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202009-00037 信息分类: 废止失效文件
内容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优抚 发文日期: 2020-07-31
发布机构: 金安区民政局 生成日期: 2020-07-31
来源单位: 金安区民政局 有效性: 有效
生效时间: 2020-07-31 废止时间: 失效
称: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金安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号: 金政办【2020】18号 词: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金安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31 17:23 信息来源:金安区民政局 阅读次数: 我要纠错 打印 【字体:  

政办〔202018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六安市金安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731日            

 

六安市金安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乡镇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深化移风易俗,全面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着力提升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和省市有关殡葬管理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乡镇公益性公墓是指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或国有建设用地,为当地村(居)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非营利性公共殡葬服务设施。

第三条  区民政局是全区乡镇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区范围内乡镇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服务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综合协调。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区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乡镇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建设。坚持政府主导,强化属地责任。区政府和乡镇政府将乡镇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强化公益性质,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大对乡镇公益性公墓等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乡镇政府要多渠道筹集乡镇公益性公墓新建、改扩建以及配套设施改造等方面资金,统筹做好建设管理经费保障。区财政通过以奖代补形式予以适当补助。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向乡镇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提供捐助。 

第二章 乡镇公益性公墓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全区乡镇公益性公墓布点规划应根据服务范围内人口数量及分布状况、地域情况、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地生态、立足现实、兼顾发展的原则,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由区民政局牵头组织编制,按程序审批。

乡镇公益性公墓以乡镇为单位建设,原则上每个乡镇建设一座,规划占地面积不超过50亩。

第六条  乡镇公益性公墓建设选址要科学,应充分征求当地村(居)民意见。避免占用国家级、省级公益林林地和天然林林地。严禁占用耕地,不得在公路、铁路、高速公路两侧和文物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区、风景名胜区及水库、河流堤坝附近以及饮用水源保护区内选址建设。

第七条  建设乡镇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区民政局按程序批准。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发改委的立项批复;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等部门的审查意见;

(四)建设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  乡镇公益性公墓建设规模根据骨灰安置总量确定(骨灰安置总量=乡镇公益性公墓服务区域常住人口数量×人口年死亡率×20×50%。系数20表示服务年限为20年,50%表示公益性公墓的骨灰安置量占当地骨灰安葬需求的估算比例)。乡镇公益性公墓需要改扩建、新增墓区面积时,参照第七条乡镇公益性公墓建设审批程序进行申请和审批。 

第九条  乡镇公益性公墓建设必须按程序依法用地。申请单位持区民政局批准文件,到相关部门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占用农用地(不包括耕地)的,应当按照批准权限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使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乡镇公益性公墓建设要履行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可以结合实际需要,分期报批,分期建设。开工建设前,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未经批准的公墓不得开工建设,违法建设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  贯彻“因地制宜、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方针。乡镇公益性公墓建设应做到有标示牌、有明显的区域界限、有统一的墓穴(格位)标准、有配套设施。建筑物一般按Ⅲ级防雷要求设防。

墓区建设应至少有骨灰安葬区、祭扫服务区、业务办公区,同时配建绿地、公厕、消防设施、停车场及必要的给排水、照明、通行道路等设施,做好无障碍设计。

采用墓穴安葬方式的,应按小型墓穴、小型墓碑、多样绿化原则建设;墓区绿化率不宜低于50%

采用骨灰格位存放的,应合理划分墓室,配置符合标准的骨灰寄存架等专用设施,做到防火、防潮、通风。严禁在格位内放置易燃、易爆、易腐物品。

第十一条  乡镇公益性公墓墓穴建设具体标准为:单穴占地面积不超过0.5,合葬墓穴不超过0.8(不含公共绿化和道路用地)。墓碑高不超过0.6m,应为小型化、多样化、艺术化,推广使用卧碑。墓位间以绿化带相隔。

骨灰堂(壁)格位标准:骨灰寄存架之间的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2 m,骨灰寄存室的净高不宜低于3.3 m,应能保持良好的通风换气。考虑到祭扫人员密集度、楼层承重等特点,骨灰堂(楼)每层楼的骨灰安放格位数量宜按由下到上逐层楼递减的原则确定。

单个骨灰存放格位占用空间不宜大于0.25㎡,有统一编号,有格位门锁,有供祭祀群众安插鲜花的祭祀台装置。格位应设置逝者姓名、粘贴逝者照片等信息的位置。

第三章  乡镇公益性公墓服务管理

第十二条  乡镇公益性公墓必须安排专人进行管理和维护,乡镇政府可通过购买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解决公墓管理人员,区民政局加强业务指导,规范提升乡镇公益性公墓服务能力和水平,提高庄重感、仪式感。

乡镇公益性公墓要建立严格的墓穴(格位)出售档案登记管理制度,不得开展租赁、承包经营等商业活动,不得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收费,对困难群体实行费用减免。

第十三条  乡镇公益性公墓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由区价格主管部门在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基础上,按非营利并兼顾当地群众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收入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公墓建设、维护和管理。

乡镇公益性公墓必须严格按照价格管理部门核定的价格标准进行收费,在醒目位置和收费场所设立价格公示牌,公开收费价格和举报投诉电话,销售时出具合法结算票据。

第十四条  乡镇公益性公墓要加强安全管理,合理设置消防设施,重要祭祀节日、恶劣天气应当组织人员加强墓区安全巡查,严防火灾、塌方等灾害,有条件的可安装监控设备,防止故意损坏墓地设施、偷盗等案件发生。

倡导文明、低碳、安全祭扫,提倡采用献鲜花、网络祭扫等方式缅怀故人。严禁在禁放禁燃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和烧纸钱。

第十五条  乡镇公益性公墓要严格档案管理,建立健全销售、安葬档案,对墓区、墓穴进行编号登记,对入墓安葬档案永久保存,严禁丢失、损坏。

第十六条  乡镇公益性公墓实行年检制度。区民政局联合有关部门每年对公墓上年度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报市民政局备案。年检合格的,准予继续使用;年检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  严禁哄抬墓穴价格和改变收费标准;严禁炒买、炒卖墓穴;严禁建造超规格、豪华墓地;严禁违规对外销售;严禁建家族、宗族、活人墓和开展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八条  乡镇公益性公墓应当有序安葬,保证公平公正。无特殊原因,不得提前预定墓穴。

第十九条  乡镇公益性公墓墓穴持证人,应当遵守相关使用管理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相关管理费用。使用期满后,应当续交管理费用。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公墓等殡葬设施的,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由区民政局会同区住建局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政府规定标准的,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由区民政局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乡镇公益性公墓乱收费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群众在进行祭扫、安葬活动中应当自觉遵守公墓相关管理规定,不得有破坏公墓及公共设施(绿化、道路等)行为。对在禁放区域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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