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科技局关于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审核与资金使用监管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市纪委、市监察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及项目监管的纪检监察建议》,进一步规范六安市科技计划项目审核,强化资金使用监管,提升科技项目管理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有效防范廉政风险,根据《安徽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皖财教〔2021〕48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等三个管理办法的通知》(皖科资〔2019〕33号)、《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科技项目审批与资金使用监管的实施意见>等四个文件的通知》(皖科资〔202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科技工作实际,制订如下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1.经市科技局推荐上报,国家、省科技部门批准立项,获得财政资金资助的科技计划项目。其中,国家、省级外国专家项目、人才计划项目等涉密项目除外;
2.经市科技局批准立项,获市财政资金资助的科技计划项目;
3.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依据国家、省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执行。项目的受理审查、评审推荐、监督检查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二、基本原则
统筹推进。强化顶层设计和制度建设,统筹推进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审批/推荐申报、经费使用监管、验收、廉政风险防控等工作,确保项目各个环节立得住、监督工作跟得上。
明晰权责。明晰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评审、决策审批、执行监督等各类主体的权利与责任,强化责任制和目标管理,建立有权必有责、责权对应的权责关系,确保各责任主体知责明责、守责尽责、各负其责,并自觉接受监督。
强化监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持续加强全过程监督,坚持日常监督和重点监督相结合、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重点岗位监督与关键个人监督相结合,层层传导压力,确保真抓真管、敢抓敢管、常抓常管、高压惩治腐败。
严肃问责。把握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突出抓早抓小,严查违规违纪行为,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确保各级主体责任落地。
三、科室管理职责
按照职责明确、分权制约、利于监督的原则构建科技计划项目牵头综合科室、业务主管科室的分层分级管理工作体系。
1.规划科是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牵头科室。具体负责相关通知制度、评审方案、推荐或立项原则制定,公示、推荐或立项、资金拨付等工作。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牵头科室,根据项目类别和科室职责具体确定。
2.业务主管科室是相关领域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科室,具体负责申请受理、形式审查和评审、监督检查、结题验收等工作。
3.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归口管理如有调整,牵头科室、业务科室对应调整。
四、推荐单位管理职责
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推荐,原则上按照归口管理和属地管理原则进行。推荐单位分为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直部门、高校院所、省部属驻六安单位共四类。
1.负责本县(区)、本部门、本单位项目申报、初审和推荐工作,对推荐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需组织专家评审的,采取网络评审、会议评审等形式组织专家进行初审;
2.负责落实配套资金,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落实自筹资金、按计划组织项目实施,负责项目实施过程的组织协调服务与监督检查,监督资金使用,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重大进展或出现的重大问题等;
3.受省科技厅、市科技局委托,参与或协助组织项目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验收等工作;
4.推动项目成果信息共享,协调推动项目成果在行业和地方的转移转化与应用示范;
5.建立健全项目的推荐、过程管理等制度,明确专人负责相关工作。
6.各项目推荐单位在项目推荐过程中,应对本地区、本单位申报项目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如有不符合申报条件、弄虚作假、骗取资金、存在说情干预情况的项目,一经查实,依规取消其项目立项资格,限制其下一申报年度推荐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五、项目形式审查规范
业务主管科室负责根据项目申报通知及指南要求,组织开展形式审查工作。项目形式审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项目查重。防止重复立项;
2.资格审查。项目申报单位及项目承担人是否具备申报资格;
3.研究领域审查。项目研究领域是否符合申报通知及指南提出的申报范围;
4.完整性审查。项目申报材料填报是否完整;项目附件资料是否完整;
5.规范性审查。填报内容是否符合申报通知及指南要求;
6.对于不予受理的项目,注明不予受理理由并退回;对于材料不齐全的申报项目,通知申报主体在5日内补全材料,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齐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报。
7.项目形式审查需建立清单,做到全程留痕、可查询、可追溯。项目形式审查全部完成后,需汇总形式审查情况汇总表,并提出办理建议。
六、科技项目审核制度
1.规范项目申报推荐,杜绝权力寻租。落实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四公开六统一”制度,即项目申报条件和领域指南、申报材料填报要求、支持项目类别和资金额度、各归口管理单位推荐名额事前公开;项目申报及初审推荐、专家评审、项目立项、任务书签订、监督管理、验收结题统一纳入单位档案管理,全程留痕、可查询、可追溯。
2.规范专家评审管理,堵塞监管漏洞。改进项目评审方式,健全完善科技评审专家使用、抽取、监督制度,制订评审专家抽取工作规程,明确工作责任。项目评审专家一律从市科技项目评审专家库中随机选取;从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由业务科室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经分管领导批准并报纪检组备案,可委托省科技厅或者外市科技部门代为抽取。严肃专家抽取纪律,由业务科室提出申请,在纪检组的现场监督下,由规划科、业务科室共同抽取,并对专家抽取过程予以记录。专家抽取人员负有保密责任,在评审前不得对外透露专家信息。
3.规范项目决策机制,严格审批把关。项目立项或者推荐需经由局党组会审议通过。项目立项和资金分配方案由业务科室拟定,项目管理牵头科室汇总,提交党组会审议,杜绝项目立项和资金分配中科室及个人的自由裁量权。
4.规范涉企项目审核把关,杜绝虚假申报。健全科研诚信管理制度,项目申报时一律要求申报单位提供诚信承诺书,项目推荐或者立项前需开展信用核查,对核查发现有“依规在资金扶持方面予以限制”等情形的申报单位取消推荐或者立项资格。项目立项前,主管业务科室需通过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对项目进行核查,对核查发现同一项目多头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申报企业无正当理由连续2年所得税为零、上年度社保为零的(当年成立的除外)原则上不予支持。建立项目公示异议复核制度,对项目公示反映有异议的项目由业务主管科室进行复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复核发现有不符合申报条件、弄虚作假、骗取资金、说情干预等情况的,一经查实,依规取消立项资格。
七、项目资金使用制度
1.公开竞争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资金支出范围,涉及项目预算管理、预算调整、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结转结余资金使用等,按照省、市相关项目管理制度执行。
2.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项目资金管理体制,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等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对项目资金规范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应当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严格项目预算管理,确保财政资金专款专用,承诺的自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加强单位研发投入统计归集,为项目组织实施提供条件保障,及时按规定办理财务结账手续。配合做好财务审计、监督检查等工作。
