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202604-00015 信息分类: 财政专项资金
内容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统计,科技、教育,其他 发文日期: 2026-04-28
发布机构: 金安区教育局 生成日期: 2026-04-28
来源单位: 金安区教育局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称: 【管理制度】金安区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制度(试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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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金安区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制度(试 行)

发布时间:2026-04-28 11:38 信息来源:金安区教育局 阅读次数: 我要纠错 打印 【字体: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教财〔20256 号)、《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22159号)、《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膳食经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财〔20251号)等文件要求,切实加强我区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食堂资金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行为,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食堂管理是学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食堂应以服务师生为宗旨,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坚持学生自愿就餐的原则,须规范学校食堂财务行为,合理控制饭菜价格,提高食堂伙食质量,保证师生饮食卫生。

第二章  经营管理模式与人员岗位管理

    第三条  经营管理模式

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应坚持“统一管理,独立建账,成本核算,收支平衡”的原则,对食堂进行财务和成本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食堂原则上应坚持自主经营,不再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委托经营。确需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委托经营食堂、采取校外供餐的学校,须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依法选择符合条件的餐饮管理单位。学校与委托经营方要规范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对卫生、质量、价格、利润空间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不得列支其他费用虚增成本压低利润。委托经营食堂营业利润率和自营食堂学期末结余应控制在5%以内。

第四条  人员配备

1、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应成立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必须明确一名副校级(或班子成员)分管学校食堂日常工作,负责食堂收支、往来、采购、出入库等事宜。

2、食堂合理设置会计、出纳、采购、保管等工作岗位,建立食堂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各司其职,相互监督。委托第三方经营的食堂,学校应配备食堂会计、出纳及验收人员。

3、食堂必须配备专(兼)职会计和出纳等财务人员。食堂财务人员业务上接受学校会计的指导和监督。

4、财会人员因故调离本岗位,按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条  岗位职责

(一)会计

1、会计必须依据《会计法》和《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的要求设置总账、明细账、备查账。

2、会计依法履行会计制度,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进行监督。

3、妥善保管会计资料,并把原始凭证装订成册。食堂的会计档案资料,应视同学校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二)出纳

1、出纳必须依据《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的要求设置“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按时记账,做到账证、账实、账账相符。

2、收取现金时,出纳必须开具由教育局统一印制的收款收据,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收款收据由学校到区教育局领取,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使用完的收据应全部送交财务部门上报教育局核销。对随意涂改、变更、毁坏和遗失收款收据等行为要追究当事人相应责任。

(三)保管员

1、保管员对所有食堂物资进行收发及检验工作,保证食堂日常使用的物资及时、安全供应到位。

2、对购进货物开具三联入库单,一联为存根联,一联为会计记账联,一联作为结算联给供应商,并对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进行验收、记账。如发现质量或数量问题不能入库的,应上报食堂管理人员处理。

3、发放物资必须开具出库单,并及时登记入账,设置“实物消耗台账”,按时记账,做到先进先出,每周向会计报送一次出库单。每月5日前后清查盘点一次,并在次日及时把盘点表报送会计。

4、实时了解仓库物资库存数量,对采购员及时提出采购计划,并说明品名、规格、数量、等级和单价控制数。不得擅自把物资转借、挪用、租赁给他人。

(四)采购员

1、所有采购的原材料或物资都必须实行双人采购,在特殊情况下只有一人时,须有食堂管理人员陪同。

2、采购员依据前日食堂负责人签字的采购清单办理原材料采购。完成采购后及时完成报账手续。

3、采购员原则上不得借款或个人垫资采购。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六条  中小学校食堂收入是指学校食堂通过提供膳食服务所获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伙食收入、其他收入等。具体包括:

()财政补助收入:包括中小学校食堂取得的财政补助资金。

()上级补助收入:上级部门和中小学校补贴食堂的经费收入。

()伙食收入:包括学生伙食收入、教职工(含陪餐人员、食堂聘用人员、物业管理人员及学校其他工作人员等,下同)伙食收入、代办伙食收入(如教育教学活动用餐、公务接待用餐等)

