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咨询空置房物业费收费标准的问题

信件编号: 09245357274541 来信时间: 2024-11-12 09:53
信件类型: 我要咨询 姓名: *****
内容: 关于咨询空置房物业费收费标准的问题 如购买商品房后三年内未入住且无水电记录,关于物业费有没有对应的减免政策呢?
答复情况:
答复单位:金安区发改委    答复时间:2024-11-14 09:19

答复意见: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二、《安徽省定价目录》规定,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目前我市中心城区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按(六发改价格〔2021〕197号)规定执行,对“空置房”应减免物业费没有硬性规定。如有疑问,请联系区发改委价格监管股,电话:0564-326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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