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202307-00018 信息分类: 其他文件
内容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文日期: 2023-07-28
发布机构: 金安区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23-07-28
来源单位: 金安区政府办
生效时间: 2023-07-28 废止时间:
称: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安区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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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安区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28 10:56 信息来源:金安区政府办 阅读次数: 我要纠错 打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望城街道办事处,区直相关单位:

现将《金安区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3728

 


金安区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

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安徽省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经函〔2023474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预算的通知》(皖财农〔2023522号)文件精神和市农业农村局、市供销社通知要求,为实施好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促进农业发展和粮食生产,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思路。紧紧围绕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带领农户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主要目标,引导农户广泛接受农业生产社会化托管服务,努力培育主体多元、竞争充分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市场,集中连片推进机械化、规模化、集约化等绿色高效现代农业生产方式,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促进绿色发展和资源可持续利用。

(二)实施原则。一是坚持服务小农户。以服务小农户作为政策支持的主要对象,引导分散经营的农户逐步走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轨道,着力解决农户的规模化生产难题。二是坚持服务重点环节。针对我区机械化插秧、产后烘干较为薄弱的现状,以支持农业生产全程托管为重点,大力推广水稻机械化育插秧和产后烘干环节社会化托管服务。三是坚持以市场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财政补助重在引导和培育市场,补助标准不影响服务价格形成,不干扰服务市场正常运行,引导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长期健康发展。

(三)目标任务。2023年全区社会化服务任务15.56万亩、项目资金1443万元,其中:农业农村系统任务10.3万亩、资金955万元,供销系统任务5.26万亩、资金488万元。项目主要支持有服务能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化农业生产服务公司、服务型专业合作社、供销社(基层供销合作社和社属企业)等服务效果好、服务能力强、没有群众不良反应的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农户提供高效便捷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促进农业生产规模化、机械化、现代化,保障粮食生产。

二、实施内容

(一)支持范围。结合水稻生产实际,针对我区机械化育插秧、产后烘干短板弱项,农业农村系统主要围绕水稻机插秧、产后烘干环节及全程托管服务展开,供销系统主要围绕水稻全程社会化服务和产后烘干环节展开。选择社会化服务发展基础好、工作积极性较高、农户托管意愿强的乡村实施,鼓励实现整村、镇集中连片推进,积极引导农户、种植大户等农业生产者自觉接受社会化托管服务。

(二)支持环节。农业农村系统重点支持水稻生产机插秧、产后烘干环节及全程托管服务作业,供销系统重点支持水稻生产耕、种、防、收”4环节全程服务和产后烘干服务作业。坚持公平、公开、规范原则,审核遴选符合条件的社会化服务组织,重点支持专业服务企业、有服务能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中心、供销合作社承担项目。

(三)补助对象。项目资金主要补助社会化服务组织,服务组织要给予服务对象价格优惠,原则上优惠价格不低于项目补助资金的20%;其中:为小农户(50亩以下)服务面积或资金原则上占比60%以上。

(四)支持方式。采取先服务后补助的方式支持,2023年项目资金优先用于支持全程托管服务和机插秧作业,剩余资金用于烘干作业。区农业农村局、区供销社要指导服务组织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跟踪检查服务质量效果,形成全程监督。补助金额严格按照实际服务作业面积核定,经审计后补助至服务组织。

(五)补助标准。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市场价格的30%,对单季作物各环节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亩,对接受服务的单个规模经营主体的补助不超过10万元。为重点支持农户接受托管服务,结合我区水稻生产作业市场价格,具体社会化服务补助标准为:

1.全程托管服务作业(含机械旋耕、机插秧、飞防、收割):服务规模经营主体50/亩,服务小农户60/其中:机械旋耕作业:服务规模经营主体13/亩,服务小农户15/亩;机插秧作业:服务规模经营主体30/亩,服务小农户35/亩;飞防作业:服务规模经营主体2/亩,服务小农户3/亩;机械化收割作业:服务规模经营主体5/亩,服务小农户7/)。

