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202209-00098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内容分类: 其它 发文日期: 2022-12-05
发布机构: 金安区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22-12-05
来源单位: 金安区消防救援大队 有效性: 有效
生效时间: 2022-12-05 废止时间: 暂无
政策咨询机关: 金安区消防救援大队办公室 政策咨询电话: 0564-3263056
称: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金安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号: 金政办秘〔2022〕50号 词: 火灾事故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金安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05 08:45 信息来源:金安区消防救援大队 阅读次数: 我要纠错 打印 【字体:  

金政办秘〔202250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区直各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六安市金安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25         

 

六安市金安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依规做好火灾事故调查和延伸调查处理工作,落实火灾事故责任追究,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徽省消防条例》《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安委办〔20214号)、《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应急〔201954号)、《安徽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以下一般火灾事故,应当作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范围。

(一)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火灾;

(二)造成三人以上重伤的火灾;

(三)造成一百万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四)引起群众和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火灾;

(五)同一地区短时间内频发、多发的同一类型火灾;

(六)区政府认为应当开展调查处理的火灾。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火灾,不适用本规定。

(一)因放火、自杀、自焚等故意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或者治安案件处理的火灾;

(二)机动车在通行过程中,因车辆碰撞、刮擦、翻覆直接导致燃烧的火灾;

(三)军事设施火灾;

(四)森林火灾;

(五)特种设备火灾;

(六)按照相关规定其他不适用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情形。

第四条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火灾事故原因,查明火灾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并对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条  依据火灾事故情况确定调查对象,主要包括火灾相关单位责任人、管理人,火灾相关建筑物、场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火灾相关设施设备器材生产、供应、检测、维护单位,起火所在地基层政府、基层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及公职人员。

第二章  调查处理组织

第六条  火灾发生之日起三日内,由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管辖权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一般由政府分管消防工作领导担任组长,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政府委托消防救援机构组织调查的,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担任。

成员由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公安、住建、工会、市场监管、人社、发生火灾事故行业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组成,并视情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七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火灾事故发生的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火灾事故的性质和火灾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第八条  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火灾事故调查组可以设立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等工作小组。

第九条  技术组由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和火灾事故发生单位行业管部门等单位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负责调查火灾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火灾事故调查组的总体要求,制定技术组调查工作方案;

(二)查明火灾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火灾事故死伤人数及死伤原因,火灾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应急救援及处置情况;

(三)负责火灾事故现场勘查,搜集火灾事故现场相关证据,指导相关技术鉴定和检验检测工作,对火灾事故发生机理进行分析、论证、验证和认定,查明火灾事故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统计火灾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四)提出对火灾事故性质认定的初步意见和火灾事故预防的针对性措施;

(五)形成技术组调查报告并提交火灾事故调查组审议;

(六)完成火灾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  管理组由应急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住建、市场监管、纪检监察、工会和相关行业管部门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在技术组查明火灾事故直接原因和间接技术原因的基础上,开展火灾事故管理方面原因的调查,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火灾事故调查组的总体要求,制定管理组调查工作方案;

(二)查明火灾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相关管理部门职责及其工作人员、岗位人员履职情况,查明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使用管理等各方履职情况,查明火灾事故涉及的政府、部门职责落实情况,查明相关单位和人员负有火灾事故责任的事实,提出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

(三)针对火灾事故暴露出的管理方面的问题,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四)形成管理组调查报告并提交火灾事故调查组审议;

(五)完成火灾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一条  综合组由消防救援机构、应急管理发生火灾事故行业主管部门组成,主要负责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综合协调,统筹安排火灾事故调查组的各项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筹备火灾事故调查组相关会议;

(二)了解、掌握技术组、管理组工作进展情况,督促其按照火灾事故调查组总体要求,制定并实施调查工作方案,推动工作有序开展;

(三)对火灾事故调查组日常工作进行综合协调,负责后勤保障等工作;

(四)负责火灾事故调查资料的调度与存储,统一报送和处置火灾事故调查相关信息;

(五)负责火灾事故舆情信息收集汇总;

(六)根据技术组和管理组调查报告,起草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并提交火灾事故调查组审议;

(七)完成火灾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二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调查组的工作,对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全面负责,组织带领调查组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完成调查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组成立会议和成员会议,研究确定调查方向、重点、对象,明确各成员职责和分工;

(二)组织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审议会议,定期召开情况通报会、各工作小组衔接会以及重大事项讨论会等;

(三)指定各工作小组组长,指导、督促各小组协调配合、按计划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四)对火灾事故调查中出现的重大分歧,在广泛征求意见并结合专家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作出结论性意见;无法确定的,应当报区政府研究决定;

(五)审定签发需要向区政府请示的有关事项以及对外发布的火灾事故调查进展信息等。

火灾事故调查组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事故调查工作,或者根据组长要求,具体组织实施事故调查工作。

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服从组长的调度安排,密切配合,认真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十三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火灾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火灾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火灾事故调查期间如需外出,需履行请假手续或向组长请假,并应当随时接受火灾事故调查组及各有关工作小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火灾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火灾事故调查期限。

第十五条  围绕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注重从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方面进行取证,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是否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是否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罪等刑事犯罪,调查基层政府、基层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及公职人员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否到位等情况。

(一)调查单位主体责任。围绕引火源、可燃物、蔓延路径和人员伤亡等要素,调查起火场所在消防安全管理、消防设施维护运行、应急处置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调查工程建设责任。围绕起火场所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图纸审查、竣工验收等环节,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是否存在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等导致火灾发生、蔓延扩大和造成人员伤亡的行为;

(三)调查技术服务责任。围绕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环节,调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人员在执业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执业、超范围执业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调查设施设备器材质量责任。全面调查与火灾发生、蔓延扩大和人员伤亡有关的设施设备器材在生产、销售、使用、维修和认证检验等环节,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行为;

(五)调查相关职能部门和属地政府责任。行业部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属地政府是否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六)调查与火灾发生、蔓延扩大和人员伤亡有关的其他责任。

第十六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在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火灾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火灾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同意,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与火灾事故有关的信息。

第四章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七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形成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情况疑难复杂的,经区政府批准,可延长三十日。

第十八条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有:

(一)事故基本情况和调查处理组成立情况;

(二)起火时间、地点、单位等基本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四)事故认定情况、人员伤亡情况、经济损失情况;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六)防范建议和改进措施;

(七)调查组成员名单及签名。

第十九条  区政府在收到调查报告十五日内作出批复,对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提出具体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做出处理。

第二十条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由区政府按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将事故调查组成立文件、事故调查报告、政府批复文件、追责处理材料、调查取证材料、技术鉴定报告等资料归档立卷。

第五章  处理和移送

第二十二条  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负有事故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并将移送文书抄送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三条  火灾责任事故追责问责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据有关党纪、法律规定启动和开展、有关处理处置,问责意见

应当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及其火灾事故调查组通报。

第六章  整改措施评估

第二十四条  火灾事故批复后一年内,消防救援机构针对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提请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按照安全生产“四不放过原则”,形成评估报告。

第二十五条  评估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防范建议和改进措施落实情况;

(四)事故发生单位及周边群众受教育情况;

(五)存在问题及措施建议;

(六)评估组评估意见。

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组应当向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 评估组成员应当在评估报告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经评估整改措施未落实或落实不力的,区政府下发督办函,督促下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企业限期整改落实,对逾期仍未落实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通报并严肃处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有关公职人员党纪政务责任追究未落实的,以及拟追究刑事责任人员审判拖延滞后的,应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报情况,商请督促落实。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调查处理组工作人员存在消极怠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在调查处理工作中,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含本数、本级。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件下载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