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金安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和《安徽省定价目录》等规定,金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金安区水利局、金安区住建局于日前起草了《关于健全金安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将全文公布,请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踊跃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自2025年1月15日至2025年2月14日止。提出意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佛子岭中路2号金安区人民政府前楼二楼235办公室,收件人:陈云骧,电话:0564-3261052,邮编:237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话或传真反馈至0564-3261052,联系人:陈云骧。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2947264143@qq.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关于健全金安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字样及来信人姓名、联系方式。
特此公告。
2025年1月15日
关于健全金安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
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三十铺镇人民政府,六安市三峡智慧水管家有限公司,六安市利民供水有限公司,有关用水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价格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城镇节水减排,推进绿色发展,根据《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健全和加快推行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意见》(皖价商〔2018〕80号)、《六安市发改委六安市住建局六安市城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六安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六发改价格〔2019〕221号)精神,结合金安实际,现就健全我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使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纳入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供水计划管理的非居民用水户。其中,已公布行业用水定额并完成用水核查或审计的抄表到户的非居民用水户实施定额用水管理;暂无定额标准或不具备超定额管理条件的用水户,按计划用水管理。
城镇自备水源用户取水,按照《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水利厅关于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财税法〔2024〕1264号)缴纳水资源税。除城镇公共供水企业、按照实际发电量计征的发电站外,对超计划取用水部分,超出计划(定额)20%及以下、在20%-50%(含)之间和高于50%的部分,分别按对应税额标准的2倍、3倍和4倍征收。
二、用水定额和用水计划管理
用水定额按省、市公布的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执行,并根据定额标准修订情况及时予以调整。对新(改、扩)建用水单位,依据《水利部关于加强重点行业用水定额管理的通知》(水节约〔2024〕286号)文件精神,以用水定额的先进值为执行标准。
城镇公共管网供水的用水户应于当年的12月底前申报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用水计划申报表由供水单位负责发放、回收并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于次年1月底前依照有关部门的立项批复文件及定额标准等下达年度用水计划,并作为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际操作的依据。
三、非居民用水分档水量
城镇非居民用水定额按用水量分为三档:
(一)第一档水量为定额水量,保障用水单位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其用水定额由供水管理部门根据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确定;
(二)第二档水量为超定额用水50%(不含)以内的部分;
(三)第三档水量为超定额用水50%以上的部分。
四、非居民超定额用水加价标准
超定额用水加价标准对应超定额基数分为三档:
第一档水量执行基本水价;
第二档水量按基本水价的2倍收费;
第三档水量按基本水价的4倍收费。
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对“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实行更严格加价制度,凡经有关部门认定并公布的限制类、淘汰类企业,在上述加价标准的基础上:二档水量加价0.5倍(即基本水价的3倍),三档水量加价1倍(即基本水价的8倍)。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为自来水基本水价,不含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等各种随水征收费用。
五、计量结算单位和周期
城镇非居民用水以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为用户安装的水表为计量结算单位。计量周期原则上以年度为一个计量周期(基建施工临时用水除外),当累计水量达到年度水量分档基数临界点,即开始实行累计加价。基建施工用水户以工程用水量达到核定的水量时开始计量缴纳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水费。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六、资金用途
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要“取之于水,用之于水”,主要作为供水企业收入,用于管网和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也可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或用于企业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等。
七、保障措施
(一)明确工作责任。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分档水量划分、加价标准的制定工作;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非居民用水计划、计费周期确定及超定额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用户的核定与日常监管等工作。供水企业要及时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用水户水量信息并配合做好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有关用水单位应准确提供年度在职人数、产品产量的基本数据和配合供水企业及时申报用水计划。
(二)强化宣传引导。区直有关部门要强化水情教育,引导用水户树立节水观念,提高节约用水自觉性。供水企业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主动接受消费者和社会监督。
八、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金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金安区水利局
金安区住建局
2025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