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反映金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漠视群众利益、不担当不作为的问题

信件编号: 17241144604309 来信时间: 2025-09-05 17:11
信件类型: 我要投诉 姓名: *****
内容: 尊敬的黄媛媛区长: 您好! 我是居住在金安区的一名普通市民,现致信反映我于近期遇到的一起食品安全问题及维权困境,恳请您的关注与帮助。 我于2025年8月27日晚在安徽绿篮子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城投大厦店购买了三瓶“简爱”酸奶(销售模式:买二赠一),在8月29日早上打开食用后,发现酸奶瓶内壁中存在明显的毛发,当即感到极度不适与担忧。 发现问题后,我立即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了证据,并保留了购物支付凭证。我首先与该超市进行沟通,要求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超市方以“异物来源无法辨别”为由,拒绝承认问题并推诿责任。 随后,我向我们的12345热线进行了反馈,然而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电话号码:0564-3330803)给我的反馈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是有前提的,异物来源无法判定”,并且让我通过其他途径去举报、投诉,这变相导致我的合法诉求无法得到支持,维权陷入僵局。9月1日我再次向12345热线反馈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问题,截止发文时我未收到一个沟通电话,后续处理结果也不得而知。 酸奶中存在肉眼可见的异物,这本就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前提条件: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为何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要和我说这不符合前提条件,这明明已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标准,事实清晰,为何还要消费者来承担? 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工作才刚刚结束,干部职工依然存在这种漠视群众利益、不担当不作为的行为,那么请问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否真的将学习教育工作落到实处,是否真的抓好集中整治工作? 我恳请相关部门介入调查,责令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推进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回头看”工作,真正做到把群众放到心上,提升基层工作人员在处理此类事实清晰的消费纠纷时的效率和执法力度,统一执行“退一赔十,保底一千”的法律标准,切实为消费者撑腰。责令安徽绿篮子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城投大厦店依法向我进行赔偿(退还货款并支付一千元赔偿金)。 食品安全无小事,它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也是衡量一个城市管理水平和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尺。我相信在您的领导和关注下,我个人的问题能够得到公正解决,金安区的消费环境和食品安全防线也能构筑得更加牢固。 感谢您在百忙之中阅读此信,期待您的回复。
答复情况:
答复单位:金安区市场监管局    答复时间:2025-09-12 10:59

答复意见: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

接投诉后,金安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于2025年9月3日上午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该店现场提供了超市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供货经销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生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以及“简爱”牌酸奶的产品检测合格报告。随即工作人员与您取得联系,您提供了涉事的酸奶的照片,由于根据照片无法判定异物的具体来源,金安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告知了不能证明是超市方造成的,所以不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赔偿条件。2025年9月3日下午,金安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多次电话联系您,您均未接听电话。2025年9月8日,金安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请您提供视频证据,您提供的视频证据仍然无法证明“简爱”牌酸奶中的异物是由超市方造成的,不是有效证据。经调解,安徽绿篮子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城投大厦店同意退还货款并赔偿300元购物卡,您不同意该赔偿方案,双方未能协商一致,故我局执法人员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四)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终止调解,请您保留好证据通过司法途径维权。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2023年10月18日答复:《食品安全法》第148条,市场监管部门不是执行部门,消费者向企业提出赔偿要求,市场监管部门没有职能督促企业赔付,消费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有疑问,请联系金安区市场监管局七里站市场监督管理所,电话:0564-3332335。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用户满意度评价:
  • 评价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