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金安区教育局其他权力目录(2025年版沿用)
| 事项类型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 其他权力 |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接受政府扶持,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制定。 2.《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四号)第十三条:鼓励申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由举办者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规定由政府予以补贴。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责任:对申报普惠性幼儿园办学行为进行实地考察;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提出预审意见;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决定(不予认定应当告知理由)。 3.审查和决定责任:对申报普惠性幼儿园办学行为进行实地考察;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提出预审意见;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决定(不予认定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印发送达文书,予以命名挂牌;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检查,实行动态管理,对违规幼儿园取消其普惠性幼儿园资格。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或者不符合条件而受理的; 2.没有在法定时限内受理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 其他权力 | 未成年人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条: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至少确定一所专门学校按照分校区、分班级等方式设置专门场所,对前款规定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前款规定的专门场所实行闭环管理,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未成年人的矫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资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对申请人提出要求解决纠纷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调查审理责任:按法定程序调查。 3.裁决责任:对案件进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 4.送达责任:将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予以受理的; 3.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4.在受理过程中违反规定程序,对行政相对人利益造成损失的; 5.在受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 6.在受理过程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
| 其他权力 | 受理学生申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2.《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资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对申请人提出要求解决纠纷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调查审理责任:按法定程序调查。 3.裁决责任:对案件进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 4.送达责任:将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予以受理的; 3.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4.在受理过程中违反规定程序,对行政相对人利益造成损失的; 5.在受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 6.在受理过程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
| 其他权力 | 受理教师申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资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对申请人提出要求解决纠纷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调查审理责任:按法定程序调查。 3.裁决责任:对案件进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 4.送达责任:将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予以受理的; 3.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4.在受理过程中违反规定程序,对行政相对人利益造成损失的; 5.在受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 6.在受理过程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文件下载
标签:
皖公网安备 341501020000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