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安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金政办秘〔2024〕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区直有关单位:
《金安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执行。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23日
金安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指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区级政府投资及以区级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区政府按照《政府投资条例》《安徽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统筹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区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审计局、公共资源交易及项目实施主体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按照国家有关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规定,根据项目规模和行业特点,依法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预算编制、招标投标、交竣工验收和竣工财务结(决)算等必要程序,按相关规定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审批手续,并依规进行环保、水保、防洪、通航、消防、地震、人防、节能、气象等专项审查或评估。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应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二章 年度投资计划安排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根据本行业(本区域)规划、发展需要等提出项目建设需求。
第七条 区本级政府投资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实行计划管理,每年9月份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乡镇(街)或园区向区发改委报送下一年度投资计划。区发改委牵头组织对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建设内容、投资额、资金来源等进行初审,经审定后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须报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并经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需要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其中:
项目建议书主要初步分析项目建设的必要性,确定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地点、投资匡算、资金筹措等。可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制;
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对项目的可行性、投资估算及社会经济效益、节能、节水、生态环境影响等进行分析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要参考《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通用大纲》(2023年版)。可由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
初步设计需确定具体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主要材料、设备规格、技术参数等,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初步设计需由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编制。初步设计批复是施工图设计、预算清单编制、招标投标的必要材料。
经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可以不再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编制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
总投资在20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可以合并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总投资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且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可以直接编制审批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批复实施方案的项目需批复项目建议书)。
直接编制初步设计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由发改部门审批。
第四章 施工图设计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不得超越批准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按相关规定需进行施工图审查的,施工图设计应经符合资质要求的审图机构进行审查后,报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备案)。
第五章 预算编制和审查
第十条 施工图审定后,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和预算价。预算编制过程中,有详细设计文件和设计方案的工程内容,均不能以暂估价的形式出现在预算编制中,预算编制价格要在投资概算控制范围内。
第十一条 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区发改委组织对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预算进行审核,出具预算审核结论。
第六章 招标投标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除法定情形外,项目预算审核价400万元(含)以上的一律实行公开招标,2000万元(含)以上或较为复杂的政府投资项目(政府采购1000万元(含)以上),招标文件须经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1亿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政府采购2000万元(含)以上)须经领导小组初审通过后,提请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
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按区政府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政府投资限额以下工程项目发包工作的通知》(金政办秘〔2022〕55号)文件执行。
第七章 合同的起草、订立和履行
第十三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放30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安全、履行期限和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如添加、修改与招标文件不相符的条款,均视为无效条款,财政结算评审时一律不予认可。
第八章 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
第十四条 除设计缺陷及影响结构安全等原因外,一般不得办理签证手续。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先审批后变更”的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工程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确需变更的,工程变更总额应控制在合同价的10%以内。
第十五条 工程变更签证办理,首先应由总承包人申报“工程变更联系单”及拟变更工程估算。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及勘察、设计等单位技术人员要对变更原因、变更内容(方案)、估算金额等情况进行合规性、合理性审查。审查后,根据拟变更造价金额履行审批程序。变更造价在5万元(含)以下的,由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审批;变更造价在5万元以上30万元(含)以下的,由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变更造价在30万元以上的,由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审批。变更工程完工7日内,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参建单位进行验收,确定变更工程量并办理工程签证和收集相关资料。
工程变更申报时,不得化整为零,规避审批,同一分部分项工程变更申请一般不得超过2次。通过审批的工程变更联系单和工程签证编号应一致且连续,做到一单一证。未按规定程序审批、事实描述不清、签证字迹涂改、无相关单位签字盖章、未加注日期的变更签证,不得带入结算。
第九章 结算评审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总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建设单位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建设单位应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的1个月内,将相关资料提交财政部门办理结算评审。
第十七条 结算审核时,对于现场无法进行踏勘的隐蔽工程,建设单位应提供实施过程中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第十八条 结算评审核减率超过10%所产生的相关咨询费用由总承包人承担。
第十章 工程款的拨付
第十九条 需要支付项目工程款以及与工程有关的服务费时,由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条款填报《工程款支付审批表》,经审批后,按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一章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二十条 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的办法。1000万元(含)以上项目,财务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1000万元(不含)以下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后,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章 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单项合同价2000万元(含)以上或较为复杂的政府投资项目,区投资审计中心应组织跟踪审计,对施工合同签订、工程签证办理、暂估价询价及隐蔽工程验收计量等造价控制主要环节进行监督。特别对于隐蔽工程,跟踪审计单位必须全过程跟踪,施工单位未按程序申报的,一律不予认可。
第二十三条 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或较为复杂的政府投资项目,区审计局应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区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开展预算执行审计或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三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全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监督、协调和管理。
建设单位履行主体责任,负责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控制和质量、进度管理,主动依法依规履行各项报批手续,自觉接受各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区发改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谋划指导、计划编制、审查论证、项目审批、协调调度等。
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拨付审核(含融资平台公司)、结算评审等。
区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对重点项目实施预算执行审计、竣工决算审计、跟踪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等。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招标投标管理等。
第十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一)审查审批超过规定时限的;
(二)违反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
(三)强令或者授意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规定的;
(四)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政府投资重大损失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暂停项目实施或暂停资金拨付;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资料或以欺骗手段规避、简化审批程序的;
(二)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政府投资资金,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三)未依法实行招标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或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的;
(四)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开工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设计方案、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者缩小投资规模的;
(六)未按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七)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合同相关约定等,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造成的损失由委托部门从服务费中追偿,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方案由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金安经济开发区参照执行。《金安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实施方案》(金政办秘〔2021〕50号)同时废止。
附件:
1.金安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金安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流程
3.金安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和采购管理规程
附件1:
金安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
组 长: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
副组长: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区纪委副书记、区监委副主任
成 员:区发改委主任
区委教育工委书记、区教育局局长
区司法局局长
区财政局局长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区住建局局长
区交通局局长
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区水利局局长
区卫健委主任
区审计局局长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委,区发改委主任任办公室主任,区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审计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管领导或业务人员为办公室成员。领导小组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由组长或委托副组长主持。会议根据内容需要,可召开部分涉及成员单位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