤离与安置。根据事故可能波及范围,立即组织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有秩序地向上风、侧风向避难场所或安全地带撤离。
4.2 分层级响应与响应分级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当事故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的处置能力时,由上一级政府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一般事故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应对。
发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区级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情况,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并采取分级响应措施。具体分级响应措施如下:
(1)对于发生社会影响较小,以及重伤3人以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由区危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同时上报区危化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并通知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入响应状态。
启动三级响应后,区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或其委托的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助地方政府组织应急救援。
区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
(2)对于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危险化学品一般事故或危险化学品较大涉险事故,以及死亡(或可能死亡)1—2人(或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由区危化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并及时上报市应急局和市级相关附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同时区应急局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入响应状态。
启动二级响应后,区政府有关负责同志率领区应急局和区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应急救援。
区危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
(3)对于死亡(或可能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的危险化学品较大及以上事故,由区危化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上报市应急局和市级相关附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同时区应急局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入响应状态。
启动一级响应后,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率领区应急局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应急救援。
区危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区应急局相关负责同志在岗,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
(4)启动应急响应后,区危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出如下处置,其中危险化学品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还应根据国家、省、市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进行处置:
①发布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指令;
②对事发地人民政府提出事故应急处置要求,指令区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③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必要时请求市应急局给予支持,及时通报波及或可能波及的其他县区应急管理部门;
④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救援;
⑤启动一、二级响应后,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现场协助指挥救援;
⑥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及时上报区人民政府,同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⑦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有关指示,进一步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响应等级可参照区级层面应急响应级别设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4.3 现场指挥
为统一组织、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启动一级响应后,成立由代表区人民政府现场处置事故的最高行政负责同志任总指挥,区有关部门、事发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以及救援队伍负责人、专家等人员参加的区危化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负责制订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和措施,指挥现场抢险救援,协调有关保障、支援工作,及时向区危化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
区危化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成立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先期设立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纳入区级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在区级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对工作。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到达事故现场的各方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现场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进展情况。
区危化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在组织先期处置的事发地人民政府现场指挥机构的基础上,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调整或设立下列(不限于)工作组:
(1)应急处置组:由区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牵头,应急管理、公安、生态环境、消防救援、专业应急队伍等单位参加,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与救援。
(2)医疗卫生组:由区卫健委牵头,组织开展医疗救援、卫生防疫等工作。
(3)治安交通管理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组织协调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保护事故现场,事发地交通管制工作等。
(4)处置保障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园区管委会牵头,应急管理、财政、发改、工信、交通运输、公安等单位参加,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资金、交通、通信、电力的供应,以及群众紧急疏散安置以及应急救援人员和疏散安置人员的生活保障等。
(5)综合组:由区应急局牵头,新闻宣传、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园区管委参加,负责事故信息综合整理及报送、发布以及媒体接待、事故处置综合协调、重要事项记录和相关档案资料管理等工作。
(6)专家组:由危险化学品及相关领域安全专家组成,负责研究救援方案,提供技术咨询论证,提出处置技术措施,供决策参考。
在救援中发现可能直接威胁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等情况时,区危化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可以决定暂停救援,并应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化解风险。在隐患已经消除后,继续组织救援。
4.4 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及应急救援人员的职责分工,进行事故现场环境检测,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和专业通讯工具,切实保证救援人员的人身安全。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一般配备过滤式防毒面罩、防护服、防毒手套、防毒靴等。抢险救援及其他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根据现场情况应配备相应密闭型防毒面具、防化服、空气呼吸器和实时检测设备等。消防救援队伍、企业专职消防队伍的各级指挥员、战斗员、驾驶员等应急人员必须按照各类灾害事故处置规程和相应防护等级要求,佩戴齐全个人防护装备,落实安全检查。未落实个人防护安全前,不得进入存在爆炸、燃烧、毒害、腐蚀、污染等危险的事故区域。根据不同危险化学品特性特点,组织和指导群众就地取材,采用简易有效的自我防护措施。根据实际情况,实施避险疏散。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时,选择安全的撤离路线,到达安全区域后,应尽快去除受污染的衣物,防止继发性伤害。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实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控制。
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安全防护工作:
(1)督促事故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4.5 信息发布
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事故信息发布工作,在区委宣传部的组织指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发布相关信息。未经现场应急指挥部批准,参与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故信息。
4.6 应急结束
在救援中发现可能直接威胁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等情况时,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可以决定暂停救援,并应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化解风险。在隐患已经消除后,继续组织救援。
采取现有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有效处置事故,区危化应急指挥部视情况需要,及时向上级请求给予事故应对支援,以尽快完成事故控制和处置工作,将事故损失降到最小,让事故发生地尽快恢复到正常状态。
在确认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或者暂停救援不具备恢复应急救援条件并经科学论证后),经区危化应急指挥部同意,区危化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对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应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对污染物应进行收集清理与处理。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消除生产安全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5.2 保险
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各类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履行保险职责,快速介入,及时做好理赔工作。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园区管委会应制定救助方案,明确救助职责和受灾人员申请救助的程序,确保事故发生后的救助工作及时到位。
5.3 恢复重建
对受事故损害的公共区域,在应急救援行动结束后,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造成财产和环境损害的恢复方案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5.4 应急处置评估
应急工作结束后,区应急指挥部将事故处置有关档案资料移交区应急局归档。
履行事故调查职责的人民政府根据事故检测、鉴定的数据,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应急响应情况,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总结评估报告要及时报送区人民政府。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区人民政府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事故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应急值班电话应24小时畅通;区危化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按规定向区危化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掌握本区域内所有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通信主管部门要保障应急期间的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
6.2 队伍保障
区人民政府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本行业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形成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同时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以及危险物品稀释、掩埋、收集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6.3 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事故发生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协调解决。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将应急保障和处置事故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按规定落实。鼓励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商业保险或建立行业联保机制,拓展应急处置救援资金渠道。
6.4 物资装备保障
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和相关企业应当建立事故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各专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需要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区人民政府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完善应急物资、装备数据库和调用制度,保证应急状态时调用。
6.5 避难场所保障
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园区管委应确定一批设施完备、布局合理、能够满足较大事故发生时的人员紧急疏散需要的应急避难场所,建立维护和使用保障制度,保证疏散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6.6 技术保障
区应急局应建立区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完善专家管理和联系制度,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加强与危险化学品领域事故应急救援装备设备生产经营单位的沟通联系,对相关紧缺技术的发展给予大力支持,可根据实际情况,与相关企业开展联合攻关,保证应急救援装备设备生产、加工能力和技术的先进性以及相应的技术储备。
6.7 治安和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较大事故后,事故现场应实施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根据需要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运送,形成快速、高效、顺畅、协调的应急运输系统。
6.8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做好人员院前急救、转运、后续救治及有关卫生防疫工作。
6.9 通信保障
电信、移动、联通等公司应协调保障现场指挥部与现场应急救援队伍的通讯畅通,并制定应急保障方案,确保音频、视频、数据等信息双向传递。
6.10 社会动员保障
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可以依法调集、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以及个人的物资、装备,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给予补偿。鼓励、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应对事故灾难提供物资、资金以及人力支援,逐步形成以政府管理部门和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的应急救援动员机制。
7 附则
7.1 宣传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广泛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提高全民安全生产和应急避险意识。
7.2 预案启动格式框架
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来源;安全生产事故的现状;宣布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等级;发布单位或者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7.3 新闻发布内容框架
安全生产事故的基本情况;区领导的指示;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
7.4 应急结束宣布格式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伤亡和损失情况;应急处置成效及目前状况;宣布应急结束,撤销现场指挥部;善后处置和恢复工作情况;发布单位或者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7.5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负责解释。
区应急局应按职责制订相应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部门应急预案(或方案),并抄送市应急局备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应结合实际,参照本预案制定本级政府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抄送区应急局备案。
7.6 术语定义
本预案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7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12月12日经区政府批准实施的《六安市金安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金政秘〔2021〕93号)同时废止。
8 附件
8.1 预案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
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
8.《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24〕5号)
9.《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正)
10.《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
11.《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12.《六安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3.《六安市金安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4.《六安市金安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5.《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应急管理部等十部委公告2022年第8号)
8.2 事故分级
1.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进行事故分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较大涉险事故依据《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统计工作规范》(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监总厅〔2012〕130号)进行分级:
重大涉险事故: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造成10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紧急疏散人员5000人以上和住院观察50人以上的事故;可能升级为重大事故的较大事故(如具有危重伤员有可能抢救无效死亡,以及现场搜救尚未结束、死亡人数可能增加等情形的事故);有可能造成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危险化学品严重泄漏(危及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严重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电站、重要水利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高铁、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安全的事故;其它重大涉险事故。
较大涉险事故:涉险3人以上10人以下的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和住院观察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危及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电站、重要水利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安全的事故;其它较大涉险事故。
3.上述表述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本预案中,重大涉险事故比照重大事故执行应急事项,较大涉险事故比照较大事故执行应急事项。
8.3 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事故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及时掌握舆情,加强网络舆论引导。
区发改委(粮储中心、人防办):负责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调拨和供应;明确常用生活类救灾物资的储备数量和地点;负责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应急处置。
区城管局:负责城区燃气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应急处置。
区教育局:负责院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应急处置;指导、协调校园师生等做好应急疏散和中毒防护工作。
区科技局:负责科研所(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应急处置;指导、协调科研所(院)科研人员等做好应急疏散和中毒防护工作。
区工信局:负责现行医药储备体系应急药品的调拨供应。
区公安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应急处置;指导、协调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交通管制工作;负责事故现场警戒、维稳和涉案人员监控等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指导遇难人员遗体处置等相关事务。
区财政局:负责应由区财政承担的事故应急资金保障工作。
区人社局:负责组织指导统筹地区对事故灾难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作,并参与善后处理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对涉及地质灾害的事故应急救援提供相关技术支撑。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因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分析研判事故现场污染状况及趋势;负责做好应对次生环境事件的环境应急准备工作,一旦发生因事故引发环境污染,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应急处置。
区住建局:负责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应急处置;负责指导因事故造成受损建(构)筑物的评估、鉴定、处置工作,指导事故所在地开展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
区交通局: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及参与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负责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期间道路和内河运输的保障工作;协助调集、征用救援车辆等,做好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运送工作。
区卫健委: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应急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及灾民心理康复工作。
区应急局:承担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向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定的化工、医药行业)、经营(指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应急处置;指导、协调专业危险化学品救援队伍参与应急处置。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对事故救援现场所需特种设备提供技术支持。
区人武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所属部队和民兵力量参加事故的抢险救援和转移群众等工作。
区消防救援局:参与组织事故抢险救援,组织指挥火灾扑救、人员搜救等。
区气象局:负责提供事故现场或者现场附近的天气情况实时监测和预警预报等气象服务。
区金融服务中心:负责督促有关保险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保险合同约定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区机关事务中心:负责车辆调度、安排和保障工作,协助区危化指挥部工作。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并在第一时间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转移人员生活安置工作,为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应急救援提供保障。
区危化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危险化学品应急工作方案。各成员单位与区危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和资源共享。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的需要,在区危化应急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金安区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统计表
序号 |
名称 |
地址 |
主要负责人 |
备注 |
1 |
六安科瑞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
金安经济开发区城北产业园区 |
鲍远志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
康健(总经理) |
||||
2 |
六安捷通达新材料有限公司 |
金安经济开发区城北产业园区 |
鲍远志 |
化工企业 |
翁世兵(总经理) |
||||
3 |
六安市大力气体有限责任公司 |
金安经济开发区城北产业园区 |
洪福军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
4 |
六安市源新化工有限公司 |
六安市梅山中路 |
张进京 |
危险化学品经营 (无仓储经营) |
5 |
六安市天一化工轻工有限责任公司 |
六安市金安区友谊北苑 |
张建国 |
危险化学品经营 (无仓储经营) |
6 |
六安市奇旺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
六安市金安区先生店乡幸福庄园硖石村 |
张秀群 |
危险化学品经营 (无仓储经营) |
7 |
六安市阳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六安市宁平路16号 |
郜兵 |
危险化学品经营 (无仓储经营) |
8 |
六安市金诚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 |
六安市七里站城投佳苑16号楼205室 |
马运凤 |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 |
9 |
安徽戎胜化工商贸有限公司 |
金安区三十铺和平小区D6#楼S9商铺 |
王修云 |
危险化学品经营 (无仓储经营) |
10 |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巢湖路288号 |
阚宏柱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
金安区加油站统计表
序号 |
名称 |
地址 |
站长 |
备注 |
1 |
中石化迎宾大道加油站 |
六安市迎宾大道 |
童光凤 |
隶属于中石化六安分公司管理,共15家 |
2 |
中石化佛子岭加油站 |
六安市佛子岭中路 |
汪 清 |
|
3 |
中石化长安路加油站 |
六安市长安南路 |
洪 罡 |
|
4 |
中石化加油东站 |
六安市健康路8号 |
戴士华 |
|
5 |
中石化加油北站 |
六安汽运北站 |
黄迎春 |
|
6 |
中石化南山加油站 |
金安区中店镇南山村 |
方 平 |
|
7 |
中石化施桥加油站 |
施桥镇七十铺村 |
靳 芬 |
|
8 |
中石化张店加油站 |
张店镇从全村 |
杨 波 |
|
9 |
中石化东河口加油站 |
东河口镇 |
左远炳 |
|
10 |
中石化九十铺加油站 |
双河镇九十铺 |
张成明 |
|
11 |
中石化北门加油站 |
城北镇 |
方明成 |
|
12 |
中石化金马加油站 |
施桥镇 |
冯 军 |
|
13 |
中石化天马加油站 |
先生店镇陈大庄村 |
许 磊 |
|
14 |
安徽金投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椿树加能南站 |
金安区椿树镇椿树村 |
邓月超 |
|
15 |
安徽金投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椿树加能北站 |
金安区椿树镇椿树村 |
邓月超 |
|
16 |
中石油兴发加油站 |
城北镇 |
毛宗雁 |
隶属于中石油六安分公司管理,共9家 |
17 |
中石油政务区加油站 |
六舒路大岗头村 |
杜红炜 |
|
18 |
中石油四十铺加油站 |
东四十铺村 |
王 辉 |
|
19 |
中石油木厂加油站 |
安徽省六安市木厂镇北一公里 |
许 建 |
|
20 |
中石油毛坦厂加油站 |
毛坦厂镇林场村 |
蔡 伟 |
|
21 |
中石油东方加油站 |
三十铺镇猴枣书村 |
郑度康 |
|
22 |
中石油宁平路加油站 |
宁平路西侧 |
张吕文 |
|
23 |
中国石油皋城路加油站 |
皋城中路105二级 |
杨广静 |
|
24 |
中店镇汪神村 |
白洁 |
||
25 |
中化安丰路加油站 |
312国道与安丰路交叉口 |
史 易 |
隶属于中化六安分公司管理,共3家 |
26 |
中化示范园区加油站 |
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G312国道与望江路交口东600米处北侧 |
蔡 伟 |
|
27 |
中化石油安徽六安有限公司中瑞加油站 |
六安市金安区椿树镇棚岗村 |
许 涛 |
|
