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金安区教育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推进透明政府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区教育局机关各股室馆办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区教育局机关各科室馆站依据申请人的申请而公开符合一定条件的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申请人,是指依法享有向区教育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权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五条 不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持本人或者所在组织的身份证明,向区教育局政务公开办公室提出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应当填写《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表》。
(一)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二)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三)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区教育局政务公开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
第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并根据申请人不同的申请方式出具相应的受理回执。
第九条 申请人的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本制度规定形式要求的;
(二)申请人以公开申请书方式表达投诉申告内容的;
(三)申请人就同一政府信息再次提出申请的。
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申请人修改后的申请,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
第十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区教育局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区教育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区教育局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第十一条 区教育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区教育局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区教育局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区教育局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区教育局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区教育局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皖公网安备 341501020000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