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202403-00051 信息分类: 议事协调机构
内容分类: 卫生、体育、医疗 发文日期: 2024-03-02
发布机构: 金安区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24-03-02
来源单位: 金安区政府办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称: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区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联席会议成员名单的通知
号: 词: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区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联席会议成员名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02 16:09 信息来源:金安区政府办 阅读次数: 我要纠错 打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区直各单位:

鉴于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对《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六安市金安区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金政办秘202039)文件中的区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及联席会议成员名单进行调整,调整后名单详见附件。

附件:

1.安市金安区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安市金安区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202432


附件1

六安市金安区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长:       区委常委、副区长

副组长:张金凤    区政府办副主任、区长三角一体化交流合作促进中心主任

            李海舰    区委卫健工委书记、区卫健委主任

 员:       区法院副院长

     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区发改委副主任

王康胜    区司法局副局长

朱长习    区委卫健工委委员、区老龄事业中心主任

刘树勋    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区医保局党组成员、工会主任

工作职责:负责区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卫健委,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区委卫健工委书记、区卫健委主任李海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区委卫健工委委员、区老龄事业中心主任朱长习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人担任。

 

 

附件2

六安市金安区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

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一)成员名单

人:      区政府副区长

副召集人:张金凤    区政府办副主任、区长三角一体化交流合作促进中心主任

李海舰    区委卫健工委书记、区卫健委主任

   员:        区法院副院长

     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区发改委副主任

陈元高    委教育工委委员

     区民政局副局长、民政执法大队大队长

王康胜    区司法局副局长

鲍中华    区财政局工会主任

     区人社局副局长

     区水利局党组成员、工会主任

朱长习    委卫健工委委员、区老龄事业中心主任

     区审计局副局长

刘树勋    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区医保局党组成员、工会主任

     区税务局副局长

李进和    区生态环境分局副局长

员:孙同川    区法院法官助理

          洪丹丹    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干警

          杨中楠    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案件一队中队长

          郑玉婷    区发改委社会发展股工作人员

                区教育局教育股工作人员

                区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局长

                区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负责人

                区财政局社保股股长

     区人社局办公室副主任

     区水利局工作人员

刘孝翠    区卫健委综合监督股工作人员

孟晶晶    区审计局社保审计股工作人员

黄家秀    区市场监管局药械化监管股股长

苏红兵    区医保局基金监管和法规股股长、

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事务中心主任

陈沐阳    区税务局一级行政执法员

     区生态环境分局大队工作人员

联席会议下设秘书处(设在区卫健委)。朱长习同志兼任秘书处主任。

(二)成员单位职责

卫生健康部门依法负责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监管,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安全和行为监管,建立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医疗安全与风险管理体系,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公共卫生管理和执法监督,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大型医用设备的行政审批和监管,牵头开展对医疗卫生机构的运行监管和绩效考核。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社会信用体系。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打击各类扰乱医院秩序、伤害医务人员等违法犯罪行为,打击非法行医犯罪活动,协同配合加强平安医院建设。

民政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医疗卫生行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会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和专家库建设。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财务和专项资金监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有关从业人员资格认定的监管。

审计部门依法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审计监督。

税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税收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价格监督检查,药品、医疗器械的行政审批和监管,负责执业药师的管理。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调整药品、医疗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制定药品和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会同银行保险监管部门按照职责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医疗机构相关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

教育、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依职责承担相关公共卫生服务监管。

其他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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