28 |
六安市金安区六舒路加油站 |
金安区孙岗镇六十铺 |
郑以东 |
民营加油站,共15家 |
29 |
六安市椿树加油站 |
金安区椿树镇街道 |
曹清会 |
|
30 |
六安市金安区孙岗镇农机加油站 |
金安区孙岗镇北街道 |
王 成 |
民营加油站,共15家 |
31 |
六安市金安区双河加油站 |
金安区双河镇新大街 |
孙 敏 |
|
32 |
金安区施桥镇许全林加油站 |
金安区施桥真佛庵村 |
许全林 |
|
33 |
金安区翁墩加油站 |
金安区翁墩乡翁墩村 |
邓发喜 |
|
34 |
金安区东桥加油站 |
东桥镇任郢村 |
刘永章 |
|
35 |
金安区毛坦厂加油站 |
毛坦厂青山堰村 |
张可奇 |
|
36 |
金安区淠东加油站 |
淠东乡淠东街道 |
蔡广路 |
|
37 |
金安区张店中兴加油站 |
张店镇柽树村 |
陆道敏 |
|
38 |
金安区横塘加油站 |
横塘岗乡岩湾村 |
吴 辉 |
|
39 |
六寿路加油站 |
木厂镇六寿路 |
王成余 |
|
40 |
原东七加油站 |
东市街道皖西大道 |
蔡来明 |
|
41 |
孙岗思古潭加油站 |
孙岗镇 |
徐本刚 |
|
42 |
安徽省六安市清水河街道解放北路 |
薛 培 |
附件3
六安市金安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81
1.1 编制目的……………………………………………81
1.2 编制依据………………………………………………81
1.3 工作原则………………………………………………81
1.4 适用范围………………………………………………82
2 组织指挥体系…………………………………………………82
2.1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及职责…………………82
2.2 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及职责…………………………89
2.3 工作组…………………………………………………90
2.4 专家组…………………………………………………93
3 灾害救助准备…………………………………………………93
4 信息报告和发布………………………………………………94
4.1 信息报告………………………………………………94
4.2 信息发布………………………………………………95
5 区级应急响应…………………………………………………95
5.1 Ⅰ级响应………………………………………………95
5.2 Ⅱ级响应………………………………………………97
5.3 Ⅲ级响应………………………………………………99
5.4 Ⅳ级响应………………………………………………100
5.5 启动条件调整…………………………………………102
5.6 响应终止………………………………………………102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102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102
6.2 冬春救助………………………………………………103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103
7 保障措施……………………………………………………104
7.1 资金保障………………………………………………104
7.2 物资保障………………………………………………105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105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106
7.5 人力资源保障…………………………………………106
7.6 社会动员保障…………………………………………107
7.7 救灾科技保障…………………………………………107
7.8 宣传和培训……………………………………………108
8 附则……………………………………………………………108
8.1 术语解释………………………………………………108
8.2 预案演练………………………………………………108
8.3 预案管理………………………………………………108
8.4 预案解释………………………………………………109
8.5 预案实施时间…………………………………………109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安徽省应急救助预案》及《六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
1.3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完善机制,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密切合作、协同应对,确保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有力有序有效。
(3)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各乡镇街、区直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按照分级响应、属地管理为主的要求,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
(4)坚持综合协调、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引导和支持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开展自救互救。
(5)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强化灾害风险防范,完善信息共享机制,整合资源、科学应对,实现灾害全过程管理。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的自然灾害,是指发生在我区范围内的干旱灾害、洪涝灾害、台风、风雹(含雷电)、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本预案适用于上述自然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
当周边县区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区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区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及职责(平战结合、战时启用)
2.1.1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防减救灾委)为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负责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区防减救灾委主任: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区防减救灾委副主任:区政府办副主任、区应急局局长、区人武部副部长。
区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区政府办、区委组织部(区直工委)、区委宣传部、区委社会工作部、区委网信办、区发改委(粮储中心)、区应急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工信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民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区林业中心、区商务局、区卫健委(区红十字会)、区审计局、区文旅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气象局、区统计局、区人武部、区医保局、区消防救援局、区退役军人局、区金融服务中心、区机关事务中心、城郊供电公司、通讯部门(电信、移动、联通)等。
区防减救灾委根据减灾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决定增加其他成员单位。
2.1.2 成员单位职责
(1)区政府办:综合协调及监督协调执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
(2)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和协调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减灾救灾信息,做好舆情监测和引导工作。
(3)区人武部:根据区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请求,组织协调驻军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4)区委社会工作部:负责协调指导有关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5)区委网信办:组织开展涉及自然灾害领域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重大问题研究,向区防减救灾委提出工作建议;指导协调防灾减灾救灾网络舆情的监测、预警、应对工作,督促指导有关地方和部门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网络舆论。
(6)区委组织部(区直工委):负责组织协调区直机关及市驻我区单位救灾对口支援工作。
(7)区发改委(粮储中心):统筹规划,将减灾救灾及救灾应急储备项目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配合区应急局、财政局制定全区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规划和储备库规划;根据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区应急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会同区有关部门保障灾后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负责灾毁工程恢复重建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以及灾后重建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工作等。负责油气管道的隐患排险和应急处置工作,强化管道沿线地质灾害监测和防范,切实维护管道设施安全。发生事故灾害后,快速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8)区应急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区减灾救灾工作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灾情核查和信息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指导协调救灾捐赠工作;承担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承担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及区防减救灾委专家组开展减灾救灾工作。
(9)区教育局:负责组织教育系统减灾救灾方面专家学者开展减灾救灾活动;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做好教育领域灾情的核实工作,及时指导帮助受灾学校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做好因灾毁坏校舍的修复重建工作。
(10)区科技局:负责开展防灾减灾科研工作,加强对重大减灾技术难题的攻关研究。负责地震监测预报、震后震情跟踪监测和趋势判定,地震烈度和震灾调查,以及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等工作。负责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方面的专题学术交流,促进防灾减灾救灾学科发展;组织以防灾减灾救灾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社会力量支持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自主创新能力。
(11)区工信局:负责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防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协调企业开展防灾减灾工作及灾后恢复生产。
(12)区公安分局:负责自然灾害应急处置期间的现场安全警戒和灾区交通秩序、社会治安维护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负责重要目标和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
(13)区财政局:负责编制区级财政自然灾害救助资金预算,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及时下拨资金,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督促区属企业开展减灾救灾,协调相关救灾捐赠工作。
(14)区人社局:加强全区减灾救灾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协助做好技工院校灾情核实上报工作,及时指导帮助受灾技工院校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开展灾后修复重建工作;加强受灾地区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保障支付能力和基金保障能力恢复建设,确保受灾地区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落实防灾减灾中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范围的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保障,对受灾地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加大受灾地区就业帮扶力度,保障受灾地区人民群众生活水平。
(15)区民政局:督促指导各地及时将符合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受灾困难群众,按规定程序纳入保障范围。
(16)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宣传。
(17)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分析研判事故现场污染状况及趋势变化;参与处置因自然灾害引发的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
(18)区住建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落实;负责指导建筑物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抗震设防、安全应急评估和恢复重建等工作;负责调度人防通信系统、人防工程,做好城区应急通讯和抢险救灾保障工作。
(19)区交通局:负责组织交通运输行业防灾减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做好救灾工作期间交通基础设施的抢通保通和维护管理工作;开辟救灾绿色通道,组织做好救灾物资紧急运输工作。
(20)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农作物病虫害及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会同应急管理部门查核、评估农业因灾损失情况,指导协调灾区做好生产自救、恢复农业生产。
(21)区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22)区林业中心:负责做好全区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的动态监测及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核查、评估森林火灾和林业有害生物造成损失情况,提出灾后治理、重建的措施建议。
(23)区商务局:负责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具体承担肉类、食糖等重要商品的应急救灾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保证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及时供应。
(24)区卫健委:负责组织做好灾区卫生防病和医疗救治工作,负责指导受灾地区卫生部门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和卫生知识宣传工作,及时报告重大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和疫情信息,根据需要及时向灾区派遣医疗防疫专家队伍和支持应急药品,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抚慰工作。
(25)区审计局:负责对各级、各部门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6)区文旅局: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文化和旅游行业自然灾害风险隐患的排查工作,提升防范化解和应急处置水平。保护重点文物安全,指导A级旅游景区安全工作。
(27)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灾区救灾物资和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专项价格检查和市场巡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价格调控监管工作,保障灾后市场价格稳定;负责组织开展灾区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保证受灾地区药品质量安全。
(28)区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气象服务,提出防御气象灾害的对策与建议;负责组织做好全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农业气象技术服务、气象灾害防御科普宣传等工作。
(29)区统计局:负责协助查灾、核灾,灾情统计工作。
(30)区医保局:负责受灾地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大病医疗救助、医疗保障综合协调等工作。
(31)区卫健委(区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负责组织管理、调配红十字会员、志愿者和救护员,参与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工作;依法开展社会募捐,负责捐赠款物的接收、发放和管理。
(32)区消防救援局:负责承担防范化解火灾重大安全风险,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确保人民财产和生命安全。
(33)区退役军人局:根据需要,负责组织协调驻区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参加扫雪除冰和抢险救灾工作,组织转移安置灾民。
(34)区金融服务中心:负责督促有关保险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保险合同约定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35)区机关事务中心:负责车辆调度、安排和保障工作,协助区应急指挥部工作。
(36)城郊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开展受灾区域的救灾指挥部、医院、集中安置点等重要目标的应急供电工作;会同应急部门做好电网灾情的核实和上报工作;做好因灾损坏电网设施的修复重建工作,及时恢复灾区供电。
(37)通讯部门(电信、移动、联通):由区工信局联系协调,负责组织通信网络以及各通信企业救灾通信保障工作,确保通信联络畅通。
2.2 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及职责
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为区防减救灾委的日常办事机构。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区应急局、区水利局、区自然资源局、区科技局、区消防救援局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主要职责: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政策措施;负责综合材料及各类文电的起草工作,统一发布灾情信息,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在处置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时,区防减救灾委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办公室力量,增加区发改委(粮储中心、人防办)、区工信局、区水利局、区卫健委、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住建局、区林业中心、区交通局、区审计局、区商务局、区气象局为办公室成员单位,与区应急局联合办公。
2.3 工作组
在应对重大以上自然灾害时,区防减救灾委成立以下9个工作组:
(1)生活救济组:区应急局牵头,区委组织部(区直工委)、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交通局、区商务局、区发改委(粮储中心、人防办)等为成员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制定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方案,下拨救灾款物,帮助灾区安排受灾群众的吃、穿、住、医疗等基本生活,稳定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办理接收、分配捐赠款物工作,保障救灾物资运输及救灾工作车辆优先通行。
(2)查灾核灾组:区应急局牵头,区教育局、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区林业中心、区气象局、区科技局、区住建局、区统计局、区数管局等为成员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统计、收集、汇总、分析、报送重要信息;派出工作组对灾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各类设施损毁情况进行核实评估;协助新闻宣传组统一发布灾情、救灾信息;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3)抢险救援组:区应急局牵头,区人武部、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局等为成员单位。
主要职责:组织协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公安干警、民兵、预备役部队、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以及其他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困群众及财产,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4)卫生防治组:区卫健委牵头,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水利局、区应急局、区商务局、区医保局、区市场监管局等为成员单位。
主要职责:迅速组织卫生救援队伍,抢救伤员;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向灾区紧急调拨必要的医疗器械和药品;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
(5)生产自救组:农业生产自救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区水利局、区林业中心、区金融服务中心等为成员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灾区农作物的补改种和动植物疫病防治工作,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
工业生产自救由区工信局牵头,区发改委(粮储中心、人防办)、区财政局、城郊供电公司、通讯部门(电信、移动、联通)等为成员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协调企业灾后尽快恢复生产。
(6)接收捐赠组:区民政局牵头,区委组织部(区直工委)、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卫健委(区红十字会)等为成员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办理接收、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工作,做好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信息公开和监管。
(7)恢复重建组:区发改委(粮储中心、人防办)牵头,区教育局、区应急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卫健委、城郊供电公司、通讯部门(电信、移动、联通)等为成员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指导制定灾区住房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方案并督促实施,恢复受损的房屋和各类基础设施。
(8)监督检查组:区审计局牵头,区委社会工作部、区委组织部(区直工委)、区应急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卫健委、区市场监管局等为成员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检查督促各项救灾措施落实,审计救灾专项资金和救灾捐赠款物发放情况,检查监管灾区群众生产生活必需的食品、药品和建材的质量、价格,监管灾后商品供应市场秩序,查处救灾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9)宣传报道组: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委网信办、区应急局、区文旅局、区融媒体中心等为成员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按照区减灾委和上级要求及时协调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有关信息,做好救灾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和管控工作。
2.4 专家组
区防减救灾委设立专家组,对全区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区重特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供咨询意见。
3 灾害救助准备
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农业、林业等部门及时向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其他区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测绘地理信息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及时向区防减救灾委及其相关成员单位报告发出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区救灾减灾中心和相关救灾物资代储点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共同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工作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区、乡镇(街)人民政府应急部门按照应急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乡镇(街)人民政府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灾情和救灾信息报区级人民政府及应急局;区人民政府及区应急局接到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审核、汇总后报市政府及市应急局。
特别对因灾人员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乡镇(街)人民政府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区人民政府、区应急局。
4.1.2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区乡两级应急管理部门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乡镇应急管理部门每日9时前将最新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应急局报告,区应急局每日10时前向市应急局报告。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区应急局立即向区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灾情稳定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组织力量,按照相关规定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
4.1.3 对于干旱灾害,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4.1.4 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区防减救灾委或应急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4.2.1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4.2.2 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应急管理部门要主动联系宣传部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4.2.3 灾情稳定前,由区防减救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
4.2.4 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4.2.5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区级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5.1 Ⅰ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死亡10人以上;
b.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0人以上;
c.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100000人以上;
e.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
f.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Ⅰ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区长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并向市防减灾委报告。
5.1.3 响应措施
由区长统一组织、领导领导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区长主持召开会议,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区领导率有关部门或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抗灾救灾工作。
(2)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和相关成员单位联合办公,及时收集、评估、汇总各地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每日9时前向区领导、区有关部门以及上级相关部门报送综合情况。
(3)各工作组根据各自职责迅速开展工作。
(4)灾害发生后,由区应急局会同区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协调相关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
(5)以区政府名义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
(6)根据情况,申请国家、省、市救灾资金和物资支持。
(7)灾情稳定后,区应急局、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区减灾委办公室按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8)区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b.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0人以上,30000人以下;
c.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50000人以上,100000人以下;
e.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f.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Ⅱ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防减救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区防减救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并向区政府和市减灾救灾委报告。
5.2.3 响应措施
在区政府领导下,由区防减救灾委主任统一领导、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区防减救灾委主任主持召开会议,听取救灾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决定救灾应急工作重大事项,部署救灾工作任务。
(2)第一时间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查核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各地开展救灾工作。
(3)根据灾情需求,区应急局会同区财政局按规定程序紧急拨付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4)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灾区需求。区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每日8时前向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通报一次救灾情况。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每日9时前向区委、区政府、区有关部门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送综合情况。
