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安区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金安区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专项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5年9月2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财政专项资金引导示范带动作用,加强对区级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金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安区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金政〔2006〕1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专项经费(以下简称科特派专项资金),是指每年区本级财政部门预算中专项安排支持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科特派专项资金由科技部门管理。区科技局负责制定发布科特派专项通知及申报指南,并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区科技局根据评审结果确定并下达项目预算。
第二章 经费使用原则和范围
第四条 科特派专项资金使用必须坚持“科技创业、服务农民”的原则,着力于科技特派员创业和企业创新主体能力提升,鼓励科技特派员与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带动农民增收致富和民生改善。
第五条 科特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支持科技特派员创业服务项目。科技特派员围绕优势特色产业开展科技创业,进行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支持探索建立科技特派员创业机制的创业项目、科技创业基地和园区以及创业链建设等项目。
(二)农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项目
1、区农业科技专家大院建设。围绕全区农村各类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加强农业科技专家大院建设,促进产学研紧密结合,加速农业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推进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的提升
2、科技特派员创业链工作站建设。围绕区农业主导产业和区域优势特色产业的延伸拓展,聚集和整合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优势资源,鼓励和引导科技特派员介入产业链建设的各个环节,沿着产业链,建设创业链,设立工作站,形成以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为主导的一体化、联动式、合作型、长效性的产业技术联合体。
(三)科技特派员培训、表彰奖励工作。主要用于科技特派员、科技特派员工作管理人员等培训及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考评和表彰奖励工作。
(四)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工作经费。主要用于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各项会议、宣传、资料印制等支出。
(五)用于支持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其他工作。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六条 科技特派员创业服务项目申请条件:
(一)项目主持人必须是备案在册的科技特派员。曾被评为市、区级优秀科技特派员的优先支持。
(二)项目申报主体必须是科技特派员创办、领办的企业或社会法人;科技特派员服务企业项目申请者必须有与服务企业签订的科技服务合同或协议。
(三)申请的项目,已被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的,不再给予立项支持。
(四)原则上同类项目不连续支持。同一项目申请人不得重复申报项目。
第七条 科特派专项采取自下而上申报的方式立项。其申报、评审及审批程序如下:
(一)征集。区科技局下达项目申报指南及申报通知,征集项目。
(二)申报。科技特派员按照区科技局发布的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实施申报,按时提交区科技局。
(三)初审。区科技局按照项目管理办法要求,召开局长办公会议,逐项进行筛选和审批。
(四)审批。经区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后,确定资金数额,并将专项资金下达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规范财务管理,严格按照预算科目列支经费,接受区科技局、财政局的项目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九条 区科技局、财政局负责对科特派专项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科特派专项计划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因故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终止该项目。项目尚未执行的,项目资金全部收回;已部分执行的,收回剩余项目资金,并查明原因,报区科技局和财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 科特派专项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不得用于津贴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其它项目支出。
第十二条 科特派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规定使用。对发现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资金等违规行为的,限期整改,不能完成整改的,一律不通过验收,按程序收回资金,今后不得申报本专项。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考核验收
第十三条 科特派专项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区科技局汇报并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四条 区科技局联合区财政局及有关单位共同组成考核验收小组,进行考核验收。
第十五条 考核验收应通过审查验收材料、现场考察、绩效评价等程序,形成项目验收意见。项目验收意见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
(一)项目经费使用合理、项目效益达到预期目标的,为通过验收。
(二)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为不通过验收:
1、没有达到项目主要考核目标任务及预期目标的;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3、无正当理由且未经批准,超过规定的执行期限半年以上仍未完成项目任务;
4、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
第十六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区科技局应在三个月内,组织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整改,达标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仍未通过验收且无正当理由的,项目承担单位及相关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本专项。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