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安区保障性租赁住房专项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的通知
金政办秘〔2023〕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区直有关单位:
现将《金安区保障性租赁住房专项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1日
金安区保障性租赁住房专项补助资金分配方案
为规范我区保障性租赁住房中央、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2〕3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1〕117号)、《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六政办秘〔2022〕5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原则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是指中央、省、市财政安排用于我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补助资金。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强化监督的原则。专项补助资金由区房产中心、区财政局按职责分工管理。
二、分配对象
纳入中央、省、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计划且进行项目认定的新建、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三、分配方案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专项补助资金按照分配金额、年度总套数和项目套数等因素分配。具体为:项目专项补助资金=(专项补助资金总额÷年度申报总开工套数)×该项目申报套数。
根据 “谁投资、谁所有,谁投资、谁受益”的政策规定,社会投资项目选择平均分配专项补助资金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应按投资比例按份共有,收益按比例分成;选择补助基础设施配套、装修费用的,补助总额不超过5000元/套,社会投资人享有全部产权和全部收益。
四、资金拨付程序
(一)申请。项目单位填写保障性租赁住房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报区房产中心审核。
(二)分配。区房产中心按规定提出保障性租赁住房专项补助资金分配意见,经区政府批准后报区财政局。
(三)拨付。区财政局按照区政府批准的数额及时给予拨付。
五、资金管理和监督
(一)区房产中心、区财政局应当对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严禁将补助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等支出。项目实施单位应当规范使用专项补助资金,严禁挪作他用,不得从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 二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申报使用专项补助资金的单位及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