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202504-00013 信息分类: 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
内容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日期: 2025-04-03
发布机构: 金安区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25-04-03
来源单位: 金安区市场监管局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称: 【典型案例】六安市金安区愈见康理疗馆(个体工商户) 虚假宣传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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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六安市金安区愈见康理疗馆(个体工商户) 虚假宣传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4-03 17:20 信息来源:金安区市场监管局 阅读次数: 我要纠错 打印 【字体: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处罚2025117

当事人:六安市金安区愈见康理疗馆(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41502MADYLGC65H

住所(住址)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金百利商业步行街3号楼10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                      

身份证件号码:****

202514日,我局收到匿名举报,反映当事人存在借免费理疗、赠送物品名义向老年人推销产品,要求制止可能存在的欺诈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202517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进行核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以视频讲座形式向大量老年人宣传介绍一款名为“汇仁双生酒”的白酒产品,宣称“不但能够帮我们打通淤堵、同时还能够帮我们活血化瘀、消肿定痛、同时也能够很好的温补我们的肾脏、也能够补气补血”。另现场存放有12瓶上述“汇仁双生酒”,产品信息如下 :食品名称:汇仁双生酒,类型:浸提类动植物露酒,产品执行标准:GB/T27588,净含量:500ml,酒精度:35%vol,生产日期:20241121日,委托方:汇仁酒业(河南)集团有限公司,受托方:功藏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宣传上述食品具有医疗和保健功效,涉嫌构成虚假宣传行为。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于202518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涉案“汇仁双生酒”实际为汇仁酒业(河南)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功藏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普通食品,当事人无法证实涉案食品具备其宣传的医疗和保健功效,构成虚假宣传行为。另查明,202513日当事人从汇仁酒业(河南)集团有限公司采购90瓶上述“汇仁双生酒”,进价90/瓶,随后在其经营场所内以视频讲座形式向老年人宣传推广该款产品,宣传该款“汇仁双生酒”具有活血化瘀、消肿定痛、温补肾脏、补气补血功效,并配合免费试喝进行销售,该批白酒除剩余12瓶外大部分用于免费试喝,截止案发已售出20瓶,售价368/瓶,销售额共计7360元。综上,当事人虚假宣传行为违法经营额共计736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12345热线督办记录单》1份,证明案件来源的事实;

2.《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宣传其商品具有医疗和保健功效的事实;

3.《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对其商品作虚假宣传及商品进货来源、违法经营额、违法获利情况事实;

4.现场提取照片6张,证明我局实施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宣传其商品具有医疗和保健功效的事实;

5.供货方资质及进货单据各一份,证明涉案商品进货来源的事实;

6.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02535, 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六市监金罚告【20258-1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

本局认为,当事人对其商品作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应给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虚假宣传行为持续时间较短,且检查当场删除相关违法视频,影响范围较小,违法行为尚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第二章第【44】条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主观过错,决定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如下:罚款10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工行六安佛子岭支行,地址:六安市佛子岭中路,户名:六安市金安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中心,账号:1314099909024904289,或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电子支付)。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六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314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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