(5)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灾民转移安置工作,落实好救灾应急的各项措施,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安全住所、有病能及时就医,防止疫病流行;加强集中安置点治安管理,保护国家和群众的财产,维护灾区稳定;尽快恢复灾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开展生产自救和重建家园工作。
(6)根据救灾工作需要,申请国家、省、市救灾资金和物资支持;组织开展救灾捐赠。
(7)灾情稳定后,受灾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区减灾办。区减灾办按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8)区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相工作。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b.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
c.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300间或100户以上,1000间或300户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20000人以上,50000人以下;
e.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高度关注;
f.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Ⅲ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防减救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区防减救灾委副主任(区应急局局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向区政府和市减灾救灾委报告。
5.3.3 响应措施
由区防减救灾委副主任(区应急局局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信息后,2小时内向区政府、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向有关部门通报;及时向受灾地区派出工作组,查核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救灾工作。
(2)坚持24小时值班和灾情零报告制度,保持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畅通。区减灾办按照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
(3)根据需要,视情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和向重灾地区调拨救灾应急物资。
(4)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灾民转移安置工作,落实好救灾应急的各项措施。
(5)根据情况,申请上级支持和组织救灾捐赠。
(6)区防减救灾委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5.4 Ⅳ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a.因灾死亡3人以下;
b.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c.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或30户以上,300间或100户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20000人以下;
e.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Ⅳ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区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区应急局局长)或委托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防减灾委报告。
5.4.3 响应措施
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坚持24小时值班和灾情零报告制度。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灾害发生后,区应急局会商区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紧急调拨救灾物资,指导、监督乡镇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根据情况,申请上级支持和组织救灾捐赠。
(6)区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地区、贫困程度较深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有指挥长按照启动响应的审批程序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重大或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及乡镇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应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局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区财政局、区应急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受灾乡镇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区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 受灾乡镇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并报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6.2.3 根据各乡镇人民政府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区应急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 区应急管理部门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区冬春期间救助工作绩效。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区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要加大资金整合力度,将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与农村危房改造、农房保险、地质灾害治理、易地扶贫搬迁、美丽乡村建设等资金统筹用于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充分发挥政策叠加效应。
6.3.1 区应急局根据乡镇(街)提供的倒损住房核定情况,会同区级财政、住建等部门视情组织核查小组,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按照规定程序下拨建房补助资金。
6.3.2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应急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倒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应急局。
6.3.3 区住建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 区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区财政根据自然灾害情况,及时拨付上级下达和本级预算安排的救灾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7.1.3 区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
7.1.4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区级财政应积极调整优化支出结构,统筹整合相关资金,多渠道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求。
7.2 物资保障
7.2.1 合理规划、建设区、乡镇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体系。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较大、重大等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建立健全物资储备协议制度,切实增强灾害应急救助物资保障能力。
7.2.3 修订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参数,规范储备库(点)和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通信运营部门应切实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和应急设备装备投入,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络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 加强区级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和信息员队伍建设,建立并管理覆盖区、乡镇(街)、村(社区)三级救灾通信和信息网络,确保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7.3.3 加强部门间的互联互通,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区直各相关部门应配备减灾救灾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7.4.2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学校、人防工程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7.4.3 灾情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和防灾减灾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减灾救灾工作中其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区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卫健、气象等部门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建立健全覆盖区、乡镇(街)、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落实灾害信息员分级培训制度。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导向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6.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救灾科技保障
7.7.1 组织区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水利、农业农村、林业、气象等部门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区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2 支持和鼓励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防灾减灾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7.3 建立健全全区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加快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8 宣传和培训
7.8.1 适时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开展好“防灾减灾日”和“国际减灾日”等宣传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避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城乡社区减灾活动,全面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7.8.2 组织开展对乡镇政府分管领导、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防灾减灾知识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8.2 预案演练
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协同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制订,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及时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1年12月12日经区政府批准实施的《六安市金安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金政秘〔2021〕93号)同时废止。
附件4
六安市金安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114
1.1 指导思想………………………………………………114
1.2 编制依据………………………………………………114
1.3 适用范围…………………………………………114
1.4 工作原则………………………………………………114
1.5 灾害分级………………………………………………115
2 主要任务………………………………………………………116
2.1 组织灭火行动…………………………………………116
2.2 解救疏散人员…………………………………………116
2.3 保护重要目标…………………………………………116
2.4 转移重要物资…………………………………………116
2.5 维护社会稳定…………………………………………116
3 组织指挥体系…………………………………………………116
3.1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116
3.2 区森防指及森防指办公室主要职责…………………117
3.3 区森防指成员单位及其职责…………………………119
3.4 区森防指工作制度……………………………………123
3.5 现场指挥………………………………………………124
3.6 专家组…………………………………………………125
4 处置力量………………………………………………………125
4.1 力量编成………………………………………………125
4.2 力量调动………………………………………………126
5 预警和信息报告………………………………………………126
5.1 火情监测………………………………………………126
5.2 预警……………………………………………………127
5.3 信息报告………………………………………………129
6 应急响应………………………………………………………130
6.1 分级响应………………………………………………131
6.2 响应措施……………………………………………131
6.3 区级层面应对工作……………………………………134
7 综合保障……………………………………………………138
7.1 输送保障……………………………………………138
7.2 物资保障………………………………………………138
7.3 资金保障……………………………………………139
8 后期处置……………………………………………………139
8.1 火灾评估………………………………………………139
8.2 火因火案查处…………………………………………139
8.3 约谈整改………………………………………………139
8.4 责任追究………………………………………………139
8.5 工作总结………………………………………………140
8.6 表彰奖励………………………………………………140
9 附则……………………………………………………………140
9.1 预案演练………………………………………………140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140
9.3 以上、以下的含义及名称定义………………………141
9.4 预案解释………………………………………………141
9.5 预案实施时间…………………………………………141
附件:1………………………………………………………142
2………………………………………………………144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森林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安徽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六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六安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工作规则》和《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金安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森防指)负责组织指挥、统筹协调、督促指导金安区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区森防指各成员单位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密切配合,确保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快速响应、保障有力。
(2)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依据森林火灾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响应。
(3)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各有林单位,要建立健全森林火灾防范体系、信息报告体系、科学决策体系、应急处置体系;要落实各项森林火灾预防措施,切实加强森林草原火灾应急救援准备,确保反应快速、处置得当。
(4)以人为本,科学扑救。根据森林防火“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联防片负责本管辖区范围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在处置森林火灾时,要把安全扑救作为基本原则贯彻始终,把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科学指挥、精准扑救、确保重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火灾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4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一般森林火灾 |
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
较大森林火灾 |
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
重大森林火灾 |
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
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
备注 |
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和衍生灾害发生,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2.2 解救疏散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2.3 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平战结合、战时启用)
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森防指)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全区森林防灭火工作。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任指挥部指挥长,分管副区长任常务副指挥长,副指挥长若干名,由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担任,成员为:区政府办、区委宣传部、区人武部、区公安分局、区发改委(粮储中心)、区教育局、区工信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旅局、区卫健委、区应急局、区城管局、区融媒体中心、区林业中心、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局、城郊供电公司。
区森防指下设办公室(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森防指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负责区森防指日常工作。区森防指办公室设主任1名,由区应急局局长兼任,设第一副主任1名,由区林业中心主任兼任,副主任若干名,由区森防指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名,报区森防指指挥长批准。
3.2 区森防指及森防指办公室主要职责
区森防指在区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不代替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职责。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部署全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二)组织、协调和指导一般等级及以上森林草原火灾及其他需要区森防指响应处置的火灾扑救工作;
(三)监督检查各乡镇、有关街道以及各相关部门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国家及省、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关于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决策部署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组织指导有关森林草原火灾的调查评估处理和挂牌督办工作;
(五)完成市委、市政府及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区森防指办公室承担以下职责:
(一)协调推动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有关街道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和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及区委、区政府关于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中央和省市区领导同志关于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区森防指的工作要求;
(二)分析全区森林草原防火形势,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政策和重要措施调查研究,协调解决全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成员单位提出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提出区森防指年度工作要点和任务分工方案建议,综合汇总和通报全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情况,承办区森防指会议、文件起草、制度拟订、议定事项跟踪督办等工作;
(四)研判发布森林草原火险信息和监测信息,组织实施全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督查、约谈等工作,组织较大森林草原火灾调查评估处理和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森林草原火灾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工作;
(五)按照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要求,做好预案启动及需要区森防指响应处置的森林草原火灾扑救有关协调指导工作;
(六)负责区森防指成员单位的日常协调联络工作;
(七)承办区森防指交办的其他事项。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工作。
3.3 区森防指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区森防指成员单位是区森林草原防灭火组织领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各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
(1)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森林草原防灭火政策和成效宣传;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指导有关部门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知识宣传教育。
(2)区政府办:负责协助指挥长做好森林火灾应对处置工作。
(3)区人武部:负责组织指导民兵力量开展森林草原灭火技能训练,组织民兵力量、协调驻区部队参与森林草原火灾应急救援工作。
(4)区发改委(区粮储中心):负责将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审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区政府批准专项规划内的区级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项目;参与重要应急物资的协调保障;参与灾后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根据区应急局动用指令,负责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调出供应。
(5)区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各类学校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知识宣传教育,指导在校师生及时开展应急避险工作。
(6)区工信局:负责协调森林草原火灾有关抢险救援工业产品的应急保障,按程序组织落实医药储备的紧急调用。
(7)区公安分局:负责研究部署全区公安机关森林和草原防灭火工作,指导公安机关开展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等工作,查处森林和草原领域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协同有关部门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
(8)区民政局:负责推进殡葬改革,倡导文明祭扫,配合做好传统祭祀方式造成的森林草原火灾风险防范工作。
(9)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安排区级森林草原防灭火经费预算;负责按程序下达森林草原防灭火补助资金,并监督使用。督促各地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落实物资储备经费、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准备和扑救工作所需的资金。
(10)区住建局:负责做好房屋、建设工地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火源管理等工作。负责指导灾后房屋重建工作。
(11)区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运力,保障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人员、物资的紧急运输工作;负责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车辆公路通行保障和执行森林草原防灭火抢险救灾任务车辆免交公路通行费等工作。
(12)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事用火管理等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13)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做好农作物秸秆禁烧管理工作,防止秸秆焚烧引发森林火灾;配合做好秸秆禁烧期间森林火灾预防督查检查工作。
(14)区文旅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督促落实旅游景区内森林草原火灾防控措施,开展防火宣传教育与管理工作。指导全区应急广播系统开展防火宣传、及时发布预警,提醒受火灾威胁人员做好防范、转移等工作。
(15)区卫健委:负责组织指导森林草原火灾受伤人员救治工作。
(16)区应急局:协助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一般等级以上及需要区森防指响应的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指导森林草原火灾处置工作,统筹救援力量建设,组织、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组织编制区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开展实施有关工作;协助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健全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发布森林和草原火险、火灾信息;牵头负责和指导森林草原火灾毗邻地区联防相关工作;协调指导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承担区森防指办公室日常工作。
(17)区自然资源局(区林业中心):负责履行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并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专业队伍建设、宣传教育、预警监测、督促检查等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规划有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森林公安开展森林和草原防火工作;根据需要,可以按程序提请区森防指部署相关防火工作。
(18)区城管局:负责做好市政基础设施重点工程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火源管理等工作;组建区级森林消防队伍防火分队,根据火情需要,组织人员参加森林火灾扑救。
(19)区气象局:负责提供全区及重点林区、重点时段的气象监测服务,发布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并提供火场气象服务,根据天气条件适时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与森林草原防灭火部门联合发布高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提供卫星图像数据,参与利用遥感手段进行森林草原火灾监测及损失评估。
(20)区融媒体中心:负责森林防灭火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工作。
(21)区消防救援局: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开展森林草原灭火技能训练和参与森林草原火灾应急救援工作。
(22)城郊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组织、协调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电网设施设备的应急处置工作。
(23)通讯部门(电信、移动、联通):由区工信局联系协调,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通信保障;组织、协调通信网络大面积断网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各成员单位除承担上述职责外,还应根据区森防指要求,承担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
3.4 区森防指工作制度
3.4.1 会议制度
(1)会议安排。区森防指实行森林草原防灭火联席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区森防指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做好会议讨论文件准备、会议通知、会场布置等工作。
(2)全体会议。区森防指全体会议由指挥长主持。出席会议人员为副指挥长及成员,根据会议议题请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及专家参加或列席。会议议题由区森防指办公室根据指挥部领导要求或成员单位建议研究提出,按程序报区森防指指挥长批准确定。会议要讨论的文件,由区森防指办公室提前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并修改完善,协调一致后方可按程序报指挥长同意后提交会议讨论。
(3)专题会议。区森防指专题会议由指挥长或受指挥长委托的副指挥长主持。会议议题由区森防指办公室根据指挥部领导要求或成员单位建议研究提出,按程序报主持会议的指挥部领导批准确定。会议要讨论的文件,由区森防指办公室提前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并修改完善,按程序报主持会议的指挥部领导同意后提交会议。
(4)督办落实。区森防指办公室对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作出的重要决定等,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抓好落实,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区森防指办公室负责跟踪督办落实。
