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安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金政秘〔2023〕4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金安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2023年区政府第4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9日
金安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进一步规范建设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审计局依法对区级政府投资和以区级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 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建设周期较长、关系国计民生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区审计局可以对其进行全过程的跟踪审计。
第四条 区审计局可以根据需要对项目建设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
第五条 区审计局在安排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计划时,应当确定项目单位或代建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区审计局可以直接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查。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条 区审计局不参与和审计法定职责无关的、可能影响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议事协调机构或工作,不参与建设项目决策、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
第七条 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区审计局依法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
第八条 区审计局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区委审计委员会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抄送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等部门。
区审计局编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征求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等部门意见。
第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辖范围按建设项目投资主体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
审计管辖范围不明确的或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确定管辖。
第十条 区审计局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一)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二)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和工程监理等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建设项目概预算执行和工程变更情况;
(四)征地、拆迁费用管理及使用情况;
(五)建设资金的筹集与使用、建设成本和其他财务收支情况;
(六)工程价款结算、支付以及工程造价控制情况;
(七)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保管和使用情况;
(八)竣工决算报表的编制、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九)工程质量管理情况;
(十)经济、社会、环境等投资效益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区审计局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实施审计或者审计调查,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相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合同、概(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监理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
(三)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应当按照区审计局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区审计局在实施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可以根据需要,聘请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参与审计业务或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聘请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及有关规定进行。所需经费按照规定列入财政预算。
区审计局应当加强对聘请的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的指导、监督,并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三条 区审计局应当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规模确定审计期限,审计期限不得超过 3 个月(因被审计单位原因除外)。因特殊情况,经区审计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2个月。
第十四条 区审计局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并抄送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经区政府批准后,依法向社会公布。区审计局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由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不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处罚,并将处理、处罚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由区审计局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因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的过错而造成项目重大预、决算失控和投资损失的,区审计局应责成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依据合同约定追究赔偿责任,移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有关单位法律责任,并将结果报告区政府。
第十八条 区审计局审计发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存在工程价款结算不实的,由区审计局责令被审计单位整改。
第十九条 区审计局核查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时,发现社会中介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区审计局聘请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相关专业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有违法行为的,区审计局应当及时停止其承担的工作,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区审计局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二)隐瞒被审计单位和建设项目存在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的;
(三)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区审计局对国有资产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金安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金政秘〔2020〕28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