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退费
信件编号: | 11241744622962 | 来信时间: | 2025-09-06 1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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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 我要咨询 | 姓名: | ***** |
内容: | 领导好! 我是金安区内企业的一名员工,主要负责社保增减员工作。我们公司要求招录员工后必须缴纳社保后放可上岗,但是偶尔会出现招录的员工未按要求到岗作业,或者干了1天、甚至半天感觉承受不了而“离职”。另外,也会出现月底员工请了几天事假,次月月初未上岗后“离职”,当月无工资抵扣个人社保部分。如发生以上情况,请问企业是否能够进行申请社保退费,或者当月工资不足以抵扣个人社保的情况下,核扣上月工资做为当月社保费。谢谢🙏 | ||
答复情况: |
答复单位:金安区人社局
答复时间:2025-09-08 15:30
答复意见: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 针对您所说的情况,若企业当月社保费用已缴纳,企业可向金安区税务部门以“单位提出未及时办理减员”事项为由申请退费,经企业和职工双方签订申请退费情况确认书后,当月所有缴费退还单位。若企业当月社保费用未缴纳,由参保人本人填写参保人确认书,企业社保经办人提供减员花名册,双方确认当月不存在劳动关系后,可至政务大厅办理参保人减员减至上月,当月社保费用不再产生。如有疑问,请联系金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话:0564-5155562。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