3.4.2 联络员工作机制
区森防指建立成员单位联络员工作机制,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股室负责人担任联络员,负责具体工作的协调落实。原则上春防、秋冬防各召开一次联络员会议,组织学习、分析形势、研究问题、布置工作。
3.5 现场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同时发生3起以上或者同一火场跨两个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由上一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跨市、县(区)界的森林火灾在省、市森防指的协调指挥下,预判为一般森林火灾,由发生地乡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第一时间进行处置,随着灾情不断加重,报区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预判为较大森林火灾,由区森防指报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预判为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报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上级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后,区森防指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
各级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火场前线指挥部,规范现场指挥机制,由属地行政首长担任总指挥,合理配置工作组,重视发挥专家作用;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灭火的,最高指挥员进入火场前线指挥部,参与决策和现场组织指挥,发挥专业作用;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等级。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火场前线指挥部应划定火场警戒区,划入警戒区的火场及周边行政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火场前线指挥部同意不得前往火场、不得干扰前线扑火及指挥。
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接受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的指挥;跨乡镇级行政区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由火场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或者根据区森防指明确的指挥关系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部实施垂直指挥。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遂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对应接受火灾发生地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统一领导,部队行动按照军队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组织实施。
3.6 专家组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本级专家组,对森林火灾的预防、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规划等提出咨询意见。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火灾以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应急分队等支援力量为辅,地方兼职森林消防队伍、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
4.2 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邻近力量作为增援力量,同时要充分考虑专业能力匹配。
跨乡镇调动兼职森林消防队伍增援扑火时,由区森防指统筹协调,由拟调出乡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组织实施,拟调入乡镇负责对接及相关保障。
需要跨县区调动地方专业、兼职森林消防队伍增援扑火时,由区森指报市森防指统筹协调。
需要跨县区调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增援扑火时,由区政府或区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消防救援支队按有关规定和权限逐级报批。
调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执行扑火任务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 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火情监测
5.1.1 森林防火监测
区应急局、区自然资源局(区林业中心)等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采取人防、技防相结合,利用国家林火卫星监测中心、省级卫星遥感监测平台提供的卫星热点监测图像及监测报告,或通过区属红外视频监测系统、高位瞭望、专职巡护等手段,构建立体林火监测网络,密切监测火情动态。
各乡镇政府组织森林检查站、护林单位落实防火护林员巡查,并发动周边群众加强林区火情观察,保证林火监测范围全覆盖,实现森林火灾的早发现、早处置。
5.1.2 森林火险气象预报
依据气象部门中长期气象预报,区森防指办公室分析重点防火期的森林火险形势,向全区发布火险形势宏观预测报告;进入森林防火重点期,区森防指办公室加强会商研判,及时发布火险预警信息;在森林火灾发生后,协调气象部门全面监测火场天气实况,提供火场天气形势预报。
5.2 预警
5.2.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指标、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4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2.2 预警发布
由区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区林业、公安和气象主管部门加强会商,联合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微信公众号以及应急广播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发布。必要时,区森防指向乡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发送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5.2.3 预警响应
(1)蓝色预警状态下的响应措施
预警地区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加强值班调度和火情监测;注意卫星林火监测热点检查反馈情况。
(2)黄色预警状态下的响应措施
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预警地区应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卫星林火监测和瞭望监测,加大火源管理力度;严格控制野外用火审批,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认真检查扑火机具装备、物资等落实情况;预警地区森防指办公室、重点单位防火机构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值守和领导带班制度,专业和半专业防扑火队伍进入待命状态,随时准备扑救森林火灾;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适时开展检查督导。
(3)橙色预警状态下的响应措施
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预警地区加强对重点和特殊人群防火宣传;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次;区级人民政府适时发布森林防火戒严令,禁止林区一切野外用火行为;在重点火险区设卡检查,禁止携带火种进山;加大巡查巡护密度,延长巡护瞭望时间;专业或半专业防扑火队伍全员值班备勤,靠前驻防;预警地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至少有1名副指挥长在岗待命;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对高火险区以及重要林区的森林防火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根据需要采取其他响应措施。
(4)红色预警状态下的响应措施
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预警地区应加强值班调度;开展不间断的巡查巡护和瞭望监测;密切关注火情动态和特殊人群动向;严查野外违规用火行为;对林区居民生活用火严格管理;专业或半专业防扑火队伍全员值班备勤,队员着防护服装,物资机具装车,进入临战状态;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对预警地的森林防火工作和值班备战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做好赴火场工作组的有关准备;根据需要采取其他响应措施。
5.3 信息报告
5.3.1 报告原则和程序
森林火灾信息报送主体为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森林火灾发生后,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要按照“有火必报”原则,及时、准确、逐级、规范报送火灾信息。
区森防指各成员单位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及时共享全区森林火情信息和相关工作情况。应急响应期间,区森防指办公室及时将相关火情、灾情、工作部署和落实情况报指挥部领导及相关成员单位。
5.3.2 报告时限
(1)各乡镇、街道及园区管委会和区各有关部门接到森林火灾信息报告后立即上报区森防指办公室,并应在获悉信息后1小时内上报区委、区政府值班室。较大森林火灾发生后,区森防指办公室应在获悉信息后30分钟内上报区委、区政府值班室;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发生后,区森防指办公室应在事件发生后15分钟内上报区委、区政府值班室。
(2)区森防指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必须做好记录,立即核实情况,报请区政府值班室;一般森林火灾发生后,应当在获悉信息后2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较大森林火灾发生后,应当在获悉信息后1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发生后,应当在事件发生后30分钟内报告市人民政府。
(3)对于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敏感性质的事件信息,或者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森林火灾的信息,以及其他需要向区森防指办公室、区委、区政府值班室报告的相关信息,不受分级分类标准限制,应当及时上报。
以下森林火灾信息,区森防指办公室应立即向区委、区政府和市森防指报告:
(1)发生在区、县交界地发生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2)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的森林火灾;
(3)威胁居民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旅游景区及其他重点林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5)较大以上森林火灾;
(6)需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协调扑救的森林火灾;
(7)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火灾。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情发生后,按任务分工组织进行早期处置;预判可能发生一般森林火灾,由乡镇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先期组织力量进行处置,随着灾情不断加重,报请区森防指组织处置;预判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报请市森防指组织处置;预判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报市森防指后,由市森防指报请省森防指组织处置;必要时,及时提高响应级别。
6.2 响应措施
火灾发生后,要先研判气象、地形、环境等情况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险设施,科学组织施救。
6.2.1 扑救火灾
立即就地就近组织地方专职、半专职及兼职防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力量参与扑救,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当地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
各扑火力量在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气象条件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确保各类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6.2.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学校等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按照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医疗救治条件。
6.2.3 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6.2.4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油气管道、铁路线路、特高压密集输电通道等重要目标物和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6.2.5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2.6 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通过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论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以正视听。发布内容包括起火原因、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6.2.7 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防止复燃和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原则上,参与扑救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力量、跨界增援的地方专业防扑火力量不担负后续清理和看守火场任务。
6.2.8 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2.9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6.3 区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区级层面应对工作设定三级、二级、一级三个响应等级,并通知相关乡(镇、街)根据响应等级落实相应措施。
6.3.1 三级响应
6.3.1.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20公顷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区县界附近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3)同时发生2起以上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延烧4小时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5)舆情高度关注,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要求核查的森林火灾;
(6)需要区级支援的森林火灾。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时,经区森防指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区森防指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三级响应。
6.3.1.2 响应措施
(1)区森防指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及时调度火灾信息;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指导、协调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需要通知相关地方专职防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做好增援准备;
(3)视情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4)根据火场周边环境,提出保护重要目标物及重大危险源安全的建议;
(5)协调指导区级媒体做好报道。
6.3.2 二级响应
6.3.2.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50公顷的森林火灾;
(2)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延烧8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4)对林区居民地,主要设施构成威胁或较大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时,经区森防指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向区森防指常务副总指挥提出建议,由区森防指常务副总指挥决定启动二级响应。
6.3.2.2 响应措施
在三级响应基础上,区森防指常务副总指挥根据需要率工作组赴一线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主要随行部门为副总指挥单位及其他指定部门。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区森防指办公室及时调度火灾情况、分析火情发展态势、研究火灾扑救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工作组赶赴火场,指导、协调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需要调动相关地方专职、半专职及兼职森林消防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实施增援扑火;根据需要就近协调扑火装备与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3)区气象局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4)指导做好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5)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相关媒体开展报道。
6.3.3 一级响应
6.3.3.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100公项的森林火灾;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大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延烧12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4)发生森林火灾的乡镇政府已经没有能力和条件有效控制火场蔓延的森林火灾。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时,经区森防指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向区森防指总指挥提出建议,由区森防指总指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必要时,报请市森防指启动应急响应。
6.3.3.2 响应措施
区森防指组织各成员单位依托区应急指挥中心全要素运行,由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区森防指总指挥统一指挥调度;火场设区森防指火场前线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治、火灾监测、通信保障、交通保障、社会治安、宣传报道等工作组;区森防指总指挥或常务副总指挥根据需要率工作组赴一线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主要随行部门为副总指挥单位,其他随行部门根据火灾扑救需求确定。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火灾发生地乡镇党委、政府开展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2)增调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兼职森林消防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等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增调扑火装备和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3)根据需要向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请求增派专业扑救力量和应急航空救援飞机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4)根据乡、镇人民政府或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请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实施跨区域转移受威胁群众;
(5)指导协助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6)进一步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
(7)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紧抓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8)建立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定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相关媒体做好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
(9)决定森林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6.3.4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地区、时间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区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6.3.5 响应终止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区森防指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
7 综合保障
7.1 输送保障
增援扑火力量及携行装备的机动输送以摩托化方式为主,由所在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实施。
7.2 物资保障
区应急局、区林业中心会同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研究建立集中管理、统一调拔,平时服务、战时应急,采储结合、节约高效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加强重点乡镇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建设,科学调整储备规模结构,合理确定灭火、防护、侦通、野外生存和大型机械等常规储备规模,适当增加高技术灭火装备、特种装备器材储备。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本地森林防灭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装备和物资按有关森林防火物资储备标准要求执行。
7.3 资金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灭火所需支出。森林防灭火项目建设配套资金应依据国家规定足额保证。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过火面积超过5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提请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评估。
8.2 火因火案查处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8.3 约谈整改
对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地区,区森防指应及时约谈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及相关分管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8.4 责任追究
为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压实压紧各级各方面责任,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8.5 工作总结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有重要指示批示的森林火灾以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产生严重影响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区森防指向区政府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8.6 表彰奖励
根据有关规定,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表扬奖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9 附则
9.1 预案演练
区森防指办公室会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区森防指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学习、宣传、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方案,并报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形成上下衔接、横向融合的预案体系。
9.3 以上、以下的含义及名称定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机构保留“草原”字样,森林火灾不体现“草原”字样。所述各类森林消防队伍,依照《安徽省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
9.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森防指办公室负责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1年12月20日经区政府批准实施的《六安市金安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金政秘〔2021〕95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专业防扑火力量跨区域调用原则
2.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火场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附件1
金安区森林防扑火力量跨区域调用原则
实施跨乡镇区域增援扑火,原则上以金安区燕山林场省地共建专业扑火队、金安区张店政府专职消防救援站和乡镇森林扑火队伍为主,民兵和兼职扑火队伍为辅;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从低火险乡镇调集为主,高火险乡镇调集为辅。
毛坦厂镇: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时,金安区燕山林场省地共建专业扑火队、金安区张店政府专职消防救援站、东河口镇森林扑火队为第一梯队;双河镇、施桥镇森林扑火队为第二梯队。
东河口镇: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时,金安区燕山林场省地共建专业扑火队、金安区张店政府专职消防救援站、施桥镇森林扑火队为第一梯队;毛坦厂镇森林扑火队、双河镇森林扑火队为第二梯队。
张店镇: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时,金安区燕山林场省地共建专业扑火队、金安区张店政府专职消防救援站、中店镇森林扑火队为第一梯队;横塘岗乡森林扑火队、望城街道森林扑火队为第二梯队。
横塘岗乡: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时,金安区燕山林场省地共建专业扑火队、金安区张店政府专职消防救援站、中店镇森林扑火队为第一梯队;张店镇森林扑火队、望城街道森林扑火队为第二梯队。
其他乡镇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时,由区森防指办公室统一协调,就近调动有关乡镇森林扑火队伍和金安区燕山林场省地共建专业扑火队、金安区张店政府专职消防救援站跨区域增援。
各区域增援梯队顺序和范围可视情进行调整。
附件2
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火场前线指挥部
组成及任务分工
区森防指根据需要设立火场前线指挥部,下设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任务分工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发改委、区工信局、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局、区自然资源局(区林业中心)、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局、区人武部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传达贯彻中央和省、市、区领导同志指示批示;密切跟踪汇总森林火情和扑救进展,及时向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报告,并通报区森防指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内部日常事务,督办重要工作。
二、抢险救援组。由区应急局牵头,区自然资源局(区林业中心)、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灾区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和组织实施工作;根据灾情变化,适时提出调整抢险救援力量的建议;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协调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参加抢险救援;指导社会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援;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三、医疗救治组。由区卫健委牵头,区工信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灾区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统筹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支援灾区;组织指导灾区转运救治伤员、做好伤亡统计;指导灾区、安置点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的爆发流行。
四、火灾监测组。由区自然资源局(区林业中心)牵头,区应急局、区气象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火灾风险监测,指导次生衍生灾害防范;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灾情发展;指导灾害防御和灾害隐患监测预警。
五、通信保障组。由电信、移动、联通分公司负责。
主要职责:协调做好指挥机构在灾区时的通信和信息化组网工作;建立灾害现场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与区应急指挥中心以及其他指挥机构之间的通信联络;指导修复受损通信设施,恢复灾区通信。
六、交通保障组。由区交通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应急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协调做好应急救援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的交通保障工作;指导灾区道路抢通抢修;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保障。
七、军队工作组。由区人武部牵头,区应急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建立军地协同对接渠道,参加军地联合指挥,加强现场协调指导。
八、专家支持组。由专家组成员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现场灾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现场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九、灾情评估组。由区自然资源局(区林业中心)牵头,区应急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时跟踪评估,为抢险救灾决策提供信息支持;参与制定救援救灾方案。