2.单环节机插秧作业:服务规模经营主体30/亩,服务小农户40/亩。

3.单环节烘干作业:服务规模经营主体15/吨,服务小农户20/吨。

以上补助标准均含区农机补短板专项补贴(烘干除外)。

(六)服务标准。

1.机械化旋耕。旋耕深度≥15cm,田块平整无残茬,高低差不超过3cm,高不露墩,低不淹苗。

2.机插秧。秧龄20天左右,苗高15—18cm,机插到大田的秧苗应稳、直、不下沉,漏插率≤5%,伤秧率≤5%,均匀度合格率>85%

3.飞防。根据病虫发生实际,采用无人机精准施药防治,恒速作业、喷雾均匀,无漏喷、重喷、后滴。

4.机械化收割(含秸秆粉碎)。联合收获损失率≤3%,破碎率≤3%,清洁度达到90%以上;割茬高矮一致,茬高≤25cm,碎秆长度≤10cm

5.烘干。按照合同约定标准服务,烘干后达到安全水分或规则水分,干燥不平均度≤3%,破碎率增加值≤0.5%,重度裂纹率增加值≤5%,色泽气味正常。

三、实施条件

1.申请社会化服务项目的组织须名列安徽省农业社会化服务管理平台名录库,能够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有一定的社会化服务经验,原则上从事社会化服务达两年以上。

2.拥有与其服务内容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和设备以及其他能力。具体条件为:建有育秧中心(基地)或农事服务中心,自有高速插秧机3台以上,服务能力2000亩以上;拥有烘干中心,水稻烘干服务能力2000吨以上;基层供销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持股比例1/3以上的社属企业或供销合作社控股的上市公司的控股企业。项目申报以机插秧服务作业为主,允许联合申报机插秧作业服务,但必须以一个符合条件的主体为申报主体,不支持烘干单环节服务作业。

3.除供销系统部分环节可按照服务合同和服务面积确认单,由供销部门统一核定服务作业面积外,其余所有服务作业必须提供作业数据支撑。具体服务组织遴选工作,按照农业农村和供销系统通知实施。

四、实施程序

(一)遴选服务组织。依托中国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完善全区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严格落实资格审查、信息录入和动态更新等工作;按照择优择强的原则,由区农业农村局、区供销社分别开展服务组织遴选工作,严格按标准从名录中选择服务主体承担项目任务,并对遴选确定的服务组织进行公开公示。

(二)组织项目实施。区农业农村局、供销社按照职责分工,指导服务组织与农户签订合同,督促服务组织按照作业标准开展服务作业,全程跟踪检查监管;服务作业完成后,按要求填写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业确认单;由区农业农村局、供销社根据农业生产实际确定各环节服务作业时间段,方案下达前的服务作业纳入项目支持,但要有服务合同和作业监测数据。

(三)开展验收审计。1.乡村确认。服务作业完成后,乡镇农综站和村要及时验收检查,指导督促服务主体及时收集整理相关作业资料,实地检查后对服务面积和质量进行确认2.抽查复核。区农业农村局、供销社要按照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对各自承担项目任务进行抽查,重点对服务组织提供的服务面积、服务质量和给予服务对象优惠等情况进行核查,对没有实际开展服务作业、自我服务和交叉服务、未给服务对象优惠等弄虚作假行为,及时取消服务组织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3.审计核定。验收后邀请审计部门或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核定服务组织服务作业面积,主要以监管平台数据(中国农服平台)为准。

(四)资金拨付。验收审计合格后,区农业农村局、区供销社依据审计结果分别向财政部门申请项目资金,按照程序审批拨付项目补助资金。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区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筹划安排、督查调度等工作。区农业农村局、供销社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本系统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要加强项目监管和指导服务,切实完成好社会化服务工作任务;各乡镇街要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督促社会化服务组织抓好项目实施,强化过程监管,规范行业行为。同时,各级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广大农民和服务组织积极参与社会化服务项目。

