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201801-00007 信息分类: 公开制度
内容分类: 其它 发文日期: 2024-04-01
发布机构: 金安区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24-04-01
来源单位: 金安区政府办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称: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六政办〔2017〕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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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六政办〔2017〕29号)

发布时间:2024-04-01 15:35 信息来源:金安区政府办 阅读次数: 我要纠错 打印 【字体: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六安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5月21日


六安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政务信息资源管理,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政府信息公开,推动政务信息资源开发、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增强政府公信力,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职服务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市本级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用于规范政务部门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包括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是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市本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市政务云数据支撑平台)建设、运行和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日常维护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指导和组织各政务部门编制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各政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负责本部门与市政务云数据支撑平台的联通,并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向市政务云数据支撑平台提供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以下简称共享信息),从市政务云数据支撑平台获取并使用共享信息。

第五条 政务信息共享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各政务部门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原则上应予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需求导向,无偿使用。因履行职责需使用共享数据的部门(以下称使用部门)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信息使用用途,掌握共享数据的部门(以下称提供部门)应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共享服务。

(三)统一标准,统筹建设。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关标准进行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存储、交换和共享工作,坚持“一数一源”、多元校核,统筹建设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共享交换体系。

(四)建立机制,保障安全。市政府办公室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机制和信息共享工作评价机制,各政务部门和共享平台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共享信息采集、共享、使用全过程的身份鉴别、授权管理和安全保障,确保共享信息安全。

第六条  各政务部门应加强基于信息共享的业务流程再造和优化,创新社会管理和服务模式,提高信息化条件下社会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

第二章  信息资源目录编制与分类

第七条  市政府办公室依据《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明确政务信息资源的分类、责任方、格式、属性、更新时限、共享类型、共享方式、使用要求等内容。

各政务部门应按照目录体系的相关标准规范,通过市政务云数据支撑平台目录管理系统,编制、维护本部门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第八条 政务信息资源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等三种类型。

可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类。

可提供给相关政务部门共享使用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有条件共享类。

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不予共享类。

第九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及目录编制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凡列入不予共享类的政务信息资源,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政策依据。

(二)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照信息等基础信息资源的基础信息项是政务部门履行职责的共同需要,必须依据整合共建原则,通过市政务云数据支撑平台实现基础数据统筹管理、及时更新,在部门间实现无条件共享。基础信息资源目录由基础信息资源库的牵头建设部门负责编制并维护。

(三)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同一主题领域,由多部门共建项目形成的主题信息资源,如健康保障、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价格监管、信用体系、城乡建设、社区治理、生态环保、应急维稳等,应通过市政务云数据支撑平台予以共享。主题信息资源目录由主题信息资源牵头部门负责编制并维护。

第三章  信息资源采集与共享

第十条  各政务部门应按照“一数一源、多元校核、动态更新”的原则进行信息资源采集。采集和生成的信息资源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以电子化形式记录和存储,并加快对传统载体保存的公文、档案、资料等信息资源的数字化改造进程。

各政务部门业务信息系统(不涉密)原则上由市电子政务外网承载,通过市政务云数据支撑平台与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交换信息资源。各政务部门应抓紧推进本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向市电子政务外网迁移,并接入市政务云数据支撑平台。

凡新建的需要跨部门共享信息的业务信息系统,必须通过市政务云数据支撑平台实施信息共享,原有跨部门信息共享交换系统应逐步迁移到市政务云数据支撑平台。

第十一条  各政务部门应建立信息资源采集、入库和更新的管理制度,加强采集和生成信息资源的质量管理,确保本部门信息资源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各政务部门对所提供的共享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按要求实时更新。条件尚不具备的,根据实际情况,每天、每周或每月进行数据更新。

第十二条  使用部门应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属于无条件共享类的信息资源,使用部门在市政务云数据支撑平台上直接获取;属于有条件共享类的信息资源,使用部门通过市政务云数据支撑平台向提供部门提出申请,提供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使用部门按答复意见使用共享信息,对不予共享的,提供部门应说明理由;属于不予共享类的信息资源,以及有条件共享类中提供部门不予共享的信息资源,使用部门因履行职责确需使用的,由使用部门与提供部门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由市政府办公室协调解决。

