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安区产业引导基金暂行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金政办〔202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区直各单位:
《金安区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金安创新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金安区天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 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9日
金安区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国有资本投资方式,充分发挥国有资本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规范金安区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设立和运作,促进引导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区属国有企业出资设立的,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我区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优势主导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优势主导产业发展的投资基金,重点支持成长期、成熟期企业和中国制造重点领域。
第三条 引导基金应坚持服务我区实体经济发展,投资方向应符合我区区域规划、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其他国家宏观管理政策,以及金安区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能够充分发挥引导资金在特定领域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有效提高引导资金使用效率。我区引导基金主要支持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电子信息、智能制造等我区优势主导产业,促进产业重点突破和跨越发展,引导基金应积极参与国家级、省级、市级产业基金,争取国家级、省级基金、市级基金对我区产业的支持。
第四条 引导基金应根据我区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 政策,围绕我区优势主导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加强与社会资本合作,合理确定基金数量和规模,引导社会资本促进我区优势主导产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五条 引导基金按照“国有资本引导、市场化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管理运作。
第二章 设立和管理
第六条 引导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区属国有企业资本金投 入、引导基金自身投资收益,还可适当引入其他出资主体。
第七条 区国资委是引导基金的决策和监督机构,负责引导基金日常监督管理。区发改委、财政局、经信局、科技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招商创业服务中心、金融服务中心等部门按照职责履行相关监督管理职能。
第八条 基金组织形式为公司制。金安科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我区产业引导基金运作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
第九条 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日常投资运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建立完善内部决策和风险控制制度;
(二)对项目开展尽职调查,提出尽职调查意见,拟订引导基金投资、退出方案;
(三)实施经批准的投资方案,签署投资协议和章程,管理基金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实施基金投资所形成股权退出工作;
(四)监督、指导被投资项目运行情况;
(五)定期报告基金运行情况;
(六)完成其他工作。
第三章 运作模式
第十条 引导基金主要采取阶段参股模式运作,经区国资委批准,可采取跟进投资、直接投资和其他投资方式运作。
第十一条 阶段参股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以参股方式引导设立子基金(以下简称参股基金)的运作方式。参股基金出资方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制定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明确基金设立的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式、投资领域、投资计划、决策机制、风险防范、投资退出、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
(一)参股基金须注册在我区(参股国家有关部委设立的产业基金除外);
(二)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2.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管理运营投资基金累计规模不低于1亿元,主要股东或合伙人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3.根据管理基金规模情况,常驻金安区工作的管理团队人员不少于3-5人,机构及其管理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4.至少有3个投资成功案例(含管理运营团队主要成员投资成功案例);
5.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6.按一定比例入股拟设立的参股基金;
7.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具有国家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资质,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三)参股基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引导基金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5%;引导基金可根据投资项目情况采取承诺注资的方式分期到位,与社会资本同步到位;引导基金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出资人。基金其余资金应依法募集,境外出资人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四)参股基金应优先投资于我区范围内的企业。参股基金投资于我区范围内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引导基金实缴出资规模的2倍。
参股基金投资于我区范围内企业的投资金额计算包括:
1.参股基金对注册地为我区企业的投资额;
2.参股基金对从外地招商引入我区企业的实际投资额(包括外地企业整体搬迁且将工商、税务登记迁至我区或在我区设立新公司、子公司等的实际投资额)。
(五)参股基金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1.参股基金的主发起人不先于引导基金退出;
2.引导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不得干预参股基金的日常运作,若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存在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情况,引导基金可按照合同约定行使一票否决权。
(六)鼓励引导基金管理团队按不超过引导基金出资额3%的比例入股拟设立的参股基金。
第十二条 跟进投资 跟进投资是指对参股基金选定投资的企业,引导基金与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共同投资。
(一)跟进投资企业须在我区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二)跟进投资企业应为我区重点发展的优势主导产业领域内的优秀产业企业;
(三)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投资价格与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的跟进投资价格相同,投资规模不超过参股基金投资规模的30%;
(四)引导基金对单个企业原则上只进行一次跟进投资;
(五)鼓励引导基金管理团队(项目团队)以自有资金按引导基金出资额1%-10%的比例跟进投资;
