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金安区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组成人员的通知
各乡镇(街)党(工)委和人民政府(办事处),园区工委和管委,区直各单位:
鉴于人事变动和分工调整,经研究,决定调整金安区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组成人员,调整后组成人员如下:
召 集 人:黄媛媛 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
副召集人:李守成 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林 松 区委常委、区委组织部部长
戚成功 区委常委、区委宣传部部长
洪 飞 区委常委、区委政法委书记
谢 俊 区政府副区长
王建松 区政府副区长、区公安分局局长
成 员: 汪 巍 金开区党工委副书记、三十铺镇党委书记
方 正 区政府办主任
张显准 区委办(区政府办)副主任、区信访局局长
夏 磊 区委办副主任、区督查考核室主任
汪 洋 区委组织部副部长、区委非公工委书记
许立锋 区委组织部副部长、区委编办主任
韩怀国 区委组织部副部长、区人社局局长
徐 旭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区城管局局长
杨晓琪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区文明指导中心主任
王冬生 区委政法委副书记
李永泽 区发改委主任
杨正远 区委教育工委书记、区教育局局长
张新彬 区经信局局长
周先满 区民政局局长
余 洋 区司法局局长
刘岩松 区财政局局长
邬新星 区自然资源局局长
郭 伟 区住建局局长
邓忠玉 区文旅局局长
李海舰 区卫健委主任
陈奇兵 区应急局局长
郑尚敏 区审计局局长
刘学军 区市场监管局局长
王才军 区重点工程处主任
罗 昆 区房产中心主任
张 军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
邢 刚 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刘 云 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卫平来 清水河街道党工委书记
张 军 望城街道党工委书记
王鲸鲸 中市街道党工委书记
张恒纺 东市街道党工委书记
张先祥 三里桥街道党工委书记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及四个工作组。问题排查组由区城管局牵头,杨学忠同志具体统筹负责;依法打击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李晖同志具体统筹负责;司法服务组由区司法局牵头,沈义国同志具体统筹负责;宣传保障组由街(镇)主要负责同志统筹负责。办公室设在区城管局,具体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徐旭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工作职责:详见附件
办公地点:六安市金安区城管局
附件:金安区物业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2023年6月19日
附件:
金安区物业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一、主要职责
统筹协调落实全区物业管理工作,拟定相关重大决策,加强对有关单位开展物业管理工作的宏观指导,协调解决全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议事制度
(一)议事规则
1.议题的提出。区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原则上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或受委托的区领导召集。区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和提出具体议题。
2.参会范围。根据每次会议议题确定参会人员,必要时邀请区人大、区政协联系领导参加。
3.会议主持。由召集人或委托副召集人主持。
4.会议时间。原则上每个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或委托副召集人临时召开。
5.会议形式。听取提议单位的汇报及其他成员单位的意见和建议,明确落实工作责任,研究细化工作要求,议定相关事项。联席会议结束后,由区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
(二)主要内容
1.听取物业管理工作情况报告,通报上期联席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2.解决物业管理过程中的难点问题。
3.根据我区实际,研究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文件和长效机制。
4.研究部署涉及社会稳定的重大物业纠纷事件解决措施,落实相关部门处置责任。
5.研究部署“综合执法进小区”等工作。
6.需要协调解决的其他物业管理问题。
(三)督查反馈制度
区物业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落实专人办理本单位承担的事项,在要求办理期限内及时向区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反馈办理结果。区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对联席会议审议事项办理情况进行汇总、梳理并通报各单位,同时向区政府书面报告。
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通报反馈、督查制度。区城管局要会同区督查考核室对承办单位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并形成督查通报,工作推动情况列入效能点评。
三、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一)区委组织部
1.负责推动各街镇完善“皖美红色物业”建设工作领导机制,建立健全联席会议;
2.将“皖美红色物业”创建工作纳入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和年度综合考核;
3.加强物业服务行业、住宅小区党建工作;
4.推动街镇社区党组织发挥积极作用,配合物业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管理工作;
5.会同城管部门共同培育“皖美红色物业”小区,评选皖美小区(网格)党支部书记、皖美物业经理、皖美业主委员会主任。
(二)区委宣传部
负责物业管理工作和“皖美红色物业”创建的典型经验、有效做法和创新举措的宣传工作。
(三)区委政法委
负责发挥区平安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协调作用,将物业管理纠纷预防、化解作为“皖美红色物业”创建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全区平安建设考核评价体系。
(四)区公安分局
1.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指导、督促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治安安全隐患,及时查处治安案件,调解各类治安管理的矛盾;
2.查处严重扰乱业主大会会议和物业交接等影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
3.指导物业管理区域内监控安防、停车泊位以及其他标志、标线、标牌的设置,处理车辆事故纠纷;
4.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外来人口、流动人口的管理,协助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房屋租赁监督管理;
5.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类社会生活噪声的管理和处罚;
6.负责查处携犬出户不束犬链(绳)牵引,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违法行为。
(五)区政府办
1.负责代区政府出台涉及物业管理工作的相关文件;
2.负责协调各级各部门参与物业管理工作。
(六)区委编办
1.负责全区物业管理机构的编制管理工作;
2.负责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制定工作机构、人员和职责权限等工作。
(七)区发改委
1.负责制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并适时调整,发放《服务价格登记证》,电能、电力设施维护的监督管理;
2.负责对全区物业服务行业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电梯运行维护检测费用、二次供水增压泵房运行维护费用的成本核算;
3.负责会同市场监管部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区物业服务收费进行监督管理;
4.负责受理涉及物业服务价格方面的咨询;
5.负责对人防工程及车位使用、租赁、收益、维护等的监管,对破坏人防工程,以及违法使用、出售人防车位等行为对接、协助市人防部门进行查处,及时化解人防车位使用过程中引发的矛盾纠纷;
6.负责对需要维护维修的人防工程对接、协助市人防部门进行维修维护。
(八)区教育局
负责监督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违规开设培训班、补习班、“小饭桌”等。
(九)区经信局
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通讯等设施设备的规划管理和监督。
(十)区民政局
1.负责指导新建住宅小区名称编制;
2.负责指导社区(村)履行物业管理职责,发挥社区(村)在物业服务住宅小区“四位一体”中的重要作用。
(十一)区司法局
负责指导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推进相应的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依法提供公共法律服务。
