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202411-00003 信息分类: 其他文件
内容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文日期: 2024-11-20
发布机构: 金安区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24-11-20
来源单位: 金安区政府办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称: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六安市金安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号: 词: 动物疫情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六安市金安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1-20 09:03 信息来源:金安区政府办 阅读次数: 我要纠错 打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望城街道办事处、清水河街道办事处、白鹭洲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现将《六安市金安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1120日           


六安市金安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对畜牧业和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养殖业健康发展和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六安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

1.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四级。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5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区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一般(Ⅳ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根据国家、省和市要求,做好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相应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区、乡(镇)政府要对突发动物疫情迅速作出响应,采取果断措施。

2)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研判,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有效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由金安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重大决策。

2.2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负责调拨疫苗、消毒等防疫物资;负责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工作;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的建议;提出启动、停止应急防控措施的建议;组织对扑杀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

损失的评估;组建应急处理专家组;负责现场临床诊断、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开展疫情监测;指导并监督对封

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和落实;负责加强对出入本地区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消毒处理等。

2)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监督关闭疫区内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加强市场监督检查;监督市场主办方做好市场环境消毒;负责餐饮行业动物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加大对违法经营相关动物及其产品行为的打击力度。

3)区商务局:掌握动物产品储备信息,适时组织调运,稳定市场供应。

4)区卫健委:负责疫区内有关人员防护标准的制定和防护工作技术指导;负责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及人间疫情监测工作;指导做好疫点或疫区环境卫生消毒工作。

5)区林业中心: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疫源疫病的监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

6)区财政局:保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拨付,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7)区公安分局:负责疫区安全保卫和治安管理;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加强区域性交通管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8)区交通局:依法协助在公路上实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及疫区临时检疫消毒工作;优先调度运输力量运输赴疫区控制、扑灭疫情的人员及防疫物资等。

9)区发改委:负责与动物防疫有关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编制中的相关工作。

10)区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发布工作;按规定组织安排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情况的新闻报道;加强媒体宣传的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配合做好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

11)区民政局:负责对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负责接受、分配社会捐助的资金和物资。

12)区人社局:负责落实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待遇政策。

13)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职尽责情况,对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查处。

3、监测、预警及报告

3.1 监测

区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3.2 预警

区农业农村局应根据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向上级业务部门报告会商,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①区农业农村局;②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③区畜牧水产中心;④乡镇农综中心;⑤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动物诊疗单位。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官方兽医;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3.3.2 报告形式

区农业农村局畜牧水产中心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区农业农村局和区畜牧水产中心报告。接到报告后,区农业农村局要立即安排 2 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诊断。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报告区人民政府,同时现场诊断人员应按规定的程序和方法采集病料。必要时区农业农村局可请求省市级动物防疫机构派人协助诊断,认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在 2 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3.3.4 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饲养数量、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4、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响应。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乡镇,要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做好应急准备工作,支援协助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应急响应

4.2.1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Ⅰ级)的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的应急响应,依照国家和省规定执行,做好疫情处置工作。

4.2.2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依照省市规定执行,做好疫情处置工作。

4.2.3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依照市规定执行,做好疫情处置工作。

4.2.4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区政府根据区农业农村局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区防治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统一组织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实施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依照职责范围认真履职。

1)区人民政府

①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②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有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③采取紧急措施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的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④组织公安、交通、动物检疫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和本行政区域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⑤做好信息发布工作。⑥组织开展群防群控。⑦按照规定报告疫情处置等情况。

2)区农业农村局 ①组织动物防疫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②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级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会同有关部门停止疫区和受威胁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外输。根据需要组织供应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③负责对防疫措施落实的督导和检查。④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

识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⑤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⑥按照规定报告疫情处置等情况。

4.3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理人员应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特别是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

4.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市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建议。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宣布,并向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5、恢复与重建

5.1 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区农业农村局组织有关部门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等,评估情况上报区政府。

5.2 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对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而损失的畜禽或财产的单位和个人按程序进行补偿。

5.3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6、应急处置的保障

区政府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6.1 通讯与信息保障

确保电话、网络畅通无阻。

6.2 应急队伍保障

区乡(镇)政府要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

6.3 交通运输保障

确保防疫物资和疫情处置人员的运输。区农业农村局应配备病料和样本专业运输车辆,降低病原扩散风险。

6.4 医疗卫生保障

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有关人员健康保障工作。

6.5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6 物资保障

区农业农村局应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重点储备兽用预防用生物制品、诊断试剂及器械、消毒药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及其他用品等。

6.7 经费保障

区财政部门要将为防疫物资储备、扑杀畜禽及疫情监测经费提供资金保障。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7、监督管理

7.1 培训与演习

区农业农村局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疫情状态下,可根据资金和实际需要组织演练。

7.2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利用广播、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3 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的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依法依规问责追究。

7.4 奖励

区人民政府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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