十、群众生活组。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发改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下拨救灾款物并指导发放;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指导灾区油、电、气等重要基础设施的抢修;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
十一、社会治安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做好森林火灾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指导协助灾区加强现场管控和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协调做好火场前线指挥部在灾区时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二、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应急局、区融媒体中心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做好现场发布会和新闻媒体服务管理;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加强舆情管控;指导做好科普宣传;协调做好省、市、区领导同志在灾区现场指导处置工作的新闻报道。
附件5
六安市金安区低温雨雪冰冻
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152
1.1 编制目的………………………………………………152
1.2 编制依据………………………………………………152
1.3 适用范围………………………………………………152
1.4 工作原则………………………………………………152
1.5 工作重点………………………………………………153
2 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153
2.1 指挥部组成及职责……………………………………154
2.2 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155
2.3 成员单位组成及职责…………………………………155
2.4 工作组构成及职责……………………………………161
2.5 专家组…………………………………………………163
3 应急准备………………………………………………………163
3.1 避难场所准备…………………………………………163
3.2 物资准备………………………………………………163
3.3 队伍准备………………………………………………163
3.4 宣传、培训与演练……………………………………164
3.5 社会动员………………………………………………164
4 预警级别与发布………………………………………………165
4.1 预警级别………………………………………………165
4.2 预警发布………………………………………………166
4.3 预警响应………………………………………………166
5 灾情报告和评估………………………………………………167
5.1 灾情报告责任和评估单位……………………………167
5.2 灾情报告时限要求……………………………………167
5.3 灾情报告和总结评估…………………………………168
6 应急响应………………………………………………………168
6.1 Ⅰ级响应………………………………………………168
6.2 Ⅱ级响应………………………………………………172
6.3 Ⅲ级响应………………………………………………174
6.4 Ⅳ级响应………………………………………………176
6.5 启动条件调整…………………………………………177
7 信息发布………………………………………………177
8 灾后恢复重建…………………………………………………177
8.1 善后处置………………………………………………177
8.2 社会援助………………………………………………178
8.3 调查与评估……………………………………………178
8.4 恢复重建………………………………………………179
9 应急保障措施…………………………………………………179
9.1 人员保障………………………………………………179
9.2 财力保障………………………………………………180
9.3 物资保障………………………………………………180
9.4 基本生活保障…………………………………………180
9.5 交通运输保障…………………………………………181
9.6 通信保障………………………………………………181
10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181
10.1 表彰奖励……………………………………………181
10.2 责任追究……………………………………………181
11 附则…………………………………………………………182
11.1 预案管理……………………………………………182
11.2 预案解释……………………………………………182
11.3 预案实施……………………………………………182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以更加有力有效措施提高我市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综合防御和处置能力。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六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六安市金安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金安区行政区域内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对工作。本预案所称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指由低温、雨、雪、冰冻等天气现象并发引起的自然灾害。
1.4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提高全社会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预警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装备等各项准备工作,做到早预防、早报告、早处置。
(2)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完善机制,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财产损失。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应对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本辖区内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对工作。
(4)部门分工,协作配合。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按照自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资源共享,协同应对,确保灾害应急救助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展开。
(5)军地协同,社会联动。充分依靠和发挥驻区部队和区消防救援局在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中的作用,在紧急情况下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完成抗雪防冻救灾任务。
1.5 工作重点
(1)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维护社会稳定;
(3)保障电力供应和通信安全畅通;
(4)保障交通运输安全、有序、畅通;
(5)保障农林业作物生产安全和设施安全;
(6)保障市场商品物资供应和价格稳定;
(7)保障城乡建筑、市政设施等易损工程的安全;
(8)保障人民群众信息知情权,稳定公众情绪,营造良好的防灾抗灾舆论氛围。
2 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 指挥部组成及职责(平战结合、战时启用)
根据形势研判或灾情发展,由区政府决定成立六安市金安区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对工作。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应急救灾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主任、区应急局局长、区人武部副部长担任。成员为:区政府办、区人武部、区委组织部(区直工委)、区委宣传部、区委社会工作部、区委网信办、区直机关工委、区发改委(粮储中心、人防办)、区应急局、区教育局、区工信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林业中心)、、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区气象局、区商务局、区文旅局、区卫健委(区红十字会)、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医保局、区金融服务中心、区机关事务中心、区融媒体中心、区消防救援局、区退役军人局、区红十字会、城郊供电公司、通讯部门(电信、移动、联通)的负责同志。
区应急指挥部根据灾情发展,决定增加其他成员单位。
区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指挥全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应对处置工作,研究解决预防和处置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的有关指示;督促检查各乡镇、街道、园区管委、区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灾害防御及应对处置工作;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灾情和应对处置工作情况,并视情请求市政府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建议或决定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响应启动与终止;承担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2 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为区应急指挥部的临时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局局长兼任。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落实指挥部的各项任务;执行指挥部下达的应急指令;组织协调制订具体应急措施并监督执行;组织开展灾害损失及影响评估;负责信息收集与发布;负责提请区政府对在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负责临时指挥部日常工作。
2.3 成员单位组成及职责
(1)区政府办:综合协调及监督协调执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
(2)区人武部:在收到区应急指挥部请求后,按规定启用兵力,组织所属部队、民兵力量参加抗雪防冻救灾工作。
(3)区委组织部:发动并组织全区党员干部积极参加抗雪防冻救灾及慰问困难党员、退休干部。
(4)区委宣传部(网信办、区融媒中心):负责协调和组织区内主流媒体及时对全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对处置情况进行宣传报道,做好舆情监测和引导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涉及自然灾害领域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重大问题研究,向区应急指挥部提出工作建议;指导协调网络舆情的监测、预警、应对工作,督促指导有关地方和部门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网络舆论。负责组织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处置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协助做好各级新闻媒体来我区采访工作。利用多种形式集中报道抗灾救灾中的感人事迹及好经验、好做法,弘扬正能量。
(5)区委社会工作部:负责协调指导有关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6)区委组织部(区直工委):负责组织协调区直机关及市驻我区单位救灾对口支援工作。
(7)区发改委(粮储中心、人防办):积极争取区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资金,指导各地做好灾毁工程恢复重建项目的审批、核准等工作;负责开展灾区价格动态监测,会同区有关部门保障灾后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按照区应急局指令计划紧急采购和调运救灾物资;负责向灾区提供基本生活所需粮油的应急保障工作,确保市场供应充足。负责指导管道企业开展油气管道的隐患排险和应急处置工作,强化管道沿线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监测和防范,切实维护管道设施安全。利用人防指挥通信系统、人防工程、疏散基地等战备资源,为政府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援保障。
(8)区城管局:负责保障城区供热、供水、供气等市政设施正常运行;指导供水、供气等受损设施的抢修;负责市容环境、城市交通整治维护,及时清除城市道路积雪、积冰,确保城市道路交通畅通。指导物业公司负责建成小区和外街门店的门前三包,除雪除冰等工作。
(9)区应急局:负责组织对低温雨雪冰冻天气发展态势进行会商和综合研判,加强监测预警,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区委、区政府组织特别重大、重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
(10)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灾区公共安全;维护受灾路段交通秩序;及时疏导、分流滞留车辆,保障道路交通畅通;协助提供部分道路信息;遇有重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时,视情况实行交通管制;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处置突发事件。
(11)区交通局:负责加强、指导职责范围内普通国省干线道路的积雪清除工作,监督和指导乡镇清扫县乡道的积雪工作,按交通应急专项预案采取措施,保证道路畅通;协调抗灾救灾人员、物资运输;组织提供转移受灾群众所需的交通工具。
(12)区教育局:负责部署、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开展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知识宣传教育,指导各地教育部门根据避险需要,适时调整教学安排,保障在校师生生命安全;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各地做好中小学校危房除险加固和因灾毁损校舍恢复重建工作,确保校舍安全;指导帮助受灾学校恢复正常教学秩序。
(13)区工信局:参与协调救灾装备,落实医疗器械和医疗药品的储备工作,协调企业应对雨雪冰冻天气,做好隐患排查。
(14)区民政局:低温雨雪冰冻天气时,协助有关部门,加大街头流动救助巡查力度,劝导符合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接受救助管理机构的救助服务;对老年公寓、福利院等服务设施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将符合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受灾困难群众,按规定程序纳入保障范围。
(15)区财政局:配合有关部门对灾情进行核查、评估和上报;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灾资金筹集、拨付、管理和监督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向上级财政、应急部门申请救助补助资金。
(16)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因积雪融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并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引发的地质灾害发展趋势进行分析,提出应急防治措施建议;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17)区住建局:负责组织协调城镇供气设施等受损设施的抢修;指导、监督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地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工作;指导灾区开展灾后房屋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指导行业部门报送因灾导致城市基础设施受灾情况。
(18)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突发性重大低温雨雪冰冻引发的农业灾害的预防、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专家和农技人员赴受灾区对受灾农户给予技术指导和服务,指导协调灾区做好生产自救,恢复农业生产;会同应急管理部门查核、评估农业因灾损失情况。
(19)区水利局:负责指导、协调做好水利工程及水利部门管理的相关供水设施的防冻工作,加强水利工程调度运行、监测和维护管理,指导各地做好因灾损毁水利工程的恢复重建,保障水利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20)区商务局:负责保障灾区肉、蛋、菜等重要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做好市场调控工作,负责协调成品油的市场供应。
(21)区文旅局: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文化和旅游行业低温雨雪冰冻天气安全风险防范工作,做好景区人员疏散和重点文物保护工作。
(22)区卫健委:负责做好医疗救灾工作准备,加强冬季易发病的宣传,做好流行病的预防和控制,组织协调医护人员对因灾伤病人员进行医疗卫生救援。
(23)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灾区救灾物资和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监管;组织开展专项价格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配合区有关部门做好价格调控监管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灾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24)区自然资源局(区林业中心):负责查核、评估林业因灾损失情况;组织专家和林业技术人员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林业生产。
(25)区医保局:负责受灾地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大病医疗救助、医疗保障综合协调等工作。
(26)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因灾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分析研判事故现场污染状况及趋势变化;参与处置因自然灾害引发的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
(27)区气象局:负责低温雨雪冰冻天气的监测预警预报,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提供气象信息,为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
(28)区消防救援局:负责组织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事故应对处置,在确保执勤备战的前提下协助当地政府部门做好遇险群众救助。
(29)区退役军人局:根据需要,负责组织协调驻区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参加扫雪除冰和抢险救灾工作,组织转移安置灾民。
(30)区金融服务中心:指导开展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相关保险工作,引导行业加强雨雪冰冻灾害的风险分析,监督相关保险公司开展查勘理赔工作。
(31)区机关事务中心:负责车辆调度、安排和保障工作,协助区应急指挥部工作。
(32)区卫健委(区红十字会):负责筹措社会物资和资金,配合协助灾害预防和应对处置工作。
(33)城郊供电公司:负责加强对市内电网的维护,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对受损电力设施进行抢修,在具备条件时清除电网线路杆塔上的冰凌,全力保障电网安全运行和生产生活用电
(34)通讯部门(电信、移动、联通等):由区工信局联系协调,负责组织对因灾受损的通信设施进行抢修,保障公用通信正常运行;指导灾后公用通信网的恢复重建工作。
2.4 工作组构成及职责
启动本预案Ⅱ级(含)以上响应后,区应急指挥部即成立综合组、生活救助组、交通工作组、煤电油气保障组、市场保障组、医疗卫生救助组、宣传报道组8个工作组,处置重大以上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各工作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对处置工作。
(1)综合组:负责材料起草、公文办理、会议安排、监测预警、信息报告、舆论引导和综合协调工作;承办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区应急局牵头,区委宣传部、区交通局、区城管局、区融媒体中心、区气象局为成员单位)
(2)抢险救援组:负责抢险救援应急准备,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参加抢险救援救灾工作。(区应急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局、区城管局、区交通局、区消防救援局及受灾地乡镇为成员单位)
(3)生活救助组:负责灾情的查核与上报,分配下拨救灾款物,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妥善安排好困难群众吃、穿、住、医等基本生活。(区应急局牵头,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文旅局、区卫健委、区发改委(粮储中心、人防办)、受灾地乡镇为成员单位)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及园区管委会要组织力量对居住在危房中的群众进行转移,应急等部门要及时协调各有关部门开设避灾(避险)场所,临时安置转移群众。必要时利用学校、体育、文化等社会公共场所用于人员转移安置。因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造成各交通枢纽、景区人员大量滞留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及园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适时开设避灾(避险)场所,疏散滞留人员,同时提供必要的基本生活保障。
(4)交通工作组:负责全区职责范围内的国省干线公路的除雪铲冰,保障客货运输工作;指导受灾乡镇做好道路的除雪铲冰保畅工作;必要时协调沿线政府组织群众为公路滞留人员提供食物、饮水等保障。(区交通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局、区城管局、区人武部为成员单位)
(5)煤电油气保障组:负责煤、电、成品油、天然气的供需衔接和综合协调,组织重要物资的运输调度,全力做好保障工作。(区发改委牵头,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城郊供电公司为成员单位)
(6)市场保障组:负责做好肉、蛋、菜、粮油等货源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稳定。(区商务局牵头,区发改委(粮储中心、人防办)、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为成员单位)
(7)医疗卫生救助组:负责组织做好灾区伤病群众的救治、灾区疫情疫病预防控制、救灾药品器械供应、因灾卫生监测报告等工作。(区卫健委牵头,区市场监管局、区工信局为成员单位)
(8)宣传报道组:负责抗雪救灾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委网信办、区应急局、区融媒体中心等为成员单位)
2.5 专家组
区应急指挥部设立专家组,对全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范应对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区重特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提出咨询意见。
3 应急准备
3.1 避难场所准备
各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应确定本地区的避难场所,设立标志,制订完善紧急疏散办法和程序,确保受到灾害威胁的群众安全、有序、及时转移,提供基本生活所需的食品、饮用水、衣被、临时住所等。
3.2 物资准备
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各乡镇街应当建立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装备的储备制度。
3.3 队伍准备
各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应加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承担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救援任务。区应急管理、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林业、能源等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和实际需要,加强本行业(领域)的专业应急队伍建设。
3.4 宣传、培训与演练
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村(居)委会应组织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防灾应急、自救互救等知识普及教育。教育部门应指导中小学校将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灾应急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报纸、广播、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应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灾应急知识,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
各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制订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定期组织开展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演练,提高应急队伍专业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3.5 社会动员
受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影响的乡镇(街道)、村委会(社区)、村民组等应当按照应急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发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企事业单位应服从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根据需要,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社会力量应在当地政府统一指导下,适时组织开展社会捐赠活动,开展救灾救援工作。
必要时,应急指挥机构可以紧急征用灾害救援救助急需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场地。灾害救援救助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4 预警级别与发布
4.1 预警级别
按雨雪冰冻灾害天气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影响范围,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4.1.1 Ⅰ级预警
全区出现持续20天以上的低温雨雪冰冻天气,或2/3以上乡镇积雪深度超过30厘米,或预计未来24小时内上述大部地区降雪持续且将达到15毫米以上,最低气温低于-2℃,气象台发布上述地区道路结冰预警信号或暴雪红色预警信号。
4.1.2 Ⅱ级预警
全区出现持续15天以上的低温雨雪冰冻天气,或1/2以上乡镇积雪深度超过20厘米,或预计未来24小时内上述大部地区降雪持续且将达到10毫米以上,局部地区降雪量将达到15毫米以上,最低气温低于-2℃,气象台发布上述地区道路结冰预警信号或暴雪红色预警信号。
4.1.3 Ⅲ级预警
全区出现持续10天以上的低温雨雪冰冻天气,或1/3以上乡镇积雪深度超过10厘米,或预计未来24小时内上述大部地区降雪持续且将达到10毫米以上且最低气温低于-2℃,气象台发布上述地区道路结冰预警信号或暴雪橙色以上预警信号。
4.1.4 Ⅳ级预警
全区部分地区出现持续5天以上的低温雨雪冰冻天气,山区乡镇积雪深度超过10厘米,预计未来24小时内上述大部地区降雪持续且将达到5毫米以上且最低气温低于0℃,气象台发布上述地区道路结冰预警信号或暴雪黄色以上预警信号。
4.2 预警发布
区气象局建立健全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区应急局、区气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发展中心)、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城管局、区融媒体中心、城郊供电公司、通讯部门(电信、移动、联通等)等部门建立健全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按照《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六安市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规定》等相关规定,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手机短信、微信、微博等传统媒体和新媒体方式,及时发布低温雨雪冰冻天气相关预警信息。
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单位及通信运营企业,应及时播报和转发当地气象部门发布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天气预警信息。
4.3 预警响应
按照《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安徽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六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六安市金安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防范措施。根据灾害预警等级情况,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进入应急状态,有力有序地开展工作。
(1)城市基础设施方面: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2)城乡建筑方面:针对可能出现险情的建筑要及时进行人员转移,对危房进行维修加固。针对公交站牌、户外广告牌等构筑物以及地下通道出入口等进行隐患排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采取排除隐患、设置警示牌等措施。
(3)交通运输方面:针对天气状况进行限速、限行等措施,做好车辆分流、交通疏导、现场秩序维护和人员疏散等工作。
(4)生产生活方面:督导企业对生产、仓储场所以及露天设备、运输车辆等进行安全检查,防范事故的发生。对煤炭、成品油、粮油、肉、蛋、菜等重要生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供应进行适当储备并制定保供计划。
(5)安置救助方面:做好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等救灾物资调用的准备,保障转移人员的基本生活。
5 灾情报告和评估
5.1 灾情报告责任和评估单位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是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报告的责任单位,区应急局、区民政局、区交通局、区发改委(粮储中心、人防办)、区商务局、区卫健委、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区文旅局、区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发展中心)、区气象局及通信、电力等部门和单位,按行业归口调查、收集、整理灾情信息,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统一汇总和分析评估,并上报区应急指挥部。
5.2 灾情报告时限要求
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立即调查统计受灾基本情况,报本级相关指挥机构汇总灾情,迅速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应急指挥部报告,并跟踪了解和掌握灾情动态,及时续报受灾和抗雪防冻救灾工作情况。
5.3 灾情报告和总结评估
灾情报告的基本要素包括:时间、地区、范围、强度,以及人员转移安置、伤亡情况和经济损失等情况。
救灾工作结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及有关部门要及时收集汇总监测资料、灾害损失、救灾工作情况等资料;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造成的影响进行调查、核实、评估,形成灾害评估报告并报指挥部。报告内容包括灾害损失评估、监测预报、减灾救灾情况和经营教训,对应急工作的改进措施建议等。
6 应急响应
6.1 Ⅰ级响应
6.1.1 启动条件
区气象部门已发布预警或专报等,且一次低温雨雪冰冻灾害过程,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特别重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启动Ⅰ级响应。