(六)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委托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管理。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与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股权退出的条件等;
(七)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按合同约定剩余财产优先清偿引导基金。
第十三条 直接投资 直接投资是指引导基金对符合我区产业政策的重大项目企业,可以对项目企业以股权、优先股等方式进行直接投资。
(一)所投资的企业须在我区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二)符合我区产业导向或者是我区招商引资政策导则中所规定的能够带动产业提升或突破的重大产业项目。
(三)直接投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四条 其他投资方式 引导基金采取其他模式进行投资的,由管理机构制定方案,
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报区国资委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引导基金的退出和终止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可以通过上市、股权转让、回购及清算等方式退出。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随时退出。
第十六条 符合股权转让(含回购,下同)条件的引导基金,可在投资协议中对转让方式、转让条件、转让价格、转让对象等事项进行约定,并报区国资委备案。
第十七条 引导基金向在投资协议中约定并报区国资委备案 的受让方转让所持基金股权,按照约定事项内容,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按程序进行,需办理批准手续的按规定程序办理。产权交易机构按照产权交易管理有关规定,对约定事项进行前置性复核。
第十八条 引导基金采取转让方式退出,如转让双方为区属国有全资公司或国有独资企业,经双方股东一致同意,并报区国资委批准,引导基金所持股权可以按约定协议转让或无偿划转。
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与其他投资人在章程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可选择提前退出:
(一)基金投资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引导基金出资拨付托管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基金未按章程约定投资的;
(四)其他不符合章程约定情形的。
第二十条 引导基金终止后,应当在出资人监督下组织清算,清算收益由出资人收回。
第五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引导基金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商业银行进行托 管,托管银行具体负责引导基金资金拨付、清算和日常监控,并定期向基金管理机构及区国资委报告资金运作情况。
第二十二条 引导基金原则上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无资金来源时不得新增对外投资;引导基金与区属其他国有资本或基金,实行差异化投资策略,原则上不同时投资于同一个项目;引导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20%。
引导基金闲置资金运营坚持合规、稳健和效益原则,不得从事对外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不得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等;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引导基金的闲置资金可用于购买国债以及保本类的银行理财类产品。
第二十三条 引导基金应当遵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加强投后管理,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保障引导基金运行安全。
第二十四条 管理机构对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未按本办法要求开展投资业务的,应按约定要求参股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调整;协调无效的,报请区国资委同意后,将引导基金从参股基金中退出,并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应按月向区国资委报送引导 基金投资运作、资金使用等情况,并抄送相关部门;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第二十六条 区国资委对引导基金监管决策把关时,应建立专家评审制度。评审委员会由区国资委按照不同决策事项,聘请产业专家及投资、管理、财务、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基金直接投资方案、跟进投资方案和规模较大的基金组建方案,以及基金管理机构完成的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向区国资委提交评审意见。
第二十七条 区国资委负责对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和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资产进行日常监督,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引导基金运作情况进行审计。引导基金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 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按年度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自我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报区国资委。
第二十九条 对引导基金的考核除投资项目、投资额、投资收益、风险控制等内容外,还要综合考核引导基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对所投产业的拉动效果等社会贡献指标。针对基金投资的长期性特点,确定适宜的考核周期,投资收益按照所参与基金的存续期进行综合考核。
第三十条 引导基金原则上每年在审计后向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支付上一年度管理费,比例不超过阶段参股方式投资未退出本金和直接投资方式投资未退出本金之和的1%。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按市场规律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根据基金协议或章程约定收取,原则上不超过基金规模的2%/年。
第三十一条 基金绩效考核及尽职免责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安区产业引导基金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施行期间,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金安创新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国有资本投资方式,充分发挥国有资本的作用,提高金安创新发展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创新基金)使用效益,规范创新基金管理,促进创新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新基金,是指区属国有企业出资设立的,采取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用于支持我区中小企业发展,支持基础性、带动性、战略性特征明显的新兴产业发展,重点支持创新创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投资基金。
第三条 基金投资方向应符合我区区域规划、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其他国家宏观管理政策,以及金安区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能够充分发挥政府投资资金在特定领域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条 创新基金按照“国有资本、市场化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管理运作。
第二章 设立和管理
第五条 创新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区属国有企业资本金投 入、基金自身投资收益。
第六条 区国资委是引导基金的决策和监督机构,负责引导基金日常监督管理。区发改、财政、经信、科技、市场监、招商、金融等部门按照职责履行相关监督管理职能。
