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202409-00015 信息分类: 管理制度
内容分类: 其它 发文日期: 2026-03-11
发布机构: 金安区发改委 生成日期: 2026-03-11
来源单位: 金安区发改委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称: 金安区发改委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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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安区发改委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6-03-11 10:54 信息来源:金安区发改委 阅读次数: 我要纠错 打印 【字体:  

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委机关财务管理,提高会计核算水平,严肃财经纪律,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委财务工作在委主任领导下依法进行, 保证财产、资金的合理使用;加强会计核算和监督,严格按财务制度办事。

第三条  本委的公章、法人章、财务专用章均由办公室保管。

 

第二章  收支管理

第四条  本委各项经费由办公室统一收支、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实行统筹安排,规范管理,厉行节约,超支不报的原则。

第五条  本委的各项经费支出以转帐结算方式为主,转帐结算以外的商品服务性支出,一般应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六条  本委实行“月报帐”制度,当月发生的开支,一般应在当月报帐,未经批准不得跨月报销(如遇月底开支,当月无法报帐的,可在开支后10日内报)。

第七条  凡购进商品、接受服务等支付费用,都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严禁使用白条。从外单位取得的发票及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各项规定内容填写完整、字迹清楚,不得涂改、挖补;自制零星费用开支原始凭证必须由领款人、经办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禁止白条报支有关费用。面额在100元以上的票据,必须是正式发票。办公室对不真实、不合法、记载不完整、不准确的票据有权不予接受。

第八条  本委实行先会计人员审核、后领导审批的财务报销程序。所有报销凭证须由经办人签字、办公室主任审查、分管副主任审核、主任审批后,方可支出、报销。

委机关的会计、出纳人员,必须分设,银行印鉴必须分管。不得以任何理由发生会计、出纳一人兼,银行印鉴一人管的现象。

报销金额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由分管副主任审核、主任审批,审核、审批人要签全名和审批日期。报销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必须报经委党组会议审定,研究通过后,方可列支。审批人要做到“六不批”:非规范化的原始凭证和自制凭证无证明人不批;原始凭证经手人、证明人不全不批;购物用途不明或未按规定签收入库不批;数量、单价、金额不符的不批;未经同意先用后报支的不批;不符合开支范围和标准的不批。

第九条  差旅费管理。差旅费报销严格按《关于印发<六安市金安区区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办[2014]170号)、《金安区财政局关于调整金安区区直机关差旅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2021]178号)及《关于印发<金安区中短途(偏远地区)公务出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8]232号)执行。出差实行审批制度,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公务出行安排、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第十条  修理费管理。所有修缮项目应事先向办公室提出,并编制维修预算表,经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委主任审批后,由办公室组织实施。工程总额符合公开招标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工程付款按合同规定进行。修理费报销应附维修预算单、结算单、维修项目清单及发票。

第十一条  会议、培训、活动经费管理。按《关于印发<六安市金安区区直机关会议 培训 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办[2014]169号)执行。

第十二条  购置费管理。因工作需要购置属于区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物品的,使用股室应在每年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集中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办公室汇总需采购物品,报分管财务副主任审核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待财政批复后,再由办公室组织实施政府采购,不得进行无预算或超预算采购。购置政府采购目录以外的公用物品的,由办公室统一购买后(原则上两人以上经手),登记领取,各股室保管。

第十三条  接待费管理。公务接待按照《中共六安市金安区委办公室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纪委、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接待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金办〔2016〕25号)执行。招商引资等商务接待有关规定执行。所有接待费报销,必须“五单一票”(报销汇总单、公务函、公务接待呈批单、公务接待报销清单、菜单、正式发票)齐全。原则上,每个月第一个周末,选一个半天集中对报销单据进行审批,特殊情况可加急审批                                                                                  

                                 

 票据管理

第十四条 加强各种票据管理,建立领用缴销手续制度,出纳要对收据使用情况进行登记,会计要对收据进行收款入帐复核,已用、未用收据都要按国家会计档案规定,妥善保管,不得丢失,不得转让、出售和销毁。

收据填写应规范化,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项目、数量、收款标准、金额、收款日期、收款人签名或盖章等必须填写清楚,金额数字除各项明细项目栏可“小写”外,合计金额必须“大写”,严禁涂改。凡采取转帐结算方式的,填写收据时必须特别注明“转帐”字样,借以与现金结算相区别。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制定的有关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今后,上级或本级财政等有关部门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制度未涉及事项,按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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