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助政策】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等文件以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落实高等教育(含本专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等国家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资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高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普通高中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通高中学校(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
以上所称各类学校包括民办普通高校(含独立学院)、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民办普通高中。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学生资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按职责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组织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编制学生资助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省教育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各地审核上报享受资助政策的学生人数、资助范围、资助标准等基础数据,提出预算分配建议方案,负责完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对提供的基础数据和预算分配建议方案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对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组织各地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身份认证工作。省军区动员局负责组织各地兵役机关做好申请学费资助学生入伍的相关认证工作。
第五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同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编制学生资助资金年度预算草案,负责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和本级资金下达工作。各市、县(市、区)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行政区域内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所属学校上报享受资助政策的学生人数、资助范围、资助标准等基础数据;审核学校上报的基础数据;提出预算分配建议方案;负责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和使用,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对提供的基础数据和预算分配建议方案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学校是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负责建立健全学校内部管理制度,组织学生资助资金预算执行,确保各项资助政策落实和资金使用规范;负责用好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录入、审核学生学籍信息和资助信息,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准确、及时;负责组织做好学生个人申请、评审(认定)、结果公示、资金发放等,确保精准资助;负责加强财务管理,接受监督检查、审计和绩效评价等,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第三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普通高校资助范围及标准包括:
(一)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每生每年8000元。具体名额由财政部、教育部确定。
(二)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本科生资助范围约为全省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总数的3%,高职学生资助范围约为全省普通高校全日制高职在校生总数的3.3%,每生每年5000元。
(三)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含预科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本科生资助范围约为全省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总数的20%,高职学生资助范围约为全省普通高校全日制高职在校生总数的22%,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实行分档资助,分档标准为2000元、3000元、4500元,各高校可结合实际分为2-3档。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四)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硕士生每生每年20000元、博士生每生每年30000元。具体名额由财政部、教育部确定。
(五)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全日制在校研究生,省级财政按照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的标准,硕士研究生在校生人数的40%、博士研究生在校生人数的70%给予支持。
(六)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全日制在校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支出。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3000元。
(七)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军士、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八)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对到我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原省级贫困县(含叶集区)等32个县(市、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及以上的2016年及以后年度高校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低于最高补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金额实行补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高于最高补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
(九)地方优师专项师范生补助。对被地方优师专项录取并与培养学校、定向县签订协议的在校师范生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补助生活费。生活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全部用于我省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的资助。
第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资助范围及标准包括:
(一)国家奖学金。奖励学习成绩、技能表现等方面特别优秀的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每生每年6000元。具体名额由财政部、教育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确定。
(二)免学费。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免除学费(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0%确定。免学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三)国家助学金。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在校非涉农专业学生的15%确定。我省原大别山区连片特困地区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实行分档资助,分档标准为1000元、2000元、3000元,各地可结合实际分为2-3档。
第十条 普通高中资助范围及标准包括:
(一)免学杂费。对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学杂费。免学杂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杂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二)国家助学金。资助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地可结合实际,在确定资助范围时适当向农村地区、脱贫地区倾斜。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实行分档资助,分档标准为1000元、2000元、3000元,各地可结合实际分为2-3档。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资金等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物价水平、相关学校收费标准等因素,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动态调整。
第四章 资金分担和预算安排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根据学生人数、相关标准等进行测算。
第十三条 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学业奖学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资金、地方优师专项师范生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省级与市以下财政按比例分担,中央与我省按6:4比例分担。其中,我省承担的部分,根据财政供给渠道实行分级承担,即省级财政供给的高校由省级财政承担;市级财政供给的高校由市级财政承担;民办普通高校(含独立学院)由省级财政承担。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分配因素包括国家助学贷款规模,权重为25%;获贷情况,权重为25%;奖补资金使用情况,权重为15%;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情况,权重为35%。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规定适时对相关因素和权重进行完善。
第十五条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承担。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由中央、省级与市以下财政按比例分担。中央财政统一按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的测算标准,与省级和市以下财政按比例分担免学费补助资金和国家助学金,其中:长丰县等30个“比照享受西部地区政策”的县(市、区),中央与我省分担比例为8:2,其他县(市、区),中央与我省分担比例为6:4。我省承担的部分,根据财政供给渠道实行分级承担,即省级财政供给的中等职业学校由省级财政承担;市级财政供给的中等职业学校由市级财政承担;县级财政供给的中等职业学校由省级与县级财政按7:3比例分担;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由省级与市以下财政按7:3比例分担。
对因免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
对在经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一、二、三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第十六条 国家统一实施的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所需经费由中央、省级与市以下财政按比例分担,中央与我省按6:4比例分担。其中,我省承担的部分,根据财政供给渠道实行分级承担,即市级财政供给的普通高中由市级财政承担;县级财政供给的普通高中由省级与县级财政按7:3比例分担;民办普通高中由省级与市以下财政按7:3比例分担。
省财政根据中央财政核定我省免学杂费财政补助标准,核定各市、县(市、区)免学杂费财政补助标准,原则上三年核定一次。对因免学杂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按照免学杂费学生人数和免学杂费标准补助学校,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
对在经教育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杂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收到中央转移支付预算(含提前下达预计数)后,按规定合理分配,及时将省级应负担的资金同步下达,并抄送财政部安徽监管局。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预算管理,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应负担的资金。省属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所需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下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制度规定支付。
第十八条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采取“当年先行预拨,次年据实结算”的办法,省财政每年对高校上一年度实际支出进行清算,并以上一年度实际支出金额为基数提前下拨各高校当年预算资金。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学生资助资金纳入各级预算管理,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单位)要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资金发放、执行管理,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健全学生资助机构,组织学校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应助尽助。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学生学籍、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制,强化财务管理,制定学生资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学校应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的资助数据信息是省级以上财政资金本年清算和下年预算的依据,各地各学校错报、漏报,或未按规定时限确认相关资助数据,造成资助资金欠缺,由各地或学校自行负责。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职责开展资金监管和专项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申报使用学生资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地、各校要结合实际,通过勤工助学、“三助”岗位、“绿色通道”、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公办普通高校、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分别足额提取4%—6%、3%—5%的经费用于资助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应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资助学生。民办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第二十六条 各地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决策部署,在分配相关资金时,结合实际向脱贫地区倾斜。
第二十七条 省属科研院所、省委党校(行政学院)等研究生培养单位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所需资金通过现行渠道解决。
第二十八条 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涉及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等工作按照《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地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细则),抄送上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省属高校、中职学校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细则),抄送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级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军区动员局等部门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19〕914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附
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高等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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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 |
安徽省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
附2 |
安徽省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
附3 |
安徽省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
附4 |
安徽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
附5 |
安徽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 |
附6 |
安徽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
附7 |
安徽省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 |
附8 |
安徽省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实施细则 |
附9 |
安徽省地方优师专项师范生补助实施细则 |
中等职业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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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0 |
安徽省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
附11 |
安徽省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实施细则 |
附12 |
安徽省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
普通高中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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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3 |
安徽省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实施细则 |
附14 |
