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202303-00005 信息分类: 行政事业性收费
内容分类: 其它 发文日期: 2023-03-30
发布机构: 金安区发改委 生成日期: 2023-03-30
来源单位: 金安区发改委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称: 六安市金安区2022年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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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金安区2022年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

发布时间:2023-03-30 15:20 信息来源:金安区发改委 阅读次数: 我要纠错 打印 【字体:  

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收费项目

计量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      注

城市道路

占用费

 

 

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字[1993]410号).pdf

占道费按日征收,面积不足1平方米,按1平方米计算,时间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建制镇占道费标准按此标准80%收取。

安徽省建设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转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字[1996]565号).pdf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降低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2]186号).pdf

皖价费【2006】240号.pdf

财税【2015】68号.pdf

(一)

经营性

占道

 

 

 

省物价局、财政厅、监察厅、纠风办、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皖价行费字[1999]265号规定对下岗职工经批准占道经营、减半征收占道费。省政府皖政[1998]49号文规定,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减半征收。

1

主干道

元/平方米·日

0.60—

0.80

 

 

 

 

 

省政府皖政〔2007〕106号规定: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占道费。

 

2

次干道

元/平方米·日

0.40—

0.50

3

支路

元/平方米·日

0.32—

0.48

4

街巷道路

元/平方米·日

0.24—

0.40

(二)

施工占道

 

 

省政府皖政〔2009〕22号规定:国家和省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凡有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收取。

 

 

 

1

主干道

元/平方米·日

元/平方米·日

0.32-

0.40

0.36—

0.4

 

2

次干道

元/平方米·日

0.24—

0.32

 

3

支路

元/平方米·日

0.16—

0.24

 

4

街巷道路

元/平方米·日

0.12—

0.20

 

(三)

非机动车占道

 

 

 

1

主干道

元/平方米·日

0.16—

0.48

 

2

次干道

元/平方米·日

0.12—

0.20

 

3

支路

元/平方米·日

0.08—

0.16

 

4

街巷道路

元/平方米·日

0.08

 

(四)

其它占道

 

 

 

1

主干道

元/平方米·日

0.4—

0.48

 

省政府皖政〔2009〕118号规定:经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在建物流园区、道路运输站场和物流配送中心等现代物流项目,减半征收占道费。

2

次干道

元/平方米·日

0.32—

0.4

 

3

支路

元/平方米·日

0.24—

0.32

 

4

街巷道路

元/平方米·日

0.16—

0.24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详见文件

安徽省建设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转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字[1996]565号).pdf

1.冬季(11月10日至翌年3月10日)掘路,在规定标准的修复基础上加收30%的施工补助。2.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调整系数为0.9,县、建制镇调整系数为0.8。

建城【2002】232号.pdf

财税【2015】68号.pdf

办税【2020】13号:https://www.ndrc.gov.cn/xwdt/ztzl/jdstjjqycb/zccs/202012/t20201229_1260680.html

皖财综【2020】1241号.pdf

污水

处理费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docx

县级以上地方价格、财政和排水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财税【2014】151号:https://www.gov.cn/zhengce/2016-05/22/content_5075617.htm

发改价格【2015】119号.pdf

六安市发改委、财政局、城市综合管理局六发改价格[2016]110号

皖发改价费【2020】371号.pdf

二、区法院

序号

收费项目

计量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注

诉讼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81号.pdf

 

皖价费函【2011】217号.pdf

(一)

案件受理费

 

 

 

1

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

不超过一万元的

元/件

50

 

 

(2)

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

 

2.5%

 

 

(3)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

 

2%

 

 

(4)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1.5%

 

(5)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

 

1%

 

(6)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

 

0.9%

 

(7)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0.8%

 

(8)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0.7%

 

(9)

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

 

0.6%

 

(10)

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

 

0.5%

 

2

非财产案件

 

 

 

(1)

离婚案件

元/件

200

 

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

元/件

300

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

其他非财产案件

元/件

80

 

 

 

 

 

 

 

 

3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1)

没有争议金额或价额的

元/件

800

(2)

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

 

