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明确我区部分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
金政办〔2024〕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区直有关单位:
《进一步明确我区部分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分工》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17日
进一步明确我区部分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分工
一、剧本娱乐经营场所
(一)区文旅局负责指导督促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履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
(二)区公安分局负责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查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
(三)区住建局负责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工作。
(四)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开展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二、平台经济
(一)区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做好辖区内电商等平台企业有关监管工作。
(二)区商务局负责引导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基地内企业提升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督促电子商务企业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落实安全事故防范措施。督促网络餐饮平台及第三方合作单位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区城管局指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管理。
(四)区交通局负责(经本局许可的)网约车、网络货运经营等相关平台经济企业的安全监管。
(五)区邮政管理局负责快递行业安全监管,监督检查寄递企业(含快递仓储场所)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落实安全保障制度情况。
三、新能源汽车
(一)区经信局负责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对新能源企业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不含分解拆除等再生资源利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二)区发改委负责对本地区充换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的协调和调度。
(三)区交通局负责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及农村公路服务区、公交换乘中心管辖场所内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安全监管。
(四)区住建局负责监管新建工程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
(五)区房产中心负责结合老旧小区改造行动,因地制宜推进既有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改造。
(六)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新能源汽车及配件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区商务局负责新能源汽车销售及相关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区城管局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和协助配合充(换)电设施安全隐患检查。
(九)区应急局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新能源汽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根据本级政府授权,组织或者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十)区消防救援大队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消防安全指导工作,组织开展新能源汽车火灾事故的灭火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十一)城郊供电公司负责结合充换电基础设施规划提前开展配电网规划适应性调整工作,做好用电保障工作,落实产权范围内配套供电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十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指导督促管辖场所做好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安全管理,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需符合防雷安全标准。
四、电动自行车
(一)区经信局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行业管理工作,并按照职责分工落实电动自行车有关安全监管职责。
(二)区消防救援大队按照工作职责,加强电动自行车违法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的查处力度,牵头开展常态化联合执法,严格查处进楼入室、飞线充电以及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等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的灭火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三)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桩等有关产品质量以及相关生产、销售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无照销售电动自行车及配件和生产、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及配件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网络销售电动自行车及配件产品的监管。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关键性组件行为。督促电动自行车使用较多的外卖等即时配送平台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区公安分局指导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有关工作,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持续严管严查电动自行车闯红灯、逆行、占用机动车道行驶等突出交通违法行为,对执法及事故查处过程中发现的涉及非法改装、违法生产销售等问题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五)区住建局负责牵头推动新建社区建设非机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停车棚、停车架、充电桩等设施满足消防安全要求;具备条件的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和充电场所,并做好消防安全管理。
(六)区房产中心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城镇老旧小区结合小区改造等工作,加快完善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和相关设施,住建、城管、消防等部门配合。
(七)区城管局负责在公共场所合理划定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引导电动自行车有序停放,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管理。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停放管理。