第七条 基金组织形式为合伙制。金安科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我区创新基金运作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
第八条 管理机构负责基金日常投资运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建立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二)对项目开展尽职调查,提出尽职调查意见,拟订基金投资、退出方案;
(三)实施经批准的投资方案,签署投资协议和章程,管理基金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实施基金投资所形成股权退出工作;
(四)监督、指导被投资项目运行情况;
(五)定期报告基金运行情况;
(六)完成其他工作。
第三章 运作模式
第九条 基金主要采取股权投资模式运作,经区国资委批准,可采取其他投资方式运作。
第十条 股权投资 创新基金对符合我区产业政策的重大项目企业,可以以股权和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
(一)所投资的企业须在我区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二)符合我区产业导向或者是我区招商引资政策导则中所规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内的具有较强成长性和带动性的重大产业工程、重大产业专项或创业创新项目。
(三)直接投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一条 其他投资方式 基金采取其他模式进行投资的,由基金管理机构制定方案,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报区国资委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基金的退出和终止
第十二条 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基金可以通过股权上市转让、股权协议转让、回购及清算等途径,实现投资退出。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基金可随时退出。
第十三条 基金通过股权协议转让(含回购,下同)方式退出的,可在投资协议中对转让方式、转让条件、转让价格、转让对象等事项进行约定,并报区国资委备案。基金退出时,投资协议对退出有约定的,按照协议约定退出;投资协议没有约定的,按照市场化方式和有关规定办理退出事宜。
第十四条 基金终止后,应当在出资人监督下组织清算,清算收益由出资人收回。
第五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
第十五条 基金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具体负责基金资金拨付、清算和日常监控,并定期向基金管理机构及区国资委报告资金运作情况。
第十六条 基金原则上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无资金来源时不得新增对外投资;基金与区属其他国有资本或基金,实行差异化投资策略,原则上不同时投资于同一个项目;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20%。
基金闲置资金运营坚持合规、稳健和效益原则,不得从事对外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不得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等;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基金的闲置资金可用于购买国债以及保本类的银行理财类产品,经区国资委批准后可参与认购支持我区中小企业融资的金融产品。
第十七条 基金应当遵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加强投后管理,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保障基金运行安全。
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按月向区国资委报送基金投资运 作、资金使用等情况,并抄送相关部门;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第十九条 区国资委对基金监管决策把关时,应建立专家评审制度。评审委员会由区国资委按照不同决策事项,聘请产业专家及投资、管理、财务、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基金投资方案,以及基金管理机构完成的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
第二十条 区国资委负责对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和基金投资形成的资产进行日常监督,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基金运作情况进行审计。基金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机构按年度对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自我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报区国资委。
第二十二条 建立项目投资容错机制,创新基金设立15%投资亏损允许率,在投资损失允许率范围内的正常投资亏损,按照尽职免责原则处理,国资管理部门进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审计部门进行国有企业主要负责同志经济责任审计时,按此标准进行考核、监督。对于因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利益输送等造成基金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基金的考核除投资项目、投资额、投资收益、风险控制等内容外,还要综合考核基金推动创业创新、提高成果转化等社会贡献指标。针对基金投资的长期性特点和风险因素,确定适宜的考核周期,投资收益按照所参与基金的存续期进行综合考核;合理确定投资收益在考核指标中的权重。
第二十四条 基金原则上每年在审计后向基金管理机构支付上一年度管理费,比例不超过投资未退出本金的2%/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安区创新基金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施行期间,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金安区天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天使基金的设立与管理,提高天使基金的使用效益,培育发展一批高新技术企业或先进技术服务企业,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使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基金公司初始注册资本 金、滚存收益和其他资金。
第三条 天使基金是区属有关国有企业出资设立运作的非盈 利性基金,以股权、债权投资等形式支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来我区创办企业;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商业模式新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支持大学生创办种子期科技型企业;支持以各类创新创业竞赛中优秀项目为载体而创办的种子期科技型企业。
第四条 我区天使基金由金安科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国有资本、市场化运作、科学决策、风险容忍”的原则进行管理和运作。基金组织形式为公司制。
第二章 基金管理架构
第五条 区国资委对天使基金履行监管职能,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批天使基金投资项目和退出方案;
(二)其他决策管理事项。
区国资委对天使基金履行日常监管职能。
第六条 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天使基金日常投资运作,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建立完善内部决策和风险控制制度;
(二)对项目开展尽职调查,提出尽职调查意见,拟订基金投资、退出方案;
(三)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完善评审流程;
(四)实施经批准的投资方案,签署投资协议和章程,管理基金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债权,实施基金投资所形成股权、债权退出工作。符合奖励条件项目退出经区国资委批准后执行;主动回购或触发回购条件的项目依据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约定退出,采取事后备案制。
(五)在基金投资限额范围内,决策并实施基金投资项目的增资事项和已批准未实施项目的注销事项;
(六)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
