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金安区应急局解读《金安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各类投资额较小、无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如房屋装修、小型市政维护、农业设施建设等)数量众多、分布广泛。这些工程普遍存在安全管理基础薄弱、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抓手不足等问题,容易成为安全生产的盲区和隐患点。为有效填补这一监管空白,防范和遏制小工程引发大事故,亟需建立一套适应本区实际、权责清晰、操作性强的管理制度。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上位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本办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本办法的制定,核心意义在于将数量庞大、监管难度高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全面纳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实现安全生产监管的“全覆盖、无盲区”。总体考虑是坚持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通过明确各方责任、建立登记机制、强化属地巡查与部门协同,构建起“企业主责、属地管理、行业督导、社会监督”的多元共治格局,提升小型工程作业的本质安全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我区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一)文件起草。9月4日至9月14日,区应急局通过学习我国、省、市有关规定,在其允许的范围内起草提纲,结合我区实际并对比其他县区、市做法充实内容,形成初稿。
(二)意见征求。9月15日书面征求相关单位及社会各界意见。通过走访调研,召集相关单位负责人组织开展座谈研讨会,并走访部分企业进行面对面沟通收集意见。形成了《金安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送审稿)》。
(三)合法性审查。10月18日报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四)会议审议。12月8日,金安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金安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送审稿)》。
(五)文件印发。12月31日,金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金安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金政办〔2025〕24号)。
四、工作目标
明确责任体系:清晰界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属地政府(乡镇街)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责任,解决“谁来管、管什么”的问题。
建立纳管机制:通过信息登记制度,将分散、动态的小型工程纳入监管视野,变被动应对为主动管理。
消除监管盲区:强化属地网格化巡查和部门协同,实现对小型工程作业活动的全过程、无死角监管。
预防安全事故:通过风险告知、安全承诺、现场检查等措施,提前干预和消除安全隐患,有效压降安全事故发生率。
五、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七章二十四条,构建了一个责任清晰、流程闭合、协同高效的监管体系。其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明确一个范围、构建四方责任、固化一套流程、强化双重惩戒”。
(一)精准界定适用范围与对象,解决“管什么”的问题
办法明确其监管对象为投资额在30万元及以下,按规定无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小型工程,涵盖了土木、建筑、装修装修等常见类型。同时,文件也体现了灵活性:
1.负面清单排除:明确抢险救灾、军事工程、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等不适用本办法,避免了监管范围的无限扩大。
2.动态调整机制:规定工程范围可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随法律法规调整而调整,确保了政策的时效性。
3.参照执行条款:办法提出,对限额以上但暂未纳入施工许可的工程可参照本办法监管,为填补其他监管空白提供了依据。
(二)系统构建“四方”安全责任体系,解决“谁来管”的问题
办法的核心是建立了一个层层负责、环环相扣的责任链条。
1.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扭转“一包了之”的观念,强调建设单位是安全生产的“总负责方”。不仅要求其在开工前向属地乡镇街进行安全生产信息登记,还需履行统一协调、管理职责,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措施,并对合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包代管)。
2.生产经营单位的直接责任:将施工单位(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定位为“直接责任人”,规定了八大项具体安全义务。特别强调了编制方案、持证上岗、配备防护、购买保险等关键环节,将法律法规要求具体化、可操作化。
3.属地政府的巡查监管责任:明确了乡镇街的“前沿阵地”职责。包括明确登记受理机构、建立管理台账、组织日常安全巡查、督促整改隐患等,并赋予其对授权范围内违法行为的查处权,实现了“发现-制止-报告-查处”的闭环管理。村(社区)则承担协助巡查和信息上报的辅助角色。
4.行业部门的督导监管责任:严格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在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详细列明了住建、发改、工信、城管、水利、交通、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十余个部门的职责分工,有效避免了部门间的推诿扯皮。
(三)固化形成闭环管理工作流程,解决“怎么管”的问题
办法设计了一套从源头登记到末端执法的完整管理程序。
1.信息登记为起点:明确了登记为告知性登记,其目的是纳入安全监管,治理隐患,防范事故,而非许可工程合法性,这一定位厘清了政府职责边界,避免了“登记即背书”的误解。
2.分类处置为核心:登记和巡查中,针对不同情况设置了清晰的处置路径:对“应办未办许可”的工程,告知其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对“违法建设”活动,立即制止并上报处理,体现了精准监管。
3.巡查查处为保障:建立了以乡镇街网格化巡查为主体的日常监管模式,并对发现问题设置了“立即制止-督促整改-上报处理”的升级流程,确保隐患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控制和处理。
(四)强化问责与考核的双重约束,解决“管不好怎么办”的问题
1.体现生产经营主体的惩戒方式,对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将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形成了强有力的法律威慑。
2.对监管主体的问责:建立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问责机制,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从而倒逼监管责任落实,确保本办法不会成为“一纸空文”。
六、创新举措
1.建立信息登记核心机制:改变监管模式,由企业“被动被查”转变为“主动告知”,即增强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又减少了监管盲区,为后续监管提供了基础。
2.明确“四方责任”链条:系统性地构建了建设单位主体责任、施工单位直接责任、属地巡查责任、行业监管责任“四位一体”的责任体系,环环相扣。
3.强化属地网格化管理:充分发挥乡镇街、村(社区)基层网格力量,将小型工程安全巡查纳入常态化网格工作,实现监管重心下移。
4.实施分类协同监管:根据工程类型明确行业主管部门,实现了从“一刀切”到“精准化”监管的转变,提升了监管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1.加强培训指导:组织乡镇街及各部门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提升监管能力。
2.技术支撑:探索信息化平台建设,实现登记、巡查、执法全流程线上管理。
3.定期评估:每年对办法执行效果评估,动态调整优化政策。
4.宣传引导:通过媒体宣传、典型案例曝光,营造安全生产氛围。
5.社会共治:推动物业服务企业、村(社区)参与日常巡查,形成监管合力。
皖公网安备 341501020000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