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金安区应急局2025年行政处罚办件结果统计表(8)
被处罚单位:仙桃亮发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29004MA4F458Q7H)
地址:湖北省仙桃市长埫口镇原棉花采购站宿舍*栋*幢*室
邮政编码:23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程*龙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36****8963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 年 4 月 30 日 23 时 36 分许,仙桃亮发商贸有限公司在和襄高速一标段租赁运营的 3 号预制梁场内发生一起一般物体打击生产安全事故,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175 万元。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调查,违法事实如下:仙桃亮发商贸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设置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危险作业时, 未安排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有效落实,安全技术交底流于形式;未按规范编制应急预案,未开展相关事故应急演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及时排查出作业人员违章作业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主要证据有:证据一:《关于仙桃亮发商贸有限公司“4·30”一 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金应急( 2025)31 号)一份;证据二:《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关于仙桃亮发商贸有限公司“4·30”一般物体 打击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一份;证据三:《梁场综合安全管理制度》、《梁场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会议管理制度》、《安全检查管理制度》、《预制梁施工安全操作规程》各一份;证据四:《教育培训档案》、《会议纪要》、《安全生产检查记录表》各一份;证据五:《安全生产协议》、《劳务外包合同》、《预制梁采购合同》各一份;证据六:《调查询问笔录》十四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 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 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造成 1 人死亡,或者 3 人以上 6 人以下重伤,或者 300 万元以上 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 50 万元以上 70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 600000 元(陆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六安市金安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中心(邮储银行梅山路支行),账号 10041001717001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 个月内依法向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六安市金安区应急管理局
(印章) 202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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