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金安区民政局主要职责
一、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民政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依照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拟定全区民政事业发展战略,编制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全区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研究拟定民政工作方针、政策、实施办法和措施以及地方性法规,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全区社团的登记和年度检查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区社团活动;监督执行有关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监督全区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负责区直单位、市驻区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监督执行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全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制定全区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规划。研究拟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地方性配套政策法规。
四、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完善优抚工作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区拥军优属、烈士褒扬和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补助及国家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审核上报烈士称号和伤残等级;落实优抚对象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优待抚恤待遇标准,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与办法,并监督实施;承办带病回乡复员军人和红军失散人员的定补工作和在乡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临时救济工作;指导全区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物建设和管理工作;承办协调全区“双拥”工作。
五、负责全区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和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各乡、镇、街的“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工作。
六、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救灾工作;掌握和发布灾情,拨发救灾款物;组织接收、分配国内外救灾捐赠款物,检查、监督救灾款物的使用情况;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开展减灾活动;监督生救款物发放和使用。
七、拟定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指导各乡、镇、街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区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
八、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全区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研究制定社区服务业的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社区服务管理体系及设施,推动社会服务工作;承办群众自治组织的评比表彰和申报工作。
九、负责婚姻登记工作,依法实施婚姻登记管理;研究制定全区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婚姻登记业务和婚姻登记的服务性事务由婚登处承担。
十、研究和修订全区行政区域规划;负责全区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移址和行政界线变更的审核报批;负责全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勘界和边界线管理、联检工作;负责乡、镇、村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向区政府提出仲裁建议;指导村边界争议调研工作,组织乡镇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
十一、负责全区地名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地名标准化建设活动,规范全区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标准地名图书资料审定工作。
十二、组织拟定并实施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全区社会福利事业管理工作,推动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与发展;负责全区城乡社会救济工作;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困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全区农村敬老院建设与管理。
十三、拟定全区福利企业的发展规划;负责全区各类福利企业的年检认证工作;指导全区残疾人的权益保护工作和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工作;监督落实全区福利生产扶持保护政策;负责全区福利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报和管理,指导全区福利企业人员培训、信息咨询、质量管理、标准计量和领取生产许可证工作。负责全区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承办彩票发行,指导募办工作。
十四、负责全区殡葬管理工作,制定并贯彻殡葬改革地方法规,推行殡葬改革;负责全区殡葬事业单位的建设和管理。
十五、负责全区儿童收养工作,依法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十六、负责全区民政事业财务和民政事业费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预算、管理使用情况;负责全区民政统计年报和民政事业经费的预算、决算。指导、审计局属事业单位的经营服务和财务管理情况。
十七、拟定全区民政教育、科技、人才工作发展规划;指导全区民政系统职工队伍建设。
十八、负责全区老龄工作。
十九、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