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4

劳动争议案件

元/件

10

5

行政案件

 

 

(1)

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

元/件

100

(2)

其他行政案件

元/件

50

6

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

元/件

80

 

 

 

(二)

申请费

 

 

 

1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

 

 

 

 

(1)

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

元/件

50-500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2)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

元/件

50

 

(3)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1.5%

 

(4)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1%

 

(5)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0.5%

 

(6)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

 

0.1%

 

2

申请保全措施的,按实际保全财产数额

 

 

 

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1)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

元/件

30

 

(2)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

 

1%

(3)

超过10万元的部分

 

0.5%

(4)

依法申请支付令的

 

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4

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

元/件

100

5

申请撤消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

元/件

400

6

破产案件

 

依据破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多不超过30万元

 

7

海事案件

 

 

 

(1)

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

元/件

1000-10000

 

(2)

申请海事强制令的

元/件

1000-5000

 

(3)

申请船舶优先权摧告的

元/件

1000-5000

 

 

(4)

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

元/件

1000

 

(5)

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

元/件

1000

 

(三)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案件

 

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四)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五)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

 

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六)

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案件

 

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序号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     注

耕地开垦费▲

按被占用耕地

每平方米

二等地区32元/㎡;四等地区24元/㎡,详见文件。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docx

占用基本农田高于其他耕地的40%。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具体征收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土地肥沃程度在上述范围内确定。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pdf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也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76号).pdf

土地复垦费▲

按破坏土地

每平方米

6—9

土地复垦条例.docx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pdf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也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76号).pdf

土地闲置费▲

元/平方米

土地出让价款的

20%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pdf

国发【2008】3号.pdf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pdf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也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76号).pdf

不动产登记费▲

 

住宅80元/件
非住宅550/件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pdf

 

财税【2016】79号.pdf

发改价规【2016】2559号.pdf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也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76号).pdf

四、区交通运输局

序号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注

 

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docx

1.桥梁长度大于1000 米、隧道长度大于 3000 米的高速公路特大型桥梁、隧道执行加收通行费政策。加收方式是,按车辆在该高速公路项目的实际行驶里程占项目总里程的比例计算,分类型按车次与高速公路通行费一并收取。2.ETC 套装用户优惠政策以及差异化收费政策按照有关文件执行。3.普通公路月票范围和收费标准按省政府批复文件执行。非封闭长江公路大桥,对 2 吨以下简易机动车手扶、方向盘式拖拉机以及三轮摩托车,按照货车一类车收费标准减半收费。六轴以上的货车,在第6类货车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1轴,按1.1倍系数确定收费标准;10轴及以上货车收费标准按10轴货车标准执行。

皖政【2018】82号:https://www.ah.gov.cn/szf/zfgb/8116741.html

皖交路【2019】144号.pdf

皖交路【2020】162号.pdf

(一)

高速公路收费标准

 

 

 

1

车型分类收费标准

 

 

 

(1)

一类车客车≤ 9 座

中型、乘用车列车

元/公里

0.45

 

(2)

二类车客车10-19 座

中型、乘用车、列车

元/公里

0.80

 

(3)

三类车客车≤39 座

大型

元/公里

1.10

 

(4)

四类车客车≥ 40 座 大型

元/公里

1.3

 

2

货车计重收费标准

 

 

 

 

(1)

2轴,车长小于6000mm,且最大允许总质量小于4500kg

元/公里

0.45

 

(2)

2轴,车长不小于6000mm,且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小于4500kg

元/公里

0.90

(3)

3轴

元/公里

1.35

(4)

4轴

元/公里

1.70

(5)

5轴

元/公里

1.85

 

(6)

6轴

元/公里

2.2

(二)

普通公路收费标准

 

 

 

1.普通公路通行费的收取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取整。

2.实行月票收费的,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吨50元。

1

客车收费标准

 

 

 

(1)

一类、二类客车,乘用车列车

元/车次

10.00

 

(2)

三类客车≤39座

元/车次

12.00

(3)

四类客车≥40座

元/车次

24.00

2

货车收费标准

 

 

(1)