3.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负责依法据实组织编制项目申报书,并按照项目批复预算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资金。
4.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终止执行的项目,其结余资金按照资金分担比例退回同级财政。因故被依法撤销的项目,已拨付的资金应当全部按照资金分担比例退回同级财政,资金退回应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
5.县(区)科技主管部门要建立项目资金监督检查制度,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资金的使用情况适时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归口管理的项目承担单位建立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对项目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按照项目资金支出范围使用资金,按相关规定提交项目实施情况报告,自觉接受有关监督检查。
6.市科技局各业务主管科室负责本科室项目的监督检查。将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作为检查的重要内容,发现有违规使用项目资金现象的,责令立即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按省、市相关项目管理规定撤销或终止项目实施,追回财政资助资金。项目到期后,需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论证,论证通过后的项目方可申请验收。
7.使用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存在违反财政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8.各级科技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细则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八、市级项目验收制度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任务书到期后6个月内申请组织验收。因故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任务书约定目标任务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任务书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经项目归口管理县(区)或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审批。一般允许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提前完成的项目,可提前申请验收。
因不可抗拒因素(如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等,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攻克或实现的技术或目标)导致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的任务、达到任务书约定的指标,但原始记录证明承担项目的科研人员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弄虚作假,项目承担单位可申请终止项目或在验收中按结题处理。
(二)项目验收程序如下:
1.提交申请。项目承担单位提交项目验收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交验收材料。
2.审核材料。项目归口管理县(区)或单位对验收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项目承担单位修改完善;符合要求的,签署审核意见后提交验收组织单位。
3.组织验收。验收组织单位对验收材料进行审查,明确验收方式并组织验收。
4.证书发放。项目承担单位填报项目验收证书,报经归口管理县(区)或单位和市科技局相关科室审定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发放给项目承担单位。
5.材料归档。验收结束后,按照科技项目档案管理相关要求,项目资料及时归档。
(三)验收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验收申请表。
2.项目总结和技术报告,包括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概述,取得成果情况,成果转化、产业化和取得的直接、间接效益情况,成果推广应用前景评价,组织管理经验、产学研联合机制与模式,存在问题及对策等。以研发为主的项目需提交技术报告,内容包括:研究方法、过程和结果等;采取的技术路线、技术方案、实现途径和示范推广等。
3.经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审核的财务收支决算报告等财务资料、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资金支出专项审计报告。
4.项目实施绩效材料,包括专利证书、新药证书、审(认)定的品种(系)证书、软件产品登记与著作权登记证书、备案标准、专著和核心刊物发表论文、科技报告收录证书;产品测试或检测报告、产品鉴定证书;项目产品销售收入证明、纳税证明、用户意见;其他能证明项目实施经济社会效益的资料等。
(四)项目验收包括技术验收和财务验收两部分。技术验收与财务验收合并进行,财务专家的财务验收意见需包括相关管理制度建设情况、资金到位和拨付情况、会计核算和支出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和资产管理情况等。
(五)根据不同项目特点和资助强度,项目验收可采取现场验收、会议验收、网评验收等形式。财政资助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采取现场验收形式,也可先委派专家现场考察后再组织会议验收,或在会议验收时通过视频材料或远程视频方式进行现场考察。对项目类别、技术领域相近的项目,可采取集中会议验收方式。
(六)项目验收实行专家负责制。验收专家组由相关领域技术、财务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财务专家不少于1人。验收专家原则上从市科技专家库中抽取,其中委托给归口管理单位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归口管理单位负责选取验收专家。验收专家应严格依照项目验收的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项目验收意见。
(七)项目验收意见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结题”三种结论。
1.凡验收材料齐全,数据真实,资金到位且使用合理、合规,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目标主要任务的项目,给予“通过验收”结论;采取网评验收的项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专家同意,方可给予“通过验收”结论。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不通过验收”结论:
(1) 因主观原因未完成任务书约定主要目标任务的;
(2) 所提供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项目承担单位无法提供目标任务完成有效证明资料的;
(3)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持人、主要绩效目标等重大事项的;
(4) 项目财务验收存在严重问题,且拒不整改的;
(5) 三分之二以上验收专家意见为不合格的。
3.项目因不可抗拒因素(如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等,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攻克或实现的技术或目标)导致未完成考核指标;或为鼓励科研人员大胆探索、宽容失败,对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研项目,原始记录证明承担项目的科研人员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弄虚作假的,可给予“结题”结论。
4.对验收专家组认为暂不具备“通过验收”条件或财务验收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可给予一次整改机会。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接到整改通知后2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请按首次验收方式重新组织验收。整改到位的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整改不到位的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
5.对不通过验收的项目,采取通报批评、追回已拨付财政资金等处理措施;项目主持人3年之内不得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对存在验收资料不真实、挪用财政资金等严重问题的,项目主持人列入科研失信记录。对未尽职尽责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相关工作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项目验收发生的费用以及其他未尽事宜,按照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在本细则印发前已立项,但尚未验收的科技计划项目,其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验收适用本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