()其他收入: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下脚料处理收入、废品出售收入、接受捐赠收入、盘盈等。

第七条  食堂就餐一般应以充值卡方式结算,对确实不具备充值卡结算条件的食堂,可以由学校统计学生就餐次数据实结算。食堂以师生实际支出的伙食费作为伙食收入。学校食堂开设的小灶及接待用餐应计入食堂代办伙食收入。

第八条  学生可以交款充值刷卡等形式就餐,就餐卡余额可连续使用。学生毕业离校及其他特殊情况需结算伙食费的,学校食堂应及时与学生结算,找还结余伙食费。每月末,学校食堂将当月就餐刷卡或者统计学生就餐金额,由预收款结转为伙食收入。

第九条  教职工及食堂工作人员在食堂就餐的,应与学生同菜同价,按学校膳食供应结算方式,据实结算。

第十条  伙食费不得由承包方或校外供餐单位直接收取;不得由家委会、学校膳食委员会、餐饮公司等任何集体或个人收取;不得通过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开设的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收取;不得跨学期收取。学校收费时应提前告知家长和学生伙食费收费标准、收费周期、收缴账户、缴纳渠道、退费管理及学校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监督电话等信息,并及时向学生家长公布伙食费支出清单。学期末,学校要及时结算学生预交的伙食费,不得截留学生结余伙食费,更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其挪作他用。学校不得从伙食费中获取任何经济利益。

第十一条  食堂收入以食堂自身的经营服务为依据,不得转移食堂收入。食堂包装物出售、饭菜下脚料处理、利息收入等所产生的收入,一律记入食堂收入。不得擅自挪用、转移食堂收入,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十二条  食堂一律实行明码标价。中小学校食堂应综合考虑学生的营养需求和物价水平等因素,按成本补偿和非营利性原则建立食堂定价机制,合理确定饭菜价格。学期内饭菜价格应保持相对稳定,一般不做调整。学校每月对食堂的收支进行核算,如收支差距较大,可适时调整饭菜价格。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食堂支出成本核算应坚持以食堂的日常经营服务活动所需的各项直接支出为准。义务教育阶段食堂使用的房屋等固定资产所需投入(含维修),纳入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范围,由财政性经费予以保障;非义务教育阶段,由财政或学校予以保障。

第十四条  中小学校食堂支出是指学校食堂为开展膳食服务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具体内容为:

()食材支出:包括大米、食用油、面粉、肉、蛋、新鲜蔬菜、水果以及各类调味品等。自主经营食堂采购食材的支出比例不低于70%,小规模学校(就餐人数小于100人)用于采购食材的支出比例不低于60%

()人工支出:包括非财政供养的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及按规定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等。

()日常管理费用支出:包括食堂办公费用、劳保用品、清洁用品、食堂工作人员定期体检、低值易耗品、炊餐具零星维修等。

()折旧费用支出:包括食堂非财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食堂专用的燃具、灶具、餐具、清洗消毒设备、冷气设备、家具、交通工具等),根据使用年限按月计提的折旧费。

()水电燃料费用支出:包括食堂的水费、电费、燃料费等。食堂消耗的煤、水、电、气等如在学校账户统一支付的,应当由学校按食堂实际耗用数按月进行结算,有条件的学校应单独计量。

()其他支出:即上述范围以外与伙食支出相关的费用,如库存物资正常的盘亏损失等。

第十五条  严格控制原材料成本。严格规范大宗食材进货查验制度,大宗食材必须定点采购,学校要对食堂原辅材料的进出建立台账,严格出入库手续。

第十六条  规范食堂员工用餐和学校接待用餐结算制度。食堂员工用餐必须同教职工一样据实结算,堵塞食堂职工用餐漏洞。学校接待用餐由学校按实际消费据实结算,不得拖欠或列入学生用餐成本。

