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安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金安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12月3日
金安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提高工作效率,保证规范性文件的质量,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149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区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上级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细则”等。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审议、决定、公布,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
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立项
第五条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立项,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各行政主管部门按其职责范围和工作需要,于上年年底前向区政府提交下年度需由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计划,并抄送区政府法制部门;
(二)区政府法制部门在综合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进程的需要,编制指导性的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报区政府批准。
政府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应当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名称、起草单位、完成时间等。
第六条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在执行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经有关部门建议,由区政府法制部门提请区政府对年度计划作适当调整:
(一)国家、省出台法律、法规、规章,需要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实施细则或实施意见的;
(二)因政府工作急需就某方面工作作出具体规定的。
第七条 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凡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作出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得重复发文;对上级来文,要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对是否发文要深入研究,区别对待,不得照抄照搬照转、简单地以文件“贯彻”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
第八条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由区政府法制部门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第三章 规范性文件起草
第九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要对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以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进行充分研究和论证,没有必要或者条件不成熟的不得制定或暂缓制定。
第十条 列入年度制定计划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制:
(一)重要的或综合性的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法制部门牵头,成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起草工作组起草;
(二)专业性的规范性文件,由主管该业务的部门成立起草工作组起草;
(三)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业务和职责权限的,由主要业务部门牵头,成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起草工作组起草。
起草工作应按照调查研究、拟定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听取意见、论证、协调沟通、修改定稿等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起草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和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等形式。
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起草部门可以通过网站、报刊等形式公布文件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并明确指出意见、建议的反馈方式和期限。
第十二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要对有关政策措施,特别是对涉及重大利益调整、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行政措施,由起草部门或者委托第三方,对实施的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等进行评估。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要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学者进行论证。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内容应当包括: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
(二)应遵循的具体行为规范;
(三)违规责任、奖惩措施;
(四)解释机关、施行时间以及应当废止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等。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章、节、条、款、项、目。
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第十五条 对有特定含义或特定适用范围的术语,应当在规范性文件中作出界定,指明其特定的、确切的含义。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由起草部门的法制机构或法制员审核通过后,由该部门集体研究并经主要负责人签署,以请示的方式行文上报区政府。
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当由几个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区政府法制部门起草或者组织起草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由政府法制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十七条 起草部门向区政府报送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一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起草说明;
(二)有关依据;
(三)政策解读;
(四)听取意见等方面资料;
(五)法制机构或法制人员的审核意见。
其中,起草说明应当简明扼要并包含以下内容: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和依据;
(二)起草过程及调研论证情况;
(三)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情况;
(四)主要条款的解释、说明;
(五)公开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
(六)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政策解读应告知该规范性文件的出台背景、依据、主要条款、核心内容以及与此前政策之间的变化等。解读尽量通过问答的方式,或以图片、图表、新闻发布、在线访谈等方式进行,便于公众准确了解和掌握相关政策。
第十八条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在提交区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前,起草部门应将征求意见稿及意见采纳情况在相关网站上公开。
第四章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
第十九条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转法制部门统一进行合法性审查、修改。
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政府法制部门可以缓办或者退回原起草单位:
(一)不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三)有关部门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内容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单位未与有关部门协商的。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法制部门根据各方意见和调研情况,与起草单位协商后,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规范性文件草案。
第二十二条 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区政府法制部门应当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将主要问题、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区政府法制部门的意见一同提请区政府决定。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形成后,区政府法制部门应当提交审查报告呈送区政府。审查报告应当简明扼要并包含以下内容:
(一)规范性文件制定依据;
(二)调研、论证、协调和征求意见情况;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政府法制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情况复杂的,经区法制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第五章 规范性文件审议、公布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按照《金安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规定,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二十六条 审议规范性文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通读规范性文件草案;
(二)起草部门作起草说明;
(三)区政府法制部门作审查报告;
(四)区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及相关部门发表意见;
(五)审议决定。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由起草部门会同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法制部门按会议意见修改后,报区政府负责人签署。
第二十八条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一般以区政府文件或区政府办公室文件发布。
第二十九条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自公开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公开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范性文件施行的,可以自公开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及政策解读,由起草部门在信息公开网站、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
第六章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监督
第三十一条 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按规定向市政府和区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具体工作由区政府法制部门办理。
第三十二条 区政府负责备案的部门要加强与党委、人大备案工作机构的协作配合,建立联动机制。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区政府应当经常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发现与新公布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不一致的,或者与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修改或废止,其程序与制定程序相同。
第三十四条 区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有效期。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一般不超过5年;需要超过5年的,制定起草说明中应当载明理由。未明确有效期的,其有效期为5年。
第三十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制定规范性文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遇到的问题,由区政府法制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