安徽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
附1
安徽省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条 高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等因素确定并下达。在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结束后及时撤销公示内容。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20日前,高校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于11月10日前统一报教育部审批。
第七条 高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通过银行卡将当年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八条 高校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附2
安徽省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
第四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安徽省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样表)》(见附2-1)。
第五条 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并下达。在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要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细则,并抄送省教育厅。高校在开展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八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评审,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结束后及时撤销公示内容。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1月10日前,高校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省教育厅。省教育厅于11月30日前批复。
第九条 高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通过银行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条 高校颁发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一条 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附:2-1.安徽省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样表)
附2-1
安徽省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样表)
本人情况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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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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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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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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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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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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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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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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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年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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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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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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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 学院(系) 专业 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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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获何种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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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情况 |
家庭人口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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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月总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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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月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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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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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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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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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成绩 |
成绩排名: / (名次/总人数) |
实行综合考评排名: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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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修课 门,其中及格以上 门 |
如是,排名: / (名次/总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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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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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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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系审核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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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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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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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3
安徽省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不含退役士兵学生,下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安徽省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样表)》(见附3-1)。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高校国家助学金名额。
第五条 在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时,对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要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细则,并抄送省教育厅。高校在开展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八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于每年11月10日前,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送省教育厅。
第九条 高校原则上应足额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银行卡中。
第十条 高校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本专科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附:3-1.安徽省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样表)
附3-1
安徽省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样表)
本人情况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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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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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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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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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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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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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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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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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年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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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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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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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 学院(系) 专业 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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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情况 |
家庭人口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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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月总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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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月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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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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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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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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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情况 |
姓 名 |
年龄 |
与本人关系 |
工作或学习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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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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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系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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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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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4
安徽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旨在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三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按照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根据各高校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确定并下达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
第四条 高校分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高校要统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其他研究生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和发放工作,充分发挥各类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高校应建立健全与研究生规模和现有管理机构设置相适应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组织机制,加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工作。
第七条 高校与科研院所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之间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原则上由高校对联合培养的研究生进行国家奖学金评审。
第八条 高校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本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九条 高校下设的基层单位(院、系、所、中心,下同)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条 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基层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基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高校全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结束后及时撤销公示内容。
第十一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高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二条 高校应在每年10月25日前,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至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评审材料包括反映本校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名额分配及评审结果等情况的评审报告及获奖研究生汇总表。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对所属高校评审情况和结果汇总后于每年11月10日前报送教育部。
第十三条 高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通过银行卡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高校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附5
