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202006-00002 信息分类: 废止失效文件
内容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财政、金融、审计、统计,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通知 发文日期: 2020-06-12
发布机构: 金安区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20-06-12
来源单位: 六安市金安区审计局 有效性: 失效
生效时间: 2020-06-12 废止时间: 2023-11-29
称: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安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通知
号: 金政秘〔2020〕28号 词: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安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12 15:57 信息来源:六安市金安区审计局 阅读次数: 我要纠错 打印 【字体:  

金政秘〔202028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金安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2020年区政府第7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

 2020612     

                                                      

金安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进一步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相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下列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一)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占概算总投资比例50%以上的建设项目,或者不足50%但政府拥有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内容,依照《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的规定执行。投资审计以重大政策贯彻落实、投资决策、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工程项目建设财务、招标投标、工程质量管理、材料设备管理、建设用地和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程结算、公共投资绩效审计等为主要内容。

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对建设项目前期决策、准备、实施和竣工投入使用等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第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辖范围按建设项目投资主体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

审计管辖范围不明确的或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确定管辖。

第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并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在调查审计需求和评估审计资源的基础上,编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经本级审计委员会批准并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

第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一)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二)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和工程监理等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建设项目概(预)算执行和工程变更管理情况;

(四)征地、拆迁费用管理及使用情况;

(五)建设资金的筹集与使用、建设成本和其他财务收支情况;

(六)工程价款支付、结算以及工程造价控制情况;

(七)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保管和使用情况;

(八)竣工决算报表的编制、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九)工程质量管理情况;

(十)经济、社会、环境等投资效益情况;

(十一)项目各项税费计缴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按照当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开展审计工作,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一经制定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应先履行审计项目计划审批调整程序,并向上级审计机关报告。

第十条  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可以聘请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审计机关选聘社会中介机构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建立健全选聘工作制度,严格监督执行。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实施审计或者审计调查,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相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电子数据等资料;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合同、概(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监理资料、电子数据等资料;

(三)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的超概(预)算以及建设单位决策失误、履职不到位、多支付工程款等问题,应向被审计单位主管部门(单位)如实报告并提出审计建议。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将审计结果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按规定向社会公布有关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并充分考虑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二)隐瞒被审计单位和建设项目存在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的;

(三)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加强对聘请的中介机构和人员的监督管理,对弄虚作假、恶意串通等严重失信和违反职业道德的社会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要加大通报和责任追究力度。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由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不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处罚,并将处理、处罚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因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的过错而造成项目重大预、决算失控和投资损失的,审计机关应提出审计建议,并将审计结果和审计建议移送住建、招投标管理等有关部门和纪检、检察机关。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金安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金政〔2010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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