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我省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财政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关于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皖环函〔2023〕973号)要求,根据现行《安徽省定价目录》,结合我省排污权管理和试点交易状况。经研究,现就我省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按照资源有价和“谁污染、谁治理”“谁减排、谁受益”原则,在测算我省统一实施排污权交易的4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平均治理成本基础上,综合考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环境资源稀缺程度等因素,制定我省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试行期2年。具体见附件。
二、根据《安徽省关于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工作的意见》,省级层面制定我省统一实施的污染物种类的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市级层面制定自行纳入的污染物种类的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三、现有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暂通过无偿分配获取,列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范围内有污染物许可排放量要求的新改扩建项目,只能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有偿获取。现有排污单位转让、出租、抵押排污权的,需缴纳相应的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后方可进行。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标准按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执行。排污权交易(买卖、租赁等)价格以市场调节价为主,但不得低于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
四、排污权储备和管理、有偿使用和交易相关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五、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国家如出台新规定,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附件:安徽省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23年12月28日
附件
安徽省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
序号 |
污染物 |
价格标准 |
1 |
化学需氧量 |
1000 |
2 |
氨氮 |
4000 |
3 |
二氧化硫 |
2400 |
4 |
氮氧化物 |
18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