(十二)区财政局
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项目等考核奖励相关资金的保障及拨付工作。
(十三)区人社局
负责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劳动用工和社保费缴纳情况,协调处理物业企业的劳资纠纷。
(十四)区自然资源局
1.负责新建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按规定配置各类公建配套设施;
2.对涉及建成的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调整的申请进行审核公示等;
3.负责公用设施设备、物业服务用房的规划审查和规划验收工作;
4.配合整治改造等规划以及违法建筑、违法搭建的认定等监督检查;
5.负责对专有部分、共有部分权属的认定;
6.负责在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工程建设方案中的总平面图以及建筑设计方案时,明确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
7.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明确物业服务用房面积;
8.依部门职责提供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资料;
9.协调解决涉及规划的历史遗留问题;
10.协助相关部门依法查处住宅小区内违反规划的违法行为。
(十五)区住建局
1.负责统筹工程质量保证金,监督建设单位履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责任,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受理处理房屋质量问题投诉;
2.负责既有房屋装饰装修质量安全,对拆改房屋承重结构等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进行监管;
3.负责监管新建住宅小区的工程质量;
4.按照规划设计方案监督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
5.负责监管安置小区等项目质保期内的工程质量,质保期外由住建局联合属地街道制定安置小区等项目的维修实施方案,明确安置小区地下车库的权属。
(十六)区文旅局
负责联系对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私设卫星接收设备等行为的查处。
(十七)区卫健委
负责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除四害”防制工作。
(十八)区应急局
1.负责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活动;
3.负责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建设应急预案体系、组织开展预案演练;
4.负责监督和管理物业服务小区劳动防护用品;
5.负责组织、监督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安全管理员,参加安全生产相关培训及考取相应的资格证书。
(十九)区审计局
负责指导小区业主委员会对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费的收支情况,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取得的收益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二十)区市场监管局
1.负责调处物业服务等合同纠纷,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2.负责小区内持照经营户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3.负责对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4.负责监督物业管理区域内电梯等特种设备的检验、抽查等工作;
5.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餐饮服务业的餐饮服务许可及日常监督管理;
6.负责受理涉及物业服务收费的投诉举报和矛盾纠纷排除工作,依法查处物业服务乱收费行为。
(二十一)区城管局
1.负责宣传贯彻落实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2.统筹、协调相关部门依法开展物业管理工作;
3.指导、协调街镇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4.组织开展辖区物业服务行业从业人员法规政策、技能培训;
5.负责制定物业检查和考评方案并组织实施;
6.监督规范物业管理行为,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委员会等备案工作,建立相关物业管理档案,采集记录和公开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
7.负责区级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等的协调工作。
(二十二)区信访局
1.负责受理、处理涉及物业管理的信访工作;
2.负责调查、研究、分析有关物业服务的信访情况,提前研判重大矛盾纠纷问题,及时向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信息和解决问题的建议;
3.参与调查处理、组织或参与协调有关物业管理问题。
(二十三)区督查考核室
1.审核物业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年度工作任务,组织实施督查和考核;
2.对物业管理工作考核结果、奖励的发放进行审核把关;
3.对物业管理工作印发的相关规章制度、文件的内容进行审核,组织实施。
(二十四)区重点处
1.负责政府投融资工程前期招投标工作,建设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技术档案管理,按项目进度拨付工程款;
2.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移交等工作,负责安置房后续的使用、管理工作等;
3.负责全区重点工程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项目日常调度、督查协调和目标考核工作;负责对乡(镇)、街征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二十五)区房产中心
1.负责全区中心城区外的新建住宅小区的综合查验;
2.负责全区中心城区外的房屋租赁及群租房的监管。
(二十六)区文明指导中心
负责指导有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参与精神文明建设和文明城市创建等工作。
(二十七)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物业服务招投标活动;
2.负责监管物业服务企业中标后履约情况,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限制招标资格。
(二十八)区生态环境分局
1.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行业的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审批工作,并将审批情况通报其他单位;
2.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及周边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餐饮油烟污染等环境问题的监管工作及住宅小区内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查处。
(二十九)区消防大队
1.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依法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危害消防安全行为;
2.负责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3.负责及时受理、依法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4.开展灭火、应急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
(三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1.负责指导和协助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换届;
2.负责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
3.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之间的关系,调处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
4.负责辖区内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投诉受理调处;
5.负责协调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交接,督促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到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党组织建设和管理工作;
7.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的召集工作;
8.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项目的检查、考评。
以上所有成员单位除履行本部门职责外,还须完成区政府和区物业管理工作领导组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