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金安区应急局2025年行政处罚办件结果统计表(9)
被处罚人:程*龙
性别:男
身份证:422427********0978
邮政编码:237***
联系电话:136****8963
家庭住址:湖北省仙桃市干河办事处满庭春社区**小区
所在单位:仙桃亮发商贸有限公司
职务:总经理
单位地址:湖北省仙桃市长埫口镇原棉花采购站宿舍*栋*幢*室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 年 4 月 30 日 23 时 36 分许,仙桃亮发商贸有限公司在和襄高速一标段租赁运营的 3 号预制梁场内发生一起一般物体打击生产安全事故,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175 万元。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调查,违法事实如下:程*龙,仙桃亮发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严格履行单位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职责,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公司在施桥镇的临时预制梁场存在的安全管理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主要证据有:证据一:《关于仙桃亮发商贸有限公司“4·30”一 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金应急(2025)31 号)一份;证据二:《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关于仙桃亮发商贸有限公司“4·30”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一份;证据三:《梁场综合安全管理制度》、《梁场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会议管理制度》、《安全检查管理制度》、《预制梁施工安全操作规程》各一份;证据四:《教育培训档案》、《会议纪要》、《安全生产检查记录表》各一份;证据五:《安全生产协议》、《劳务外包合同》、《预制梁采购合同》各一份;证据六:《调查询问笔录》十四份。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40%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上一年(2024 年度)年收入百分之四十〔人民币 36000 元(叁万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六安市金安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中心(邮储银行梅山路支行),账号 10041001717001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 个月内依法向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六安市金安区应急管理局
(印章) 202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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