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202107-00014 信息分类: 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内容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发文日期: 2021-07-02
发布机构: 金安区发改委 生成日期: 2021-07-02
来源单位: 金安区发改委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称: 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再生水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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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再生水价格

发布时间:2021-07-02 15:08 信息来源:金安区发改委 阅读次数: 我要纠错 打印 【字体:  
序号 定价项目 计价单位 具体价格 定价依据 备注
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再生水价格        
(一) 居民生活用水       居民生活用水到户价格另包含:水资源费每立方米0.12元;污水处理费居民每立方米0.95;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居民每立米0.25元。
1 第一档:居民生活用水20立方米及以下 元/m³ 1.28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
安徽省物价局 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皖价商〔2014〕86号;
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六安城区供水价格和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的批复》
六价业〔2015〕30号
第一级水量按覆盖80%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水量确定;
2 第二档:居民生活用水20—30(含)立方米 元/m³ 1.92 第二级水量按覆盖95%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水量确定;为第一档水价的1.5倍。
3 第三档:居民生活用水30立方米以上 元/m³ 4.48 第三级水量为第一档水价的3.5倍(根据六安水资源禀赋状况等因素确定)
(二) 非居民用生活用水       非居民生活用水到户价格另包含:水资源费每立方米0.12元;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1.4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每立方米0.2元。
1 第一档:定额水量 元/m³ 1.78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
安徽省物价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健全和加快推行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意见》皖价商〔2018〕80号;
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六安城区供水价格和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的批复》六价业〔2015〕30号;
市发改委 住建局 城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六安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六发改价格〔2019〕221号
第一档水量为定额水量,保障用水单位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用水定额由供水部门根据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确定;执行基本水价。
2 第二档:超定额用水50%(不含)以内的部分 元/m³ 3.56 第二档水量按基本水价的2倍收费。
3 第三档:超定额用水50%(含)以上的部分 元/m³ 7.12 第三挡水量按基本水价的4倍收费。连续6个月超定额用水5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基本水价的5倍收费。
(三) 特种用水 元/m³ 4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
安徽省物价局 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皖价商〔2014〕86号;
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六安城区供水价格和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的批复》六价业〔2015〕30号
特种用水到户价格另包含:水资源费每立方米0.12元;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1.4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每立方米0.15元。
(四) 再生水价格 元/m³ 0.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
市物价局《关于城市再生水试行销售价格的批复》六价业〔2015〕17号
实行政府最高指导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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