(二)强化监督管理。区农业农村局、供销合作社要按照谁安排工作任务谁直接负责的原则,加强技术指导、督查检查、验收审计、总结评价等工作,强化项目全过程监管,防止项目被转包、分包,确保服务作业质量效果;各乡镇街要加强所属服务组织和本区域服务作业管理,对服务作业任务落实和履约等情况进行监管,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对未按照合同约定开展服务的,要及时取消其服务资格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三)加强信息化应用。积极创新信息化监管手段,推进北斗作业监测终端应用,将终端作业监测数据作为作业补助面积核定、相关补贴资金发放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发挥中国农服平台监管作用,通过中国农服平台项目管理板块,对项目进行数据化、智能化管理。要引导服务主体安装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的监测设备,确保数据真实准确,保证服务质量,提高项目监管效率。

(四)严格资金用途。项目补助资金使用不得出现以下情形: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购置设施装备、安装作业监测终端、建设信息化平台、列支工作经费和培训经费、发放普惠性补贴和物化补贴等非服务性环节。不得将经营主体或服务主体为自身流转的土地提供作业服务纳入补助范围。两家及以上经营主体或服务主体不得通过相互提供交叉作业服务获取补助资金。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不得将项目资金直接拨付村集体账户,村集体经济没有直接开展服务的不得享有补贴。

(五)严格资金监管。按照完成一个环节、 审计一个环节、报账一个环节的要求,及时组织验收审计并拨付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率,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项目实施完成后,要邀请审计部门或专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对审计合格的及时拨付资金;对不能按合同规定完成服务任务的,要相应扣减补助资金;对于挪用、套取、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查处。

附件:

1.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领导小组

2.金安区2023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确认单

3.金安区2023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附件1

金安区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领导小组

 

  长:黄定荣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丁德武   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杨伟军   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长

  员:刘跃华   区农机服务中心主任

叶开文   区财政局副局长

傅维友   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副理事长

     区农业农村局总畜牧师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具体负责项目实施和日常督查指导等工作,陈刚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金安区2023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确认单

服务组织名称(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联系方式:

序号

服务项目

作业地点

作业时间

作业面积 ()

操作机手  

服务对象
 

联系电话

备注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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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村集体经济组织盖章:                                                                        

:本表须由服务组织操作机手、服务对象代表双方签字,村集体经济组织盖章生效。

 


附件3

金安区2023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

 

 编号:2023XXX

甲方(接受服务方)                                       

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提供服务方)                                       

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方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服务内容

甲方将         乡(镇、街道)                村民小组的      水稻作物的                等环节委托给乙方开展社会化托管服务。

第二条  服务标准

乙方应参照《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结合当地实际,与甲方就服务的技术要求、质量标准等协商达成约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服务期限

乙方根据农时需要和生产技术要求,在         日至     日期间完成甲方委托的水稻作物                            环节的生产托管服务。

第四条 服务费用与支付方式

1.乙方为甲方提供社会化服务作业应收价格:机插秧       /亩,烘干     /吨;按照让利于服务对象的要求,实际收取价格:机插秧      /亩(优惠    /亩),服务面积       亩,总费用       元;烘干     /吨(优惠    /吨),服务面积        亩,总费用       元。(可根据服务环节调整)

2.甲、乙双手商定结算方式                                        

第五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托管服务期间始终享有对托管地块的承包经营权,产出品归甲方所有。

2. 按照合同约定接受乙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要求乙方按照约定标准开展服务。对乙方服务进行监督和评价,验收服务成果。

3. 有权阻止乙方实施破坏农用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若因乙方故意或过失破坏托管地块种植条件、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4. 为乙方开展生产托管服务提供必要条件。

5.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要求甲方在约定时间内提供必要的作业条件,并对服务结果进行验收。

2. 按照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符合《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要求的生产托管服务,并向甲方解读服务内容。

3.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逾期未支付服务费用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支付服务费用总额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不超过应付费用总额的50%

(二)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服务,造成甲方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具体赔偿金额和方式双方协商确定。

(三)任何一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均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四)因不可抗力等重大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以协商解除本合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服务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向服务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未尽或须调整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三)服务所在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对甲乙双方予以指导和监督。

(四)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乡村备案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时间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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