(1)因灾区内 2/3(里程)公路和国省干道交通中断48小时以上,公路、车站滞留人员1500人以上;
(2)死亡或可能死亡9人以上;
(3)紧急转移安置或急需生活救助 15000 人以上;
(4)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2000 间或 1000 户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
6.1.2 启动程序
根据预警和灾情程度,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Ⅰ级响应建议,报区长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
6.1.3 响应行动
当发生Ⅰ级(特别重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时,区应急指挥部实行集中办公,统一协调和指挥处置工作。
(1)区政府主要领导直接指挥全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应对处置工作。区领导率有关部门赴受灾严重的地区和路段指导抗雪防冻救灾工作,或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2)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分管副区长)主持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3)区应急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联合办公,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委、区政府及市减灾中心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向市政府及市有关部门报告,请求支持。
(4)及时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查核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5)区应急指挥部8个工作组分别由牵头部门召集,实行联合办公,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工作,确定专人24小时值班,向社会公布各工作组热线电话。
(6)灾害发生后,区应急局会商区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会同区发改委紧急调拨区级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协调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运输人员工作。
(7)区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根据灾情发展和核定情况,积极申请市级资金和物资支持。
(8)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认真落实区委、区政府的有关要求,全力以赴做好应对工作。区公安分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人武部根据区委、区政府申请,组织协调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区发展改革委、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区工信局承担区级医药储备管理,参与协调有关救灾装备调配。区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区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区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区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区自然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区生态环境分局及时组织指导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污染的应急监测。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区应急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公告,组织开展跨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区内外救灾捐赠款物,会同区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9)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雪防冻救灾工作。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直接到一线指挥,重要情况直接报区应急指挥部,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和发动群众清除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积雪,保持道路畅通,做好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保障工作。必要时,部分受灾较重乡镇可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区政府请示,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协助参加抗雪防冻救灾工作。
(10)灾情稳定后,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区应急局、受灾地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区应急局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1)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1.4 响应终止
灾情和应急救灾工作稳定后,区应急指挥部向区委、区政府提出终止Ⅰ级响应建议,由区委、区政府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6.2 Ⅱ级响应
6.2.1 启动条件
区气象部门已发布预警或专报等,且一次低温雨雪冰冻灾害过程,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重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启动Ⅱ级响应。
(1)因灾区内1/2(里程)的公路和国省干道交通中断24小时以上,公路、车站滞留人员500人以上,1500人以下;
(2)造成5人以上、9人以下死亡;
(3)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5000人以下;
(4)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2000间或1000户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6.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分管副区长)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
6.2.3 响应行动
当发生Ⅱ级(重大)以下(含Ⅱ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时,区应急指挥部协调各成员单位,共同做好应对和处置工作。
(1)区应急指挥部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灾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召开指挥部会议,对灾害的影响及发展趋势进行研判,部署开展抗雪防冻救灾工作。
(2)区应急指挥部8个工作组分别由牵头部门召集,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工作,视情派出工作组指导抗灾救灾,确定专人24小时值班,向社会公布各工作组热线电话。
(3)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准备并积极开展工作。
(4)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雪防冻救灾工作。受灾地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直接到一线指挥,重要情况直接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和发动群众清除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积雪,保持道路畅通,做好供水、供电、通信等保障工作。
(5)必要时,部分受灾较重乡镇可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区政府请示,按照相关规定申请武警部队协助参加抗雪防冻救灾工作。
(6)灾情稳定后,受灾乡镇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区应急指挥部。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7)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2.4 响应终止
灾情和应急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宣布终止Ⅱ级响应。
6.3 Ⅲ级响应
6.3.1 启动条件
区气象部门已发布预警,且一次低温雨雪冰冻灾害过程,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较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启动Ⅲ级响应。
(1)因灾区内 1/3(里程)的公路和国省干道交通中断12小时以上,公路、车站滞留人员100人以上500以下;
(2)死亡或可能死亡2人以上,5人以下;
(3)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 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4)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或100户以上,1000间或 300户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高度关注。
6.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
6.3.3 响应行动
(1)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指挥部报告灾情和应对工作开展情况,重要情况由指挥部向区政府报告。
(2)区应急指挥部视情派出若干工作指导小组,到受灾较重的乡镇指导抗雪防冻救灾工作。
(3)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准备并积极开展工作。
(4)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雪防冻救灾工作。受灾地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要直接指挥抗雪防冻救灾工作,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灾情,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和发动群众清除行政区域内的高速公路和国省县道积雪,做好物资供应保障,确保城乡居民生活正常。
(5)必要时,部分受灾较重乡镇(街)可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区政府请示,按照相关规定申请武警部队协助参加抗雪防冻救灾工作。
(6)灾情稳定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受灾地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7)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3.4 响应终止
灾情和应急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区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区应急局局长)宣布终止Ⅲ级响应。
6.4 Ⅳ级响应
6.4.1 启动条件
区气象部门已发布预警,且一次低温雨雪冰冻灾害过程,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一般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启动Ⅳ级响应。
(1)因灾区内 1/4(里程)的公路和国省干道发生交通受阻或中断6小时以上,公路、车站滞留人员100人以下;
(2)死亡或者可能死亡2人以下;
(3)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下;
(4)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或100户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严重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
6.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区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区应急局局长)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6.4.3 响应行动
(1)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指挥部报告灾情和应对工作开展情况,向有关部门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园区管委传达指挥部有关指示要求。
(2)区有关部门积极指导受灾较重地区开展应对工作。
(3)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园区管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雪防冻救灾工作,及时将灾情和应对工作情况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和发动群众清除行政区域内的道路积雪,保持道路畅通,积极做好居民生活保障工作。
(4)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4.4 响应终止
灾情和应急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区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区应急局局长)宣布终止Ⅳ级响应。
6.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区级冰冻灾害应急响应标准可酌情调整。
7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及时、准确、公开、客观的原则,为抗雪防冻救灾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加强舆情监控。
(1)区委宣传部应组织或指导有关部门在第一时间向媒体发布权威信息,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众发布灾害发展趋势及防御对策等相关信息,加强舆论引导工作;
(2)各部门或单位内部的信息,由本部门审核和发布;重要和综合性新闻稿须经指挥部核实后,按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管理规定进行报道。
8 灾后恢复重建
8.1 善后处置
(1)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和有关部门应组织力量做好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善后处置工作,修复损坏的公共设施,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2)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和有关部门应深入开展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制订并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对依法征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按规定给予补偿。保险监管部门应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灾害损失的理赔工作。
(3)善后处置所需救灾资金和物资由事发地政府安排,需要上级政府支持的,可向上级政府申报。
8.2 社会援助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应依据有关社会援助制度,鼓励和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和其它慈善机构应适时组织开展捐赠、心理疏导等社会援助活动。
8.3 调查与评估
应急响应解除后15日内,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造成的影响进行调查、核实、评估,形成总结评估报告报区应急指挥部。报告内容包括灾害损失评估、预测预报、抢险救灾情况和经验教训、改进措施以及典型案例等。各部门应及时将监测资料、灾情资料、工作技术总结、服务材料等进行收集归档。
8.4 恢复重建
(1)应急响应结束后,事发地政府应立即制订恢复重建计划,迅速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2)全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区政府统筹安排,区政府有关部门积极协助乡镇政府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积极向上级部门争取资金,及时下拨灾区。
9 应急保障措施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和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规定,切实做好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做好安全保卫、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通信等工作,确保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确保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保障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9.1 人员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和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特点,建立健全应急联动协调机制,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充分发挥解放军、武警、消防救援、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在灾害应急中的骨干和突击作用。发挥社会力量在抗灾救灾工作中的有效补充作用。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和有关部门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9.2 财力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和有关部门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和分级负担的原则,合理安排日常工作经费,保障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对工作的需要。对受灾害事件影响较大、财政困难的地区,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上级财政按财政规定给予补助,区财政局视情积极争取中央和省、市级财政支持,并会同区应急局主管部门及时下拨救灾资金。
对受灾害事件影响较大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救助措施,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9.3 物资保障
应急管理部门要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并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落实储备帐篷、棉被等救灾物资,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交通部门、城管部门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大型扫雪除冰机械设备,储备必要的融雪剂等物资。发改部门、工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调运电力供应,负责做好药品、医疗器械等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商务部门负责保障受灾地区猪肉、鸡蛋、蔬菜等重要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做好市场调控工作,负责协调成品油的市场供应。
9.4 基本生活保障
应急部门应会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衣、食、住等基本生活条件得到保障。
9.5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应当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和畅通。交通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9.6 通信保障
通信、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协调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区域应急通信和广播电视保障工作,负责重大应急信息的传播。
10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10.1 表彰奖励
由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1)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和区有关部门对在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因参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抢险救援工作中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10.2 责任追究
对在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中,存在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部门、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1 附则
11.1 预案管理
(1)本预案是区政府指导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对工作的专项预案,由区应急指挥部负责管理和实施,预案实施后区应急局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及时组织修订完善。
(2)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应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3)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学校和街道(乡镇)、社区(村)应当制定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行动预案和各类保障计划。
11.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会同其他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11.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1年12月20日经区政府批准实施的《六安市金安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金政秘〔2021〕95号)同时废止。
附件6
六安市金安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187
1.1 指导思想……………………………………………187
1.2 编制依据……………………………………………187
1.3 适用范围……………………………………………187
1.4 工作原则……………………………………………187
2 组织指挥体系……………………………………………188
2.1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及职责……………………………188
2.2 区防办职责……………………………………………195
2.3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专项工作组………………………196
2.4 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198
2.5 现场抢险救援指挥机构………………………………198
2.6 工作组、专家组………………………………………198
2.7 有关部门配合和衔接机制……………………………199
3 应急准备………………………………………………………199
3.1 责任落实………………………………………………199
3.2 预案准备………………………………………………200
3.3 工程准备………………………………………………201
3.4 物资准备………………………………………………201
3.5 队伍准备………………………………………………201
3.6 培训演练………………………………………………202
3.7 信息化支撑……………………………………………203
3.8 宣传教育………………………………………………203
3.9 防汛抗旱检查…………………………………………203
4 监测预报预警…………………………………………………204
4.1 监测预报………………………………………………204
4.2 预警发布………………………………………………204
4.3 预警响应………………………………………………206
5 应急响应………………………………………………………210
5.1 总体要求………………………………………………210
5.2 应急响应条件…………………………………………211
5.3 响应启动………………………………………………213
5.4 响应行动………………………………………………213
5.5 响应措施………………………………………………217
5.6 安全防护与医疗救护…………………………………221
5.7 社会动员………………………………………………222
5.8 信息报送与发布………………………………………223
5.9 应急终止………………………………………………225
6 应急保障………………………………………………………225
6.1 资金保障………………………………………………225
6.2 通信保障………………………………………………225
6.3 交通保障………………………………………………226
6.4 供电保障………………………………………………226
6.5 治安保障………………………………………………226
7 后期处置………………………………………………………227
7.1 善后工作………………………………………………227
7.2 工作评价与灾害评估…………………………………228
8 附则……………………………………………………………228
8.1 名词术语解释…………………………………………228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231
8.3 奖励与责任……………………………………………231
8.4 预案解释部门…………………………………………231
8.5 预案实施时间…………………………………………231
附件:1.金安区主要河流一览表…………………………232
2.金安区水利工程位置图…………………………234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防汛抗旱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按照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围绕实施安全稳定绿色振兴赶超发展保健性工程,依法高效有序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为我区建设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安徽省抗旱条例》《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六安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六安市金安区突发事件总体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防范和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洪涝灾害、山洪灾害、台风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台风、地震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堰塞湖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防汛抗旱工作在党的领导下,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为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依法防控、科学调度、防汛抗旱统筹,全民参与、军地协同、平战结合的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及职责(平战结合、战时启用)
区委、区政府设立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指导、监督全区防汛抗旱工作。
主要职责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决策部署及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制定全区防汛抗旱总体应急预案及工作制度;协调指导重要河、湖、水库和重要水工程的实施防御洪水、抗御旱灾、应急水量调度和防台风工作;组织协调、指挥决策和指导较大水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检查,督促地方党委和政府落实主体责任,以及重点地区和重要工程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指导监督防汛抗旱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指导乡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完善组织体系;建立健全与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应急联动、信息共享、组织协调等工作机制;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2.1.1 区防指组成
政 委:区委书记
指 挥 长:区委副书记、区长
顾 问:区人大常委会主任
区政协主席
副 政 委:区委副书记
常务副指挥长:分管应急管理工作副区长
副 指 挥 长:区人武部部长
分管民政工作副区长
分管水利工作副区长
分管工业工作副区长
分管城管工作副区长
区政府办主任
区应急局局长
区水利局局长
成 员:区委组织部副部长、区委宣传部副部长、区发改委主任、区教育局局长、区工信局局长、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区民政局局长、区财政局局长、区自然资源局局长、区住建局局长、区交通局局长、区农业农村局局长、区商务局局长、区文旅局局长、区卫健委主任、区退役军人局局长、区城管局局长、区融媒体中心主任、区机关事务中心主任、区重点处主任、区自然资源(区林业中心主任)、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区气象局局长、区消防救援局大队长、六安市城郊供电公司总经理、人保财险六安分公司总经理。
2.1.2 区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政委、指挥长:负责指挥全区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全面工作,执行国家防总及省、市防指命令,进行重点检查,及时部署研究解决防汛抗旱、抗洪抢险和救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副政委:协助政委,抓好防汛抗旱全面工作,负责组织督查防汛抗旱重点工作。
常务副指挥长:协助指挥长抓好防汛抗旱全面工作,负责全区防汛抗旱、抗洪抢险和救灾的经费和物资筹集,检查落实防汛抗旱各项准备工作,解决防汛抗旱、抗洪抢险和救灾等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并领导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副指挥长(区人武部部长):负责协调现役部队、组织民兵力量参加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等重大抢险救灾行动,协助指挥长审定群众的迁安撤退方案,督促检查部队防汛命令的执行情况。
副指挥长(分管水利工作副区长):协助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工作,重点指挥水利部门水情旱情预警、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工作。
副指挥长(分管民政工作副区长):协助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工作,负责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
副指挥长(分管工业与信息化工作副区长):协助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工作,协调全区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救援和减灾救灾中的相关事宜。
副指挥长(分管城市管理工作副区长):协助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工作,兼任城区防汛指挥部指挥长,负责指挥调度城区防洪排涝及街区、道路、小区排水等工作。
副指挥长(区政府办主任):协助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工作,协调全区防汛抗旱、抗洪抢险和生产救灾中的相关事宜。