(七)监督、指导被投资企业运行情况;
(八)定期报告基金运行情况;
(九)完成其他工作。
第七条 区科技局作为我区科技工作主管部门,对天使基金业务开展给予行业指导和支持,发布项目申报通知,负责统一收集、汇总天使项目来源,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供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源,指导帮助基金管理机构建立天使基金项目库。
第三章 支持对象及方式
第八条 天使基金投资在我区注册成立的中小科技型企业。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年销售额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三)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每年用于技术研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10%以上;
(四)所属领域符合我区产业发展规划,重点为战略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科技服务业以及应用高新技术提升传统产业等领域。
第九条 天使基金择优支持符合第八条规定的下列科技型企业:
(一)支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端科技成果、高新技术产品,在我区独立创办或合作设立的科技型企业。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入股在公司的股份一般不低于20%,原则上团队及其他股东现金出资不低于各级政府扶持资金的50%。
(二)支持以各类创新创业竞赛中优秀项目为载体而设立的科技型企业。
(三)支持大学生创业设立的科技型企业,团队发起人应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创新商业模式的个人,包括海外留学生、全日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在校生、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
(四)其他优秀科技型企业。
第十条 天使基金的投资运作采取以下模式:
(一)直接股权、债权投资;
(二)经国资委批准的其他投资方式。天使基金以直接股权投资方式为主要运作模式。
第十一条 天使基金直接投资单个企业的投资额度原则上不 超过500万元,其中特别优秀的项目经批准后可提高投资额,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项目不超过1000万元。直接投资累计持股比例最高不超过35%。
第十二条 鼓励天使基金管理团队以自有资金按照天使基金投资额的1-10%跟进投资。天使基金可视情况对省、市级天使基金投资的区内初创期科技型企业进行跟进投资,投资规模不超过省级或市级天使基金投资规模的30%。
第十三条 天使基金可以约定采取以下方式对被投企业实行 激励:
(一)被投企业在天使基金投资后5年内在国内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科创板或境外类似资本市场成功上市的,天使基金在退出被投企业时,天使基金按照投资协议约定可将扣除初 始投资后的剩余资金和股权100%奖励给被投企业。
(二)被投企业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投资协议约定的其他奖励条件时,天使基金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给予被投企业奖励。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遴选
第十四条 天使基金项目申报和遴选。
(一)项目申报。区科技局负责天使投资项目申报,实行常年申报、集中评审。
(二)尽职调查。天使基金管理机构对经初步筛选的申请材料和方案进行尽职调查,提出尽职调查报告,并提出投资建议。
(三)专家评审。天使基金管理机构根据具体项目特点和行业,聘请产业、投资、管理、财务、法律等外部专家,结合天使基金拟投资企业的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
(四)决策审批。区国资委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和实际情况,对投资方案进行审批。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五条 天使基金应当遵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加强投后管理,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十六条 天使基金原则上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无资金来源时不得新增对外投资;天使基金与区属其他国有资本或基金,实行差异化投资策略,原则上不同时投资于同一个项目;天使基金闲置资金运营坚持合规、稳健和效益原则,不得从事对外担保、抵押等业务;不得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等;天使基金闲置资金可用于购买国债以及保本类的银行理财类产品。
第十七条 天使基金投资企业出资人应在投资协议和章程中 约定,当投资企业出现破产或清偿情形时,天使基金享有优先清偿的权利。
第十八条 天使基金应当选择具有相关资质的商业银行托管 资金。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并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资金运行情况和托管报告。
第十九条 天使基金单个项目退出后,提取项目净收益的5%作为风险准备金(符合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除外),用于弥补可能发生的亏损。
第六章 基金退出和终止
第二十条 天使基金股权投资,持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最长不超过7年。债权投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5年,3年期满评估确定是否展期到5年或转为股权投资。
第二十一条 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股权投资情况下,基金可以通过股权上市转让、股权协议转让、回购及清算等途径,实现投资退出;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基金可以随时退出;基金退出时,投资协议对退出价格有约定的,执行协议;投资协议没有约定的,按照市场公允价格执行。债权投资情况下,经企业申请,基金可提前退出,基金退出时,投资协议对退出价格有约定的按协议约定执行;投资协议没有约定的,按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本息之和。
第二十二条 为扶持创业团队创新创业,天使基金鼓励和支持创业团队回购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创业团队回购股权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的退出条件和价格执行。
第二十三条 天使基金通过转让(含回购,下同)方式退出的,可在投资协议中对转让方式、转让条件、转让价格、转让对象等事项进行约定,并报区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四条 天使基金终止后,应当在出资人监督下组织清算,清算收益由出资人收回。
第七章 基金收益分配和考核
第二十五条 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天使基金以前年度投资余额的2%、本年度投资额的3%提取当年管理费用。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库建设、尽职调查、项目评审、投后管理、项目退出等支出。
第二十六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天使基金运行 情况进行动态分析及自评;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每个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区国资委报送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并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第二十七条 区国资委每年度结束后5个月内对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对基金的考核,遵循天使投资市场规律,重在被投企业的创新性、成长性、科技成果转化效果和科技创业人才的培养,重在项目搜集、筛选、尽职调查、评审、重大事项及时报告等过程考核。
第二十八条 建立天使基金风险容忍机制,允许基金出现最高不超过30%的亏损。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安区天使基金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21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2 年。施行期间,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