2轴,车长小于6000mm,且最大允许总质量小于4500kg

元/车次

10.0

 

计费不足10元的,按10元计费。

(2)

2轴,车长不小于6000mm,且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小于4500kg

元/车次

20.0

(3)

3轴

元/车次

30.0

(4)

4轴

元/车次

40.0

(5)

5轴

元/车次

50.0

(6)

6轴

元/车次

60.0

(三)

高速公路特大桥梁、隧道车 辆加收通行费标准

 

 

 

 

1

微型小型客车≤9座;货车:2轴,车长小于6000mm,且最大允许总质量小于4500kg

元/车次

10.00

 

 

2

中型客车10-19座,乘用车列车;货车:2轴,车长不小于6000mm,且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小于4500kg

元/车次

15.00

 

 

3

大型客车≤39座; 货车3轴

元/车次

20.00

第5类及以上货车,按照第5类车加收通行费标准执行。

4

大型客车≥40座;货车4轴

元/车次

25.00

5

货车5轴

元/车次

30.00

6

货车6轴

元/车次

30

六、区农业农村局

序号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    注

渔业资源增殖

保护费

 

详见文件

价费字〔1992〕452号《+国家物价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doc

暂未征收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

〔1994〕400号:https://www.wuhu.gov.cn/openness/public/6596211/38245291.html

渔业法.docx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降低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2]186号).pdf

财税【2014】101号.pdf

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办)

序号

收费项目

计量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    注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详见文件

计价格【2020】474号:http://www.wuzhou.gov.cn/zfxxgk_2/fdzdgknr/jghsf/xzsysf/t16386882.shtml

1.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厂区范围内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其他配套设施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2016-2020年暂不征收。

2.自2016年6月12日起,县以下地区两年内暂不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省物价局、财政厅、人民防空办公室皖价费[2014]138号:https://rfb.hefei.gov.cn/rfsbcg/fhsbcggg/18249497.html

皖人防【2016】155号.docx

皖财综【2019】866号.pdf

财税【2020】58号.pdf

皖发改价费函【2021】167号.pdf

九、区水利局

序号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注

水资源费

0.12元/

m³,

0.3元/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docx

1.地表水: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0.003元/kwh;贯流式火电为0.001元/kwh ,抽水蓄能电站发电循环用水量暂不征收水资源费。2.阜阳市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仍按皖价商〔2012〕77号规定执行,市区内自备水井取用中深层(井深≥50米)地下水为每立方米0.60元,浅层(井深<50米)地下水为每立方米0.20元。3. 地下水:采矿疏干排水无计量设施的按照吨产品0.20元计征水资源费,采矿疏干排水再利用的从低征收。4.取水定额和超额累进加价制度详见文件;5、省级以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命名的节水型企业、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含医院、学校)计划内取用地下水,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

皖发改价费【2019】622号.pdf

取用地表水

 

 

1

淮河流域及合肥、滁州市

元/立方米

0.12

取用地下水

1

浅层地下水

井深<50米

 

 

 

 

城镇公共供水

元/立方米

0.15

 

其他行业

0.15

 

特种行业

0.30

2

中深层地下水

井深≥50米

元/立方米

 

 

城镇公共供水

 

0.3

 

其他行业

公共供水网覆盖外

 

 

 

元/立方米

0.3

 

 

公共供水网覆盖内

0.6

 

特种行业

公共供水网覆盖外

0.6

公共供水网覆盖内

1.0

3

地热水、矿泉水及其他经济价值较高的水

元/立方米

1.0

 

 

水土保持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pdf

对已实行资源税改革的煤炭企业减半收费。

皖价费【2006】160号.pdf

皖价费【2017】77号.pdf

(一)

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

元/平方米(征占用土地面积)

1.0

 

(二)

1.开采石油、天然气

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元一次性计征。

 

 

 

 

2.开采其他矿产资源

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销售额

井下开采1‰; 露天开采1.5‰

 

 

(三)

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

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

按照每立方米0.5元计征

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

 

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

排放废弃土、石、渣的

根据土、石、渣量

按照每立方米0.5元计征

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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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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