副指挥长(区水利局局长):负责组织水情旱情监测预警预报、发布水情旱情、水工程调度、日常检查、宣传教育、水旱灾害防治工程建设等,承担防汛抗旱抢险技术支撑等工作;组织协调指导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和运用补偿工作;负责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组织指导水旱防治体系建设水毁水利工程修复工作,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其所管理的水利设施的安全运行工作,督促指导全区做好水利设施的安全运行工作;负责水利部门防汛仓库、物资管理调度。
副指挥长(区应急局局长):负责组织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及台风防御工作,协调指导主要河流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为区政府、区防指组织防汛抗旱当好参谋;组织核查灾情信息,统一发布灾情;负责防汛抗旱时的相关安全生产工作,并负责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区委组织部:负责防汛抗旱时期的组织纪律检查,督查各级行政首长防汛抗旱责任制落实情况,掌握党政领导干部在组织防汛抗旱和救灾工作中的履职情况。
区委宣传部:负责把控全区防汛抗旱工作宣传导向,组织、协调和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防汛抗旱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区公安分局:做好防汛抗旱治安保卫工作,负责维护防汛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保障运送防汛抗旱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的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偷窃防汛物资、破坏防洪与灌溉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区发改委(粮储中心、人防办):负责指导防汛抗旱设施规划和建设工作,负责协调防洪保安建设、除险加固工程、抗旱水源工程等资金的计划协调、安排;负责调度人防通讯、队伍力量,协助防汛抗旱指挥、应急通讯和抢险保障工作;负责城市人防设施的防汛排涝、防台风工作。负责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所需物资、粮食供应的计划安排和筹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重要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指导各类学校加强防洪避险知识宣传,指导在校师生及时开展应急避险工作,督促指导受灾学校开展灾后自救和恢复教学秩序。
区工信局:负责全区工业厂区防汛工作,协调安排防汛抗旱有关物资。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安排危险区民政福利设施及财产安全转移等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及时将符合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受灾群众,按规定程序纳入保障范围。
区财政局:负责筹集防汛抗旱资金,及时下拨中央和省级防汛抗旱经费;督查全区各级财政对防汛抗旱经费的投入使用情况。
区自然资源局(区林业中心):负责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防治、监测、勘察和预报预警工作;负责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做好防汛抢险取用土地协调工作。
区住建局:负责指导建筑工地和基坑防汛安全工作,及所属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安全运行工作。
区交通局:负责公路和水运交通设施的抢通保通,保障工程设施安全;负责及时征调、组织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所需车辆、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运送受灾人员、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负责组织抢险救援力量实施水毁道路、桥梁的修复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牧渔业的防汛抗旱和防台风工作,掌握农业洪涝、旱灾信息,组织开展农业洪涝旱灾的灾后农业生产救灾和生产恢复工作;负责组织修复支渠以下水毁农田水利设施,督促渔业船只做好防台风工作。
区水利局:负责收集和分析雨情、水情、灾情形势,协调主要河流和重要水工程防御水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提出应急抢险技术保障措施方案,初步提出防灾、抗灾、救灾的实施意见,协助区防办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协调做好防汛抗洪救灾和灾后生活必需品的组织、供应;负责城市商场及其地下空间防汛排涝、防台风工作。
区文旅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文化经营单位、旅游景区做好防汛防台风工作。
区卫健委:负责洪涝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及时向区防指提供洪涝旱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流行。
区退役军人局:负责组织协调预备役部队、退役军人参加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区应急局:负责会商收集和分析雨情、水情、灾情形势,初步提出防灾、抗灾、救灾的实施意见,负责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区城管局:负责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主城区防洪排涝、防台风和抗旱指挥调度,以及街区、道路、小区排水等管理工作。
区融媒体中心:负责防汛抗旱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工作。
区机关事务中心:负责防汛抗旱工作的车辆调度、安排和保障工作,协助区防办工作。
区重点处:负责协调土地房屋征收地块、回迁安置小区等区域抗洪抢险救灾指挥调度工作,负责本单位在建重点工程度汛安全。
区林业中心:负责本系统的防汛抗旱工作,及时做好防汛抗洪所需毛竹、杉木等的调拨和供应。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水环境质量应急监测和城市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为实施防洪、供水调度提供水质状况;负责协调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对汛情、旱情形势作出气象分析和预测,及时发布预报预警;对汛期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及时向区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预报信息;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救灾现场气象保障服务,适时组织人工增雨,协助区防办工作。
区消防救援局: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抗洪抢险排涝、遇险群众救助;协助地方政府做好抗旱地区群众生活保障用水救助工作。
市城郊供电公司:负责全区防汛、抗旱、排涝和灾民生活的电力供应,及时修复水毁电力线路。
人保财险六安分公司:负责洪涝旱灾发生后的灾后保险理赔工作。
通讯部门(电信、移动、联通):由区工信局联系协调,负责为防汛抗旱提供通信保障;根据汛情需要,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保障抢险救援现场通信需要,确保公用通信网设施的防洪安全和通信畅通。
2.2 区防办职责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办)为区防指办事机构,负责区防指日常工作,设在区应急局。区防办主任由区应急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区应急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主要职责为:组织拟订并实施区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收集掌握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和防汛抗旱行动情况等;组织防汛抗旱会商,分析研判形势,提出应对方案与建议;协调、监督各地各部门落实区防指工作部署;组织指导防汛抗旱物资储备、防汛抗旱队伍建设、防汛抗旱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组织指导对重大水旱灾害应急处置的调查评估工作;承办区防指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专项工作组
区防指成立由相关成员单位牵头的区防指专项工作组,当全区启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Ⅱ级及以上响应时进驻区应急指挥中心,进行联合值守、会商、指挥。专项工作组组长、副组长分别由相关单位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相关单位根据工作任务确定。专项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和部门负责制相结合的工作责任制度。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区防指可对专项工作组进行调整。
2.3.1 综合协调组
区政府办为组长单位,区应急局、区水利局为副组长单位。负责协助区防指领导开展指挥调度,组织防汛会商,提出工作建议;会同区防办汇总掌握防汛抗洪抢险信息,起草相关文稿,发布相关信息;根据需要,派出抢险技术专家。
2.3.2 预报预警组
区气象分局为组长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水利局、区城管局为副组长单位。负责雨情、洪水、山洪、地质灾害、城区内涝监测预报预警,指导、督促地方预警发布和危险区人员转移避险。
2.3.3 防洪调度组
区水利局为组长单位。区应急局、区城管局为副组长单位。负责区防指调度的防洪工程调度和突发应急调度,协助区防办对接市防指开展防洪调度,指导监督各乡镇街防洪调度。
2.3.4 队伍和物资调度组
区应急局为组长单位,区人武部、区水利局、区消防救援大队为副组长单位。负责全区各类防汛抢险救援队伍和防汛抢险物资统一调度,协调做好突发险情灾情现场处置前后方联动;根据需要,向市应急局申请物资和队伍支持。
2.3.5 救灾救助组
区应急局为组长单位,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工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区卫健委为副组长单位。负责洪涝干旱灾情统计、核查、评估,下拨救灾物资和资金,指导受灾群众救助、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灾后的生产自救等工作。
2.3.6 宣传报道组
区委宣传部为组长单位,区委网信办、区应急局、区融媒体中心为副组长单位。负责全区对外宣传报道工作及舆情管控,适时发布防指汛情、旱情通报,公布水旱灾害发生、发展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宣传报道各级党委、政府在防汛抗旱工作中的作为,宣传先进事迹。
2.3.7 交通保障组
区公安分局为组长单位,区交通局为副组长单位。负责公路、水路及工程设施畅通和安全工作,组织抢险救援力量实施公路、水路抢通保通,保障公路、水运工程设施安全;协助征调防汛抢险救灾所需车辆、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优先运送受灾人员、抢险救援人员和抢险救灾物资。
2.3.8 督导检查组
区委组织部为组长单位,区督查考核室为副组长单位。负责督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防汛抗旱责任制落实情况及在抗洪抢险、抗旱和救灾工作中履职情况。
2.4 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在区防指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指挥本辖区的防汛抗旱工作。
2.5 现场抢险救援指挥机构
当境内主要河流或水库工程出现重大险情,或其他紧急情况需要现场指挥的,组建现场指挥机构,现场指挥机构由联系乡镇防汛工作的区领导、所在地乡镇负责人、参加抢险的防汛抢险队负责人和水利专家组成,专家组负责拟订抢险方案,现场指挥长对抢险方案进行决策,并组织实施。
2.6 工作组、专家组
2.6.1 工作组
区防指成立工作组,由区防指成员单位相关负责同志带队,赴一线指导督促地方开展防汛抗旱工作。
2.6.2 专家组
区防指成立专家组,由相关专业的技术、管理、抢险救援专家组成,为防汛抗旱指挥决策、应急处置等提供咨询和建议。专家组成员所在单位应支持专家开展相关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2.7 有关部门配合和衔接机制
应急、水利、气象等部门建立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健全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和监测预警网络,共同分析研判汛情旱情和险情灾情,实时共享相关监测预报预警和重要调度信息,联合开展防灾救灾综合演练、检查督察等,形成工作合力。当预报发生大洪水或突发险情时,水利部门组织防洪会商,应急管理等部门派员参加。当河道、水库达到警戒水位并预报继续上涨时,应急管理部门应组织指导有关地方提前落实抢险队伍、预置抢险物资,视情开展巡查值守,做好应急抢险和人员转移准备。洪水灾害发生后,水利部门按照区防指部署,派出水旱灾害防御抢险专家组,协助应急管理部门开展险情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在汛期,河道、水库、水电站、闸坝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对水工程进行巡查,发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 应急准备
3.1 责任落实
3.1.1 健全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充实与行政区域内防汛抗旱任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力量,构建上下对应、贯通的防汛抗旱指挥体系。
3.1.2 落实区包乡、乡包村、村包组、党员干部包群众的包保工作责任机制。落实堤防、水库、城区、镇区等重点地区和重要工程防汛行政责任人。
3.1.3 落实堤防、水库、城区等重点地区和重要工程防汛行政责任人。落实下穿立交、地下空间、下沉式建筑、在建工地基坑等高风险部位管理单位防汛责任人。对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灾害)威胁区、水库下游、行洪通道、圩口、低洼易涝区等高风险区域划分人员转移避险网格,明确监测、巡查、预警责任人和包保到户到人的转移责任人。
3.2 预案准备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防汛抗旱实际,加强预案编制、修订,使预案更具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区水利局负责修订完善中小河流、小水库等重要水工程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对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编制工程应急抢险方案;指导乡镇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
区防办负责修订完善区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洪涝突发重大险情应急抢险预案。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修订完善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
区城管局负责修订完善城区防洪排涝应急预案。
区发改、教育、民政、住建、交通、水利、自然资源、文旅、卫健、应急等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行业重点单位、基础设施管理单位编制防汛应急预案,强化应急响应措施和预警联动。
3.3 工程准备
汛前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在建开口工程复堤复坝任务;排查整治消除各类防洪工程度汛隐患,确实在汛前无法消除的,落实应急措施。落实汛期在建涉水工程和病险工程安全度汛责任人和方案措施。
3.4 物资准备
3.4.1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乡镇(街)、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干旱威胁的单位要结合防汛抗洪实际,储备必需的防汛抗旱抢险救援物资。在防汛重点部位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资,以备急需。
3.4.2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调用本行政区域内防汛抗旱物资,组织财政、水利、应急、发改等部门,按照优化、协同、高效的原则,完善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体制机制,做好物资规划计划、资金保障、储备管理、调拨使用、轮换更新等工作,提高物资管理调运信息化水平。
3.4.3 各乡镇(街)各有关部门要优化物资储备布点,拓展储备方式,适当开展协议和产能储备;对大型设备需求,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紧急情况下,可向社会公开征集。
3.5 队伍准备
3.5.1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救援专业队伍建设,统一调动本行政区域内各类防汛抗旱队伍,提高队伍管理调动信息化水平。
3.5.2 加强军地联动,针对重点区域、重要堤段预置任务部队;加强消防救援队伍和民兵队伍防汛抢险救援技能训练和装备配备。
3.5.3 应急部门加强各类队伍的统筹协调,依托企事业单位组建防汛专业抢险队伍,交通、水利、城管、电力、通信等部门根据职责组建本系统内专业队伍,为防汛抗旱提供保障。
3.5.4 区、乡、村应加强应急救援力量整合,组建基层应急队伍,其中区级不少于100人,乡级不少于50人,村级不少于15人。
3.5.5 乡镇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巡堤查险任务,按照相关规定,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群众和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组建巡堤查险队伍,并进行登记造册。堤防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堤防所在行政区域,并结合堤防防洪保护受益范围,划分巡堤查险任务和区段,报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确定。堤防跨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确定。
3.5.6 支持社会应急力量加强防汛抢险救援技能训练和装备配备,鼓励依法有序参与抗洪抢险。
3.5.7 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需要,组建或者明确防汛抢险队伍。
3.6 培训演练
3.6.1 培训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实施防汛抗旱知识与技能培训,每年汛前至少组织开展1次。区防指成员单位结合各自职责开展培训。
3.6.2 演练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组织举行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暴雨洪涝易发区域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及企事业单位每年应至少开展1次有针对性的演练。专业抢险队伍应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每年有针对性地进行防汛抢险演练。
3.7 信息化支撑
各级防办在充分利用各部门既有成果的基础上,组织加强信息化建设,促进互联互通,深化监测、监控、工程、地理、预报、预警等各类信息共享,积极推进指挥调度可视化、场景化、可量化。各部门应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求,提供相关数据。
3.8 宣传教育
各级各部门多渠道、多形式开展防灾避险知识宣传教育,推动防灾避险知识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增强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风险识别、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3.9 防汛抗旱检查
各乡镇(街)、各部门要组织开展汛前风险隐患全面排查,查找薄弱环节,建立风险隐患排查整改清单,限期整改,消除隐患。区防指汛前对各项准备工作至少组织开展1次综合检查,重点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演练、查物资、查通信,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跟踪督促整改。
4 监测预报预警
4.1 监测预报
气象部门负责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水利部门负责水情、旱情监测预报;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城管部门负责城区内涝监测预报;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田涝溃、土壤墒情监测预报。各部门及时将监测预报结果报送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同时抄送相关部门。
4.2 预警发布
4.2.1 气象部门负责暴雨、台风预警发布,水利部门负责水情(洪水、山洪)、旱情预警发布,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预警发布,城管部门会同气象部门负责城区内涝预警发布,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田涝渍预警发布。
4.2.2 水利、气象等部门应开展重大灾害性天气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气象、洪涝、干旱灾害作出评估,按规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4.2.3 各相关部门应规范预警发布内容、范围、程序等,按照专群有别、规范有序的原则,科学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加密重要时段预警发布;针对暴雨洪水影响跨行政区域的,完善跨区域预警联动机制;建立预警“叫应”机制,确保高等级预警信息第一时间使相关防汛责任人知晓。
4.2.4 上级防指和水利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调度防洪工程,可能对上下游造成影响时,应提前向受影响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属地人民政府或基层组织发布预警。影响地防指和人民政府、基层组织接到预警后,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4.2.5 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在第一时间向预计淹没区域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出预警。
4.2.6 水库(水闸)管理单位按照控制运用办法决定泄洪时,应提前向泄洪影响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属地人民政府或基层组织发布预警,为影响区安全防范做好准备。
4.2.7 乡镇(街)、村应健全广播、警报器、大喇叭等预警发布设施,畅通电视、网络、移动通信、大屏等预警发布渠道,必要时组织人员逐户通知,实现预警传播快速、精准和全覆盖。突出学校、医院、敬老院、儿童福利机构、在建工地等特殊场所,山洪地质灾害威胁区、低洼易涝区、旅游景区、农村偏远地区等重点区域和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的针对性预警工作。
4.2.8 科学建立应急响应与本级相关部门预警联动机制,把预警纳入应急响应的启动条件。各相关部门建立预报预警评估制度,每年汛后对预报预警精确性、有效性进行评估。
4.3 预警响应
4.3.1 当发布暴雨预警时,各级各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防办适时组织多部门会商研判,明确重点影响区域和防范应对工作重点,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建议,加强对乡镇街暴雨防范应对工作的指导督促。
(2)区气象局密切监视天气变化,加密天气预报。
(3)区水利局密切监视水情变化,做好主要河流水库水情预测,规范调度重要江河湖库预泄,指导督促水工程管理单位按照工程控制运用办法等规定进行调度运用,加强水工程维护、巡查。
(4)区自然资源局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督促指导专业队伍和群测群防员加密地质灾害隐患点巡查。
(5)区住建局督促指导建筑施工工地内涝隐患排查整治及应急排涝准备等工作;必要时督促建筑施工工地停工,做好施工工人安置。
(6)区城管局会同区气象局组织指导城区内涝预警发布,督促指导街道做好城区道路等公用设施内涝隐患排查整治及应急排涝准备等。
(7)区文旅局组织指导旅游安全提示信息发布,必要时督促关闭涉山涉水A级旅游景区,疏散游客。
(8)区委宣传部协调指导主流媒体按照预警发布部门要求发布预警和安全提示信息。区工信局协调指导电信、移动、联通运营企业按照预警发布部门要求发布预警和安全提示信息”。
(9)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与应急预案做好相关工作,强化本行业防御措施的落实和检查,及时向区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10)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安排部署,提前转移危险区域人员,做好暴雨防范和应对工作。属地政府及时组织做好高等级预警下停工、停学、停业、停运和暂停户外活动等工作,对重点部位和灾害易发区提前预置抢险救援力量。
4.3.2 当发布河流洪水预警时,各级各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防办组织多部门会商研判,提出防御措施和启动应急预案建议,加强对乡镇街洪水应对工作的指导督促。
(2)区水利局密切监视水情变化,及时预报主要河流水库洪水;按照洪水调度方案、工程控制运用办法等规定实施重要水工程调度,适时提出防御洪水调度建议;指导督促水工程管理单位按照工程控制运用办法等规定进行调度运用,做好水工程巡查和险情抢护。
(3)区应急局组织指导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力量、物资准备,视情提前预置防洪重要部位抢险救援力量和物资。
(4)区交通局督促指导做好行洪河道内桥梁、受洪水威胁重要公路的巡查、监视,及时发布公路通阻预警信息,保障公路通行,做好水毁公路抢修准备。
(5)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立即动员部署;提前安排可能发生超警戒水位河流、超汛限水位水库的巡查防守;视情提前转移洪涝危险区域人员;及时开机排涝。
4.3.3 当发布山洪预警时,各级各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防办根据山洪灾害防御形势,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乡镇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的指导督促。
(2)区水利局督促指导受山洪灾害影响范围内的村乡镇做好防御工作,及时发布或转发山洪灾害预警信息。
(3)区应急局组织指导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力量、物资准备。
(4)区交通局督促指导做好山洪灾害危险区内道路管护和通行安全提示。
(5)区文旅局组织指导旅游安全提示信息发布,督促关闭山洪灾害危险区内A级旅游景区,疏散游客。
(6)基层山洪灾害防御责任人立即上岗到位,将预警信息通知到户、到人,按预案提前组织危险区群众转移。
4.3.4 当发布台风预警时,各级各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防办组织多部门会商研判,明确台风重点影响区域和防范应对工作重点,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建议,加强对乡镇街台风防御工作的指导督促。
(2)区气象局密切监测台风发展趋势,跟踪监测台风路径、风力及影响范围。
(3)区水利局加强重要水工程调度,减轻洪涝灾害威胁风险。
(4)区应急局组织指导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力量、物资准备。
(5)区住建局督促指导各地做好建筑工地高空作业等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
(6)区交通局督促指导做好渡口、在航运输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7)区农业农村局督促指导做好作业渔船管理、农业设施加固等工作。
(8)区城管局对城区户外广告牌、高空悬挂物等加强监管,做好城区低洼地段排涝准备。
(9)区文旅局组织指导旅游安全提示信息发布,必要时督促指导涉山涉水A级旅游景区暂停经营、疏散游客。
(10)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立即动员部署,视情提前转移危险区内群众,做好大水面河流水库堤防防风挡浪工作。
4.3.5 当发布旱情预警时,各级各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防办根据区域抗旱形势,作出相应工作安排,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建议,加强对相关地区防旱抗旱工作的指导督促。
(2)区气象局加强天气监测预报,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3)区水利局根据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墒情情况加强旱情监测预报,协调做好重要水工程蓄水、引水、提水、调水,提高可用水源利用效率;指导做好乡村群众安全饮水工作。
(4)区农业农村局指导做好农业抗旱工作,区城管局指导做好城区供水保障工作,其他部门根据职责做好抗旱工作。
(5)相关地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加强组织动员,做好各项防旱抗旱准备,及时开展抗旱浇灌、应急送水等。
5 应急响应
按洪涝、干旱、台风等灾害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一、二、三、四级。一级应急响应级别最高。
5.1 总体要求
(1)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应急响应行动分IV级(一般)、III级(较大)、II级(重大)、I级(特别重大)四级。
(2)进入汛期、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跟踪掌握水情、工情、旱情和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预案。水工程管理单位应配合当地防指加强巡查,发现险情立即向当地防指和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采取措施,努力控制险情。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3)洪涝、干旱灾害发生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抗旱等方面工作。按照权限和职责负责所辖水工程的调度,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报告情况,重大突发事件可直接向市区防指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临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原则上应急响应应逐级启动,必要时可直接启动更高等级的应急响应。每提高一个级别,其响应措施均在前一个级别的基础上进行加强和延伸,四个级别应急响应层层递进。
5.2 应急响应条件
5.2.1 IV级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IV级响应条件。
(1)淠河、丰乐河主要支流堤防发生较大险情;
(2)小(1)型水库出现险情,小(2)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3)台风可能或已经对我区产生影响;
(4)预测或正在发生大范围强降雨过程,省、市气象台发布暴雨黄色预警涉及我区,经会商研判我区可能发生洪涝灾害;
(5)4个以上乡镇出现轻度干旱,或 2 ~3 个乡镇范围内发生中度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
(6)其他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情况。
区防办提出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区防办主任决定。
5.2.2 III级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III级响应条件。
(1)淠河、丰乐河干流有一处发生超过警戒水位的洪水;
(2)淠河、丰乐河一般堤防发生严重险情;
(3)小水库、重要涵闸发生重大险情;
(4)台风可能或已经对我区产生较重影响;
(5)正在发生大范围强降雨过程,省、市气象台发布暴雨橙色预警涉及我区,经会商研判我区可能发生较重洪涝灾害;
(6)当区内 4个以上乡镇出现中度干旱,或 2 ~3 个乡镇范围内发生严重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
(7)其他需要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区防办提出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决定。
5.2.3 II级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II级响应条件。
(1)淠河、丰乐河干流大部分发生超过警戒水位的洪水;
(2)淠河、丰乐河一般堤防发生漫堤或决口;
(3)小(2)型水库发生垮坝;
(4)台风可能或已经对我区产生严重影响;
(5)正在发生大范围强降雨过程,省、市气象台发布暴雨红色预警涉及我区,经会商研判我区可能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6)当区内 4个以上乡镇出现严重干旱,或 2 ~3 个乡镇范围内发生特大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透墒雨;