(八)区商务局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拆解回收过程的安全管控,依法查处使用废旧电芯等从事电动车蓄电池生产的行为。
(九)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污染环境的电动自行车废弃蓄电池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电动自行车管理有关工作。
五、旅游民宿、休闲农业场所
(一)区文旅局会同商务部门负责旅游民宿安全管理。
(二)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督促休闲农业(含观光农业、体验农业、休闲渔业等)经营主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区公安分局负责旅游民宿、休闲农业场所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
(四)区住建局对旅游民宿、休闲农业场所建筑物的工程质量安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旅游民宿、休闲农业场所(不包含村民自建住宅)涉及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备案。
(五)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旅游民宿、休闲农业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指导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和消防安全培训工作。
(六)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对旅游民宿、休闲农业经营场所责任主体履行法定地质灾害防治职责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指导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七)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旅游民宿、休闲农业市场经营主体的登记并对登记事项监督管理;加强对旅游民宿、休闲农业经营场所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
六、网红游乐项目、游乐设施
(一)游乐场所和游乐设施
1.区市场监管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加强游乐园内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为小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2.区文旅局负责A级景区内游乐园安全监管工作,指导督促文化市场经营场所和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文化产业园(基地)等单位加强场所内游乐场所(设施)安全管理。
3.区教育局负责教育系统所属学校(含民办学校、幼儿园)内游乐场所(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
4.区体育局负责体育场馆或体育活动内所设游乐场所(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
5.区商务局会同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做好商业综合体、商场、超市等场所内游乐场所(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
6.区城管局负责管理范围内公园、广场等范围内游乐场所(设施)安全监管工作;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游乐场所(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7.区住建局负责室内及其他游乐场所涉及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备案。
8.区卫健委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含医养结合医疗卫生机构)、托育机构、采供血机构等医疗服务场所内游乐场所(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
9.区农业农村局负责休闲农业区域非A级旅游景区、景点的游乐场所(设施)安全管理。
9.区公安分局负责游乐场所治安管理工作。
10.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室内游乐场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1.区应急局按有关规定组织、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根据本级政府授权,组织或者参加游乐场所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
12.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管辖场所内小型游乐设施的安全监管。马头、淠东、木厂等乡镇建设的游泳池(馆)的安全监管由所属乡镇负责。
(二)漂流
1.区体育局会同文旅、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消防等部门每年开漂前对漂流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综合性安全检查,对水上漂流设施操作人员的登记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漂流企业做好水上漂流项目救生员的培训和管理等工作。
2.区文旅局对A级旅游景区内的漂流项目加强安全管理。引导景区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控制景区流量,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配合当地人民政府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3.区市场监管局对《特种设备目录》内的水上游乐设施(峡谷漂流系列)加强安全管理,检查指导水上漂流经营主体登记注册工作;负责《特种设备目录》内漂流项目设施设备的监管以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发证和管理等工作。
4.区水利局牵头负责检查指导漂流企业做好上游水库放水预警、预警方案执行及防汛、防台风应急响应相关工作;负责对漂流企业水土保持、防洪影响及占河占滩进行许可和监管并会同有关部门对漂流大坝和深水、急流、高落差等危险区域进行安全性检查。
5.区公安分局会同交通、文旅等部门做好漂流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督促完善交通安全设施,消除道路安全隐患;负责治安管理,及时处置各类治安、交通突发事件,依法查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6.区交通局按照职责范围加强对漂流景区县级公路主干道的管理,排查和治理道路安全隐患。对营运车辆和从业人员的资质、营运车辆的定期检测和维护、营运车辆安全设施的配备、营运线路的核定等情况进行检查。
7.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漂流企业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漂流企业办公场所等永久性用地监管;负责做好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协助开展漂流项目安全管理工作。
9.区应急局负责指导漂流事故的应急救援,根据本级政府授权,组织或者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10.水上漂流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属地监管责任,统筹监管力量,加强对水上漂流项目的日常安全管理。
(三)玻璃栈道(含玻璃悬索桥、玻璃观景平台等)以及玻璃滑道、滑草项目
1.区文旅局指导A级旅游景区玻璃栈道和“步步惊心”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安全管理,核实项目是否依法依规进行安全评估或检验检测。
2.区市场监管局加强滑道类(包含玻璃滑道、玻璃观景、水滑道、滑草)游乐设施安全监管,加大执法力度,根据有关通报或信息依法依规查处栈道玻璃等建筑材料质量违法行为。