安徽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研究生是指我省高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高校负责组织实施。高校应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根据研究生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等因素,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奖励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五)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五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六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七条 高校应建立健全与本校研究生规模和管理机构相适应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机制。
第八条 高校应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负责制定本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九条 高校下设的基层单位(含院、系、所、中心,下同)应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条 基层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基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高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结束后及时撤销公示内容。
第十一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三条 高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通过银行卡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附6
安徽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条 高校原则上应足额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银行卡中。
第三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四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一年多次论文答辩并申请毕业的,或符合高校研究生培养计划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的,自学生办理毕业离校手续次月起,停发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五条 学生应主动、如实向学校报告是否有固定工资收入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一经核实,学校要及时取消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资格、追回已发放资金,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附7
安徽省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
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支持退役士兵接受系统的高等教育,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国家对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国家教育资助。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高等学校学生(以下简称高校学生)是指高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本科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第三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军士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第四条 下列高校学生不享受以上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定向培养军士除外)、委培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军士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第五条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六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七条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攻读更高层次学历后二次入伍,可以类比第一次入伍享受更高层次学历教育阶段的资助。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高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对专升本、本硕连读学制学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专科或本科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在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或硕士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中职高职连读学生入伍资助,以高职阶段学习时间计算。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第八条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附7-1,以下简称《申请表Ⅰ》,一式两份)并提交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高校相关部门对《申请表Ⅰ》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Ⅰ》上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Ⅰ》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Ⅰ》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四)学生将《申请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五)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学生寄送的《申请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对于办理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由高校按照还款计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学费部分),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对于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由高校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将代偿资金一次性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第九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高校的入学新生,到高校报到后向高校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报《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附7-2)并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逐年减免学费。
第十条 入伍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一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往届毕业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代偿资金。
第十二条 每年10月21日前,高校应将本年度入伍资助经费使用等情况,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于每年11月10日前,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 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高校应取消其受助资格。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在接收退兵后及时将被退回学生的姓名、就读高校、退兵原因等情况逐级上报至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并按照学生原就读高校的隶属关系,通报同级教育部门。
第十四条 被部队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其原就读高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原就读高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征兵办收回。各县级教育部门和各高校应在收回资金后,及时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五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省教育厅确定。
第十六条 高校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对入伍资助学生的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及时办理补偿代偿和学费减免;各级兵役机关要做好申请学费资助学生的入伍和退役的相关认证工作,第一时间发放《入伍通知书》;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身份认证等工作。
附:7-1.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
7-2.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I
附7-1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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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基本信息(学生本人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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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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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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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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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
就读高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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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隶属关系 |
□中央 □地方 |
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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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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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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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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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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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系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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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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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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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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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资助部门地址及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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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前户籍所在县 (市、区) |
省(区/市) 市(地/州/盟) 县(市/区/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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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家庭地址及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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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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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其他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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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姓名及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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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姓名及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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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亲属及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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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偿或代偿(学生本人填写,只可选择一项) |
□学费补偿 |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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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期间缴纳学费情况(学生本人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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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缴纳学费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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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缴纳学费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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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情况(学生向经办银行或经办地县级资助机构确认后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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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国家助学贷款 |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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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本金(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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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本金(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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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利息(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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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利息(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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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银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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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银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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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账户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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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账户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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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账户户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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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账户户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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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账户开户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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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账户开户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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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银行账户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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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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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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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人户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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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地区: 省(区/市) 市(地/州/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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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已阅读并了解关于“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的有关内容,承诺上述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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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字: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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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由学校和征兵部门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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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审核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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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财务部门 审核意见 |
经审核,该同学应缴纳学费 元。实际缴纳学费 元,实际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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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 |
单位公章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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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审查意见 |
经审查,情况属实。该同学批准入伍服兵役后,同意补偿学费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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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 |
单位公章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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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查,情况属实。该同学批准入伍服兵役后,同意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金 元,利息 元(利息起止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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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 |
单位公章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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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入伍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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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积极报名应征,经我办体检、政审合格,批准入伍服兵役(□士兵 □军士),入伍批准书号为: ,入伍通知书号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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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 |
单位公章 |
联系电话: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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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复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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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审查意见属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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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章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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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申请学生通过全国征兵网在线填写、打印本表。 |
附7-2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
个人基本信息(学生本人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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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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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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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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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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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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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类型 (二选一) |
□退役复学 □退役入学 |
就读高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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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隶属关系 |
□中央 □地方 |
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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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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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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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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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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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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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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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学和服役情况(学生本人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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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入本校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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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何种考试考入本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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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役前获得的 最高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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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就读学历层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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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伍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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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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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学时间 (退役入学不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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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入本校以前是否享受过本政策资助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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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学费减免情况(学生向学校确认后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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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制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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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就读年限 (退役入学不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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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学费减免总计(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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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学年 学费(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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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学年 学费(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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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学年 学费(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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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学年 学费(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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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学年 学费(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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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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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由学校、征兵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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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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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确认,_________同志______年______月入伍服兵役,______年______月退出现役。退役证书号为:________________。 签字: 联系电话: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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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意见(仅退役入学学生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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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确认,_________同志______年______月退出现役,属于自主就业。
签字: 联系电话: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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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审核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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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部门 审核意见 |
经审核,该生复学(入学)后应缴纳学费_________元/每年,根据规定给予学费减免_____年,总计___________元。 签字: 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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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部门 |