第十七条  建立食堂人工成本控制和运行操作节约机制。食堂用工要科学合理,杜绝人浮于事。食堂运行操作要厉行节约,节能降耗,提高效益,反对铺张浪费。

第十八条  食堂支出中属购入物品的要索取正式发票。各学校食堂应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不规范票据、自制凭证或白条入账。

第十九条  学校应最大限度地降低用工成本,鼓励学校将富余人员选派到学生食堂工作,尽量减少临时聘用人员。自主经营食堂用工可采取采购劳务服务的方式,要根据国家用工制度的规定,结合学生就餐人数,确定需配置的工种、岗位和工作量。

第二十条  学校要严格执行资金支付审批程序,每月15日前将上月资金支付资料报各预算单位审核汇总,经金安区教育经费结算分中心审批后进行支付,做到日清月结。每月20日前将上月食堂财务报表送教育局计财股备案。

第五章 会计核算

 第二十一条  学校食堂会计核算应按照财政部新修订的《政府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进行会计核算。学校食堂要严格规范财务档案立卷和保管,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省级规定的会计科目基础上,进一步添加下级明细科目。

第二十二条  学校食堂按财务管理要求设置岗位,要做到岗位分离、相互牵制、相互监督。食堂财务岗位内部分工要做到钱账物分管、分工明确、责任清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要加强财会人员的培训,定期组织、选派财会人员参加专业及相关知识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不断规范核算工作。

第二十三条  规范使用食堂经营结余。结余资金应转入下学期继续使用,要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不得直接或变相用于发放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不得用于学校招待费支出或以其它方式转由学校用于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

第二十四条  食堂应建立报表制度,每月编制会计报表,定期分析成本。每学期末食堂的会计档案资料,应按照《会计法》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六章 食堂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预算单位是学校食堂财务管理责任单位。各学校应成立由学校领导、后勤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膳食委员会,监督学校食堂大宗食材采购、带量食谱制订、陪餐用餐、财务状况等。学校采购小组须有多方代表参加,不能单独和固定人员采购。每次采购结束时要做好采购记录备查。

第二十六条  大宗食材采购、自主经营食堂劳务服务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规避公开招标。任何单位不得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不得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函复意见、备忘录等方式代替招标。

第二十七条  加强内控制度建设,购进物资应由采购人员办理,保管人员严格验收手续,要办理入库手续,领取库存物品要办理出库手续。

第二十八条  物资保管员要建好物资管理台账,定期对库存物资组织盘点,结出余额,如实反映盈余情况。

第七章  检查监督

第二十九条  建立信息反馈渠道。设立投诉信箱,公布举报电话。食堂工作人员、就餐学生,可以对原料采购、伙食质量等问题进行举报。定期召开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会议,主动征求他们对学校食堂管理的意见。定期向学生进行问卷调查,调查结果及时公布和反馈,对调查满意度较低的必须责令食堂整改,并对食堂管理者和责任人进行必要的人员调整和经济处罚。建立食堂管理约谈机制,学校每月定期对食堂管理人员就可能出现的财务管理风险、发现的问题进行约谈,确保资金规范使用。学校食堂工作领导小组要经常了解市场供求信息,掌握监督、处理问题的主动权。

第三十条  发现下列情况的,必须立即查清事实、落实整改措施,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1、原料质量明显不符合卫生要求仍采用的。

2、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格的;与供货商暗中勾结,牟取非法利益的。

3、食堂账目不清,严重违反财经纪律,收支及物资管理存在明显漏洞的。

4饭菜质量差,管理混乱,家长、学生反映强烈的。

5、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第三十一条  学校民主理财小组每月开展一次财务稽核,并将结果通过一定形式予以公布。

 

第八章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中小学幼儿园食堂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制度。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幼儿园食堂财务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金安区教育局负责解释,从即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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