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安区安置办隐瞒、歪曲事实真相,违法违规审批我的退役安置

信件编号: 16243328296150 来信时间: 2024-08-28 16:33
信件类型: 我要投诉 姓名: *****
内容: 关于本人反映的2010年金安区安置办违反兵役法,违规审批我的退役安置,已收到回复。回复中避重就轻没有提当年金安区安置办在安置工作中,违法违规,隐瞒、歪曲事实真相,当年金安区安置办的违法违规审批再前。2010年12月刚从部队退役到地方,对地方部门建制和隶属关系情况不了解,同时对地方安置政策也不知晓,(服役时在太行山深处,无任何信息来源)不知情况下,当年在金安区安置办签字拿了安置金。回复中内容恰恰反映出当年金安区安置办不守规矩,不贯彻落实国家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兵役法、违反退役军人安置条例,违规审批我退役安置的证据。我于2005年12月响应国家号召,由六安市人武部征召入伍,户口栏核实,盖有六安市直属机关委员会公章,安置证中明确写有市直二字,属于市直定向兵。(1999年12月1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文件国发[1999]27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条作复员和转业安置的士官退出现役,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市县安置。)明确提出回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市县安置。而不是回复中,金安区安置办违法违规审批后,让我填写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审批表上的户口。回复中还提到,2011年6月20日市直安置部门给金安区安置办下达《关于2011年城镇退役军人安置资格审批通知》六复退[2011]03号中明确:金安区2011年度城镇退役士兵符合安置名单中有我名字。那是因为金安区安置办2010年12月违法违规审批接收;2011年3月25日审核后,于2011年4月19日上报市直安置部门时有我名字,所以二个月后2011年6月20日市直安置部门文件下达中才有我的名字。回复内容还说明二点:一是回复批示中明确提到六安经济开发区城镇退役士兵归金安区安置,并没有讲到市直退役军人归金安区安置办安置;二是从时间上可以明确看出,金安区安置办违法违规审批我的退役安置再先。还有有一点回复中没有提,当年民安字[2011]62号文件中明确提出市直退役士兵有市直安置部门安置。为此我怀着对党的忠诚和政府的信赖,恳请区政府领导履行职责,依法依规、秉承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协调金安区安置办为我办理,退还金安区安置办违规发放的自谋职业金手续,并退还我市直安置证或开具自谋职业金已退证明。
答复情况:
答复单位:金安区退役军人局    答复时间:2024-09-03 10:00

答复意见: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

经核查,您本人退伍后填写《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审批表》,2010年12月15日,在户口核实情况栏盖有六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户口专用印章。随后,金安区退伍安置部门上报市退伍安置部门审批。2011年6月20日,六安市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下达文件《关于2011年度城镇退伍军人安置资格审批的通知》(六复退[2011]03号)中明确:经审查您区李*北等81名同志符合安置对象,请抓紧办理安置有关事宜。附后名单中杨赞赞在81人之列。2010年7月1日,六安市“双退”领导组《2010年度市直单位退役士兵安置方案》(六复退组字[2010]2号)文件中明确:金安区还要负责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镇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根据上述规定,依据《金安区2010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货币安置方案》我区一律实行货币安置。标准:2年义务兵3.7万元,军龄每增加1年增加2千元。杨赞赞同志,军龄5年,领取了自谋职业金为43000元,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1840元,共计44840元。相关规定:1、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9〕27号)第十条规定:作复员和转业安置的士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安置;第十二条规定:士官复员后,由征集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按退伍义务兵的有关规定妥善安置。2、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09年修正)第五十六条规定: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综上所述,当年我区安置部门是执行六安市“双退”领导组要求对您进行退伍安置,金安区不存在违规审批您的退役安置。如有疑问,请联系金安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联系电话:0564-3634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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