经审查,情况属实。根据规定,同意学费减免_________年,总计___________元。 签字: 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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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复核意见 |
上述审查意见属实。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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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申请学生通过全国征兵网在线填写、打印本表。2.退役复学是指已先取得高校学籍(或已被高校录取)后再服兵役,退役后返校继续学习。3.退
役入学是指学生先服兵役,退役后考入高校学习。
附8
安徽省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对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高校毕业生是指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校毕业生到我省艰苦边远基层单位就业的,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政策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艰苦边远地区是指我省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原省级贫困县(含叶集区)。
第四条 本细则中的基层单位是指工作地点在县级以下(不含县政府所在地)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社区),具体为乡镇政府机关(含上级部门常住乡镇的派出机构)、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乡镇文化站等单位;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和地方国有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县级以上(含县级)各局(委员会、办公室)、高等学校等不属于基层单位;金融、通讯、烟酒、飞机及列车乘务、房地产及其相关产业等特殊行业,不属于基层单位。
第五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学费补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在同一单位(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但仍在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除外)服务期满3年;
(四)服务期间,每年年度考核称职或合格及以上等级。
第六条 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低于规定学制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超过规定学制的时间不计入学费补偿年限。
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第七条 对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补偿的高校毕业生采取一次性补偿的办法。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有关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必须规范审核意见的签署,未签署审核意见(含签署时间等)及未加盖公章的均视同无效。
(一)高校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向学校递交《安徽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申请表(附8-1)》(一式两份)和毕业生本人、就业或服务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录用文件)或劳动合同。
(二)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3年后,向就业单位递交经高校审核的《安徽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申请表(附8-1)》,由就业单位对学生服务年限及工作表现进行审核,对符合补偿条件的填写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并退还学生。每年12月底前,由学生本人递交就业所在地的县级教育部门。
(三)申请学费补偿应提供的材料清单:
1.学校和就业单位审核签章后的《安徽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申请表(附8-1)》原件;
2.身份证(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2份供存档);
3.毕业证(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2份供存档);
4.用人单位就业协议(录用文件)或劳动合同(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2份供存档);
5.就业期间单位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6.服务期间,每年年度考核称职或合格及以上等级证明材料。
(四)县级教育部门对学生提交《安徽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申请表(附8-1)》等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填写《安徽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县级审核汇总表(附8-2)》,于每年2月底前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正式文件汇总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五)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于3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向省财政厅提出补偿资金申请。省财政厅按规定下达补偿资金。
(六)县级财政部门收到省级财政经费预算指标后,根据审核通过的发放明细表,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及时拨付。
第九条 县级财政、教育部门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工作,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工作组织,建立与就业单位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的联系制度,做好审核把关工作,并为资格审查合格的毕业生建立完整准确的学费补偿档案。县级教育部门要建立公示制度,定期与基层单位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补偿对象的工作情况。
第十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县级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和高校、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学费补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除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原省级贫困县(含叶集区)以外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本细则制定吸引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本辖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学费补偿办法。补偿资金由县(市、区)统筹安排。
附:8-1.安徽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申请表
8-2.安徽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县级审核汇总表
8-3.本细则享受省级财政补助的艰苦边远地区名单
附8-1
安徽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申请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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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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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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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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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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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学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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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制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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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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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签定的服务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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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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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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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地址及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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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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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单位地址及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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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单位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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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交纳 学费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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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偿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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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承诺:本人未享受其他学费补偿政策。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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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院(系)审查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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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财务部门对实际交纳学费的审查意见: 经审核,申请人 在校期间未享受学费补偿政策,同意办理补偿手续,核定补偿金额人民币 元。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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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审核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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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单位审核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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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教育部门审核意见: 经审核,同意办理学费补偿手续,最终核定补偿金额人民币 元。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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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处金额为申请人最后学历相应学制规定年限内的学费金额。
附8-2
安徽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县级审核汇总表
县(市、区)名称: 单位:元
序 |
姓名 |
身份证 |
毕业 |
毕业 |
学历 |
联系电话 |
就业单位 |
到基层 |
学费 |
学制 |
补偿 |
本人银行卡账号 |
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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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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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 填报人: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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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核,本年度符合基层就业学费补偿的人数共 人、补偿金额为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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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教育局审核意见并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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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附8-3
本细则享受省级财政补助的艰苦边远地区名单
亳州市谯城区、涡阳县、蒙城县、利辛县、宿州市埇桥区、砀山县、萧县、灵璧县、泗县、怀远县、阜阳市颍州区、阜阳市颍泉区、阜阳市颍东区、颍上县、界首市、临泉县、阜南县、太和县、寿县、定远县、六安市金安区、六安市裕安区、六安市叶集区、霍邱县、金寨县、舒城县、石台县、潜山市、太湖县、宿松县、望江县、岳西县。
附9
安徽省地方优师专项师范生补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地方优师专项师范生补助,用于补助被地方优师专项录取并与培养学校、定向县签订协议的师范生,支持地方优师专项师范生正常完成学业,培养成为优秀教师。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地方优师专项师范生是指参加当年全国统一高考,在本科提前批次被地方优师专项录取并与培养学校、定向县签订协议的师范生。
第三条 本细则定向县是指我省以下20个县(市、区):亳州市利辛县,宿州市砀山县、萧县、灵璧县、泗县,阜阳市颍东区、颍上县、临泉县、阜南县,淮南市寿县,六安市裕安区、霍邱县、金寨县、舒城县,池州市石台县,安庆市潜山市、太湖县、望江县、岳西县,宿松县。
第四条 地方优师专项师范生享受补助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四)与培养学校、定向县签订协议,承诺毕业后到定向县中小学履约任教不少于6年。
第五条 地方优师专项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学费、住宿费及补助生活费所需资金,由省教育厅商省财政厅按年度拨付承担培养任务的师范院校。其中,学费、住宿费由承担培养任务的师范院校筹用于地方优师专项师范生的教育、教学和住宿等;补助生活费由承担培养任务的师范院校定期拨付至地方优师专项师范生个人银行卡账户。
第六条 地方优师专项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承担培养任务的师范院校负责及时、准确掌握情况,如有地方优师专项师范生退学、休学等情况,要上报有关部门及时停发地方优师专项师范生补助。
附10
安徽省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全日制在校生中学习成绩、技能表现等方面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磨练技能,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第三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下达的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名额,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二年级(含)以上在校生数等因素,联合下达各地各省属中职学校国家奖学金名额。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国家奖学金申请受理、评审等工作,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结束后及时撤销公示内容。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20日前,中等职业学校将评审结果按照程序分别报送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教育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汇总后,于每年11月10日前统一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附:10-1.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附10-1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学校: 年级 : 全国学籍号:
基本情况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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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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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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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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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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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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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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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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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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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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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情况 |
成绩排名: / (名次/总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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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期间主要获奖 情况 |
日期 |
奖项名称 |
颁奖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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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2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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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名(手签):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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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理由 (100字) |
推荐人(班主任或学生工作管理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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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级 (专业)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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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级(专业)主管学生资助工作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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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校 意 见 |
经评审,并在校内公示 个工作日,无异议,现报请批准该同学获得国家奖学金。 (学校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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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1
安徽省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是指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免除学费(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第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按规定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按程序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审核结果应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结束及时撤销公示内容。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条 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前,各地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责对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清查并公示,对年检不合格的学校,取消其享受免学费补助资金的资格,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监管。纳入免学费补助范围的民办学校名单由省级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第五条 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应当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
第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相应资助。
附:11-1.安徽省高中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与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
11-2.安徽省“比照享受西部地区政策”30个县(市、区)及国家连片特困地区大别山片区县一览表
附11-1
安徽省高中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国家
教育资助申请表
学校名称: 专业: 年级: 班级: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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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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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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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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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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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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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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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性质 |
□农村(含县镇)□城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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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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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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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情况 |
姓 名 |
年龄 |
与学生 关系 |
工作或学习单位 |
健康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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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状况 |
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是 □否;孤残学生:□是 □否;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是 □否;烈士子女:□是 □否; 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是 □否; 特困供养学生:□是 □否;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 □否。 |
主要收入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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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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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年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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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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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助项目 |
中等职业教育学生 |
国家助学金:□是 □否 免学费:□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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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中学生 |
国家助学金:□是 □否 免学杂费:□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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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承诺 |
本人(或监护人)承诺以上所填资料真实,并向学校申请相应资助项目,如有失信行为,愿承担相应责任! 本人(或监护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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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审核意见 |
班主任: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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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审核意见 |
负责人: 公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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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资助项目申请,可复印。
2.承诺内容需本人(或监护人)填写,如有虚假,应承担相应责任。
附11-2
安徽省“比照享受西部地区政策”30个县(市、区)及原国家连片特困地区大别山片区县(市)一览表
类 别 |
县(市、区)名单 |
安徽省“比照享受西部地区政策”县(市、区)30个 |
长丰县、涡阳县、利辛县、砀山县、萧县、灵璧县、泗县、怀远县、临泉县、太和县、阜南县、颍上县、界首市、寿县、定远县、霍邱县、舒城县、金寨县、霍山县、裕安区、无为市、郎溪县、泾县、石台县、枞阳县、潜山市、太湖县、宿松县、岳西县、望江县 |
原国家连片特困地区大别山片区县(市)12个 |
利辛县、颍上县、临泉县、阜南县、寿县、霍邱县、金寨县、望江县、潜山市、太湖县、宿松县、岳西县。 |
附12
安徽省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每学期动态调整。
第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按照《安徽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教〔2019〕2号)要求,组织学生认真填写《安徽省高中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附12-1)》,并加强审核,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应将相关申请材料随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
第五条 学校一般在学生报到后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受理学生申请,接收相关材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初审,按程序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审核结果应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结束后及时撤销公示内容。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通过中职学生资助卡、社会保障卡等方式发放给受助学生,原则上按学期发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学校实行按月发放。发卡银行及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等费用,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中职学生资助卡、社会保障卡的,须经省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通过现金发放。
第七条 学校应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第八条 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应当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
附:12-1.安徽省高中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
定与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同附11-1)
附13
安徽省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实施细则
第一条 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是指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 的普通高中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学杂费。
第二条 普通高中应当按照《安徽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教〔2019〕2号)要求,对新进入普通高中就读的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做好重新认定工作,符合条件的方可享受免学杂费政策。其中,对于存在返贫或致贫风险的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将其认定为可以享受免学杂费政策。
第三条 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落实“脱贫不脱政策”要求,按规定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免学杂费,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高中学业,并将执行情况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第四条 普通高中学校应根据受助学生变动情况,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第五条 各地教育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加强对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的监管,纳入免学杂费补助范围的民办学校名单由各市教育部门汇总报省教育厅审核确定。
第六条 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应当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
第七条 普通高中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相应资助。
附:13-1.安徽省高中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同11-1)
附14
安徽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每学期动态调整。
第四条 普通高中应当按照《安徽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教〔2019〕2号)要求,组织申请学生认真填写《安徽省高中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附14-1)》,加强审核,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五条 学校于每学年开学后30日内受理学生申请,并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认真评审,审核结果应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结束后及时撤销公示内容。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通过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社会保障卡等方式发放给受助学生。原则上按学期发放。发卡银行及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等费用,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社会保障卡的,须经省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通过现金发放。
第七条 学校应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完整准确。
第八条 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应当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
附:14-1.安徽省高中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与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同附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