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23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根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23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六政秘〔2023〕56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23年7月1日起调整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具体如下: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721元/人/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756元/人/月。分档补助标准同步调整:
(一)农村低保:A类对象月保障标准756元/人,其中:月低保金582元,30%增发金174元;B类对象月保障标准549元/人,其中:月低保金458元,20%增发金91元;C类对象月保障标准385元/人。
(二)城市低保:A类对象月保障标准849元/人,其中:月低保金653元,30%增发金196元;B类对象月保障标准624元/人,其中:月低保金520元,20%增发金104元;C类对象月保障标准465元/人。
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一)基本生活标准: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938元/人/月,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保持1184元/人/月。
(二)照料护理标准: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调整为525元/人/月、300元/人/月、45元/人/月;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调整为750元/人/月、450元/人/月、60元/人/月。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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