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金安区应急局解读《金安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为加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压实各方责任,消除监管盲区,我区制定出台了《金安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金政办〔2025〕24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理解和落实,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各类投资额较小、无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如房屋装修、小型市政维护、农业设施建设等)数量众多、分布广泛。这些工程普遍存在安全管理基础薄弱、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抓手不足等问题,因其“小、散、快、变”的特点,容易成为安全生产监管的盲区和事故易发领域。为有效填补这一监管空白,防范和遏制小工程引发大事故,亟需建立一套适应本区实际、权责清晰、操作性强的管理制度。为切实扭转“小工程、大风险”的被动局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本办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本办法的制定,是本区健全安全生产治理体系、提升基层治理能力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其核心意义在于首次系统性构建了针对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管框架,实现了监管范围从“以证为主”向“全面纳管”的延伸。总体考虑是坚持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通过明确各方责任、建立登记机制、强化属地巡查与部门协同,构建起“企业主责、属地管理、行业督导、社会监督”的多元共治格局,提升小型工程作业的本质安全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我区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一)文件起草。9月4日至9月14日,区应急局通过学习我国、省、市有关规定,在其允许的范围内起草提纲,结合我区实际并对比其他县区、市做法充实内容,形成初稿。
(二)意见征求。9月15日书面征求相关单位及社会各界意见。通过走访调研,召集相关单位负责人组织开展座谈研讨会,并走访部分企业进行面对面沟通收集意见。形成了《金安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送审稿)》。
(三)合法性审查。10月18日报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四)会议审议。12月8日,金安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金安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送审稿)》。
(五)文件印发。12月31日,金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金安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金政办〔2025〕24号)。
四、工作目标
明晰责任链条:彻底厘清建设单位、作业单位、属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四方在小型工程安全管理中的具体职责,解决责任虚化、推诿扯皮的问题。
实现动态纳管:建立覆盖全区、标准统一的安全生产信息登记制度,掌握工程底数,实施动态监管,消除失控漏管。
规范作业行为:通过明确施工单位的八项具体安全要求,督促其规范施工方案、人员资质、现场防护和保险保障,提升作业现场本质安全水平。
健全监管网络:形成以属地网格化日常巡查为基础,以行业部门专业指导与执法为支撑的立体化、常态化监管网络。
压降事故风险:通过全链条管理,最大限度排查治理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和减少因小型工程作业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
五、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七章二十四条,构建了一个责任清晰、流程闭合、协同高效的监管体系。其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明确一个范围、构建四方责任、固化一套流程、强化双重惩戒”。
(一)精准界定适用范围与对象,解决“管什么”的问题
办法明确其监管对象为投资额在30万元及以下,按规定无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小型工程,涵盖了土木、建筑、装修装修等常见类型。同时,文件也体现了灵活性:
1.负面清单排除:明确抢险救灾、军事工程、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等不适用本办法,避免了监管范围的无限扩大。
2.动态调整机制:规定工程范围可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随法律法规调整而调整,确保了政策的时效性。
3.参照执行条款:办法提出,对限额以上但暂未纳入施工许可的工程可参照本办法监管,为填补其他监管空白提供了依据。
(二)系统构建“四方”安全责任体系,解决“谁来管”的问题
办法的核心是建立了一个层层负责、环环相扣的责任链条。
1.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扭转“一包了之”的观念,强调建设单位是安全生产的“总负责方”。不仅要求其在开工前向属地乡镇街进行安全生产信息登记,还需履行统一协调、管理职责,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措施,并对合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包代管)。
2.生产经营单位的直接责任:将施工单位(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定位为“直接责任人”,规定了八大项具体安全义务。特别强调了编制方案、持证上岗、配备防护、购买保险等关键环节,将法律法规要求具体化、可操作化。
3.属地政府的巡查监管责任:明确了乡镇街的“前沿阵地”职责。包括明确登记受理机构、建立管理台账、组织日常安全巡查、督促整改隐患等,并赋予其对授权范围内违法行为的查处权,实现了“发现-制止-报告-查处”的闭环管理。村(社区)则承担协助巡查和信息上报的辅助角色。
4.行业部门的督导监管责任:严格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在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详细列明了住建、发改、工信、城管、水利、交通、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十余个部门的职责分工,有效避免了部门间的推诿扯皮。
(三)固化形成闭环管理工作流程,解决“怎么管”的问题
《办法》设计了一套从源头登记到末端执法的完整管理程序。
1.信息登记为起点:明确了登记为告知性登记,其目的是纳入安全监管,治理隐患,防范事故,而非许可工程合法性,这一定位厘清了政府职责边界,避免了“登记即背书”的误解。
2.分类处置为核心:登记和巡查中,针对不同情况设置了清晰的处置路径:对“应办未办许可”的工程,告知其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对“违法建设”活动,立即制止并上报处理,体现了精准监管。
3.巡查查处为保障:建立了以乡镇街网格化巡查为主体的日常监管模式,并对发现问题设置了“立即制止-督促整改-上报处理”的升级流程,确保隐患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控制和处理。
(四)强化问责与考核的双重约束,解决“管不好怎么办”的问题
1.体现生产经营主体的惩戒方式,对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将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形成了强有力的法律威慑。
2.对监管主体的问责:建立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问责机制,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从而倒逼监管责任落实,确保本办法不会成为“一纸空文”。
六、创新举措
1.首创“信息登记纳管”机制:创设了开工前强制信息登记制度,这是将大量小型工程纳入监管视野的核心抓手和前提,解决了“管什么、从哪管起”的问题。
2.系统构建“四方责任”体系:首次在区级规范性文件中,完整、清晰地构建了覆盖建设单位、作业单位、属地、行业部门的“四位一体”责任链条,使每一方的责任都有章可循。
3.强化“属地网格化”日常监管:明确将小型工程安全巡查纳入乡镇街、村(社区)的网格化管理日常工作,利用基层网格力量实现监管的常态化、近距离化,解决了监管力量不足的难题。
4.实施“行业分类化”专业督导:打破以往模糊管理,依据工程性质将监管职责精准分解到各行业主管部门,实现了从“粗放式”管理向“精细化”、“专业化”监管的转变。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1.强化组织宣贯:将组织开展面向监管部门、乡镇街、村(社区)以及广大建设、施工单位的全覆盖、分层级政策培训与宣传,确保各方准确理解自身权责。
2.细化配套措施:督促指导各乡镇街尽快明确并公开信息登记服务机构,制定统一的登记表格、检查指引、工作流程,确保制度落地实操顺畅。
3.加强督查考核:将本办法的落实情况纳入区政府对各部门、各乡镇街的安全生产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建立定期通报机制,压实各级责任。
4.推动智慧升级:在制度平稳运行基础上,积极探索建设“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实现信息登记、任务派遣、现场检查、数据统计的信息化和智能化,提升监管效能。
5.动态评估优化:在《办法》施行过程中,密切关注执行情况,收集评估效果,针对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研究并动态优化完善相关管理措施。
皖公网安备 341501020000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