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202309-00009 信息分类: 其他文件
内容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日期: 2023-09-01
发布机构: 金安区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23-09-01
来源单位: 金安区政府办
生效时间: 2023-09-01 废止时间:
称: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金安区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号: 金政办秘〔2023〕27号 词: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金安区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01 11:31 信息来源:金安区政府办 阅读次数: 我要纠错 打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区直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六安市金安区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91日    

 

六安市金安区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

管理细则(试行

 

一、总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市场管理,构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供应体系,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确保瓶装燃气配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以及安徽省《城镇燃气用户设施安全检查和配送服务规范》(DB34/T3825-2021)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安区内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向用户提供配送服务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到保障供应、规范服务、方便用户。

 

二、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

  瓶装液化石油气实行配送经营,由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直接向燃气用户配送。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高效、便民的配送服务体系,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配送服务人员,制定配送服务管理制度,公布配送服务规范、服务电话和配送价格。

鼓励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采用多种形式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推广瓶装液化石油气区域化统一配送服务。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用户服务系统,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对配送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准确记录用户实名制销售、用户供气使用凭证和气瓶出入储配站、气瓶出入用户等相关信息。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本企业送气工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承担配送服务过程中相应的责任。

 

三、配送车辆

第七条  用于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的机动车辆,应当采用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布目录中的车辆,并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同时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和有关要求,从事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的机动车辆,必须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

 用于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非机动车辆,应符合公安部门和交通部门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行为规范,应当设有明显的燃气警示标志;车身印制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字样、企业标志、企业送气电话和核载气瓶重量或者数量,配备若干气瓶角阀堵头;应当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第八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辆装载应当符合核载质量,严禁超载。配送的气瓶应当作固定处理,不得倒放、叠放和悬挂在厢体外侧。

第九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辆不得装载除气瓶、配送辅助工具及相关安全防范器材以外的其他货物。

第十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车辆应当遵守交通规则,尽量避开人流车流密集道路和交通高峰通行,在规定的服务区域内行驶。

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非机动车由企业组织集中停放、充电。在配送服务中临时停放时,应当设置警示标志。载有气瓶时,不得进行充电操作。

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辆不得在人员密集场所停靠。因配送需要,临时占用非机动车道或者人行道停靠的,应当严格按照气瓶装卸的要求执行,完成气瓶装卸作业后迅速驶离。

第十一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辆应当配置卫星定位系统,满足车辆定位、轨迹记录、安全警示等功能,并确保实时通讯在线。

 

四、瓶装液化石油气送气工

第十二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选择身体状况良好,能够胜任送气工作的人员担任送气工,并依法与送气工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送气工的培训、考核及继续教育应当符合《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送气工合同期届满未续签、合同期内离职或者严重违法违章被开除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申请注销送气工证。

第十五条  推行瓶装液化石油气送气工服装统一标识,醒目位置标明企业名称、标志、服务电话及瓶装液化石油气送气工字样。

第十六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要求和监督送气工在执行配送任务时,遵守以下规定:

(一)穿着统一的送气工服装、佩带送气服务证,遵守服务规范;

(二)在约定时间内将气瓶送至用户指定的地点;

(三)在配送服务时同步对燃用户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安检信息上传工作

(四)未能及时送出的气瓶和不处于配送任务中的配送车辆应当送回服务站点或者储配站存放,不得私自在家中、租用房屋内、车库(车位)中、运输工具中等其他地点存放气瓶;

(五)不得进行气瓶间相互倒灌和随意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

(六)不得配送非本企业气瓶;不得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七)向用户宣传燃气安全使用常识,提供安装、检查、试漏、咨询等服务,确保用户安全用气。

第十七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送气工送气服务的日常管理和巡查,建立规章制度,完善劳动合同。发现送气工存在以下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并予以记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未穿统一送气工服装、未佩带送气服务证以及未使用统一标识送气车辆进行配送服务的;

(二)未按经营许可范围配送、为非本企业配送以及违规装载瓶装液化石油气的;

(三)私自在家中、车库、租用房屋等违规场地存放气瓶的,以及相互倒灌、随意倾倒瓶装液化石油气残液的;

(四)一年内在配送过程中违反交通规则被交警处罚2次及以上的;

(五)未按约定时间将气瓶送至用户指定地点,向用户乱收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关服务导致用户投诉或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

(六)未按规定配送节点扫描气瓶标识码,以及有意干扰配送车辆定位系统、不实时通讯在线的;

(七)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

(八)不服从管理或者不配合相关部门检查的;

(九)其他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行为。

 

五、入户安检

第十八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在配送服务时同步对燃气用户进行安全检查;非居民用户与燃气经营企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九条 燃气用户应配合安全检查,对存在一般安全隐患或不符合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及时进行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配合燃气经营企业暂停用气,并立即按要求整改,整改完成并经燃气经营企业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用气,否则不应擅自恢复用气。

第二十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书面告知用户立即整改,书面告知应当一式两份(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各执一份);拒不整改的,停止供气并提前告知,同时上报燃气管理部门:

(一)液化石油气钢瓶或其配件发生泄漏的;

(二)同一用气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气源;

(三)软管破损、接三通、中间有接头、无管卡、暗埋、超期使用、长度超过两米等;

(四)应安装使用燃气泄漏报警器的用气场所,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的,或燃气泄漏报警器未定期检验及定期检验不合格的;

(五)将工业丙烷或二甲醚掺入液化石油气使用的;

(六)钢瓶超过使用年限或超过检验期;

(七)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液化石油气钢瓶调压器;

(八)燃气灶具无熄火保护装置;

(九)拒绝签订供用气合同或拒绝采用实名制;

(十)超标准存放、使用液化石油气;

(十一)其他可能造成重大后果的隐患。

第二十一条  燃气管理部门建立燃气行业诚信评价体系,将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及其配送服务人员纳入诚信评价管理,实行黑名单制度。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或配送服务人员,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住建、城管、公安、市场监管、商务、交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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