提供部门在向使用部门提供共享信息时,应明确信息的共享范围和使用用途(如作为行政依据、工作参考,用于数据校核、业务协同等),原则上通过市政务云数据支撑平台提供,鼓励采用系统对接、前置机共享、联机查询、部门批量下载等方式。

各政务部门应充分利用共享信息。凡属于共享平台可以获取的信息,各政务部门原则上不得要求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重复提交。

第十三条  列入不予共享类政务信息资源,当所依据的法律或政策发生变化可以共享的,提供部门应主动将相关政务信息资源目录调整为无条件共享类或有条件共享类,并书面告知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

第十四条  提供部门将共享信息提交到市政务云数据支撑平台后,由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负责为提出需求的部门开通使用。

第四章 信息资源共享要求

第十五条 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提供部门应及时维护和更新信息,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确保所提供的共享信息与本部门所掌握信息的一致性。

第十六条  按照“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使用部门应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依法依规使用共享信息,并加强共享信息使用全过程的管理。

各使用部门从市政务云数据支撑平台获取的信息,只能按照明确的使用用途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责需要,不得直接或以改变数据形式等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其他目的。

第十七条 建立疑义、错误信息快速校核机制,使用部门对获取的共享信息有疑义或发现有明显错误的,应及时反馈提供部门予以校核。校核期间,办理业务涉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如已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材料,受理单位应照常办理,不得拒绝、推诿或要求办事人办理信息更正手续。

第十八条 各政务部门应加强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通过数据挖掘和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提高政府决策、管理和服务的科学性和预见性。

第五章  信息资源安全与保密

第十九条  市政府办公室应对市政务云数据支撑平台中的数据进行授权管理,设立访问和存储权限,防止越权存取数据,切实保障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时的数据安全。

提供部门和使用部门要加强政务信息资源采集、共享、使用时的安全保障工作,落实本部门对接系统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条 各政务部门应当承担共享信息的安全保密责任,应建立共享信息的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对共享信息的安全管理,根据职责和工作需要进行授权管理,对使用共享信息的具体用途、使用人员、批准人员、数据内容、获取时间、获取方式和介质类型等数据进行记录和监管。

共享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提供部门和使用部门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信息共享工作中分别承担相关保障责任。

第六章  信息共享工作的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一条 各政务部门应建立健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管理制度,明确目标、责任和实施机构,从人力、物力和财力上给予充分保障。各政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 政务部门信息共享工作纳入机关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内容。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办负责对各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更新工作的监督考核。

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对政务部门落实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要求的情况进行考核,实行日常督导与年底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凡不符合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要求的,不予审批建设项目,不予安排运维经费。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立项申请前应预编形成项目信息资源目录,作为项目审批要件。项目建成后应将项目信息资源目录纳入市政务云数据支撑平台目录管理系统,作为项目验收要求。

第二十四条 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数据资源共享工作检查,对各政务部门提供数据的数量、质量、更新时效和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和改进意见。

第二十五条 各政务部门应每年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本单位提供和使用共享数据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各政务部门和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办公室通知整改,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市政府办公室要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政府:

(一)未按照要求编制和更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

(二)未及时发布、更新共享政务信息资源的;

(三)向市政务云数据支撑平台提供的数据和本部门所掌握信息不一致,未及时更新数据或提供的数据不符合有关规范、无法使用的;

(四)将共享信息用于履行本单位职责需要以外目的的;

(五)拒绝、拖延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以及擅自减少应提供数据的;

(六)对于监督检查机关责令整改的问题,拒不整改的;

(七)其他违反政务信息共享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各政务部门违反规定使用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共享信息,或者造成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泄漏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政务部门应对现行管理制度和规范性文件中与本办法不相适应的条款进行修订,消除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制度障碍。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县区政府(管委)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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