3.区林业中心负责督促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常态化开展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强玻璃栈道类和滑道类项目安全管理,督促有关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市场监管、文旅、城管等部门配合。
4.区应急局负责指导玻璃栈道类和滑道类事故的应急救援,根据本级政府授权,组织或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5.区气象局指导玻璃栈道类和滑道类项目运营单位开展项目的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
6.区水利局会同林业部门负责督促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常态化开展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强玻璃栈道类和滑道类项目安全管理,督促有关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市场监管、文旅、城管等部门配合。
7.区住建局负责指导和督促玻璃栈道和滑道类游乐设施建设单位落实设施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建设和质量安全。
(四)非A级旅游景区、景点
1.区文旅局负责指导非A级旅游景区建立具备开放的安全条件。
2.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休闲农业区域和渔业区域内非A级旅游景区、景点的安全管理。
3.区林业中心负责督促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加强管理范围内非A级旅游景区、景点安全管理,市场监管、文旅、城管等部门配合。
4.区城管局负责加强管理范围内的绿地、公园等区域内非A级旅游景区、景点的安全管理。
5.区水利局会同林业部门负责督促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加强管理范围内非A级旅游景区、景点安全管理,市场监管、文旅、城管等部门配合。
(五)卡丁车、沙地摩托车类游乐设施
1.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为卡丁车、沙地摩托车类游乐设施安全管理提供指导和服务。
2.区文旅局会同市场监管、体育等部门指导督促A级旅游景区、文化市场经营场所、公共文化场馆内卡丁车、沙地摩托车类项目安全管理。
3.区体育局负责指导相关企业建立符合安全条件具备开放要求的卡丁车场所。
4.区农业农村局指导督促农业生产经营性场所卡丁车、沙地摩托车安全管理。
5.区商务局会同市场监管、体育等部门指导督促商业综合体内卡丁车、沙地摩托车安全管理。
6.林业中心负责指导督促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加强卡丁车类项目安全管理,市场监管、文旅、城管等部门配合。
7.区水利局会同林业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加强卡丁车类项目安全管理,市场监管、文旅、城管等部门配合。
七、高危险性运动安全监管
(一)航空体育运动项目
1.区交通局负责协调民用航空器停降起飞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
2.区体育局负责对使用民用航空器和航空运动器材从事滑翔、跳伞、热气球等航空体育运动项目的单位、人员的管理。
3.区文旅局会同体育部门A级旅游景区内的航空体育运动项目的安全管理。
4.区公安分局配合有关部门负责违法违规通用航空器落地后的秩序维护和现场处置工作,依法查处阻碍民航监管人员执行公务行为;组织协调重大活动期间通用航空器的地面防范管控工作。
5.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系留式观光气球安全监管。
6.其他行业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的场地谁负责”和“三管三必须”原则做好各自行业内航空运动项目的安全生产指导、协调和督促工作。
(二)冰雪运动项目
1.区体育局应当对经营者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建立本地区冰雪运动场所名录库,联合相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冰雪运动场所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检查,指导经营者建立健全风险评估和预防制度,形成常态化监管工作机制。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和重大风险的冰雪运动场所要分级分类登记建档,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
2.区公安分局依法指导、监督冰雪运动场所运营单位治安保卫工作;依法对大型群众性冰雪赛事活动进行安全许可;依法查处冰雪运动场所和冰雪赛事活动中的各类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事)件。
3.区林业中心负责指导督促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加强冰雪运动类项目安全管理,市场监管、文旅、城管等部门配合。
4.区文旅局会同体育等部门负责指导督促A级旅游景区内冰雪运动场所安全管理。
5.区住建局对冰雪运动场所、冰雪赛事活动建筑物的工程质量安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冰雪运动场所、冰雪赛事活动建筑物涉及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备案。
6.区消防救援大队开展冰雪运动企业消防监督检查,组织消防救援。
7.区市场监管局对冰雪运动场所特种设备安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8.区水利局会同林业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加强冰雪运动类项目安全管理,市场监管、文旅、城管等部门配合。
八、商业综合体
(一)区商务局负责指导督促商业综合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商业综合体内商贸服务企业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区应急局负责商业综合体内批发业、零售业、装卸搬运和仓储业、住宿业、餐饮业企业的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不含消防、燃气)。
(三)区公安分局负责商业综合体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
(四)区住建局联合商务、城管、消防等部门加强商业综合体燃气安全监管,负责商业综合体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工作,进一步强化对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各方责任主体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
(五)区城管局负责公共停车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城市生活垃圾和城市厨余垃圾收运处置的安全监管工作。
(六)区交通局负责商业综合体周边公交车站服务设施、停靠点的安全监管工作。
(七)区文旅局负责对商业综合体的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娱乐场所和营业性演出、文化艺术经营活动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好商业综合体内艺术类培训机构的安全监管工作。
(八)区教育局会同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做好商业综合体内学科类培训机构的安全监管工作。
(九)区体育局负责商业综合体内体育类培训机构和攀岩场馆、滑冰场馆等运动场所的安全监管工作。
(十)区科技局负责对大型商业综合体内科技类培训机构的安全监管工作。
(十一)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商业综合体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工作。
(十二)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商业综合体各类生产经营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三)区气象局负责指导督促商业综合体防雷等安全管理。
九、醇基燃料等新型液体燃料