(7)其他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情况。
区防办提出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决定。
5.2.4 I级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I级响应条件。
(1)淠河、丰乐河干流发生超保证水位的洪水;
(2)淠河、丰乐河主要堤防发生漫堤或决口;
(3)小(1)型水库发生垮坝;
(4)4 个以上乡镇发生特大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透墒雨;
(5)其他需要启动 I 级响应的情况。
区防办提出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区防指政委、指挥长决定。必要时,区委、区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5.3 响应启动
达到IV级响应条件,由区防办提出启动建议,报区防办主任决定。
达到III级响应条件,由区防办提出启动建议,报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决定。
达到II级响应条件,由区防办提出启动建议,报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决定。
达到I级响应条件,由区防办提出启动建议,报区防指指挥长决定。
5.4 响应行动
5.4.1 IV级响应行动
(1)区防办负责人主持会商,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联络人参加,分析防汛抗旱形势,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区防办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加强对汛(旱)情监测预警,及时上报汛情旱情。
(2)水利部门和有关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密切监视汛情,按职责加强对各类水工程巡逻查险,并将巡查情况上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气象部门加强天气形势和雨情预报分析。水利部门做好主要河流的监测和预报。住建、城管部门开展建筑工地、易涝点安全排查,做好供水、供气应急抢修准备。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根据本单位职责与应急预案落实相关工作措施。
(3)各乡镇要视情组织民工上堤开展巡堤查险,适时组织开机排涝或抗旱提水,并及时上报行动情况。
5.4.2 III级响应行动
(1)区防指副指挥长主持会商,防指相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分析防汛抗旱形势,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响应期间,根据汛(旱)情发展变化,可由区防办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区防办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必要时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应急值守。区级防汛包保领导到联系乡镇街指挥调度。
(2)水利部门和有关水工程管理单位按照权限进行调度,将洪涝灾害可能明显影响地区的湖库水位降到规定水位以下。气象、水利部门加强水情、雨情、旱情和天气形势等监测预报分析。自然资源部门协助地方做好受地质灾害威胁人员转移准备工作。住建、城管部门开展建筑工地、易涝点安全排查,做好适时停工和撤离人员准备,做好供水、供气应急抢修准备。应急部门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工作。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根据本单位职责与应急预案落实相关工作措施。
(3)乡镇街防指应按职责承担本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按规定全力做好转移危险区群众、组织巡查防守、开机排涝或抗旱提水等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同级政府和上一级防指。
(4)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当地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组织抢险,并提前安全转移可能受洪水威胁的群众;必要时上报区防指请求支持指导。
(5)区防指可通过主流媒体,宣传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行动情况。
5.4.3 II级响应行动
(1)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主持会商,防指全体成员参加,分析防汛抗旱形势,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必要时,提请区委、区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汇报并作出工作部署。区防办负责同志带班,必要时区防指各工作组进驻区应急指挥部开展工作,实行24小时联合应急值守。区级防汛包保领导到联系乡镇街指挥调度。区防指可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
(2)水利部门和有关水工程管理单位严密监视各类水工程运行,发现问题及时派出工作组处理;派出技术指导小组协助地方应急抢险。气象、水文部门实时分析预报水情、雨情、旱情和天气形势等。自然资源部门协助地方做好受地质灾害威胁人员转移。住建、城管部门开展建筑工地、易涝点安全排查,适时停工和撤离人员,做好供水、供气应急抢修准备。公安部门、交通部门适时进行交通管制,配合做好抢险车辆快速通行。应急部门组织力量适时抢险救灾。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根据本单位职责与应急预案落实相关工作措施。
(3)各乡镇相应启动防汛抗旱应急响应,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安排部署本地区防汛抗旱工作,按照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或组织抗旱,并及时向区防指报告汛情、灾情及抢险救援情况。
(4)当防洪工程、设施突发重大险情时,当地乡镇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全力组织抢险。必要时,可按程序申请专业应急救援队、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区防指派出专家组赴现场指导抢险工作。
(5)区防指在主流媒体发布《汛(旱)情通告》,宣传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行动情况。区防指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5.4.4 I级响应行动
(1)区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防指全体成员参加,分析防汛抗旱形势,作出相应的工作安排。必要时,提请区委、区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汇报并作出工作部署。按照《防洪法》等有关规定,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到区应急指挥部带班,区应急局局长、区水利局局长到区应急指挥部协助指挥长调度指挥,防指各工作组立即开展工作,实行24小时联合应急值守,区级防汛包保领导到联系乡镇街指挥调度。
(2)区防指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3)水利部门按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气象、水利部门滚动分析预报水情、雨情、旱情和天气形势。应急部门组织力量全力抢险救灾。区防指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区防办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区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4)区全面启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全面承担本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市防指。受灾地区的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到一线指挥,防指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
(5)各乡镇相应启动防汛抗旱应急响应,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安排部署本地区防汛抗旱工作,按照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或组织抗旱,并及时向区防指报告汛情、灾情及抢险救援情况。
(6)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当地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组织抢险,并提前安全转移可能受洪水威胁的群众;必要时,按照规定申请组织解放军、武警部队、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抗洪抢险和人员转移。
(7)区防指在主流媒体发布《汛(旱)情通告》,宣传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行动情况。区防指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5.5 响应措施
5.5.1 淠河、丰乐河特征水位确定
(1)淠河
根据市防指《关于淠河六安段防汛特征水位调整结果的批复》(六防指〔2017〕20号),淠河下龙爪特征水位如下:
下龙爪设防水位34.5m;警戒水位36.6m;保证水位38.7m。
(2)丰乐河
丰乐河梁墩站警戒水位20.9m;保证水位22.2m。
丰乐河龙嘴站警戒水位20.73m;保证水位21.9m。
5.5.2 不同灾害应急处置的衔接配合机制
5.5.2.1 河库洪水
(1)河库即将出现洪水时,水利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和预警工作,及时向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跟踪分析河库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和技术支撑。
(2)在汛期,河道、水库、水电站、闸坝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对水工程进行巡查,发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第一时间向预计淹没区域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出预警,并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河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经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动用民兵参加重要堤段、重要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应急管理部门应组织指导相关地方提前落实抢险队伍、抢险物资,视情开展巡查值守,做好应急抢险和人员转移准备。
(4)电力、交通、通信等工程设施因暴雨、洪水、内涝和台风发生险情时,工程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其行业主管等相关部门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抢险,并将险情及抢险行动情况报告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5)洪水灾害发生后,水利部门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部署,派出水利技术专家组,协助应急管理部门开展险情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5.5.2.2 渍涝灾害
(1)城区内涝。属地政府及住建、城管、交通、水利等相关部门按任务分工全面排查城市易涝风险点,突出抓好下穿立交、地下空间、下沉式建筑、在建工程基坑等易涝积水点隐患排查,并逐项整治消除。对主要易涝点要按照“一点一案”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明确责任人、队伍和物资,落实应急措施。
当出现城区内涝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应急预案,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力量转移安置危险区域人员;对低洼积水等危险区域、路段,相关部门要及时采取警戒、管控等措施,避免人员伤亡。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对灾害信息进行滚动预警;情况危急时,停止相关生产和社会活动。
水利、住建、城管等部门应加强协调和配合,科学调度防洪排涝工程、正确处理外洪内涝关系,确保防洪防涝安全。
交通运输、电力、通信、燃气、供水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保障城市生命线工程和其他重要基础设施安全,保证城市正常运行。
(2)村庄和农田发生洪涝灾害时,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和设备抢排涝水,尽快恢复生产和生活,减轻灾害损失。
5.5.2.3 山洪灾害
(1)山洪灾害日常防治和监测预警工作由水利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工作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由基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加强组织协调,指导自然资源、住建、水利、应急、消防、气象等各相关部门按任务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水利、应急、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指导行政村(社区)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具体工作由基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监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监测、加强巡逻。每个乡镇(街道)、村(社区)、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发出警报,实现快速转移,并报告本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4)山洪灾害易发区观测到降雨量达到预警阈值时,水利等相关部门应及时发出预警,基层人民政府及时按预案组织受威胁人员安全撤离。
(5)发生山洪灾害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自然资源、水利、应急、气象等相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造成更大损失。
(6)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召集相关部门、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5.5.2.4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水电站)垮坝
(1)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水电站)垮坝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第一时间向预计淹没区域的相关乡镇街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出警报,并及时向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水电站)垮坝的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水利部门提供技术支撑。
5.6 安全防护与医疗救护
5.6.1 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5.6.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携带必要的安全防护器具。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5.6.3 发生洪涝灾害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5.6.4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属地人民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5.6.5 属地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安置受灾群众,提供紧急避难场所,保证基本生活。要加强管理,防止转移群众擅自返回。
5.6.6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必要时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设立现场医疗点,开展紧急医学救援、灾区卫生防疫和应急心理干预等工作。
5.7 社会动员
5.7.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属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
5.7.2 必要时可通过属地政府广泛调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积极有序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交通工具、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和抗灾救灾。
5.8 信息报送与发布
5.8.1 信息报送
(1)防汛抗旱信息主要包括: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工程调度运用情况,抢险救灾进展情况,防汛抗旱人力调集、物资及资金投入情况,人员转移及安置等情况。
(2)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负责、归口处理、逐级上报,各行业部门向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送信息,信息同级共享。
(3)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跟踪了解,尽快补报详情。
(4)洪涝突发险情灾情报送按照国家防总相关规定和灾害统计报告制度执行。主要支流堤防及穿堤建筑物,保庄圩堤防及穿堤建筑物,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水库溃坝、有人居住或保护万亩耕地以上圩口溃破、人员伤亡,必须立即报告。
(5)因灾死亡失踪人员信息不全时,应先报因灾死亡失踪人数等概要情况,待核实或完成信息比对后再补报,不得以身份信息不全、需进一步核实等理由迟报瞒报。
(6)河道发生超警戒水位的洪水、水库水位超汛限水位时,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管理单位要加密监测,并将工程设施运行情况报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出现险情时,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必须第一时间向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等。
(7)水利部门按照权限调度水利工程时,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调度运用信息通报,加强上下游联动,并将工程调度指令抄送所在地防办。
5.8.2 信息发布
(1)防汛抗旱信息由区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分级负责、统一发布,其中相关单项信息由行业部门审核。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对雨情、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描述要科学严谨。
(2)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编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具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发生重大水旱灾害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和媒体通报情况。
(3)新闻报道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报道为主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的原则。
(4)宣传部门和网信部门要加强新闻媒体和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动态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氛围。
5.9 应急终止
5.9.1 洪水灾害、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时,相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汛情旱情,宣布终止紧急防汛抗旱期。
5.9.2 河库水位落至警戒水位以下、区域性暴雨或台风影响基本结束、重大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旱情已解除或有效缓解,并预报无较大汛情、旱情时,由区防办提出响应终止建议,报区防指领导研究决定。四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区防办主任研究决定,三级应急响应、二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研究决定,一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区防指指挥长研究决定。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旱工作;加强防汛抗旱高级别应急响应下防汛抢险、抗旱救灾资金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防汛抗旱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6.2 通信保障
6.2.1 任何通信运营单位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6.2.2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利用专用通信网络,防汛抗旱工程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确保信息畅通。暴雨洪涝灾害易发的偏远地区乡、村应配备卫星通信设施。
6.2.3 通信管理部门应按照防汛抗旱实际需要,将相关要求纳入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应急过程中,通信管理部门应根据通信保障应急预案,调度应急通信队伍、装备,为防汛抗旱通信和现场指挥通信提供保障;加快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
6.2.4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新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及时发布防汛抗旱预警预报信息,通知公众快速撤离。公共广播、电视、相关政府网站等媒体以及基础电信企业应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发布防汛抗旱预警预报等信息。
6.3 交通保障
交通部门负责协调组织水陆运输保障,优先保障防汛抢险人员和防汛抗旱救灾物资的运输;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地方车辆、船舶的调配;负责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
6.4 供电保障
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生命线工程运行等方面的电力供应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6.5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依法做好灾区治安管理、交通秩序维护工作,依法查处扰乱抗灾救灾秩序、破坏防汛抗旱设施、哄抢防汛抗旱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组织实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警戒守护、交通管制以及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等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社会秩序。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工作
7.1.1 防汛抗旱征用补偿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紧急防汛(抗旱)期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汛(旱)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按相关规定给予补偿。调用防汛抢险救援队,由申请调用的单位给予适当补助。
7.1.2 水毁工程修复
汛期结束或洪水退去后,区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或工程管理单位做好前期工作,提出水毁修复计划,抓紧组织实施,力争在下一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涉及跨行政区域的交通、电力、通信、水利等重要设施的水毁修复工作,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协调。
7.1.3 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针对防汛抗旱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财政应加强资金保障,由各级防办、相关单位及时补充到位,所需物料数量和品种按物资储备需要确定。
7.1.4 灾后恢复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根据汛(旱)期受损情况,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原则上按照原标准恢复,但经上级批准同意的重要工程,可提高标准重建。旱情解除后,对经批准的临时截水工程和设施须尽快拆除,恢复原貌。
7.1.5 次生灾害防范和社会风险管控
各级各相关部门应密切监测分析重特大水旱灾害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及时采取预防和应对措施;及时防范化解重特大水旱灾害可能引发的社会风险,加强舆情监测和管控,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
7.2 工作评价与灾害评估
每年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针对防汛抗旱工作各方面和环节组织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进行定性和定量总结、分析,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改进工作。总结情况要及时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工作总结报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区应急局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水旱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1.1 防御洪水方案:是对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包括特大洪水)、山洪灾害、台风灾害等方案的统称。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根据防御洪水方案做好防汛抗洪准备工作。
8.1.2 洪水等级
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8.1.3 区域干旱等级
轻度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0%以下;或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中度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0%—50%;或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20%—40%。
严重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50%—80%;或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0%—60%。
特大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80%以上;或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8.1.4 城市干旱等级
城市轻度干旱: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为正常日供水量的90%—95%,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城市中度干旱: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为正常日供水量的80%—9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城市严重干旱: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为正常日供水量的70%—80%,出现严重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城市特大干旱: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为正常日供水量的70%以下,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8.1.5 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相关区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8.1.6 紧急抗旱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规定,在发生特大干旱,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时,省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宣布本辖区内的相关行政区域进入紧急抗旱期。在紧急抗旱期,相关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内各相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旱工作。
8.1.7 主要河流指六安市金安区境内淠河、丰乐河、陡涧河、张母桥河、思古潭河等。
本预案相关数量的表述中,除有特殊说明外,“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防办负责管理。乡镇街防指根据本预案制定本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报区防指备案;区有关部门(单位)结合实际,编制本部门(单位)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或纳入本部门(单位)应急预案。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
8.3 奖励与责任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2年3月18日印发实施的《六安市金安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金政秘〔2022〕25号)同时废止。
附件1
金安区主要河流一览表
序号 |
流域 |
河流名称 |
河流级别 |
流域面积(km2) |
流经县级行政区划 |
备注 |
1 |
淮河流域(区域) |
淠河 |
1 |
5951 |
安徽霍山县、六安裕安区、六安金安区、寿县、霍邱县、颍上县 |
|
2 |
淮河流域(区域) |
但家庙河 |
2 |
290 |
安徽霍山县、六安金安区 |
|
3 |
淮河流域(区域) |
陡步河 |
3 |
86.1 |
安徽六安金安区、六安裕安区 |
|
4 |
淮河流域(区域) |
新三源河 |
2 |
62.5 |
安徽六安金安区、寿县 |
|
5 |
淮河流域(区域) |
东淝河 |
1 |
4621 |
安徽肥西县、六安金安区、寿县、长丰县、淮南谢家集区、凤台县 |
|
6 |
淮河流域(区域) |
青龙堰 |
2 |
72.5 |
安徽六安金安区 |
|
7 |
淮河流域(区域) |
红旗沟 |
2 |
60.5 |
安徽肥西县、六安金安区 |
|
8 |
淮河流域(区域) |
陡涧河 |
2 |
784 |
安徽六安金安区、寿县 |
|
9 |
长江流域(区域) |
五显河 |
3 |
156 |
安徽霍山县、六安金安区、舒城县 |
|
10 |
长江流域(区域) |
丰乐河 |
3 |
2124 |
安徽六安金安区、肥西县、舒城县、庐江县 |
|
11 |
长江流域(区域) |
枯水河 |
4 |
68.8 |
安徽六安金安区 |
|
12 |
长江流域(区域) |
思古潭河 |
4 |
73.8 |
安徽六安金安区 |
|
13 |
长江流域(区域) |
长堰河 |
4 |
66.9 |
安徽六安金安区 |
|
14 |
长江流域(区域) |
花水堰河 |
4 |
61.3 |
安徽肥西县、六安金安区 |
|
15 |
长江流域(区域) |
张家店河 |
4 |
282 |
安徽六安金安区 |
|
16 |
长江流域(区域) |
古城寺河 |
5 |
78.8 |
安徽六安金安区 |
|
17 |
长江流域(区域) |
张母桥河 |
4 |
285 |
安徽六安金安区、舒城县 |
|
18 |
长江流域(区域) |
洪石河 |
5 |
74.5 |
安徽六安金安区 |
|
附件2
金安区水利工程位置图
抄送:六安市应急局。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