(一)区应急局负责属于危险化学品的醇基燃料等新型液体燃料生产、经营行为实施许可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属于危险化学品的醇基燃料等新型液体燃料行为。
(二)区商务局负责指导督促餐饮等企业做好醇基燃料使用安全管理。
(三)区公安分局负责醇基燃料等新型液体燃料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运输醇基燃料等新型液体燃料行为依法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进行溯源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法生产经营人员、车辆等信息,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责。
(四)区交通局负责对承运醇基燃料等新型液体燃料运输企业、营运车辆、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
(五)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生产、销售环节醇基燃料等新型液体燃料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职责内无照经营、生产醇基燃料等新型液体燃料、醇基燃料灶具等违法行为和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取缔和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醇基燃料等新型液体燃料行为。
(六)区住建局依法负责有关新、改(扩)建醇基燃料等新型液体燃料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工作。
(七)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醇基燃料等新型液体燃料使用场所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对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八)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属于危险化学品醇基燃料等新型液体燃料废弃处置的安全监管。
(九)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醇基燃料管理有关工作。
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
(一)区商务局牵头负责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安全管理,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二)区经信局负责研究落实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三)区公安分局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治安管理。
(四)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对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和超出核准经营范围开展许可类经营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对所涉及的《特种设备目录》内的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管。
(五)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固废、危废等无公害处置或再利用生产企业安全监管,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六)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空间规划。
(七)区城管局负责依法对再生资源生产经营单位违章建筑、非法占道经营、影响市容市貌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八)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将火灾风险较大的再生资源生产经营单位或交易市场纳入重点火灾单位管理,按计划对再生资源经营场所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对相关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九)区应急局负责指导再生资源类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和事故调查。
(十)区住建局负责对再生资源生产经营场所建筑结构和消防设施审查验收。
十一、氢能源利用(氢燃料电池、加氢、制氢加氢一体站等)
(一)区经信局负责制定完善氢能产业安全管理办法,管控氢能产业全链条重大安全风险,促进氢能产业安全发展。指导氢能利用和生产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运用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和信息技术,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二)区发改委负责制定氢能产业发展规划、氢能产业政策,明确氢能产业发展目标,推动氢能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区住建局负责依法办理氢能利用项目房屋建筑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及竣工验收备案和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组织核发加氢站、制氢加氢一体站经营许可证。
(四)区城管局负责依法查处加氢、制氢加氢一体站等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
(五)区交通局负责氢能运输企业安全监管,负责氢能道路运输企业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从业资格管理。
(六)区应急局负责利用氢气生产企业、氢气经营储存企业(不含加氢站、制氢加氢一体站等)安全监管,组织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氢气企业需在危化工业园区内)。指导督促相关单位落实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七)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涉氢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充装等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组织核发加氢站、制氢加氢一体站充装许可证。
(八)区气象局负责氢能制储企业、加氢站等企业雷电灾害防御安全监管。负责办理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及竣工验收,督促进行防雷安全定期检测,确保防雷设施有效可用。
(九)区商务局负责加油站改建为油氢合建站后的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十)区公安分局负责依法查处氢能运输专用车辆道路违法行为。指导督促公安派出所积极配合消防救援机构共同做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十一)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将氢能制储企业、加氢站、制氢加氢一体站等经营单位纳入火灾重点单位管理,对其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各责任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开展相关工作,加大联合检查力度,切实推动风险防控措施落实落地,未列明的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安全监管工作。除上述行业领域之外,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没有明确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均应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安全监管部门。
本通知印发后,法律法规、上级规范性文件对上述领域职责分工予以明确的,从其规定。部门职责发生变动的,按相关变动对应调整安全生产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